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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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

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6.30

【实施日期】200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2000年6月30日)

各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为加强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今年适当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并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收费标准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市、县属技工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省、部属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办学条件、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等,

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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