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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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消防工作小结
派出所消防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始终把辖区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消防工作的新路子。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重点管理,重点排查,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共同监督、共同维护、积极推进的工作局面,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我辖区内未发生过大的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全辖区经济和社会得到稳定和健康发展。取得了以下成绩: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狠抓落实。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消防工作固有的特点,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制定了有效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加强对防火工作的督促指导,认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做到措施有力,保障到位,防治工作出成效,安全隐患控制好。
二、加大宣传教育,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工作点多面大,事故发生率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紧
密防治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该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公共人员密集场所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广大辖区群众、单位职工、中小学学生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各级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做到深入人心,不留死角,使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增强。
三、采取措施,认真排查,努力消除隐患。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商业门店等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并要求定期整改,使各项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篇二: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内容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主要承担的消防监督工作范围和内容有五点:一、消防监督检查;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三、消防行政处罚;四、火灾事故调查;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一)消防监督检查
一、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办法》第十四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第九至十二条。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范围: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下列单位、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①需要行政许可的旅馆业(含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
②废旧金属收购业、旧货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印刷业;
③二手手机交易、开锁等行业;
④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⑤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2.消防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还应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象规定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由各地每年结合当地实际,按抽查范围内单位总数的20%-30%确定。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消防安全责任参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①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
②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
③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的。
3.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不包括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②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③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⑤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⑥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⑦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第②至④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2.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①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③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④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⑤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四、情况处理
1.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
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并移送有关证据、文书材料。
2.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组织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
1.制定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单位;
3.实施现场检查;
4.汇总分析;
5.情况上报。
(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
一、主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