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护管理局野外火源管理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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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发生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对火源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和《x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以及我局相关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期,凡入山人员必须办理入山证,无证不准入山活动,入山证由局防火办办理。进出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无安全防火装置的禁止行驶,发现私自入山人员或无安全防火装置的进出车辆要按规定处罚。

第三条、防火戒严期内,要做到辖区内见烟就查,违章就罚,成灾就抓,坚持依法治火。在哪个辖区发现问题,都要追查责任,并按《x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和集团公司(林管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命令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森林防火期,管护局与各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护局与所辖功能区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签订防火责任状,划定防火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人。

第五条、防火期内各检查站、哨卡要坚持入山检查登记,所有入山人员和车辆都必须接受检查,进行登记,火种一律没收。

第六条、凡在局属生态功能区内从事生产作业的用火单位,用火要逐级申报,按照规定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接受防火检查、交纳防火抵押金(每个用火点交纳抵押金2000元,交管护局财务科)、建立防

火组织机构、落实防扑火预案、配备扑火工器具等。

野外用火申报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无论是单位、集体、个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进入x原始林区设点用火的,必须提交有效证件和书面用火申请,用火申请要标明用火原因、用火地点,指明用火责任人,提交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用火申请后,将其用火申请上报林管局森防指进行审批,经林管局森防指批准后,申请人持野外用火申请书和林管局森防指批复手续到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时,必须在确定野外用火单位、集体或个人的用火理由明确、建立了防火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了防扑火工器具、缴纳了防火抵押金、管护局森防指安排专人现场核实安全用火条件等情况后,方可为其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许可证必须经主管局长、防火办主任、用火责任人签字后,加盖管护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公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四)对违反防火规定,不具备野外用火条件或存有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森防指责令其停止生产作业,清出生态功能区,没收防火抵押金,并处200元—3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采集期内,采集责任单位要遵照《管护局林下资源采集管理办法》,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采集,管理好本单位采集区域,严格杜绝外委人员进入,同时要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发现火情要及时

报告,就近投入扑救。对擅自进入管护局生态功能区从事采集私自用火的集体或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清出生态功能区,并处200元—5000元的罚款,没收采集品。严格加强对进入包片责任区采集人员的防火管理,对造成人为一般森林火灾所产生的损失,经管护局主管部门核定,承担全部扑火费用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造成人为较大森林火灾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条、用火单位如不按规定交纳防火抵押金,没有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私自进入生态功能区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森防指将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处以个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弄火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九条、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局属生态功能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森防指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查等需要进入功能区的,必须按规定到森防指办理用火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入山。

第十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防指将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生产作业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和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生态功能区内活动的。

第十一条、防火期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生态功能区域内吸烟弄火、上坟烧纸、野炊取暖、演习爆破等野外用火的,防火指挥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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