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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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评述(一)

一引言

熟悉美国公司法的人都知道,在美国,相当于我国目前称为公司的组织称为“business corporation”。各州立法上把公司分为“开放公司”,又译为“公众公司”(public corporation)和“封闭公司”(closely-held corporation或close corporation),分别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此外,美国还有独资、合伙、有限合伙等形式。

1977年,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80年代末

90年代初,各州纷纷制订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在短短几年之内在全美

国得到普及。

已经有众多形式可供选择的美国为什么又要创立一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为什么它会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风靡全国?它有哪些与原有的各类形式不

同的主要特点?本文试以现行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依据来回答上述问题。

为了使读者能够对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与特点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我们将把有限责任公司法与相近的合伙、有限合伙与封闭型公司法进行比较;对有限责任公司法提出的一些新问题我们也将作一些必要的法理上的探讨。

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产生背景与发展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前的美国体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美国已经有了可为各类不同投资者选用的组织的形式,就规模较小的而言,可供选择的的法律形式,除独资外,只能是合伙及其变种-有限合伙(注:有限合伙又译为隐名合伙。)与封闭公司两大类。

合伙,从合伙人的角度看,其优越性主要是:(一)投资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合伙人可以直接控制和执行合伙的业务,因而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二)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没有法定的经营程序,因而经营成本较低;(三)合伙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合伙的利润可直接计为合伙人个人的收入,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合伙对投资者的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的代理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都要负无限的连带责任,这种风险有时是合伙人所无法承受的;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加合伙有限合伙人虽然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成员地位相同;

的经营活动。

封闭公司,从其股东角度看,其优点主要是:(一)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二)公司可以无限期存在,不受成员变动的影响,具有稳定性。但是,封闭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法定的经营程序,从而增加了经营成本,这对一个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揭开公司的面纱”(注:这是美国公司法的一个术语,原文是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使股东丧失有限责任保护;(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有限制,一般

在35 人至50人之间,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四)公司必须缴纳层次上的所得税,从而出现“两次纳税”的问题。

美国税法规定,封闭公司可以选择所谓“ s 公司”(也叫subchapter公司)形式,从而避免双重征税的负担。s 公司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式,而仅是税法意义上的一种公司。但是s 公司有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1)成员不得超过35人;(2)成员不得有法人;(3 )成员不得包含非定居的外国人;(4)股份种类必须是单一的。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限制s 公司利用机构投资者市场和对某些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注:jesse ,john ,jr., ronald j. 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4th edition, little, brownand pany;)这就使不少无法采用s公司的形式。可见,合伙与封闭公司及其现在的各类变种虽各有其特点,但对某些投资者而言,都有其不足之处。投资者还需要更理想的形式。这种既具有一般公司的主要优点,即成员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同时,它又能象一般合伙一样灵活经营,还可以免于缴纳层次上的所得税,也可不受s 公司那么多的限制;也就是兼有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封闭公司优点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在全美国只有二十来年的历史。1977年,怀俄明州在参考、借鉴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基础上,(注:见《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绪言。)第一个颁布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紧随其后的是弗罗里达州。但此后十来年的时间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处于停顿状态。主要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享受合伙型的税收待遇尚不明确。1988年美国国税局(注:英文原文是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对有限责任公司免税的条件作了十分宽松的解释(见下文),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都能享有免税待遇。(注:choper,)这一裁决产生了巨大的反响,成了各州迅速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立法的强大的推动力量。

由于在美国设立比较自由,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州设立自己的。这样,已经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州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而尚未制定这种法律的州面临各州客观上没有在巨大的政治经济压力的驱动下,着丧失大笔财政收入的可能。.别的选择,只有尽快制订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于是,各州便在随后的短短几年之内群起效尤,有限公司立法在各州得到迅速的普及。截止1996年春,最后两个州也颁布了自己的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样,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都完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过程。(注:carol r. goforth,continuingobstacles to freedom of choice for management structure in 「正文」cs, at part ii, section a; charles r. o‘ kelley,jr. ,robert b. thompson,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associations - cases and materials, 2nd edition.)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1996年又对该示范进行了重要的修改。至此,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型的组织的形式在美国完全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原文是 limited liability pany.把美国的 limited liab

ility pany译为中文“有限责任公司”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我们的“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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