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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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和征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完整版)20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中国生态保护红线年内划定,为绿水青山设制度“屏障”

中国生态保护红线年内划定,为绿水青山设制度“屏障”

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将于10月在上海举办2018 Greenbuild中国大会2018年5月9日,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USGBC)宣布第二届Greenbuild国际绿色建筑大会暨博览会将于今年10月23日—24日在中国第一、世界第二高楼的上海中心大厦召开。

Greenbuild于2002年首次举办,汇聚全球绿色建筑行业领袖、专家和实践先锋,是行业内了解最新绿色建筑产品、技术、服务的最佳交流平台,也是全球最大的绿色建筑大会平台。

2018 Greenbuild中国大会将包括行业知名专家演讲、从业者心得交流、行业产品展示以及LEED绿色建筑系统专题研讨会。

USGBC创立的LEED认证体系全称 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Design,是全球应用最广泛的绿色建筑认证与评级系统。

中国大陆作为美国以外最大的LEED认证市场,目前已有1 240个项目通过了LEED认证,认证总面积超过4 800万平方米。

USGBC全球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马晗(Mahesh Ramanujam)先生和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建平先生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共同宣布以上消息。

顾建平先生说,“上海中心是较早一批绿色建筑理念的实践者,我们的努力方向与USGBC的使命不谋而合——让每个人都能体验绿色建筑”。

马晗先生表示,“上海中心作为一座创新性的、具备先进技术的LEED 铂金级认证建筑,无疑是今年举办Greenbuild中国大会的绝佳场地”。

来源:中新网 2018-05-09中国生态保护红线年内划定,为绿水青山设制度“屏障”“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2018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一项明确任务。

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今年要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2017年,京津冀3省(市)、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5省份已经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占15省份国土总面积的1/4左右,主要为生态功能极重要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地区,涵盖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保护地。

纳入生态红线情况说明

纳入生态红线情况说明

1.生态红线的介绍生态红线定义:为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据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的保护需求,划定的需实施特殊保护的区域。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即《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是中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

《指南》规定,2014年,中国要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2.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内容1、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

2、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

3、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

4、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

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

5、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

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

3.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什么意义对于生态资源保护而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具有重要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

我国生态资源丰富,森林、湿地、草地、灌丛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1。

2%,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资源与能源的过度利用和无序开发,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着严峻挑战。

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十三五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专

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十三五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专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十三五”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C C T E G C h o n g q i n g E n g i n e e r i n g C o.,L t d.二〇一九年三月目录1 总则 (5)1.1 评价依据 (5)1.2 评价目的与原则 (10)1.3 评价时段与评价范围 (11)1.4 评价重点及方法 (13)1.5 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 (14)1.6 环境敏感区与环境保护目标 (23)2 规划分析 (36)2.1 规划背景 (36)2.2 规划建设原则 (36)2.3 规划发展目标 (36)2.4 规划期限、规划范围 (37)2.5 规划内容 (37)2.6 规划协调性分析 (61)2.7 规划的不确定分析 (72)3 现状调查与评价 (74)3.1 自然地理环境调查 (74)3.2 资源赋存与利用状况 (79)3.3 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79)3.4 环境质量现状 (82)3.5 酉阳县“十二五”时期污水处理设施情况 (99)3.6 “十三五”时期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情况 (102)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体系构建 (109)4.1 规划活动环境影响识别 (109)4.2 环境影响识别和筛选 (110)4.3 评价指标体系确定 (112)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4)5.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114)5.2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4 声环境影响分析 (117)6 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120)6.1 资源承载能力分析 (120)6.2 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120)7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122)7.1 规划定位的合理性论证 (122)7.2 规划目标合理性论证 (122)7.3 规划规模的合理性论证 (122)7.4 规划项目布局环境合理性论证 (123)7.5 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 (124)7.6 规划调整建议及清单管理成果 (124)8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28)8.1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28)8.2 水污染防治措施 (128)8.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29)8.4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130)8.5 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30)8.6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31)8.7 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132)9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135)9.1 环境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135)9.2 环境管理机构及环境管理内容 (135)9.3 排污口管理 (136)9.4 环境监测计划 (137)9.5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138)前言近年来,酉阳县抓住机遇,积极推动地区社会经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呈“井喷”态势,加之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产业园区的建设,酉阳县的城镇化、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已经跃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发展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义务。

第二章环境质量第六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无组织排放和非法排放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第八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减排措施,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九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和设施的推广应用,提高环境质量监管和治理的能力。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任何涉及重庆市环境保护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重庆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环境监督与执法第十二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其他问题,由重庆市人民确定实施办法。

附件:1. 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表格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模板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的一部环境保护法律,于1989年颁布实施。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益和义务、环境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纲要-word版

生态环境十四五规划纲要-word版

新片区生态环境和十四五〃规划基本思路建设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耐二“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匚.■ r ・ # ■ ; ' : W —二•• ・・」;-主要形势全新升级战略下的新机遇。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 的自由贸易园区,成为深度融入经济 全球化的重要载体,为区域产业升级. 绿色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有利于通 过环保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产城融合 区域快速发展预期下的新要求新片区产业快速发展.人口大量导入 对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可能 造成一定压力,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提出了新的体制机制创新模式下的新变革. 新片区被赋予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并举新的路径。

要求。

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标杆。

高速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质量只升不降,城市开发过程中生态红线面积只増不减。

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生态优美的自由贸易区.〃绿、林.水"一体化复合型生态申局,特色产业集群和绿色生活。

滨海韧性低碳的典范韧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f海绵城市. j氐碳城市和夫废城希。

经验借鉴■物流型自贸区自贸区荷兰鹿特丹重视三角洲地区的水安全与淡水供应,基础设施 建设上进行了大量投资,多角度促进空间发展东京湾强化以创新驱动为主导的绿色产业发 展战略.因地制宜地挖掘经济增长潜 力,推进产业升级并优化社会生活重视规划的引导作用,对自 然资源和环境进行系统保护, 组建国际咨询委员会旧金山湾区构建完善的环境管理机制. 将宜居环境视为湾区经济发 展的主要动因整体型自由港 新加坡自贸规划强调营造一批包容.绿色街区'提升公 共交通水准”发展可持续和韧性的未来城市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实施"抓环保、促发展、惠民生"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和高标准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大胆探索产业环境准入新机制, 着力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领带动上海、长三角乃至全国绿色高质量发。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3则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3则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等3则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2017年第4期1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 年底前,我国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意见》明确了总体目标:2017 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到2030年,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国家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2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着重强调三方面。

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

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

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3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

《意见》有效期为5 年。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6•【字号】江津府办发〔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工作实施方案为配合国家和重庆市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境评价,做好其中涉及我区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的编制工作,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认真贯彻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将重庆建设成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析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面临的形势和压力,评估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带来的挑战,按镇街和平台为单元划定“三线一单”,分区划定环境管控单元,提出基于“三线一单”管控单元的环境管控方案,在一张图上落实管控要求,构建全区环境管控体系。

通过制定“三线一单”和落实相关管控要求,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控制发展规模、保障生态功能,融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多规合一”成果,为重点建设项目落地提前划好框子,为绿色发展打好基础。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重庆市【发布时间】2018-07-26【生效时间】2018-07-26【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3【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18•【字号】渝发改环〔2018〕78号•【施行日期】201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规﹝2017﹞213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范围和标准第三章投资计划申请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同意的水环境治理或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

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纳入规划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流域、区域和海域。

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筹措,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参与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投资是指为推进规划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等投资)。

本专项投资属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流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的通知渝环〔2018〕5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便于全市环境保护税收工作的开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的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现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文件精神,制定《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确保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23日重庆市部分行业污染物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按照环境保护费改税“费税平移”的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已发布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我市施工扬尘排污量计算方法,及9个小型第三产业(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行业的污染物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及排污量计算办法(一)施工扬尘定义。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二)制定依据。

施工扬尘产生量是按照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筑(或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综合分析全国各地已出台的扬尘排放系数而制定的平均产生量。

(三)施工扬尘排污量、扬尘税额计算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内涵与划定技术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内涵与划定技术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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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
《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科学划定森林、草原、 湿地、海洋等领域生态红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征(占)用管理,有效 遏制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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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主体功能区划
重点生态功能区含有限制区和部分禁止开发区
限制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禁止开发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
重点开发区域 优先开发区
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生态系统十分重要,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 生态安全,目前生态系统有所退化,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 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
三、划定技术
• 划定范围更加明确、细化:
2015:{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 { 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禁止开 发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
2017: {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禁止开发区∪其它各类保护地∪ 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 ∪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征求意见稿)
其他各类保护地:极小种群物种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自然岸 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 (十一)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
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
2017年2月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 2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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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18]2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7.02【实施日期】2018.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等规定,划定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管控面积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82%,在38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均有分布。

二、基本格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空间格局呈现为“四屏三带多点”。

“四屏”为大巴山、大娄山、华蓥山、武陵山四大山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三带”为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土保持;“多点”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主要分布在渝东南、渝东北以及主城“四山”地区。

主要类型有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等。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垫江、梁平、忠县等区县,总管控面积为457.50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2.24%。

主要保护森林、湿地、河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维护水源涵养功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渝府〔2006〕162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请示》(渝环文〔2006〕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划》)。

二、《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市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对于科学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三、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态功能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生态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生态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若需变动,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六年八月九日
——结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018┃中国林业产业┃主题链接┃关注 2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2017年2月7日),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生态空间是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30 关注┃主题链接┃中国林业产业┃2018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

现就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渝府发〔2018〕2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等规定,划定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管控面积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82%,在38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均有分布。

二、基本格局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空间格局呈现为“四屏三带多点”。

“四屏”为大巴山、大娄山、华蓥山、武陵山四大山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三带”为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主要生态功能为水土保持;“多点”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主要分布在渝东南、渝东北以及主城“四山”地区。

主要类型有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等。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垫江、梁平、忠县等区县,总管控面积为457.50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2.24%。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3—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4—目录前言 (8)1 总则 (7)1.1 工作定位 (9)1.2 适用范围 (9)1.3 术语和定义 (9)1.4 基本原则 (11)1.5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2 主要任务与技术路线 (16)2.1 主要任务 (16)2.2 技术路线 (19)3 生态保护红线 (19)3.1 工作要求 (19)3.2 生态评价 (20)3.3 生态空间识别 (20)3.4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4 环境质量底线 (21)4.1 工作要求 (21)4.2 水环境质量底线 (21)4.3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25)—5—4.4 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底线 (29)5 资源利用上线 (31)5.1 工作要求 (31)5.2 水资源利用上线 (31)5.3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 (32)5.4 能源利用上线 (32)5.5 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及管控 (33)6 环境管控单元 (34)6.1 工作要求 (34)6.2 环境管控单元划定 (34)6.3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34)7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36)7.1 工作要求 (36)7.2 负面清单的编制 (37)8 主要成果与要求 (40)8.1 工作要求 (40)8.2 文本成果要求 (41)8.3 图集成果要求 (41)8.4 研究报告成果要求 (41)8.5 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成果要求 (42)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作底图制作要求 (44)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环境模拟评价要点 (54)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气环境模拟评价要点 (59)—6—附录D(规范性附录)“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功能要求63—7—前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各地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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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2018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渝府发〔2018〕2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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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全市生态安全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环办生态〔2017〕48号)等规定,划定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

一、管控面积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2.04万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4.82%,在38个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均有分布。

二、基本格局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呈现为“四屏三带多点”,“四屏”为大巴山、大娄山、华蓥山、武陵山四大山系,“三带”为长江、嘉陵江、乌江三大水系,“多点”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

三、主要类型和分布范围
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主要分布在渝东南、渝东北以及主城“四山”地区。

主要类型有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等。

――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垫江、梁平、忠县等区县,总管控面积为457.50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2.24%。

主要保护森林、湿地、河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维护水源涵养功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

――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三峡库区沿线区县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总管控面积为12333.97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60.33%,包含大娄山、方斗山―七曜山、秦巴山区、武陵山4条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保护森林、草地、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重要物种的栖息地,增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构筑区域生态屏障。

――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三峡库区沿线区县,包含三峡库区、渝西丘陵2条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总管控面积为
5201.94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25.44%。

主要保护森林、湿地、河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维护水土保持功能,保障库区水质安全。

――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三峡库区沿线区县及渝东北、渝东南,包含方斗山―七曜山、秦巴山区、三峡库区3条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总管控面积为2224.22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10.88%。

主要保护森林、草地、湿地、河流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

主要分布在秀山县、酉阳县、丰都县、武隆区,包含方斗山―七曜山、武陵山2条石漠化生态保护红线,总管控面积为227.79平方公里,占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总面积的1.11%。

主要保护森林、草地生态系统以及保护物种栖息地,加强石漠化治理,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

四、组织实施
各区县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

(一)做好勘界定标,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范围和相关技术规范,对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进行实地勘查、测绘,核准拐点坐标,勘定精确界线,设立统一规范的界桩和标识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二)确立优先地位,实行严格管控。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和前提,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核查制度,严格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三)制定修复方案,加大补偿力度。

各区县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修复受损生态系统,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要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渝府办发〔2016〕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各区县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
序号区县生态保护红线管
控面积
(平方公里)
生态保护红线
管控面积
占区域总面积
比例(%)
1万州区741.0721.44 2黔江区61625.76 3涪陵区233.237.92 4渝中区0.26 1.1
序号区县生态保护红线管
控面积
(平方公里)
管控面积
占区域总面积
比例(%)
5大渡口区9.279.03 6江北区23.0910.48 7沙坪坝区60.4515.26 8九龙坡区42.529.87 9南岸区40.3715.38 10北碚区150.3319.99 11渝北区401.1827.51 12巴南区184.610.12 13长寿区332.2223.37 14江津区543.4216.87 15合川区121.48 5.18 16永川区98.48 6.24 17南川区590.6822.81 18綦江区166.597.62 19大足区100.27 6.99 20璧山区159.9617.49 21铜梁区178.1613.28
序号区县生态保护红线管
控面积
(平方公里)
管控面积
占区域总面积
比例(%)
22潼南区151.519.56 23荣昌区24.67 2.29 24开州区1120.928.28 25梁平区372.3319.71 26武隆区834.6328.89 27城口县1785.3154.27 28丰都县414.9514.3 29垫江县199.1913.14 30忠县99.84 4.57 31云阳县1153.6931.72 32奉节县1418.0534.58 33巫山县1075.6736.43 34巫溪县1972.7149.07 35石柱县1146.4238.04 36秀山县673.0227.43 37酉阳县1613.9131.22 38彭水县1499.1738.49
序号区县生态保护红线管
控面积
(平方公里)
管控面积
占区域总面积
比例(%)
39万盛经开

95.8217.07
合计20445.422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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