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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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已取得法人资格且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持有国家股权的企业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1、国有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4、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四条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产权包括债权。产权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基大权利。

第五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机关审核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七条产权登记管理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并按产权归属关系和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负责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并对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上述企业产权登记后,发放产权登记证。企业办理产权变动、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产权登记证。

第二章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本制度实施后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对提交材料初审,报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进行产权登记,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审定。

企业依据产权登记机关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30日内到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一条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二条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制度的规定申办变动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章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入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并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组织形式、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及其他变动情形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申请并通过公司资产财务审计部初审后报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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