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汇编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2]24号【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严禁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凡属于对农民的补贴项目,一律实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确保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足额、及时发放到户。
认真执行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惠农补贴主管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同时严格把好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关,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加大对村级组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审核和监督,并在规定时限内拨付惠农补贴资金;银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及时、规范打卡到户,不得向农户搭售商品和强制农民办理信用卡收取年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去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加快制度建设、探索治本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从去年底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违反规定仍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超限额收取提留统筹费,对灾区和贫困户的税费减免政策也没有落实;有的地方和部门有令不行,仍然巧立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特别是中小学乱收费、电网改造加价收费、报刊订阅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等问题仍然突出;还有的地方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流于形式,监督检查不力,极少数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作风粗暴,在农村开发建设中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出资出劳,强行向农民收款收物,个别地方甚至酿成了严重事件,引发恶性案件。
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根源,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国民经济和农村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首要之举。
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乃至全国的稳定至关重要。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前言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是一些地区和领域内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
农民负担的定义农民负担即指在农村地区中,由政府在公共利益和农民个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所采取的各种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强制要求,给农民造成的经济负担和时间负担,包括农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所面临的各种费用、税收、规费、行政执法成本以及相关手续成本等。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的出台为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
其中,监督制度包括了政府和群众双方的责任,管理制度则针对其中政府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
监督制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1.农民代表监管政府采用“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对政府决策、政策、规定等进行监管,村民代表会以一个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实施的各种农民负担进行监督。
此外,农村基层也可设立独立于村委会的村民监委等机构,保障村民参与决策过程,实现公开、公正、透明等。
2.媒体监督各级新闻媒体对政府实行的各种农民负担进行报道和曝光,透明化和公开化政府行为,促使政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规避不合理的农民负担。
3.举报制度针对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举报制度,公民均可在政府网站等正式渠道进行监督,投诉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实施违法、不公的行为,促进政府改进管理。
管理制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的管理制度主要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农民权益。
包括:1.政策制度透明政府出台一切农民利益相关的政策,都要在政策形成初期就公开宣传,使广大农民了解该政策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布。
2.官费扣除制度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在给予农民补偿的时候,必须把农民所得到的所有费用完全赔偿,不得以各种名义扣除农民负担。
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为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宣传强农惠农政策,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我乡于9月15,17日两天组织张贴农民负担卡1.7万份。
负担卡的内容不仅包涵了农民的基本情况,应享受的各种政策补贴,重点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农民的权利义务等,还详细反映了农民应该享受的粮食补贴、综合补贴、良粮种补贴的惠农补帖金额,以及公益事业“一事一益”筹资筹劳的相关规定。
一是领导重视,寺庄乡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的重要性。
在动员大会上强调:监督卡是减负惠农政策的宣传卡,是基层单位依法收缴税费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的监督卡,是农民的“明白卡”。
并为我们的张贴监督卡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标准“村不漏组、组不漏户”。
确保让每一名群众都了解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相关政策。
二是职责明确,明确了各村张贴责任人,张贴位置和张贴数量。
并由各村支书,村长协助各包村干部进行张贴。
三是监管到位,9月18日,我乡组织专门人员选取了各村主街道10户,背街小巷10户对张贴率进行了调查。
并对全乡24个行政村依次排名。
经过调查,我乡监督卡张贴情况各县市区农监办:为进一步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充分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根据省豫农监[20XX年]1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工作的重要性。
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作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五项制度”之一,长期以来,在制止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加强群众监督,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监督卡制度在各县市区执行较好,但仍有部分地方存在监督卡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个别乡镇的基层党委、政府不愿意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政策,把监督卡棚架在村;少数基层干部怕农民了解减负惠农政策后,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刻意不向那些可能反映问题的农户发放监督卡。
这些问题的存在,关键在于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不够和农监部门监管不力。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鲁办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8]7号2008年6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1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强“三农”工作、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和发展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推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效地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这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了农村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一直高度重视,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印发一个文件、开展一次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断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全省农民负担信访案件从占信访总量的1/3减少到5%以下,连续7年没有发生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进一步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奔康致富的积极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3.07.22•【文号】•【施行日期】1993.07.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
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
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一)取消37项: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地管理局);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3、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14、农村教育集资,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号]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本市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农民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提取资金费用,要求提供劳务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村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是农民的合法负担。
承担合法负担是农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交和拖欠。
除前款规定之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其他任务财力、物力、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第四条农民直接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总额(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标准,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总额的40%。
第五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经济收入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07.23•【文号】国办发[1992]42号•【施行日期】1992.07.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992年7月23日发布,国办发〔1992〕42号)农民负担过重,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近年来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九九一年底,国务院又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目前,部分地区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势头有所遏制,但相当一部分地区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随意向农民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近来,农民因负担过重问题的来信来方明显增加。
从全国情况看,农民总的负担水平大大超过政策规定的界限,并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
当前,改革开放已进入一个的阶段。
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努力实现本世纪未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保护和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要坚决贯彻落实《条例》,扎扎实实地把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做好,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农村经济和改革事业的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现结合当前农民负担情况和《条例》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对本地区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同时,要依照《条例》,强化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能,健全监督体系,充实管理力量,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一政令,完善立法。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4]07号
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4]07号)《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3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3月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简称规章,下同)的规定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同时,享有下列权益:(一)有权拒绝摊派、强制性集资、非法收费和罚款等其他负担;(二)有权自行决定参加或不参加保险,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有价证券,订阅或不订阅报刊杂志和书籍;(四)有权自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组织或公民提供的技术、劳务、信息等经济活动中各类有偿服务;(五)有权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非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三条福建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一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办发201222号文件明确指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对农民负担监管的总体要求;这段话怎么理解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农民负担包括什么其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怎么搞其三、农民负担监管的目标是什么其一、农民负担包括什么文件要求“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说明我们讲的农民负担是广义的农民负担,就是包括农民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不能低于居民的待遇,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农民要得到民主的权利,在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农民权益要得到维护;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在农村公共服务上,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上要享受到公共财政的服务、民主决策管理的权利;其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怎么搞工作的中心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的重点是“规范涉农收费”,工作的手段是“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还要“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其三、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目标是什么文件指出“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二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慨括起来其实是三项,即给予农民的要监督好,收取农民的要监控好,农民办自己的事涉及筹资筹劳要引导好;具体说就是六个任务:①加强对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落实到位;②加强对涉农收费部门和涉农收费项目的监督,推进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管理;③加强对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的治理,防止农民负担向村级组织转移;④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集资摊派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⑤加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督,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规范化建设;⑥继续开展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促进全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农民负担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的大问题,可以说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天大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说第一、我们这个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农民是我们的立国之基;第二、我们的党是靠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才建立起新中国的,农民是立党之基;第三、我们的民族复兴、全面小康必须是农民都复兴和小康了才能算数的复兴和小康,农民是工作之基;现在城乡差别巨大,必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仅是少拿还是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是赢得还是丧失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是维护还是动摇基层政权的问题,减轻农民负担事关大局,事关全局,影响大,意义大;在工作制度设计上,概况为15项制度:⑴“一把手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就是要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及时调整和充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都应纳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减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对涉及惠农政策和涉农收费的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⑵“审核制”和“会签制”;这是针对涉负文件出台提出的两项制度;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时,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报审,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会签发出才算有效;⑶“公示制”;所有涉农收费和价格要进行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各惠农补贴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⑷“备案制”;切实落实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各惠农补贴要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补贴信息,并报同级减负、纠风部门备案,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⑸“限额制”;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积极推行党报党刊在限额内由财政出资征订,非党报党刊征订实行“谁订阅,谁出钱”的做法;⑹“一卡通”制;积极推广惠农补贴“一卡通”制,经常性、固定性的惠农补贴项目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⑺“项目审核制”;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⑻“监督卡制”;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各地要认真填写、及时发放农民负担政策告知书,标明举报电话,做到每户一卡,便于农民监督和反映问题;⑼信访接处制;要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对每件涉负信访,都要进行登记,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继续实行农民负担来信来访“首问责任制”,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坚决整改到位;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实行报告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⑽专项审计制;对所有强农惠农富农政策项目资金和涉农收费,部门都要进行自查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对转移资金的拨付使用、“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部门涉农收费情况,特别是有群众举报的减负部门还要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做到经常化、制度化;⑾重点监控制;对于问题比较突出的镇街道,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治理;对当地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减负惠农政策的,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⒀“一票否决”制;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
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12年修正本)
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吉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民负担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所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并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是农民应尽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
除前款外,任何组织和个人违背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要求其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或依法提起诉讼。
1 第五条农民负担的管理,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实行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坚持定项限额、定向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教育农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审计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承担数额及使用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物价、计划、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八条村提留、乡统筹费是指农民依法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公共积累和各项公益事业费。
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暂行办法
第三章 农民负担的各项费用的提取
第九条 集体提留主要按经济收入分摊,也可按地亩或劳力分摊。乡统筹费按不同产业负担。集体提留和统筹费,全年统算统收,可分夏秋两季提取。严禁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时硬性扣取。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农民购买有价证券、订阅书籍报刊,不得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给农民的各种补贴、预付款、专项投资款、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优惠物资及返还的减免税费,不得强行让农民贷款,变相增加农民负担。
第二十条 需要在乡、村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的部门,其经费开支由该部门承担,不得向农民转嫁负担。
第五章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所在பைடு நூலகம்部门主管。省由农业厅主管。
第十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三)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管理费一般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以内,用于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享受定额补助的村干部人数,每个行政村不得超过三至五职。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义务工,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五至十个标准工。确需增加时,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治安巡逻等。
对收入水平在本单位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人均纯收入二百元以下的特殊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评定,村集体提留可予减免。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吉政发[2000]28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00〕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2000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含社)提留、乡(包括镇)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村组干部报酬;修建费;管理费。
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补贴;敬老院补贴。
劳务包括: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二、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严格实行定项限额制度,并从2000年起实行一定3年不变。
3年内统筹提留提取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减。
在制定预算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逐项测算。
其中乡统筹费占统筹提留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定乡统筹费比例,也不得进行县级(含县级)以上专项统筹。
三、村提留、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户按其承包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其他各类承包经营户、多种经营专业户、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具体承担标准,由乡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皖发〔1986〕31号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正文:----------------------------------------------------------------------------------------------------------------------------------------------------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30日皖发〔1986〕31号)我省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日益改善。
但是,应当看到,多数农民家底还很薄,有些农户尚未脱贫,需要继续休养生息。
现在,不少地方农民负担仍然较重,乱派款、乱收费的现象还没有完全制止,不利于调动群众进一步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精神,特作如下规定:一、坚持合理负担1、农民的合理负担,限于依法纳税和按章交纳费用、集体提留、公共事业经费三类。
2、在农村从事各业生产和经营的农民、集镇居民、各类经济联合体、乡镇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在当地享有公共生产建设和福利事业的利益,有以工以商补农义务,均应合理分摊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经费的有关费用。
3、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定项限额提出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再经民主评议,合理分摊。
收入高的单位、户或个人,适当多负担一些;收入低的少负担一些。
贫困户应酌情减免。
分摊到农户的部分,以乡或村为单位计算,坚决控制在农户全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三以内,并应一年一次订入分户合同,中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追加。
4、各项集体提留和公共事业经费的筹集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向农村添加额外的、不合理的负担。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模板】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负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除税金和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向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筹集、提取的各种费用和要求提供的劳务。
第三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属于摊派,一律予以禁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向农户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凡向农民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劳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登记。
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和劳务或不按规定登记的,持卡人有权拒绝。
第二章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管理第六条农民每年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镇统筹费,以乡镇为单位,以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数字为依据,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镇统筹费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第七条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第八条乡镇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五保户供养不在村提留列支的,应在乡镇统筹费列支。
第九条村提留,由经济联合社每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本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2]38号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2]38号2002年7月2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实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和《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执行国家农村税收政策。
各地要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取消屠宰税,取消乡统筹费,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各县(市)新的农业税税率不得超过7%,贫困县农业税税率适当降低,随农业税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其比例不得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确保以县(市)为单位农民负担总体减负水平达到《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
各县(市)要严格执行省定的农业税计税主粮单价和经省批准的农业税税率和常年产量。
农业税征缴方式继续实行折征代金或“实物送交、货币结算”的方式,经省政府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一律不得提前征收。
农业税减免指标必须落实到户,认真兑现并向群众公布。
农业特产税要做到据实征收,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
坚决纠正靠行政命令下达农业特产品生产计划,并按计划数或田亩、人头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做法。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发布日期:2000-4-26执行日期:2000-6-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依法承担的村提留、乡(含镇,下同)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务)及法定的其他费用。
承担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农民负担实行预决算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和监督卡制度。
凡依法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要求农民提供的劳务,应当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算方案为依据,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按卡收取和派工,并及时如实登记。
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登记入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格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乡人民政府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免费发放到农户。
印制费由乡人民政府负担。
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之前不得向农民收取当年的费用、要求农民承担当年的劳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物价、监察、法制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专项审计、监督管理;(三)审核、会签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四)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五)受理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检举、控告。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号]
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4月26日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应尽的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依法承担的村提留、乡(含镇,下同)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劳务)及法定的其他费用。
承担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农民负担实行预决算制度、专项审计制度和监督卡制度。
凡依法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要求农民提供的劳务,应当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预算方案为依据,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按卡收取和派工,并及时如实登记。
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登记入卡。
农民负担监督卡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格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乡人民政府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免费发放到农户。
印制费由乡人民政府负担。
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农户之前不得向农民收取当年的费用、要求农民承担当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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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汇编--------------------------------------------------------------------------------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取“—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集资金。
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议事范围。
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确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资金,偿还村组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
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
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
“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
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
无正当理由,农户不得拒交。
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予减免。
5、管理与监督。
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并实行专帐管理。
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
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
县市区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从2005年起,我市涉农补贴(含补助)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围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通知》(常政办明电[2007]61号)文件规定,凡涉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各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围。
3、补贴“一卡通”“一卡通”是指给每一个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户办理一个“涉农补贴专用存折”。
凡农户享受的多种财政补贴都通过这个专用存折发放,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
具体来说是以第一次发放涉农补贴的存折为基础,以后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款一律打入此折。
享受补贴对象凭专用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支取。
此折由农户自己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不得销户。
发放给农民的专用存折免收工本费,存折遗失补办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农户获知信息化补贴发放情况的途径在专用存折到户,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打入农户存折后,为保证农户及时知晓,各乡镇建立了告示制度。
乡镇财政所将及时发放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数额和打入存折的时间,农户可以随时支取。
5、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纪律和要求在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中,要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抵扣税费、不准由乡镇、村干部代领、不准拖欠不发、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因工作失误引发涉稳问题。
6.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项目及标准(1)早、中、晚稻良种补贴政策依据:湘财农指[2008]1号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2003年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15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2)种粮直接补贴政策依据:湘财建[2005]16号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一季以上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的,享受种粮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13.5元。
补贴发放时间:8月底前发放完毕。
(3)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补贴对象:因成品油等农资价格提高,对种粮农民给予的综合直补。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按71.9元给予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与粮食直补同步发放。
(4)油菜良种补贴政策依据:湘农业联[2007]316号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49号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按核定面积以每亩3.5元标准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湘财农[2008]20号。
补助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粮食300斤折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现金20元。
按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补助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每年在秋季经验收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
(7)五号病扑杀补助政策依据:湘财农[2001]57号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造成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受五号病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0元/头、牛1400元/头、羊300元/只(均指成品畜)。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8)禽流感扑杀补助政策依据:湘财农[2004]10号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造成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受禽流感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7号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50元。
补贴标准:按区县(市)社会救助局核定的类别确定。
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补助政策依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为825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1)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6号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其它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标准。
救助发放时间:按每起发生时间发放。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双定补助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带病带伤回乡、因伤病影响生产劳动、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参战退役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抚恤对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烈士遗属、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标准:烈属农村3600元/年、城镇6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3420元/年、城镇54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农村3300元/年、城镇5100元/年。
抚恤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4)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补助对象: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助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发放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补助对象: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68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080元/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6)在乡老复员军人双定补助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回乡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①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54元/人•月;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2元/人•月;③建国后入伍127元/人•月(参加抗美援朝增发5元/人、月)。
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政策依据:湘民优发[2003]4号补助对象:实际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
补助标准:省级贫困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享受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