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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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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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一种共处法、合作法、共进法,是国家间的法律,是各个国家之间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以维护国家之间各种利益为目标。“国家间”这一属性是长久以来学者、政治家们所坚持、坚持的观念,将国家法视为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工具。随着人权观念的兴趣,对于国际的价值观不断进行冲击,使国际法的人体化倾向日益明显,伴随国际法人本化的倾向,各种以个人为本及以人类为本的价值倾向的国際法不断出台,涉及多个领域,是当前国际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1国际法人本化的概念及发展

国际法的人本化是随着国际人道法及国际人权法的诞生与发展而带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指国际法在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及制度中,会个人及人类整体法律地位及权利利益的确立、维护及实现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际法人本化包含了两个方向,一是以个人为本,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以人类为本,即整个人类。国际法人本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当前国际法正不断涌现出一批以人本化

为价值导向的国际法律法规,以维护个人及人类的利益。国际法人本化倾向并非对“国家间”本质属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国家间承认这一原则基础上的。人本化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利益,当国家、个人及人类古老之间的利益一致时,国际法的国家间倾向和人本化倾向都能够达到一致,国际法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人类利益,当三者发生冲突时,可能会造成更大冲突,也可能会有和解,其关键就是法律制定者在特定的领域、部门以及事项上所选择的个人价值倾向。

2国际法人本化的源起及中心规范

1、国际人道法——人本化之滥觞

国际法人本化倾向源起于国际人道法,是作为战争法的附加规则而制定的,本质上并非独立的国际法部门,而是作为战争法以及武装冲突法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存在的。国际人道法初始在国际法以人道主义规范表现,是为了限制国际性战争工具的滥用,之后形成海牙公约体系,即海牙法。随着海牙法的诞生与发展,现代国际法逐步围绕人道主义法建立专门日内瓦公约体系,旨在对战斗人员、伤病员、被卷入战争以及武装冲突中的各各人员以及各种非军用财产行使保护职责。日内瓦法是国际人道法成为一个具备独立性

质国际法部门的标志。人道主义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步从国际战争扩大到国际性非国际性的战争及武装冲突。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国际间的战争、武力威胁被大幅限制,人道主义法的主要适用场合逐步转变为一些连绵的国内战争及武装冲突。

人道主义法随着国际事务的变化正在逐步完善,形成一套越来越详细的国际人道法体系,对于具体事项的规范性规律法规正在逐步形成并完善,涉及面广,包括了文化财产保护、生物武器的禁止、环境战的禁止、常规杀伤性过强武器的禁止使用等,围绕这些目的而制定的各种国际法规显示出了很强的人本化倾向,引领了国际法人本化的发展趋势。国际人道法起源于国家间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或者公约,能够约束的对象包括了国家及其政府与军队,对于交战及武装冲突双方人员都有直接的约束力,对于处于这种环境下的人及其财产进行保护。它的约束对象不仅包括了缔约方,还包括了战争或冲突的另一个非缔约方,相比于其他国际法在约束范围上更有强制性。

2、国际人权法——人本化核心:人权主义价值观的发展

国际人权法是为维护人类尊严及人权而建立的各种国际法原则、规则及制度的总和。这一国际法是人

权保护主义国际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从联合国在1945年成立后,人权保护逐步国际化,各种人权保护条约、公约、习惯法、宣言、准则以及决议等逐步形成并确立。《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包含了人权观念的各种文件的确立,人权价值观逐步向国际化方向扩展。人权的兴起是对主权定向的冲击,在国际人权法中的部分法系,还存在一定的强行法性质,拓展了国家的义务,要求国家履行部分国际义务,国家之间从义务上不再是对等的。

国际法对人权事项的重视正在引起人权与主权的博弈,为推动国际法的正常发展,各个国家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国际实践的效果展开博弈,经过长期实践和观念交锋,至今为止,围绕人权法形成了两个主要的原则,第一是不使用武力及其例外,侵犯人权是一个很模糊而又缺乏精确证据的措辞,一旦以此为借口进行军事干预,反而制造了更大的人权灾难,因此,不使用武力尽量选择人道干预是一个重要原则,而在这一原则仅有一个例外,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可以成为武力干预的唯一合法性。第二是保护的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在2001年提出的,在某个主权国家无力或没有意愿保护本国公民免于遭受人权灾难时,就会由国际社会共同承担保护责任。这一原则限制了国家的主

权原则,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存在,如达尔富尔危机,因此,建立一个统一执行或监视机构应该成为这一原则的前提,或者相关执行国家要有安理会或者地区性国际权威组织合法授权,避免原则被滥用,或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存在。第三是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国际人权法将个人视为受益者,但主体地位问题却存在一定的限定,个人是无法签订相关条约,也很难成为担当国际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的独立当事方,但个人具备一定国际求偿能力,因此是在国际法中属于受限主体。从发展趋势来看,人权在大部分时候仍然有赖于主权的保护,其横向实施效果并不佳,未来较长时期内国际法仍然将是主权导向,但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也在不断推进人权导向的发展,推动国际法人本化的继续深入。

3国际法人本化的非中心规范群

1、个人权益的维护——以个人为本的国际法人本化发展趋势

1)外交保护法人本化倾向的加强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频繁而复杂,各种跨国交往和合作更为灵活而多元化。外交保护法的人本特征逐步显现为人本化。2006年的《外交保护条

款草案》中增加部分内容,集中体现了人本化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第一,外交保护向无国籍人士以及难民的范围扩展,而不再限于本国国民。第二,外交保护原则的增加,在一国不法行为、持续国籍以及用心当地救济原则之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一方面舍弃了国籍规定中的真实联系原则,另一方面,在用尽当地救济上增加了例外情况,这一原则是为了维护属地国的主权及管辖权,但在《草案》中提出,个人和违法地没有领土联系时不需要遵守这一原则。第三,限制了外交保护中的国家自由裁量权,对于能够提供外交保护的国家资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限定,尤其是“各国在重大损害发生时为国民提供外交保护”这一条款,等于限制了国家自由裁量权。《草案》还对损害补偿做出了相应规范,但在出现将人权与外交保护挂钩时,多数国家都出现了反对意见,可见,人本化倾向在一些情况下存在一定的泛滥现象。

2)引渡法——基于人本化考虑的新现象

人权主义在国际法中的强制规则,使国际引渡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人本化价值观念的影响,出于这种考量,引渡法也在不断完善中,从1987年开始的《禁止酷刑公约》中提出的保护有充分理由表明个人在另一国存在遭受酷刑的风险时,缔约国不得对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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