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4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梅世彤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
袁志刚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事社保、民政、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档案局、政管办、公管办、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重点办、口岸办)、市财政局(农发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市仲裁委、市保密局、市档案馆、市政府招待处、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梅世彤市长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负责与市民建、市侨联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涉军事宜。
联系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南运河河务管理处、漳卫南运河沧州河务局、水文局。
赵国权(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协助梅世彤市长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及梅世彤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安伟华(市政府党组副书记):协助袁志刚常务副市长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等方面的工作及袁志刚常务副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沧政办字[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沧政办字〔201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沧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沧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综合协调、应急管理、督查落实、审核把关工作职责。
(二)加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对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和市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解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解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沧州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制定落实工作台账。
市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将《分解方案》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形成工作台账,牵头单位要将承担的工作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列入工作台账中(台账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签发后,于7月9日前以word格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邮箱。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参照市级制定落实工作台账。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每季度将对全市工作台账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工作台账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政务公开办对《分解方案》完成情况及时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并适时通报各级各部门。
同时,将检查结果分值计入日常考核序列,纳入年终考核成绩。
三、认真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围绕教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重点领域,认真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对当前正在实施的制度机制进行梳理,全面清理与最新精神不一致的措施。
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密切与国务院、省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准确掌握国家、省层面重点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的制定,及时制定出台我市相关领域配套制度文件,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建立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确保衔接有序、落实到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2013)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沧政办字[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3〕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3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市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一)研究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专项问题和专项事务;(二)研究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三)统筹安排全市性的重要活动;(四)听取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五)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
第三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按会议要求列席。
市政府督查室、综合一科及议题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列席。
第四条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请示和日常工作需要,由主管副秘书长建议、秘书长签批,呈主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可以直接决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五条各部门和单位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经调研协调提出明确意见,提供充分的决策依据,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并由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沧政办字〔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审查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三章特别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促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的听取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专家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章一般程序第四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充分调查研究。
立法调研应当根据立法项目的不同特点、复杂程度和立法要求,兼顾市内与市外、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基层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调研报告。
立法调研报告应当作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书面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11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4〕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1日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沧办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一)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渤海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单位)及部门管理事业机构(单位);(三)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四)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部门或单位。
二、工作任务(一)梳理部门行政职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对本部门(含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现有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个类别,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形成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职权目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1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沧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和督促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主体县、乡人民政府向本级党委、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报告内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主要是报告本地区、本部门上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制度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包括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
包括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等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6]107号【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8【实施日期】2016.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沧州市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责任分工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为继续深化我市重点领域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市有关部门职责,结合沧州实际,现对2016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责任分工: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一)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开展落实企业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企业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调整重组方案。
(市国资委牵头)加快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
(市人社局牵头)制定在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开展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制定我市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市国资委牵头)(二)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选择市金融投资公司和市交通建设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搭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探索以管资本为主,由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实施授权经营的有效模式。
(市国资委牵头)待省级出台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政策后,抓紧研究落实措施。
(市财政局牵头)待省加强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意见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市具体落实措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7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实现2011年节能目标,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节能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节能降耗作为加快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按照全面抓好“三个层面”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工业节能为中心,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节能项目管理”为重点,强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努力实现2011年节能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1年,全市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单位GDP能耗同比降低3.66%目标。
三、工作重点2011年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着能耗增加的巨大压力,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以及诸多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下,完成2011年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各县(市、区)按照全市节能工作的总体部署,完成市政府下达节能目标的决心不动摇,推进节能工作的力度不减弱,全面完成今年节能工作任务。
着力抓好以下工作:(一)强化责任,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1、落实目标任务。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沧政办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沧政办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现有公文运行程序,对原《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现将重新修改后的《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政府系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政府系统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沧州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以及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审批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研究、协调、推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审批条件、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沧政办字[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沧政办字〔20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2010年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中位列第四名,被评为先进单位。
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张宇常务副市长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重点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渠道,尽快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了"抓扩面、扩载体、扫死角、严实施、上水平"的总体工作思路,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根据市领导意见,现将2011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扩面工作。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扩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手对本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进行梳理,强化基层人员培训,并及时督导各相关单位在5月底前,落实办公场所、抽调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备,积极配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扩面工作。
从今年二季度开始,我市选择沧县作为扩面试点县,先期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推广到沧县19个乡镇及40个部门,总结经验,随后在全市推广。
二、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我市将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密切的政府信息,在沧州电视台政务信息公开频道予以公开,方便群众点播查阅。
同时利用已有户外大型LED显示屏,统一规划合作建设新的LED显示屏,公开群众关注的行政职能、办事流程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沧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的通知(沧政发〔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九月一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组织原则(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研究室主任、新闻办主任、督查室主任、议题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派员旁听会议;涉及全局性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议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检两院、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三)会议出席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举行。
(四)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由市长临时决定召开。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八)讨论、决定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沧政字[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字〔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3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室职责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室职责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沧政办字〔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室职责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为推进市政府机关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按照“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规范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对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职能职责、制度流程进行了系统修订和完善。
现将《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室职责及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搞好工作联系和对接,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系统工作效能和质量水平。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室职责及工作规则为推进机关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按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权限清晰、运行程序规范、制度严谨科学、协同高效顺畅”的原则,对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职责权限和工作规则做如下规定,请全体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一、科室职责按照“职责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科室职能职责,界定权限责任,将所有公务活动和行政行为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范畴。
市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制度规则履行职能,既要勤奋务实、勇于担当,又要强化大局观念、规则意识,不越权、不逾矩,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协同配合,恪尽职守,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市政府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一)综合协调科: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1.负责全市性大型活动的方案拟定、综合协调、组织调度等工作。
2.负责组织、承办市政府系统综合性会议(如市政府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以及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电视电话会等由市长主持召开或参加的相关会议,做好会议议题收集、审核、方案拟定、组织安排等工作;协助、配合市委办公室组织全市综合性大型会议。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沧政办字〔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9日沧州市重大项目落地工程行动方案为深入实施沧州市第十次党代会和第十五届人代会的工作部署,加快我市重大项目落地,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建设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工业立市、项目强市”不动摇,以项目增后劲、提质量、促跨越,强力抓招商引资攻坚、狠抓项目落地达效,围绕我市“453”重点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为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大项目标准(一)“两新一重”项目。
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型城镇化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生物医药健康、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先进环保等领域骨干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及军民融合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技术处于国内领先,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金融等领域龙头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
(四)传统产业升级项目。
改造升级及延链、强链、补链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工业技术改造、现代农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沧政办字〔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沧州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方案为更好地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快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保障城市菜篮子产品供应,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主要包括蔬菜播种面积、蔬菜产量和肉类产量等内容。
1.蔬菜播种面积。
指本县(市、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
2.蔬菜产量。
指本县(市、区)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
3.肉类产量。
指本县(市、区)猪肉及牛羊肉产量。
(二)市场流通能力,主要包括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建设和零售网点密度等内容。
1.批发市场规划布局。
指本县(市、区)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2.批发市场建设。
指本县(市、区)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沧政办字〔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8日沧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加快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的“堵点”“难点”“痛点”,提高工作针对性。
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服务便民措施,提高工作实效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2日关于积极扩大内需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加快释放消费潜力(一)促进传统消费升级。
落实国家延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税收优惠、全面取消市内二手车限迁、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等政策。
提前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探索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举办更新消费活动。
鼓励各地在餐饮住宿、商业零售、体育娱乐等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领域或行业开展促销活动。
优化便利店、菜市场布局,打造“15分钟便民生活圈”。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支持电商和物流企业向乡镇农村延伸。
(二)培育壮大新型消费。
促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有序发展在线教育,培育丰富在线医疗、在线文娱等线上消费。
鼓励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减返佣金,降低平台商户经营成本。
为居民生活服务业提供网络服务第三方平台,可享受市级服务外包综合服务平台奖补政策。
鼓励引进国内大型知名品牌电商,合作建立区域销售总部。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沧政办字〔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沧政办字〔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2015年4月29日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5日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沧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通知如下:王大虎市长:对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工作。
在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督促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督促市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事项,分析、布置、督促全市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年度考核中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并向上一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陈平常务副市长: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导联系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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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17]43号
【发布部门】沧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梅世彤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对接服务工作。
袁志刚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事社保、民政、
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档案局、政管办、公管办、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重点办、口岸办)、市财政局(农发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市仲裁委、市保密局、市档案馆、市政府招待处、市政府新闻办。
协助梅世彤市长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负责与市民建、市侨联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涉军事宜。
联系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南运河河务管理处、漳卫南运河沧州河务局、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