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6.11.26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4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10月31日经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4日

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31日潍坊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利用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法律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要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密切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和影音像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和海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文物保护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制定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对文物保护有关事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

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

(四)非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及其藏品维护补助;

(五)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费用;

(六)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

(七)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八)其他文物保护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文物行政部门和教育、民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物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保护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普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