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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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

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

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一、引言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公告是为了解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推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拆迁计划。

本文将对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背景介绍2.1 青岛市开封路概况青岛市开封路位于市中心地区,是一条重要的交通干道。

该路段沿线拥有众多商铺、住宅和办公楼,是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道路状况老化,交通拥堵严重,城市环境脏乱差等问题,青岛市决定进行开封路拆迁计划,以改善交通状况和提升城市形象。

2.2 拆迁计划目标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的目标是通过拆迁,改善交通状况,提升城市环境和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更新和发展。

拆迁后,将对开封路进行道路扩建和绿化改造,提供更好的交通流动和行人出行环境。

三、拆迁范围和计划3.1 拆迁范围青岛市开封路拆迁计划涉及开封路沿线一段区域,具体范围如下:•北至XX路•南至XX路•东至XX路•西至XX路3.2 拆迁计划根据拆迁计划,将对上述范围内的商铺、住宅和办公楼进行拆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拆迁计划将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拆迁时间和具体拆迁对象将在后续公告中详细说明。

四、拆迁补偿和安置4.1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青岛市将为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和企业提供合理的拆迁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对于居民:根据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于商铺和办公楼:根据商铺面积、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4.2 安置政策青岛市将为受拆迁影响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安置政策,确保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具体安置政策如下:•对于无房或经济困难的居民,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购房补贴。

•对于有房但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居民,将提供居住环境更好的新房。

五、拆迁程序和权益保护5.1 拆迁程序青岛市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拆迁工作。

拆迁程序如下:1.拆迁公告:发布拆迁计划公告,告知受拆迁影响的居民和企业。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审理法官】李莉军王修晖郝万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范贤武山东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贤武【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范贤武【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

经审理,本院同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范贤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本案中,2019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案涉54号批复,同意征收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任家屯村,北安街道谭家疃村,龙泉街道玉石头村、河南崖村、黄家山村、韩家后寨村、段村范家街村、张家小庄村,通济街道于家庄村、东山东村,潮海街道关东村、车家沟村、东关村、后庵村共计27.8561公顷土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5]5号2015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4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5〕706号)批准征收我市崂山区土地9.441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刑警大队二中队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213公顷(农村道路0.0941公顷、建设用地0.1189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二: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沙子口桥以东、崂山路以北、崂山六中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段家埠社区。

土地面积为0.7941公顷(林地0.2567公顷、沟渠0.0461公顷、农村道路0.353公顷、建设用地0.1323公顷、未利用地0.00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三: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南,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3277公顷(林地0.1388公顷、农村道路0.0734公顷、建设用地0.11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四: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雨林谷以东,涉及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64公顷(林地0.0438公顷、农村道路0.0266公顷、未利用地0.036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宗地五:位于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崂山路以北、沙子口煤气站以西,涉及沙子口街道岭西社区。

土地面积为0.1525公顷(农村道路0.046公顷、未利用地0.1065公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审理法官】蒋金龙林桦刘力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宋成安【当事人-个人】宋成安【当事人-公司】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高航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新红杜晓王丹高航【代理律所】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被告】宋成安【本院观点】一、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涉案土地位于上述征收公告范围内,已批准实施的村(居)和片区改造项目,由镇(街道)组织被征地村(居)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场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证明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卷宗移送本院。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被上诉人陈述称在1989年取得了宅基地后修建了4间房屋,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3]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3]5号)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9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33.3296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83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2.9985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银河路以北,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为3.4133公顷,其中耕地3.3333公顷、农村道路0.08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北、琴岛学院以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

土地面积为0.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东,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2.0236公顷,其中耕地1.71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

后金社区耕地1.6248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后庄社区耕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黄家营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

土地面积为1.2878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惜福镇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惜福镇社区、王家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3329公顷,其中耕地0.2988公顷、农村道路0.0341公顷。

惜福镇社区耕地0.0151公顷;王家村社区耕地0.2837公顷。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正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9日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0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征地公告[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0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1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218.6436公顷,其中城阳区土地59.7773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3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32.0638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9.5802公顷(耕地7.6175公顷、农村道路0.6913公顷、坑塘水面1.2714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硕阳路以北、祥阳路以南、安城路以东,涉及城阳街道办事处仲村社区。

土地面积8.7760公顷(耕地3.6967公顷、果园4.3100公顷、其它林地0.2303公顷、农村道路0.1709公顷、坑塘水面0.3244公顷、未利用地0.0437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银河路以北、青银高速公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5.4845公顷(耕地5.3392公顷、林地0.1453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土地面积0.66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宫家村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5〕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5〕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发〔2015〕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青政发[2000]0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1999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函[1999]491号文件批复同意《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为切实做好《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规划》是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

各级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要始终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的方针,切实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土地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把《总体规划》中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增强计划的协调性、政策性和导向性,实行目标责任制,保证《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二、搞好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编制修订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总体规划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建设及各类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都要符合《总体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批用地。

三、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现规划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落实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和各级控制性指标,建立健全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监控体系和土地利用调控体系,确保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规划和计划的调节作用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断丰富完善全市国土规划层级体系,开展重点功能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

开展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年度检查,积极探索实施土地规划与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相适应的评估和修改机制。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城乡建设、环保、人防等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地下空间资源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二、提高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制定的科学性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社会民生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满足节地型产业、节地型城镇和节地型企业用地需求;支持蓝色高端新兴、十个千万平米、工业十条千亿级产业链项目用地,统筹考虑中小企业发展需求。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制定如下规定:一、补偿范围。

1. 地上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作物等。

2. 补偿范围涵盖征地所造成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作物等的损失及其附带的损失。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建筑物本身的价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等。

2. 设施、树木、作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包括设施的修复费用、树木的补偿价值、作物的收益损失等。

三、补偿计算方法。

1. 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实际价值乘以相应的补偿比例。

2. 设施、树木、作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实际价值减去残值后的损失金额。

四、补偿程序。

1.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规定。

1.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少付。

2. 征地补偿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变更补偿标准和程序。

六、补充条款。

1. 本文所称补偿标准指的是青岛市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补偿标准。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征地补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协商,但不得低于本文规定的补偿标准。

七、附则。

1.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至新的补偿标准出台。

2. 对于违反本文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即是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崂山区征地补偿费

崂山区征地补偿费

崂山区征地补偿费崂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2011年04月13日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

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统一安排,为全面宣传崂山区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今天下午2:00—4:00,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朱国堂同志做客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就崂山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欢迎网民朋友积极参与。

嘉宾: 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够通过青岛政务网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资源网“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互动。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始终紧紧围绕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依法办事,热情服务、改善民生的职责要求,切切实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今天,通过“在线访谈”平台与广大网民交流沟通,就是希望能了解更多的情况,收集更多的问题,为大家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同时,借此机会,对各位网友给予我们工作的帮助和理解表示衷心的感谢!occ: 崂山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安置补助费如何支付?嘉宾: 土地补偿费由征地机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被征地居民的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费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

hover: 请问目前崂山区征地费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嘉宾: 为了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长远生计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的规定,崂山区城市规划区内每亩200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亩1500元。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

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拆迁公告为加快我经济区建设,改善旧城区环境,提高我经济区招商引资竞争力,同时为改善区内居民和周边企业职工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实施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项目建设工程。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搬迁,现发布搬迁公告。

一、搬迁范围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2号规划范围内,东至开放大道、西至盐湾河、南至富成路、北至盐湾河。

凡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均应于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由我经济区安排拆除公司进行拆除,并把现场清运干净。

二、此次搬迁工作,具体由市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搬迁期限及有关事项1、搬迁期限。

自2015 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

在上述期限内,被搬迁人须签订搬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离。

2、被拆迁人对搬迁补偿安置持有异议的,有搬迁安置办公室复核或由搬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 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搬迁的执行。

3、被搬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大局,积极配合进行搬迁。

凡是于x月x日前拒不搬迁或搬迁主管部门已作出裁决,拒不搬迁的,将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照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申请XXX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凡无理取闹、干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制裁。

四、搬迁补偿及有关事项1、前期已对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了分类踏勘和测算,根据区位因素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及市场价格因素,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确定了对现有搬迁物的估价技术要素和技术参数,并据此对搬迁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了评估。

所有搬迁物的补偿情况及安置意见,自本公告发布后由搬迁工作人员通知被搬迁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3•【字号】青政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

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控制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以内。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征地公告[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4]13号)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87.0221公顷;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301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20.8681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3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0104公顷,其中崔家沟社区0.0009公顷(全部为耕地),罗圈涧社区0.009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32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青岛市黄岛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准文件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文件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管辖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上附着物补偿实行合法性补偿原则,即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予以补偿,对认定违法的和突击建设、栽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条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比例由被征地镇(街道)、村(居)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实行包干给办事处补偿,包干标准根据本区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原则上青岛市和本区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所列举的附着物均在包干范围内。

包干费用及清场奖励费用在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间包干,镇(街道)仍应按实际清点结果和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向村(居)或相关权利人兑付补偿费用,并在其行政区域内和不同年度间统筹平衡,专项用于土地征收过程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场地清理、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项目补偿等,区财政不再另行支付与此相关的补偿资金。

企业、苗圃、大型农业设施采取评估方式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方式参照本区的国有土地回购地上附着物评估补偿政策执行。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包干补偿的土地面积是指拟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已采取评估方式补偿的用地面积、核定的村庄占地面积等不在包干范围内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

第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国土所、财政所等相关站所参与,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队伍,按照市、区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合理、合法做好被征地村(居)、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补偿工作。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2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雅典缪羽庄彩虹【审理法官】张雅典缪羽庄彩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强【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马强【当事人-个人】马强【当事人-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马强【本院观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4.50元,由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8:43【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权、庄明、李翠强、杨汉顶、陈斌、赵亚辉及自明灿(另案处理)、何加杰(另案处理)等人以南涧县城“新势力"酒店为主要聚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涧县城范围内收取“保护费"、聚众殴打他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具体事实有:【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权、庄明、李翠强、杨汉顶、赵亚辉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中李权系首要分子,庄明、李翠强、杨汉顶、赵亚辉系积极参加者,李权、庄明、李翠强、杨汉顶属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权、庄明、李翠强、杨汉顶、陈斌、赵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多次强行索取被害人李某、赵某等人民币合计1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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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征
地公告[2014]13号)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4]1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4]13号)
2014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282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87.0221公顷;2014年4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2013年第2批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14〕301号)批准征收我市城阳区土地20.8681公顷。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
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17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031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0104公顷,其中崔家沟社区0.0009公顷(全部为耕地),罗圈涧社区0.009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32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57公顷(耕地0.0227公顷、沟渠0.0030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七: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286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八: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352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九: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0760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1044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0.6799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二: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
办事处崔家沟社区。

土地面积为1.0071公顷(耕地0.5419公顷、园地0.3554公顷、农村道路0.1073公顷、未利用地0.002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三: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6829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四: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西、黑龙江中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罗圈涧社区。

土地面积为0.9646公顷(耕地0.7603公顷、林地0.1788公顷、沟渠0.0255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十五: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空港路以北、园区9号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宅子头社区。

土地面积为0.5776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十六: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空港路以北、中经2路以东,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宅子头社区。

土地面积为1.6268公顷(耕地1.4344公顷、农村道路0.0213公顷、坑塘水面0.0121公顷、特殊用地0.1590公顷)。

该宗土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十七: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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