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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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本县制定了以下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一、水源管理1. 建立完备的水源保护制度,将水源划定为禁止人类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区域,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经济作物和传统耕种方式,并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测。

2. 加强水源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和相关指标检测,确保水源的纯净度和安全性。

3. 开展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调查农村地下水资源的情况并进行科学开采和利用,确保供水量满足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水处理设施建设1. 建设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包括水收集、水处理和供水设施,并确保其质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

2. 加强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稳定。

3. 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的优化。

三、水质监测1. 建立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确保对供水水质进行全面、及时、科学的监测和评估。

2. 设立饮用水检测实验室,并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对供水的水质进行常规监测和紧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3. 定期公布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应急处理机制1. 建立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控和排查,对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的因素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源头水质的安全性。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的效果。

五、宣传教育1. 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对水质问题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3. 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细则的了解和遵守度。

本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饮用水,将极大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巴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政办发〔2011〕6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自治州范围内乡、镇、场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自治区批准立项的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无偿划拨,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排电价。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农村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07]18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水利、卫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由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单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日供水不足1000立方米的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以甘发改农经〔2007〕98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口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林、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逐级落实责任,保证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管。

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与饮水工程的审查,加强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哈行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哈行办发〔2010〕8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地区水利局制定的《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哈密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发改、财政、电力、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农村饮水工程所在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协调和村、组饮水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条按照《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涉及国有土地的,依法获批后,实行无偿划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排电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县(市)级以上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质量监督责任制,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把原材料进口关、严把施工过程关、严把工程验收关,确保饮水工程质量达标。

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1个设区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完善机制、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在做好水源论证、建设方案优化比选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运用市场机制,多元化筹资,因地制宜推行企业化管理.— 1 —第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做好工程规划编制,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法人单位(业主)做好项目实施。

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水利设施【发文字号】辽水农水[2014]38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水农水〔2014〕380号)各市及试点县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水利厅2014年11月26日附件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工程优质、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的目标,根据《辽宁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保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而建设的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含历史遗留的水源污染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对中央、省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自行解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建设后的运行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提出一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文。

二、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毕后的运行和管理阶段,包括工程的监管、维护、保养和日常运营等方面。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1. 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管理进行监管,制定政策和规范,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包括饮水工程设施的维护保养、水质监测和供水服务等。

四、运行管理制度1. 监测与检测(1)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确保供水符合相关标准。

(2)建立监测与检测档案,记录监测数据和检测结果。

2. 设备维护管理(1)制定维护计划,定期检查和维护饮水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和报废等情况。

3. 水源管理(1)确保水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

(2)建立水源档案,记录水源的位置、水质检测结果和保护措施。

4. 供水服务管理(1)建立供水服务档案,记录供水情况和用户反馈意见。

(2)定期召开用户会议,听取用户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

5. 应急管理(1)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2)建立应急通讯机制,确保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6. 质量管理(1)建立质量管理档案,记录质量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2)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提升。

7. 安全管理(1)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2)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五、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1. 对于管理人员违反运行管理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辞退等纪律处分。

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青海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至2013年前全面完成我省饮水安全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和卫生部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07]1752号)、《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县城(不含县城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国营农(牧)场和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列入全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水源、水量、水质不达达标地区的人畜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而造成的农牧区饮水困难,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工程建设标准以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为原则。

优先安排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项目,保障供水水质,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供水系统一般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包括入户部分),水处理设施等,不包括农村牧区学校校内供水设施建设。

第四条解决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地政府负总责,在中央给予投资支持的基础上,省、州、地、市予以配套投资。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做好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以及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下达第七条完善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规划由省、州(地、市)、县顺序依次由各级政府审批,主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布局、范围等,要健全规划体系,完善协调衔接机制,着力提高规划质量。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章明确管理模式
第一条责任主体
- 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 镇水利站承担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业务指导和考核。

- 各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是直接责任人,需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关许可证。

第二条管理机构
- 成立专门的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 建立健全安全供水制度、设备操作流程、消毒及自检要求。

###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三条责任体系
- 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建立责任体系。

- 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

###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四条制度建设
- 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 明确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五条责任落实
- 公示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 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
- 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附则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

以上内容是根据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稿)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稿)

阿克苏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地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发展与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方的责任、义务和目标任务。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勘测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根据审批权限,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配套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饮水工程,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饮水工程,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水厂土地证、取水许可证和工程开工证。

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无偿划拨。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实行“五项制度”既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所需大宗物资、设备、水表、闸阀、配件等应集中招标采购,其它土建、凿井等工程由业主组织招标。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稿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稿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发布稿农村饮水工程是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农村居民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二)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各类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效益、保障公平的原则。

二、工程建设管理(一)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充分考虑当地的水资源条件、人口分布、用水需求等因素。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三)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一)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的保护,划定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如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养殖畜禽等。

(三)定期对水源进行监测,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

(四)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对水质进行检测。

(五)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供水管理(一)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供水计划,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通知用户。

(三)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水价。

(四)鼓励推行计量收费,逐步提高水费收缴率。

五、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一)明确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归属,落实管理主体和责任。

(二)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集中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7日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使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成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监督、规章制度等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街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技术服务组、运行管理组、监督保障组、财务核算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计收、规章制度建立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监督保障组设在各行政村,成员由村党组织书记、屯(组)长及受益屯(组)用水户代表组成。

用水户代表由受益屯(组)用水户选举产生,每个供水站的用水户代表不低于3人。

监督保障组负责监督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及供水管理员日常工作。

监督保障组每半年要对供水管理员进行工作评价,报至乡(镇)街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作为供水管理员工资发放的依据。

供水管理员工资标准由各乡(镇)街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条供水管理员由各村统筹安排,各乡(镇)街农村供水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职责为:保证每天按时供水;负责清理供水站室内外卫生,做到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负责供水站冬季取暖,确保不发生冻裂;定期对净水设备、水箱进行清洗,定时消毒,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做好供水记录、清洗记录,负责日常简单维修。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央、省、市政府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和管理责任,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发展,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兴建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尽可能形成集约化规模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苦咸水等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的范围,并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开展水质监测,及时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估防病效果,加强卫生监督。

饮水工程管理制度(定稿)

饮水工程管理制度(定稿)

戈寒村螺蛳冲饮水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将村供水、管水、用水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村供水在村民生活、生产建设和村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村用水户必须遵守本制度。

村委会会负责供水的专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性质,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生产建设服务的宗旨,不断改善设施条件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本村发展供好用水、管好水。

第二章水源第三条水源是村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管引工程水源点为西南方向螺蛳冲)。

第四条水源卫生防护按照国家水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点从事下列活动:1.在水源点周围500米保护区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挖砂。

2.排放有毒有害物质;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4.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5.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供水管理第五条自来水的供水范围,主要是本村住家户。

灌溉及工业用水自行解决供水。

第六条村委会在正常情况下保证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供水技术要求,连续、安全供水。

如因工程施工、检修造成部分地段临时停水,应及时通知用户。

如属无法避免的突发情况例外。

第七条用户申请接用村自来水(包括新旧管网改造)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校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

第八条基建工程施工用水,必须经村委会同意方可供水。

第九条用户变更用水性质、更名过户和停止用水时,应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结清水费后,再行变更、过户和拆表销户,严禁擅自转供水。

第十条任何个人都不得在生活、生产用水管道上擅自安装加压设施。

确需安装加压设施的用户,可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批准并监督安装加压设施。

第四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村供水水井、输配水管道、闸阀、水表、等设施,属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二条供水管道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周围,严禁挖抗取土、堆放垃圾和建筑材料。

(实施版)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规定

(实施版)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规定

(实施版)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规定前言为保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农村饮水供给质量,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先急后缓,突出重点。

2.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科学管理。

3. 保护水源,防治污染,确保质量,满足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1. 国家成立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职责1. 制定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供给规划。

2.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供给管理制度和监测体系。

3. 督促农村饮水安全供给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4. 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

5. 查处农村饮水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农村饮水安全供给工程建设和管理第六条工程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水源、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饮水安全供给工程规划。

第七条工程建设1. 农村饮水安全供给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

3.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公开透明,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运行维护1.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供给工程运行维护制度。

2. 明确工程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3. 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工程设施设备,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四章农村饮水安全质量监管第九条水质监测1.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质量监测体系。

2. 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质量进行监测。

3. 公布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水质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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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地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地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发展与改革、物价、财政、审计、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方的责任、义务和目标任务。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委托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勘测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根据审批权限,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配套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农村饮水工程,鼓励城市自来水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农村饮水工程,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建设运营方式发展农村供水事业。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水厂土地证、取水许可证和工程开工证。

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实行无偿划拨。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实行“五项制度”既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所需大宗物资、设备、水表、闸阀、配件等应集中招标采购,其它土建、凿井等工程由业主组织招标。

第十条工程要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自验,验收合格后报地区验收。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实施管理:(一)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 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 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以及国家投资建设的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协会管理;(三)单位、个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四)通过合法竞争获得水厂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应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用水户参与”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

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竞标的方式获得水厂经营权。

经营权可实行承包、租赁或股份制经营等形式,在政府监督下规范运营。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或县(市)农村供水总站申请,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调整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核定、调整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计量到户,按方收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有条件的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制度。

用水户应当定期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缴纳水费。

无故拖延或者拒缴水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以采取减量或停止供水等限制措施。

五保户或者生活困难的用水户,无力缴纳计划用水量水费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免缴的水费,由批准免缴水费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经依法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依法监督管理。

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有危害饮水工程安全、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在开展供水服务的同时,应保持水厂内环境卫生整洁,在水源保护区和水厂内要植树种草。

提倡在不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下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厂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备和人员,制定完善的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规定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厂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立即调离岗位,具体办法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制定水厂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管理者的责任,提高供水管理服务水平。

要定期对水源工程、机电设备、供水管道、水表闸阀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在水厂运行管理期间要有完备的运行管理记录,真实记录水质检测、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设备检修以及生产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当不间断向用水户(单位)供水,若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与用水户(单位)协商确定实行定时供水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按协商约定向用水户(单位)及时供水。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在满足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可以为生产经营单位供水。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不得随意停水,除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若遇设备检修或工程维修等原因需暂时停止供水,应提前24 小时通知用水户(单位)。

第二十五条用水户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工程管道上另行接装管道。

需要接装的,应当征得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的同意,由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组织施工安装,其设施费用由用水户(单位)自行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接装,对农村饮水工程和其他用水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新增用水户要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饮水工程长期、稳定、安全运行,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按规定缴纳工程折旧费、大修理费等费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和更新。

该费用的使用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饮水知识宣传,提高居民饮用安全水意识,提高自来水入户率;加强水质、水价以及收费的监管,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的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维护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县(市)财政每年应列支一定的费用,与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缴纳的工程折旧费、大修理费等费用,一同存入专门帐户,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维修和更新。

该部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和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电费、税费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第二十九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水工程保护范围和水源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三)修建渗水坑、渗水厕所、排污渠道;(四)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性农药;(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两侧1.5 米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

第三十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制定考核目标、奖惩办法,定期进行考核,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效益。

同时,加强饮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符合运营条件、供水服务不到位、供水保证率低、水质不达标等问题的工程管理者,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管理者的经营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实行管理事务公开,对用水户登记造册,定期向用水户公示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量、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信息,接受用水户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万U 豆体验卡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奖品名称:500万U 豆体验卡卡号:50De7a00c543af387fc0密码:b26488ce65abc1787202奖品名称:500万U 豆体验卡卡号:50Dbac63885c802fd52e密码:3d1c344384327b85efff奖品名称:500万U 豆体验卡卡号:50Dd97f0765bdf6998a3密码:48db1c14e42a2b321fac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50D61215eb41ae3cc919密码:25bffae5346e7b7d2548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1cab621456ab278ab 密码:709f65f32865af2559c2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8f1d6a4b953f3474e 密码:6e2e4017cce30dc7e055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卡号:10Dd1fc6d6dd529b6892密码:a5dbdd8338f91d2c0701 奖品名称:100万U 豆体验卡卡10D08377b71d4374262b密1d7a7c21ebd99b798a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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