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法学会专家发言稿模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以下是我作为法学会专家的发言稿,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在此,我作为法学会的一员,就当前法律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发表以下观点: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法治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小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
2. 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3. 强化法律职业培训,提高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我们需要:1. 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前瞻性。
2. 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严格执法,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需要:1. 深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体制,提高司法效率。
2.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3. 严格执行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公正。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法治进程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与世界各国相互学习、交流与合作。
为此,我们应:1. 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事务,推动全球法治进程。
2. 加强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其先进经验。
3. 提高我国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以上是一篇法学会专家发言稿的模板范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45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目前,此“意见”已在政法系统内下发,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
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
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司法体制改革求是文章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着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这是历史发展的选择,更是中国人民的抉择。一是来自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的选择和拥戴是党的领导地位形成的历史必然性;二是来自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由党的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指导人民所采取的成功的革命行动。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于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党的合宪性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的基本政治原则,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11月05日 10:47:45
来源:《红旗文稿》2014/21 作者: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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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司法领域具体要求是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不公,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的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证。因此,在建设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为确保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此次改革选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全面启动。
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全面推行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又着力维护社会公平公理,更重视社会效益和法治效果。
这体现了法治的核心价值观,即以人为本、公正公平、效益向好。
法治的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基石,是法律的灵魂,其重要性不行轻忽。
二、全面推行法制改革的关键举措1. 建立健全法治政府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政府机构职责、职权、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这意味着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定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推行政府行为合法性、公正性、透亮度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推行法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
这意味着要在审判权的独立性、司法责任制的完善、审判程序的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革,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3. 加强法治宣扬教育。
法治宣扬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法治宣扬教育,提高宽广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意味着要加强对法律知识、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观的宣扬,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让法治观念深度人心。
三、法治变革的深遥影响全面推行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具有深遥的影响。
起首,法治的进一步推行可以提高公平公理,解决社会冲突,增加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法治的完善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执行效率。
再次,法治的普及可以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培育法治文化氛围,推动社会进步。
最后,法治的建设可以提升国际形象,增强对外合作和沟通的能力。
结语: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行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这不仅是一项改革任务,更是一种理念,一种价值追求。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今日视点 -28FOCUS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十八大将坚持和完善文|张新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上改革日程。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确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试点在中央的主导下,不再局限于对机制性、技术性问题的小修小补,而是将改革的矛头瞄准了一批过去虽饱受争议但又不敢触及的体制性痼疾。
一位青年在向公安民警咨询法律问题29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目标任务,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四中全会又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性地列为中共中央全会的主题,司法体制改革掀开了新的篇章。
纲领性文件明确改革方向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
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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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3):改革证据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 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 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 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 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958 1960 1967-1975
1979
1989 1991
2019
2019
2019.12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法院改革: 《一五纲要(20192019)》,39
检察院改革:2000.1
《三年检察改革实 施意见》,35
《二五纲要(20192019)》,50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重点举措(4):职业惩戒制度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 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 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 止利益输送。
叁、优化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重点举措(4)改革执行制度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 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重大进展:行政诉讼法修改
肆、强化职业保障,加强司法工作队伍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与完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期 总5 5 4
冰 政 法研 究 冰
试 论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特 色 与 完 善
李 刚
( 中共十堰 市委 党校 湖北 十 堰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4 20 ) 400
文章 编 号 :0 8— 2 X(0 1 0 0 2 0 1 0 9 5 2 1 )9— 0 9— 3
【 摘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 中国化 的伟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系在 法 是
治实 践 中取得 的伟 大 成就 ,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度 的重要 内容 。正 确 认识 和 准 确 把 握现 今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是 对 于坚 持和 完善 中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 法制度 具 有“ 前提 性 ” 意义 。现 今 中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 度 的特 色 , 要 集 中在 司法体 制 架 构 、 主 司 法机关 产 生 、 司法运 行机 制 、 司法功 能 配置 、 司法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方 向 、 司法 队伍 建 设 、 司法 与政 党 的关 系八 个 方 面 , 改 革 完善 其 必须 坚持 社会 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 , 必须 坚持 从 中国 的国情 和 实 际 出发 , 必须 坚持 遵 循 司法规 律 , 须 坚持依 法 有序 进行 。 必
【 关键词】 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
改革完善
都 并 受 司法 制度 是任 何 一个 现代 国家 不 可 或 缺 的一 项 基 本 制度 ; 中 关 同行 政 机关 一样 , 由同级 国家权 力 机 关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国特 色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是 中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度 的重 要 内容 。 它 监督 。国家 权力 机 关 与它 产 生 的审 判 机 关 和 检 察 机 关 之 间 的 胡 锦 涛 同志在 庆 祝 中 国 共 产 党 成 立 9 O周 年 大会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关 系 , 生 与被 产 生 、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是产 监 司法 不 享有 违 宪 审 三 、 有 出 :经 过 9 的奋 斗 、 造 、 累 , 和 人 民 必 须倍 加 珍 惜 、 期 查 的权 力 。这 与 西方 采 用 “ 权 分 立 ” 司法 制 衡 议 会 与 行 政 , “ O年 创 积 党 长 坚持 、 不断 发展 的 成就 是 : 开辟 了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义 道 路 , 成 了 着 显著 的不 同。 形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义 理 论 体 系 , 立 了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确 ” 13 在 司法运 行 机制 方 面 , 国 司法 机 关在 外 部 运 行 上 , . 我 实 “ 面对 风云 变幻 的 国际 形 势 , 对 艰 巨 繁 重 的 国 内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行 分 工 负 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 内 部运 行 上 , 行 民主 集 中 面 互 互 在 实 任务 , 我们 党 要 团结带 领人 民继续 前 进 , 创 工作 新 局 面 , 得 事 制 , 立 审判 ( 察 ) 员 会 , 院长 ( 开 赢 设 检 委 在 检察 长 ) 持 下 , 论 决 定 主 讨 业 新 胜利 , 本 的就 是 要 高举 中 国特 色 社 会 主义 伟 大 旗 帜 , 最根 坚 重 大案 件 和其 他 重 大 重 大 问题 ; 系 统 运 行 上 , 下 级 法 院问 采 在 上 持 和 拓展 中 国特色 社 会主 义道 路 , 持 和丰 富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取 业 务监 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下 级检 察 院 问采 取领 导 与 被领 导 坚 上 理 论 体系 , 和 完善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制 度 。 正确 认 识 和 准 确 的关 系 , 立 必要 的 监 督 指 导 制 度 和 案 件 请 示 制 度 ; 运 行 效 果 坚持 ” 建 在 把 握 现今 中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的特 色 , 于 坚 持和 完 善 中 评 价上 , 对 注重 法律 效 果与 社会 效 果 的 有机 统 一 。这 些 注 重 司法 配 合 与制 衡 以及 发 挥集 体 智慧 、 重 司法 的特 色 , 慎 鲜见 于 西方 司法 。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具有 “ 提性 ” 义 。 前 意 1 现 今 中国 特色 社会 主义 司 法制 度 的主 要特 色 14 在 司法 功 能配 置方 面 , 国最 高 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 我 最 中 国特色 社会 主 义 司法制 度 , 中 国共 产 党 领 导广 大 人 民 群 察 院拥 有 就 一般 法 律 适 用 问题 制定 司 法解 释 的权 力 , 是 我 国地 是 这 “ 虚 的 法 众, 以马克 思 主义 法律 思想 为 指导 , 立足 中国 国 情 , 认 真 总 结 中 广 人 多 的国情 、有 本 有 文 , 本 实文 ” 司法 传统 、 制 建 设初 启 在 国特 色社 会 主义法 治 国家 建设 成 功经 验 , 学 借 鉴 人 类法 治 文 明 的现 实 的需要 , 科 与世 界 各 国 比较 较 为 罕 见 ; 注 重 发 挥 案 例 的指 在 优秀 成果 的基 础 上建 立 和发 展 起 来 的 司法 制 度 。中 国特 色 社 会 导 功 能上 , 英 美法 系 判 例 法 的 司法 功 能 也 有 实 质 区 别 , 例 虽 与 判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创 立 和发 展经 历 了艰 难 曲折 的 探索 历 程 , 后 经 有 一定 的指 导或 约 束 作 用 , 不 是 法 律 渊 源 ; 其 是 我 国 司法 始 先 但 尤 历 了新 民主 主义革 命 年代 、 国初 期 、 运 动 至“ 革 ” 间 、 终 注 重将 各 项具 体 司法 活动 与 法 律宣 传教 育 结合 起 来 , 在基 于 建 反右 文 期 改 这 革开 放后 至党 的十五 大 期 间 、 五 大 至今 五个 重 要 发 展 阶 段 , 十 凝 纯 粹 的 司法 中立 、 动 、 被 消极 等所 谓 司 法 特性 顾 虑 下 的 西方 司法 , 结 了几代 中国共产 党人 的不 懈 追 求 与集 体 智 慧 。现 今 中 国特 色 是 很难 做 到 或实 现 的 。 15 在 司法 运作 方 式方 面 , 国刑 事诉 讼 注重 “ . 我 宽严 相 济 ” , 社会 主义 司法 制度 的特 色 , 主要 集 中 在 司 法体 制架 构 、 法 机 关 司 坚 持 惩罚 与 教育 相 结合 。 目前 虽 尚无 “ 兰 达规 则 ” 规定 , 在 米 的 但 产生 、 司法 运 行 机制 、 司法 功 能 配 置 、 司法 运 作 方 式 、 司法 职 能 方 诉 讼 中重 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 轻 信 口供 ; 不 民事 诉 讼 注 重 “ 判 结 调 向、 司法 队伍 建设 、 法与 政党 的关 系八个 方 面 ; 司 t1 在 司法 体制 架构 方 面 , 国采用 “ 司法 ” . 我 大 的概 念 , 司法 合 ”将 调 解 置于诉 讼 的 各个 阶段 和 全过 程 , 许 当事 人 在 诉讼 中 , 允 行 公 , 法 机关 由审 判机 关 与检 察 机 关 构 成 , 法权 包 括 审 判 权 和 检 察 权 , 和解 撤诉 和 调解 结 案 ; 政 诉讼 注 重 “ 私兼 顾 ” 既 保 护公 民 、 司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又维护行政机关能够依 法 院 、 院 两家 法 律 地 位 并列 并 重 , 检 察 院 对 法 院 的 诉 讼 活 检察 但 动依 法 负有监 督之 责 ; 判 机 关 与 检 察 机 关 各 自分 设 并 自成 体 法 行 使行 政 职权 。原 则 上 只 对 当 事 人 认 为 是侵 犯 了 自己 的合 法 审 大 行 系, 且检 察机 关 与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也 分别 单 设 , 行 “ 检 分 设 ” 权 益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 力 推 动 人 民调 解 、 政 实 审 、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法治作为国家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倡导全体人民在法治思想中受教育,加强不同阶层、不同形式的法制建设,坚持“法治政府”治理理念,增强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感。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一以贯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法治素质,完善法治发展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立法要深入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积极宣传法律公正原则,扎实推进建设和谐社会,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增强社会公平正义感,建立社会秩序自我保护机制,以法治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深化司法改革,加强宪法实施和确保,改革完善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社会公平机制。
实行民事诉讼独立性原则,深化涉外民商事审判公正化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制度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推动法治发展进步,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确保。
总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将更加集中凝聚社会力量,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和谐,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支撑。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者:闫越来源:《新长征》 2015年第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提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勾画出更加清晰的奋斗愿景。
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涵十分丰富,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是理解《决定》内容的总纲。
它揭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方向、总抓手、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重大意义等,我们要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讲,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性质和方向上,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大体系。
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 84项改革举动三年内出台政策

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84项改革举措三年内出台政策(图)核心提示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是自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印发的首个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
近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
《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 着眼于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正司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着眼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基本原则 一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二要坚持改革的大局观,敢于担当、勇于进取,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谋划、提出改革举措,防止把改革简单等同于扩张权力、增加编制、提高待遇,要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要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按照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突出重点、依法有序的要求,紧紧抓住制约司法公正的最突出问题进行改革,确保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取得实效。
四要坚持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鼓励、支持地方在符合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目标下积极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权威解读 84项改革举措三年内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将四中全会有关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84项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
按照安排,这些改革举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者:宋刚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3期法治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治理方式,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
这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德治等而言的治理方式,“简言之,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不因为法律之外的社会规则而朝令夕改,不因为领导人的变动而忽兴忽废。
一、从国家治理体系和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来看,法治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与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即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两项总体要求,其中之一是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由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组织人员、制度安排等要素构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以法治体系现代化为基础和前提。
中国法学会章程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全面依法治国知识总结

全面依法治国知识总结1.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2.法治国家的内涵①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②坚持良法之治。
③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
④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3.如何建设法治国家(1)推进宪法实施。
(2)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3)完善法律实施机制。
4.建设法治国家的意义通过建设法治国家,能够有效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能够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长治久安。
5.如何建设法治政府(1)不断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
(2)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3)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4)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7)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6.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能够督促政府更好地行使权力,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实现善政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能够更好地促进政府和公民、社会组织的沟通,形成互信互助的新型官民关系。
7.如何建设法治社会(1)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2)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法学会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

法学会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一、目标法学会下半年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全面提升法学会在法学研究、法治建设、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影响力和服务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法学研究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社会科学领域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
2. 围绕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团结带领法学界广大学者同心协力、不懈努力,深入研究、钻研课题,提出科学、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和政策建议,促进党和国家法制建设。
3. 充分发挥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学专业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从根本上提升法学研究的实效性和影响力。
4.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学研究成果交流活动,推动各类学术论文发表和成果评定,促进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
(二)法治建设1. 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推动完善法治体系、健全法治建设。
2. 支持国别法制建设和社区法治建设,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3. 关注和研究涉及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法治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单位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应法律措施,提升法治实效。
(三)学术交流1. 继续发挥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学术交流中的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2. 鼓励并支持法学会会员和各界学者积极参与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不断提升中国法学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3.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研讨、专家讲座等活动,及时宣传推介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新进展,促进中外法学界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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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民主法治的进步相比,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相比,我国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关键。
近年来,社会上反映比较多的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为此,《决定》特别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职权是中央事权。
考虑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
应该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二是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司法管辖包括司法机关的地域管辖和案件管辖。
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
应该从现行宪法框架内着手,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我国在司法人员的招录、遴选、培养、任用等方面,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模式。
我国80%的案件在基层,80%的司法人员也在基层,加之司法队伍人数较多,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人多职数少,基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不利于提升专业素质,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为此,《决定》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主要有4项改革举措:一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健全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或技术职称)篇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成功实践---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中央政法委员会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经党中央批准,于20XX年底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狱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两年多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领导,始终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始终坚持依法推进,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立足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密切配合,及时出台改革措施,共同推进。
目前,各项改革任务都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中绝大多数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
同时,由于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使改革的效应进一步扩大。
总的看,政法机关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进一步改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加强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通过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有了更好的保障。
法律监督机制逐步健全,司法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
全国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讯问嫌疑人时实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司法腐败犯罪得到遏制。
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962名,重点对”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拟不起诉的案件)实施监督。
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截止20XX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5681人,20XX年以来参与审理各类案件644723件。
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了新进展改革死刑核准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全国社会治安形势平稳,刑事发案稳中有降。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
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规范,超期羁押由20XX年的4947人(次)下降为20XX年的210人(次)。
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稳妥推进,监狱科学文明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了在押犯人的合法权益,罪犯脱逃率和狱内发案率大幅度下降。
全国25个省(区、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仅为0.21%。
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推出律师代理、全面实行聆询制度、缩短劳教期限、扩大所外执行范围及强化监督等改革措施,有效维护了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