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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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令讲解演示文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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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36)





根据《规定》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 的,对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 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是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 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是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 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是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 料。

基建档案:
a、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 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b、行业标准《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c、国档发[1998]4号《基本建设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8]32 号)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 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 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规定》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 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 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 性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 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 计报表等;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形成的文件 材料,主办机关和协办机关都对其进行归档, 除归档的是原件和副本、复印件的区别外, 主办机关对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明显高于协 办机关,主要是为了避免将来的重复进馆问 题。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宣贯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培训班讲义1)

宣贯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培训班讲义1)

宣贯《机关文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主要内容:◆档案知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件”为单位归档文件整理方法档案的概念⏹《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

档案的种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背景与意义二、《规定》的主要内容⏹①《规定》将1987年颁发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规定》中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实际上既是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划分,同时也是机关文书材料应归档范围,具有一表两用的功能。

⏹②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的三种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改变为“永久”、“定期”两种。

在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③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在界定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方面,体现了“以我为主”的思想。

⏹④条款细化,充实了一些新领域的文件材料。

⏹《规定》的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涉及保管期限界定的条款84项与1987年规定的63项保管期限条款相比,增加了21项。

在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充实了如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公民权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⑤与1987年规定相比较,对一些条款内容相同的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

⏹⑥加大了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

“以件”为单位归档文件整理方法一、归档文件整理中的几个概念⏹1.“归档文件”⏹广义上的归档文件是一个泛指性概念,可以包括机关形成的须归档保存的所有文件材料。

⏹《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试行)对“归档文件”概念的使用和限定,使其有了专指性的意义。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

➢ 在具体拟订时,需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 1、突出本机关自身的文件材料; ➢ 2、突出本机关主要职能的文件材料; ➢ 3、突出反映本机关演变和人事任免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讲座
(七) 文件材料划分“定期”的要求:
➢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本 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本机关 一般事务管理文件材料;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 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 总结、统计报表等;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 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 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归档文件整理操作程序
2006年12月188号令,正式发布施行《机 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这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对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 管期限,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档案工作 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是各级 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
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 2.收集是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
和措施; ➢ 3.收集是党和国家积累历史文化财富的手段; ➢ 4.收集是衡量归档质量和档案室工作质量的重要
标尺; ➢ 5.收集是归档文件整理中其他环节的重要基础; ➢ 6.收集是维护机关历史面貌的重要手段。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 定》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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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 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下级机 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 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2006年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八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到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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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

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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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议文件:
• 一是上级召开的工作会或重要业务会
• 主要会议材料
30年
• 本单位提交的经验交流材料 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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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机关工作查考 需要应添加的内容
• 二是以党委或政府府名义召开的与本单位业 务工作会
•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 件材料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 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广义上应指“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但事实上主要指文书档案,是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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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 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 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指业务 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 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 件材料——指机关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合同、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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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演变沿革
• (三)初步完善 1983年,国家档案局 颁发了《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
• (四)逐步定型 1987年,国家档案局 颁发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其基本思路与1983年基本相同;
• 其约束的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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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的特点
• (二)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保管期 限表中约占95%)
• (三)保管期限出现重大变化 • 原来全为模糊概念“永久/长期/短期” • 现更准确 • 现为模糊与准确相结合“永久——定期”
• (四)以人为本、和谐理念得到体现 • (五)伴随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新内容得到体现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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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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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贯彻实施情况 二、《规定》制定的背景 三、《规定》颁布施行的意义 四、《规定》制定的原则 五、《规定》的主要变化 六、《规定》条款解读
一、我市贯彻实施情况
1、 2007年9月3日,关于贯彻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实施意见(常 档发〔2007〕29号); 2、2008年8月26日,关于同意市委办公室等146个单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 知(常档发〔2008〕34号); 3、2012年10月30日,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档案局 第8令的实施意见(常档发〔201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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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正文部分条款解读
2、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 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中组部、国家档案局1991年4月2日)
会计档案:《常州市会计档案管理手册》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档案局1999年)
照片档案:国家标准《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1-2002
的原则。 6、明确职责和义务,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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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定》的主要变化
1、形式不同:二表合一,一表两用。 2、改革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3、突出了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体现“以我 为主”的思想。 4、充实了一些文件条款。 5、适当调整了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 6、加大了管理力度,“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三、《规定》颁布施行的意义
1、依法治档的重要依据。 2、推动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手段。 3、是加强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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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定》制定的原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2006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送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复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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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XX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送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复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三)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讲座(改)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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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拟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 保管期限表所要遵循的原则:
• 1 、坚持“以我为主,突出重点”的原则,始终
以自己形成的文件为主,以围绕自身主要职能活 动的文件为主。
• 2、坚持 “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条款的拟制少
使用“重要的”、“一般的”等模糊词语;
• 3、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凡是涉及人的内
• 一、归档文件的收集
• 归档文件材料收集就是将分散在业务部门或领导
或有关人员手中的文件集中起来,以备整理的过 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是归档文件整理的第一步程 序。
• (一)收集的意义 • 1.收集是归档文件整理的首要环节,是决定档案
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 2.收集是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
会议闭幕年整理;跨年度的调查材料,归入调查 结束年整理;跨年度的请示,归入批复年整理。
• (四)注意几个结合。分年度时,要注意几个结
合,以减少工作程序。一是与理顺文件相结合。 就是要把发文印件放在底稿前,把转发文件放在 被转发文件之前,从而理顺文件的排列;二是与 剔出重份文件相结合。本单位的发文往往存有2份, 只能留一份归档,另一份必须剔出来,作为发文 汇集,其它重份文件也应同时剔出;三是与剔出 不归档文件相结合。按照归档范围,把不应归档 的文件全部剔出,作销毁处理。
四、划分保管期限
• 划分保管期限就是按照国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
规定,判定归档文件的价值,确定保管期限,这 是归档文件整理的第四步程序。还是着重讲一下 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方法。
(一) 《规定》的特点:
• 1、国家档案局以令的形式发布《规定》,将原
来的业务文件上升为行政规章,提高了《规定》 的法规效力和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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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定》要明确界定机关文书材料的 归档范围,并采用标时制标明文书档案的 具体保管期限;对其他门类文件材料归档 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提出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 4.尽量避免机关文件材料重复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5.凡涉及与“人”有关的文件材料,归 档时其保管期限的划分遵循“从宽”的原 则。
• 1.我国历次划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档案保管期限工作.
• ①1956年《党的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的 一般标准》,分永久、定期(10、5、3、 1年)共49条75款
• ② 1957年《国家机关一般档案材料保管期 限参考表》,分永久、定期(10、5、3年) 共46条78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3.国家档案局立项研究 • ①1995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国档案事
业发展九五计划》中明确提出:“重视机 关档案的鉴定工作,进行保管期限划分问 题的调研工作”。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②1998年12月,时任国家档案局局长的王 刚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根据九五计划, 修改、完善有关机关档案管理的标准,还 将有一批关于文件材料整理、保管期限划 定、档案鉴定方面的标准陆续出台”。
• ⑤ 1987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 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
围》,分永久、长期(16-50年)、短 期(15年以下)33条63款
• ⑥《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 管期限规定》分永久,定期.定期一般分 30年.10年,13条84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3.2006年9月19日,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审议
并原则通过。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 发布施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六. 《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 1.两个业务文件合二为一 ,一表两用。 • 2.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方法。 • 3.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4.充实了一些文件材料。 • 5.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 • 6.加大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
“备案制”改为“审批制”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七.《规定》贯彻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 题
• 1.明确《规定》实施范围。 • 2.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 3.掌握编制工作方法。 • 4.明确编制范围。 • 5.遵守审批程序。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规定》讲解
2020/11/6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第一部分《规定》 总论
• 一.《规定》发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 《规定》的发布施行,是我国档案工作与时俱进
的产物,是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档 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档案法制化建 设的重要成果。不仅对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 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时开 展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 对档案移交进馆工作将发挥积极影响,必将有力 推动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促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 ③1964年发布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参考表》(试行草案)分永久、长期(16 年以上)、短期(15年以下)共39条68款
• ④ 1983年《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和《关于不归档的文书材料的规定》,分
永久、长期(16-50年)、短期(15 年以下)共34条66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2. 87年《规定》的缺陷 • ①档案保管期限过宽,导致重复进馆. • ②对一些领域的文件材料重视不够,如反
映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 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 ③某些条文表述可操作性不强 • 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工作缺乏实质性的监督和管理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第二部分《规定》 正文讲解
• 一.《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 1.制定的目的 • 《规定》第一条指出,制定《规定》的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章,具有法规效力。
• 2. 《规定》的发布实施会大力促进机关档 案基础业务建设。
• 3. 《规定》的发布实施会有力推动国家档 案资源建设。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二. 《规定》修订的背景
• 6.《规定》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与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规定》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五.《规定》修订的过程 • 1.2000年11月《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 2.2005年6月形成了《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四.《规定》修订的原则 • 1.《规定》的内容应涵盖机关在其工作
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即包括各种 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 2.《规定》只对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 围作原则界定,但要对不归档范围作出明 确界定。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③1999年立为国家档案局科研项目,正式 启动对1987年规定的修改工作。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规定》讲解
• 三.《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 • 《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 进,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 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大力促进机关 档案基础工作,努力推进国家档案资源建 设,为机关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为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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