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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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农发〔2010〕46号)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第19号令)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20平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米。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和诊疗活动范围动物医院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动物诊所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不得少于1名,动物诊所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重新核发2010年4月30日前,全市动物诊疗机构要重新填报《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印制)。

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验收。

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注销其原《动物诊疗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10年8月1日起,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

四、《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领取和填写规范新《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派员至市农业局兽医管理处统一领取。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京农发〔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农发〔2014〕198号各区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局2014年9月30日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 引言动物诊疗机构是承担动物医疗服务和动物卫生管理的机构,对于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兽医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业务范围和实施方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兽医诊疗机构兽医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门诊服务和兽医技术咨询的机构,主要针对宠物和畜牧动物。

2.2 动物医院动物医院是提供动物住院治疗和手术的机构,设有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备,能够进行复杂的诊断和治疗。

2.3 驻场兽医服务驻场兽医服务是指兽医定期或临时驻扎在养殖场、动物园等地进行动物健康监测、疫病防控和兽医技术指导的工作。

3.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3.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诊疗室:用于进行动物诊断和医疗服务的场所,应具备兽医基本工具和设备。

•手术室:进行动物手术的场所,应配备手术灯、手术台等必要设备。

•检验室:用于进行动物实验室检验和病理诊断的场所,应具备实验室设备和耗材。

3.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充分满足服务需求。

人员要求如下:•兽医:应持有合法的兽医执业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动物诊疗经验。

•兽医助理:协助兽医进行日常诊疗工作,应受过相关培训和合格考试。

•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动物实验室检验和病理诊断工作,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疫病防控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积极参与疫病防控工作,确保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制定疫苗接种计划,确保动物群体接种合适的疫苗。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检测。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建立健全的疫病报告和处置制度。

3.4 兽医记录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对每只动物建立诊疗档案,记录以下信息:•动物的基本信息,包括种类、年龄、体重等。

•动物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情况。

•动物的用药情况和疫苗接种记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1.3 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治疗、医疗等服务的机构。

兽医:具有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机构设置2.1 注册凡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需向相关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

2.2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诊疗设施,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2.3 兽医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兽医,确保及时提供医疗服务。

三、经营管理3.1 服务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诊疗规范,提供专业、科学的诊疗服务。

3.2 医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做好动物病历记录,保障医疗效果评估和跟踪。

3.3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

3.4 宣传告知动物诊疗机构应向用户充分宣传诊疗服务,告知相关规程和注意事项。

四、质量控制4.1 质量评估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保证服务质量。

4.2 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动物及员工安全。

4.3 应急响应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动物安全。

五、监督检查5.1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合规运营。

5.2 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机构登记情况、设施设备条件、服务质量等。

5.3 处罚措施对违规动物诊疗机构,监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附则6.1 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6.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上为【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内容,各动物诊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确保动物健康和兽医服务质量。

北京市动物疫病诊疗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北京市动物疫病诊疗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北京市动物疫病诊疗活动日常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化管理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诊疗活动应遵守以下日常管理有关规定。

一、动物诊疗机构在其业务范围项目内开展诊疗活动。

动物诊所不得实施胸腹腔手术,狂犬病免疫工作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承担,非指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进行(包括含狂犬病疫苗的联苗)。

经营兽药、饲料等需按规定另行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生物制品管理。

1、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疫苗等生物制品应按国家规定由市、区县兽医站或市农业局指定单位统一供应,不得私自通过其他途径购进。

2、疫苗的购进和使用要进行登记,以备检查。

3、严禁私自制售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严禁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或其他不合格的药品。

三、药品(生药、化药、中药等)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并严格管理。

1、药品须从经国家各级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购入,要建立完整的药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和对帐。

2、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过期失效的药物,并集中进行销毁。

3、毒、麻药品应设保险专柜,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独立的出入库帐目。

4、药房的药品供本医院(诊所)临床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挪作它用。

人用药品用于兽用应按农业部有关规定加盖“兽用”字样标志章。

四、动物诊疗机构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市农业局通知、本管理规定、《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管理和服务制度、执业人员的《兽医诊疗资格证》及《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

执业兽医和兽医助理工作时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和姓名的胸卡。

五、护理、药剂、检验等人员需具备《兽医诊疗助理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六、兽医助理应以临床执业兽医填写的化验单中的项目为检验内容,按要求收集、保存标本,严格查对并经血清、生化、细菌学、物理学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单。

放射室和B超室,不得作其它用途。

放射室墙体应有防护设施,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室和B超室工作应穿戴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行为,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维护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包括动物医院、兽医诊所等。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第三条设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场地面积和环境条件,确保动物诊疗的安全性和卫生性;2. 设有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确保诊疗质量;3. 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包括兽医和护理人员,确保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4. 具备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动物诊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第四条批准和备案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相关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保护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六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诊疗的情况、药物使用情况等,确保诊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医疗器械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保管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八条技术培训和质控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执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诊疗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卫生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清洁和消毒诊疗环境,确保动物诊疗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办法》的动物诊疗机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停业等,严重违规的可以吊销执业许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四条违反《办法》的处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服务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要求,现就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近年来,本市动物诊疗机构发展十分迅速,但服务质量和水平良莠不齐,亟待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各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

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区县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其中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对外开展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和其他动物诊疗机构。

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认真填写《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见附件)。

请各区县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12日前报送市农业局。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饲养动物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诊疗、防疫、检疫、养护等方面从事兽医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在该机构诊疗或者养护的动物进行疫病监测、防治,保障动物的健康和人畜共患病防制,同时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动物疫病和有害生物的侵害。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执行本办法,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畜共荣。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施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适当的组织机构,确保诊疗、防疫、检疫、养护等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兽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其中必须配备一名注册兽医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完备的设施和配套装备,包括门诊、住院、养护、检疫、场地、设备、消毒等方面。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和经营管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在该机构诊疗或养护的动物实行疫病监测、防治,并向动物主人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疫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及时报告和应对。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防疫计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做好消毒工作,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和检查验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和数据,并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或撤销。

第十五条对动物诊疗机构存在的隐患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惩处。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畜共荣。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1.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根据诊疗能力、设施设备和经营形式的不同,动物诊疗机构分为以下几类:- 医疗型动物诊疗机构:具备完整的动物医疗设施和设备,可提供复杂疾病的手术和治疗服务。

- 防疫型动物诊疗机构:以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为主要任务,提供疫苗接种、防疫检测等服务。

- 技术咨询型动物诊疗机构:提供动物健康管理、饲养环境改善等相关咨询服务。

- 电子信息型动物诊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供远程诊疗、在线咨询等服务。

2.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条件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兽医师资格证书。

- 具备相应的诊疗设施和设备。

- 拥有必要的药品储备。

- 符合相关环境卫生和消防安全标准。

三、机构管理1. 动物诊疗人员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对诊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职业道德。

- 动物诊疗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和专业知识。

-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诊疗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激励其积极工作、奉献社会。

2. 动物诊疗设施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诊疗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 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私自拆除或转让。

3. 动物诊疗药品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储存和处置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和规范。

-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清理药品库存,严禁超期使用或不合格药品。

4. 动物诊疗服务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为动物提供规范、优质的诊疗服务,做好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工作。

- 动物诊疗机构应与相关行业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疾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主体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由以下主体负责:-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管理和执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者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造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者暂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礼聘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礼聘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礼聘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礼聘至少一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病历管理第九条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

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兽医团队,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和预防保健制度,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保障手术安全和手术效果,降低手术风险。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失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认真分析失误原因,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动物诊疗机构以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对本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动物诊疗机构的范围和分类1.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合于经营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动物医院等。

2. 分类动物诊疗机构根据规模和服务内容的差异,分为三类:一类诊疗机构、二类诊疗机构和三类诊疗机构。

- 一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小,提供基本的动物诊疗服务,如普通兽医诊所。

- 二类诊疗机构:规模适中,提供较为完善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兽医专科诊所。

- 三类诊疗机构:规模较大,提供综合性、高水平的动物诊疗服务,如动物医院。

三、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基本要求1. 设施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建造和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保障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 场地要求:动物诊疗机构的场地应干净整洁,无污染源,能够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

- 建造要求:建造物应符合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同时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照明和排污设施。

- 设备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需的诊断设备、治疗仪器及药品,以确保诊疗质量。

2. 人员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 医师要求:诊疗机构应礼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的兽医医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

- 护理人员要求:为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诊疗机构应配备兽医护士或者护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培训和操作能力。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1. 诊疗记录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诊疗记录管理制度,包括病例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以备查验和溯源。

2. 药品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像关药品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和销毁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诊疗费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公示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加价或者变相收费,确保诊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 卫生安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每日进行场所清洁和消毒,建立有效的医废处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简版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简版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诊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动物健康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的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动物诊疗、兽药购销、实验动物养殖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要求3.1 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有充足的诊疗设备和设施。

3.2 动物诊疗机构应有合格的兽医执业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注册。

3.3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兽药购销资质,并按照法规进行兽药使用和管理。

4.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和义务4.1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操作规范、急救程序、危险品管理等。

4.2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设施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动物诊疗机构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兽医执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4.4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4.5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消毒,保证动物在治疗过程中的安全。

5. 动物诊疗机构的服务规范5.1 动物诊疗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动物提供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

5.2 动物诊疗机构应确保诊疗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5.3 动物诊疗机构应保证兽医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符合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要求。

5.4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病历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病历和检查报告等资料。

5.5 动物诊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和传染病情况,并积极参与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6. 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和执法6.1 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6.2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等处罚。

7. 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对于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相关规定的调整和整改。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以下简称“诊疗机构”)。

第三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服务。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诊疗机构的管理、监督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诊疗机构的设置和经营许可第五条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诊疗机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明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诊疗机构应当在设立后90日内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通过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诊疗机构经营许可证明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予以公示,对诊疗机构的开展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常规性管理第九条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动物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诊疗机构应当设立诊疗责任人员和专职兽医,明确职责。

诊疗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药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诊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动物疫病等重要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诊疗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诊疗工作的消毒、防疫、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动物麻醉、手术等操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动物疫病、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相应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诊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诊疗规范和执业行为,或者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动物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和人体健康。

第四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资质认证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普通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普通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为动物提供一般性诊疗服务的机构。

动物医院是指提供综合性诊疗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所是指提供特定诊疗服务,具备较小规模和简单设备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六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械;(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表;(二)场所使用权证明;(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四)设施、设备和器械清单;(五)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公示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诊疗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服务规范,提高诊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诊疗;(二)建立健全病历制度,规范填写病历;(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四)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兽药;(五)定期对设施、设备和器械进行维护、保养;(六)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定期进行消毒;(七)做好诊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经2014年5月23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6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74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予以废止。

以下为您介绍的是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2014年5月23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与服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的共同治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动物饲养情况调查、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可以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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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
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
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病历管理
第九条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

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有权要求复制或者查阅病历。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病历管理,防止病历毁损和丢失,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病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应当显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可打印纸质版本。

第三章处方管理
第十五条兽医处方笺应当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
执业范围开具。

执业兽医应当在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第十六条执业兽医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动物诊疗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

前记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动物主人姓名、病历号、动物种类、年(月)龄、性别、体重、数量、临床诊断等;正文以Rp或R 标示,分列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后记包括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执业证书编号)和签章、开具处方日期等。

第十八条处方笺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动物主人保存。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从合法供货单位采购药品,对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留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每批药品的供货凭证。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购进和用药记录。

购进记录应当载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入数量及日期等内容;用药记录应当可追溯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批号。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
设备储存药品,并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存放。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二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由专人保管,采取双人双锁专柜保存,凭单独处方领用,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动物主人姓名、动物种类、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开具处方执业兽医、处方编号,经办人等。

特殊药品只能用于诊疗正当需要,由执业兽医单独开具处方,并直接使用于动物,严禁非执业兽医人员使用。

废弃、过期的特殊药品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第五章手术管理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安全用药、手术物品清点等制度,防止发生诊疗差错与事故。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无菌技术操作等措施,降低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二十五条执业兽医在术前应当向动物主人书面告知手术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取得动物主人的同意,并签订手术协议书;术后应告知动物主人护理注意事项。

第六章住院管理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动物进行住院登记,并与动物主人签订住院协议。

第二十七条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应当与其他住院治疗的动物隔离
饲养。

第七章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医疗废物处理及暂存设备条件,并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处理。

(一)污水处理设备;
(二)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的专用设备;
(三)暂存废弃的医用针、手术刀、玻璃器皿等医用锐器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
(四)暂存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过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等医疗废物的防渗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的暂存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并建立委托处理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种类、数量或重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

第八章医源性感染控制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源性感染控制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动物诊疗机构消毒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持诊疗环境表面的清洁与干燥,遇污染应及时进行有效地消毒;对诊疗室、手术室、
隔离室、化验室等感染高风险区域应定期进行消毒;与动物直接接触的诊疗台等设施应当“一动物一用一消毒”。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进入动物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动物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其职业安全。

第三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源性感染控制工作进行检查与监测,及时总结分析与反馈,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管理室或档案柜,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材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
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各项规章制度文本、设施设备清单;
(二)人员档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三)病历档案:病历、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与
协议、动物住院登记记录和住院协议等;
(四)各项记录:处方、药品购进、兽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登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疫情报告和人员培训等记录。

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
造,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三十八条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应当保存至少 3年;兽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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