浙江省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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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4.01.11•【文号】国新出发函〔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报纸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报纸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2024年2月20日至3月31日二、核验重点(一)重点核验内容1.内容导向和质量。

报纸出版单位是否始终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走深走实;是否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巩固壮大奋进新时代的主流思想舆论;是否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是否刊发法律法规禁止刊载、存在导向问题、低俗庸俗媚俗、危害社会公德等不良和有害信息内容;是否擅自编译刊发境外新闻信息产品;是否存在编校质量、出版形式质量不合格,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等质量问题。

2.出版资质和能力。

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职责;报纸出版单位及主管主办单位资本结构中是否存在非公有资本成分;报纸出版单位是否有健全的导向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采编经营两分开、“三审三校”等采编管理制度,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出版活动,是否存在经营恶化已资不抵债的情况;报纸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持有有效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1985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

为便于作者(包括译者)向出版单位转让版权,我们还制订了《图书约稿合同》和《图书出版合同》供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时参考。

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合同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与上述两个合同的相应条款相符,以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颁发《试行条例》时,我们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设置精干的版权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各出版社固定专人负责本社版权业务。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请各地和各出版社务必尽快安排落实。

执行《试行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出版局联系。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版权”即著作权,指作者根据《试行条例》或国家其他法律、条例、规章,对其作品享有的《试行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各项专有权利。

(二)“国家出版单位”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出版单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新出报刊[2009]12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开展报刊审读工作,现将《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国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单位在报刊出版后组织有关人员,依法对报刊出版质量进行的审阅和评定,是报刊出版事后管理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和《期刊出版许可证》的报刊,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四条报刊审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督促报刊出版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浙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与浙江省出版总社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组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行政机构(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及音像市场管理由省文化厅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2.监督管理印刷业。

(三)转移的职能下列职能划归浙江省出版总社;1.领导、监督总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2.制定总社系统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出版方针及专业分工,对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进行协调、审核。

4.经省政府授权经营总社系统的国有资产,出版专项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

5.协调总社系统出版、印刷、发行关系,保证出版物特别是重点图书的出版发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1988年11月9日)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

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为此,通知如下: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通知⽂号:新出报刊[2009]124号颁布⽇期:2009-02-06执⾏⽇期:2009-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我国报刊出版单位坚持正确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先进⽂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各级各地报刊出版⾏政部门积极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式,提⾼依法⾏政能⼒,为营造良好的思想⽂化舆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要看到,当前报刊业发展中存在⼀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少数报刊主管单位不能很好履⾏管理职责,少数报刊出版单位内部管理松懈、出版内容时有差错,少数从业⼈员缺乏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为推动报刊业更加繁荣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进⼀步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式,创新管理⼿段,提⾼管理⽔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作的重点1.提⾼依法⾏政的能⼒,增强服务⼤局的⾃觉性和主动性。

做好报刊管理⼯作,事关党和国家⼯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局。

各报刊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进⼀步增强服务⼤局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职责,做到敢于管理,创新管理,有效管理。

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熟悉报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依法⾏政的能⼒,严格执法,不徇私情,通过有效的⾏政管理⼿段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保证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

2.进⼀步解决报刊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报刊出版违规⾏为。

各新闻出版⾏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刊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管理职责;报刊主要负责⼈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质;报刊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报刊刊发重⼤选题内容是否履⾏备案⼿续,以及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报刊是否存在转让出版权、⼀号多刊多报等违规问题;报刊刊载⼴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报刊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等。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报刊出版管理,规范报刊出版秩序,促进报刊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署组织力量,结合我国报刊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了《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管理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个管理规定”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报刊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了我国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规范,是当前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主办单位以及报刊出版单位做好报刊出版管理工作,规范出版活动的重要依据。

为贯彻落实“两个管理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和透彻理解“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所属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日报社报纸质量管理基本规定

日报社报纸质量管理基本规定

邯郸日报社关于报纸(刊)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党组审议稿)为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阵地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报纸(期刊)的质量,加强新闻报道的内容审查和责任追究,特重申如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部门有关条例、规章以及省、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报纸(刊)不得刊载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五)宣扬邪教、封建迷信;(六)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利或者教唆犯罪;(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严格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遵守出版纪律,做到守土有则,不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所禁止的内容。

对违反规定发表内容和出版错误政治观点的文章、作品的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坚决禁止在新闻中出现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内容,避免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

四、严格执行《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实施报刊三审制度,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安排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承担报刊审读工作,并实行报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不断提高审读质量和水平。

五、严格执行稿件审查报批制度。

报纸(刊)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报纸(刊)发表重要新闻、报道重大事件,应当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发表领导未曾公开的重要讲话,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意见;时政稿件按有关要求执行。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成立《浙江通志·出版卷》《浙江通志·报业卷》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成立《浙江通志·出版卷》《浙江通志·报业卷》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成立《浙江通志·出版卷》《浙江通志·报业卷》编纂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新出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成立《浙江通志·出版卷》《浙江通志·报业卷》编纂委员会的通知(浙新出发〔2012〕15号)各出版、报业集团和有关出版单位,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通志〉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117号)和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浙江通志〉各卷编纂出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浙地委〔2011〕9号),为切实做好《浙江通志·出版卷》《浙江通志·报业卷》的编纂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通志·出版卷》《浙江通志·报业卷》编纂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顾问:梁平波、马守良、周祖赓、刘同元、俞剑明、钟桂松主任:陈昆忠〔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常务副主任:陈克韶(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黄柏青(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副主任:范春梅(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单烈〔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王汐(省新闻出版局巡视员)沈森(省新闻出版局副巡视员)俞文明(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副社长)陈纯跃(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杨荣耀(省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孙旭东〔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任〕杨念迅〔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处长〕王少杰(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处长)王国钧(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处长)于晓梅(省新闻出版局市场管理处处长)严庆荣(省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处处长)陈清贵(省新闻出版局人事处处长)李红青(省新闻出版局机关党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熊品万(省新闻出版发展中心主任)曲宝库(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楼贤俊(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顾问)钱伟刚(省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网管处处长)陈建一(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陈佳强(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吴东(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宋捷(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王鸣霞(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李永鑫(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钟世杰(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王建华(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邱平海(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郑楚森(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赵碧华(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何成梁(浙江人民出版社社长)胡小罕(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社长)吴明华(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社长)郑重(浙江文艺出版社社长)傅里甫(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社长)汪忠(浙江教育出版社社长)杨林海(浙江古籍出版社社长)蒋恒(浙江摄影出版社社长)江吟(西泠印社出版社社长)傅强(浙江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音像电子出版社社长)傅新生(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社长)马玉娟(宁波出版社总经理)徐海荣(杭州出版社社长)鲍观明(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社长)陈伟民(浙江音像出版社社长)翟继业(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社长)汤弘亮(浙江电子音像出版社社长)陈华胜(杭州汉书数字出版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钟声(宁波东海岸电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丁燕(嘉兴吴越电子音像出版有限公司社长)王忠义(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雪勇(浙江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国(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社长)何伟(宁波日报报业集团社长)方立明(温州日报报业集团社长)方永庆(湖州日报社社长)张扣林(嘉兴日报社社长)赵解刚(绍兴日报社社长)陈东(金华日报社社长)王建国(衢州日报总编辑)奚跃武(舟山日报社社长)潘通天(台州日报社社长)周伟东(丽水日报社社长)吴伯正(浙江科技报总编辑)邓唐良(浙江工人日报总编辑)袁伟盛(联谊报社社长、总编辑)朱勇军(农村信息报社社长、总编辑)江如文(江南游报总编辑)史健(青年时报总编辑)姜占国(现代金报社社长)叶建华(市场导报社社长)同时,分别设立《浙江通志·出版卷》编辑部和《浙江通志·报业卷》编辑部。

期刊“三审三校”制度落实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究

期刊“三审三校”制度落实现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究

1引言2021年10月,中宣部出版局下发《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全面体检年发文量超过2000篇,每期大部分论文篇幅不超过5000字或不超过3页的学术论文期刊。

同时,围绕期刊出版单位的审校流程、审稿意见、审校单留档等方面,检查“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

近几年,一方面,国家陆续出台期刊出版工作规定意见,从《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到《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既有方向性的指导意见,又有可行性的操作办法;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2017年,先后下发《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关于重申“三审三校”制度要求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9年,国家也开展了有关“三审三校”的专项检查。

2021年,国家又下发《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

笔者发现,“三审三校”制度的落实情况均在检查范围,并作为重点检查方向。

“质量是图书的生命。

书稿的‘三审三校’是出版单位的中心工作,对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具有关键作用。

”[1]对期刊来说,“三审三校”的重要性同样如此。

2关于“三审三校”制度的历史综述编辑出版是整个出版活动的中心环节,“三审三校”制度是出版单位的基本制度,对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将“三审三校”制度作为编辑出版的工作方法和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对书稿的“三审”工作提出初步要求。

1980年,《出版社工作暂行条例》出台,要求对书稿的政治内容和学术(艺术)质量实行三级审稿制度,并明确各审项应有具体书面审稿意见。

1989年,《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再次要求图书出版应坚持“三审”制。

2020年,《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出台,再次重申落实“三审三校”等制度的重要性。

目前,国家对图书出版“三审”的人员资质、审稿流程、审项意见均提出明确要求,对“三校”的人员资质、校次、校对职责也作出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主管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省文化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

2.增加广播电视记者证管理的职责。

3.增加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的职责。

2.加强网络和数字出版监管的职责。

3.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制定全省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并指导实施;制定全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建设。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新闻出版总署现
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3.01
•【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公告
(2011年第1号)
为全面推进新闻出版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对新闻出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51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

《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

《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

《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发布发布时间:2011-06-22编者按: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正式发布了《新闻出版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对今后五年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蓝图进行了总体布局。

同时发布的还有新闻出版业的11个专项规划,其中包括《报刊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凸显了“十二五”时期报刊业将加快发展步伐的信号。

“十一五”期间,我国报刊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报刊阅读需求,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舆论氛围和文化条件。

2010年,全国出版报纸1939种,出版期刊9884种;报纸总印数500.2亿份,期刊总印数35.4亿册。

实现千人拥有日报90份、人均消费期刊2.4册的发展目标。

7家报业集团、报刊社的经营部分已经在境内外上市,1251家报刊单位注册为企业或转企,39家报业集团实行编辑和经营两分开,大众消费和学术类期刊集群开始出现,大中型报刊骨干企业正在形成。

63家期刊与国外开展版面合作,报刊发行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报刊网、电子报刊、网络报刊等新业态发展迅速,报刊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十二五”时期,我国报刊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党的十七大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报刊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文化消费快速增长,为报刊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深化报刊出版体制机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报刊出版生产力,为报刊业大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报刊业基于数字化的媒体融合为实现产业战略转型升级创造了广阔前景;文化资本市场的建立完善,新闻出版“走出去”工程的实施,报刊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为报刊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

同时,“十二五”时期我国报刊业面临严峻的挑战。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出版物审读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出版物审读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出版物审读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浙新出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出版物审读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新出发〔2012〕78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数字出版单位:为加强对数字出版物的管理,促进数字出版业健康繁荣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数字出版物审读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与我局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联系(联系人:舒扬,*************)。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2012年11月26日浙江省数字出版物审读细则(试行)一、总则1.为了加强数字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和引进版电子游戏,下同)的审读工作,推荐和表彰优秀数字出版物,发现和查处违规数字出版物,规范数字出版秩序,提高数字出版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方法》、《关于落实国务院归口审批电子和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决定的通知》等法规规章,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2.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省内数字出版物的管理工作,局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管理处承担具体工作。

局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管理处负责建立数字出版审读专家库,组织数字出版的审读工作、审读经费的发放,负责数字出版物样本资料保管。

3.数字出版物审读范围包括涉及重大选题的数字出版物,列入国家级、省级五年发展规划、项目库、重点计划的数字出版物,报送参展、评奖的数字出版物,数字出版内容投送平台,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数字出版物,以及互联网游戏出版物(含引进版电子游戏)的前置审批。

二、审读程序4.互联网出版机构提交数字出版物审读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本细则第三部分数字出版物申请材料要求。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1]826号2001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自1988年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以来,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切实加强了报刊审读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审读制度,组建了审读机构和审读队伍,并以各种形式通报和交流审读信息。

审读工作的加强,对引导报刊舆论,强化报刊管理,推进报刊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报刊业的发展,对报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审读工作,为此特作出如下通知:一、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加强报刊审读工作。

报刊是党的重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对报刊进行审读,是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报刊审读工作对于正确和及时引导舆论,确保报刊出版单位认真遵守出版法规和宣传纪律,提高报刊整体出版质量,促进报刊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运用审读实行监督、指导也是强化报刊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报刊审读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更加充分发挥审读工作在报刊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刊审读的重点。

当前要把学术理论、时事政治、文化生活以及文摘类等报刊作为审读工作的重点。

要特别注意报刊刊载的内容是否存在以下问题: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宣扬凶杀、暴力、色情、迷信和伪科学的;传播谣言,编发假新闻的;违反报刊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

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浙新出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新出发〔2006〕86号)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各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内容,熟悉执法要求和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和制度,按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情况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将对本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处室职能、有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各处室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坚持执政为民,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把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能。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11803【发文字号】浙新出发[2009]3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原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新出发[2009]31号)各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省外报刊驻浙江记者站,省内有关报社(报业集团):现将《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内通讯社、境外新闻媒体驻浙机构综合评估参照本办法进行。

附件: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二○○九年四月十三日浙江省报刊社记者站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报刊社驻浙记者站的管理,推动报刊社记者站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法开展有关新闻业务活动,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中央、外省(市、区)报刊社驻浙江记者站及本省报社驻市、县(市、区)记者站。

第三条记者站综合评估范围包括新闻业务、工作规范、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四方面。

采取记者站自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复评和省级管理部门终评的形式,并结合网络和书面问卷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和基层单位意见。

第四条记者站综合评估与记者站年度核验相结合。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5分以上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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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社切实履行审读管理职责,推动报刊审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关口前移,加强预警,坚持报刊出版的正确导向,促进我省报刊出版事业繁荣和产业发展,使报刊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和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内部准印证的报型及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刊出版管理实行事后审读制度。

报刊审读是报刊出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措施,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促进报刊出版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报刊审读结果作为报刊年度综合评估和报刊
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读内容
第五条报刊审读是对报纸、期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进行审阅和评介。

其主要任务是掌握报刊出版动态,研究报刊出版中的倾向性问题,了解报刊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其基本原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坚持批评和表扬相结合,增强审读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报刊审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版面内容。

重点审读是否符合党的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经验;是否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方向和舆论导向;是否含有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是否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团结、稳定、鼓劲的方针,有利于和谐文化建设;是否注重品位格调,抵制新闻宣传的低俗化倾向;稿件选用是否具有指导性、真实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可读性,做到群众喜闻乐见,讲究宣传艺术;典型宣传是否得到群众的公认和拥护;舆论监督是否达到改进工作的目的;热点引导是否能以正确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对虚假和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审出版规范。

主要审读是否遵守报纸、期刊出版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执行国家标准和出版物有关管理规
定;是否坚持办报办刊宗旨和出版业务范围;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及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版面等买卖刊号的情况;重大选题是否备案;报刊名称、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总编辑(主编、社长)姓名、出版周期、出版日期、总期号、版数、版序、出版单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报刊定价、印刷单位名称与地址、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版本记录和标识是否完整、规范;文字编校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期、正常出版;是否按规定及时缴送样报、样刊。

(三)审广告发布。

主要审读报刊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群众利益,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的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可信,广告用语是否文明规范,广告设计是否美观、健康;是否存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手机电话、电子邮箱之类联系方法等等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现象;新闻报道和商业广告的比例是否合理、协调;公益性广告刊登情况。

(四)审其他与报纸、期刊出版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三章审读管理
第七条报刊审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四级审读工作机制。

第八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报刊审读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对全省报刊进行重点审读和抽查审读,每半年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综合审读报告。

第九条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的审读,每三个月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综合审读报告。

主要报告上一季度开展审读工作情况,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的动态、特色和好的做法,反映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条报刊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报刊的审读,并每两个月向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一次审读报告。

第十一条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三审责任制”和“第一读者”等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并每个月向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报送。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在审读和阅评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和错误、重大版面质量事故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审读简报,及时总结报刊出版中的特色、做法和改进新闻报道
的有益探索,反映审读中发现的各类倾向性问题和差错。

审读简报应报送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

第十四条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审读意见反馈制度。

被发现问题的报刊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改进的措施,及时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报刊出版单位对涉及本报刊的审读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申辩、反映。

第四章审读组织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办单位应根据所属报刊的总量,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审读小组,并明确审读工作的管理部门和联系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所属报刊开展审读工作。

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聘请的专职和兼职审读人员总数原则上为4—6人;其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聘请的专职和兼职审读人员总数原则上为2—4人;拥有5种以上报刊的主办单位,应聘请的专职和兼职审读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少于4人。

审读人员和审读管理及联系人员名单须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十六条审读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性强,热爱报刊出版事业,熟悉有关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和报刊出版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读工作;
(二)有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文字水平,了解报刊业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情况;
(三)能按报刊出版周期完成审读任务;能将审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报刊特色、经验等及时反馈管理部门,并结合审读工作提出审读意见,提交书面审读报告。

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质量事故,应随时反映。

第十七条对聘请的专职和兼职审读人员,由聘请单位根据当地实际和其承担的审读工作数量及质量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不能胜任审读工作的审读人员应随时调整。

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在审读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审读组织和审读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适时组织审读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新闻出版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召开报刊审读工作会议,研讨审读工作,改进审读方法,提升审读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办单位应确保报刊审读经费的落实。

行政部门和财政拨款的主办单位,可以向有关部门专项申请审读经费;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将审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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