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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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门测试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实习考核由广州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广州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组成,并以律师为主。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
(一)品行表现。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是否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认同和确实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包括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代书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等律师业务基本技能训练,是否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等;
(四)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事项。
第六条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品行良好;
(二)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三)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四)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五)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门测试;
(六)广州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测试考核。
第八条集中培训考核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实习人员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可以采取笔试以及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专门测试,在参加专门测试时,应当提交《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前两个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由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加盖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的下列材料原件作为实务训练考核的依据,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以备有关核查: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前一个月,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参加专门测试的书面申请。专门测试以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及成绩为基础,采取面试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门测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前两个月,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本细则第九条第3款所规定的材料;
(二)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合格的,通知实习人员参加面试;
(三)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组织面试。
(四)面试时,实习人员需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和对本细则第五条所要求的内容进行答辩。实习人员应比较熟练地掌握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相关规定。考核小组成员按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作出客观评价。
(五)考核小组由三名成员组成,组长由执行委员担任。两名或以上考核成员评价为合格,实习人员方通过面试考核。(六)面试尚未合格的实习人员,须延长实习期。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二条专门测试结束后,实习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专门测试的成绩,综合评价形成实习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实习考核结果形成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在七日内将考核结果公示于网站。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考核结果公示后,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
政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对实习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州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