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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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承载着交通、市政等多种功能。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杭州市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保障畅通、修复及时的原则。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与审批因工程建设、沿街建筑物修缮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需要,单位或者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占用地点平面图、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相关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与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案、挖掘期限、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工艺以及交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主干道挖掘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次干道挖掘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支路挖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要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1.05•【字号】•【施行日期】1994.11.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8月26日陕西省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市区公路、城市街道、街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条驻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其他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

交通警察应当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文明执勤,作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二章道路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建棚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经营性活动一律不准占用车行道。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交通管理费、占道费。

第八条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设置安全防围设施和交通标志,悬挂《道路施工许可证》,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

市政道路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道路维护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道路维护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市政道路的安全畅通,提高道路维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的市政道路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街道清洁、路面修复、路灯维护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 市政道路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市政道路维护工作计划,监督和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维护工作;2. 街道办事处、维护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具体的市政道路维护工作,落实维护工作计划;3. 市政道路维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道路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道路畅通和安全。

四、安全管理1. 开展道路巡查市政道路维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道路进行巡查,发现道路上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2. 安全教育对市政道路维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3. 设备维护定期对市政道路维护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4. 应急预案制定市政道路维护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及时应对交通事故和突发情况,减少损失。

五、维护质量管理1. 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市政道路维护工作的台账,记录维护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形成完整的档案,供日后查询和分析。

2. 安全监测建立市政道路维护工作的安全监测系统,定期对维护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 绩效考核对市政道路维护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技术更新及时引进和推广新的维护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为市政道路的维护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六、监督检查市政道路维护管理部门定期对各相关单位的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确保维护工作的落实。

七、法律法规市政道路维护管理部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维护工作的管理制度,杜绝腐败行为,清廉从业。

八、违反制度处理对于违反市政道路维护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3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广场、各类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交通部门管养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单位内部的专用道路、桥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环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应当统一规划,实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与城市道路连接的自建道路,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接受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达到城市道路标准的,可以移交市政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第二章维护管理第六条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和维修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道路养护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检测和普查,确保城市道路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办法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编辑词条目录∙∙∙∙∙∙∙ 1基本信息 2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基本信息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温政发〔 2019 〕92 号颁布时间:2019-11-19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道路宽度40米及以上)、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道路管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政府、各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其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工作;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实施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城管与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市本级城市道路和跨区域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和要求,编制各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道路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包括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网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公交站台、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和道路其他配套设施等要与城市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doc

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通过一系列细节的操作做到最好。

下面就成都市市政道路管理办法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城市桥涵:桥梁、过街地下通道、涵洞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篦子等附属设施;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街头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

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经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0.07.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1999年11月5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由政府投资或移交给政府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由该工程的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容、园林、供电、通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等级标准予以安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应当纳入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综合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协调好城市发展、道路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大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特别是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下文是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盐城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道路相关规划。

市、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道路的规划,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相关规划。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2年7月15日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一)道路: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平石、隔离带、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二)道路附属设施:道路照明、安全岛等;(三)桥梁: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四)桥梁附属设施: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限速牌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场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建管、规则、公安、国土、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办法,不得侵占、损坏城市道路,或者改变其性质和功能,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城建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道路工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政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相关标准:市政道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国家环保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一)《城市绿化条例》;(二)《城市道路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三)《城市道路建设与维护质量验收规范》;(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五)《城市道路施工安全规范》;(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环境保护原则: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应当秉持“保护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新建或改建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二)对于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要求组织现场勘察、测量、监测、评估等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备案手续。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涵盖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二)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环境基础状况、环境质量预测、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三)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影响因素和影响边界。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地质勘探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调查:(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前,应当进行地质勘探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调查;(二)地质勘探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调查应当编制相应的专业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一)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过程中应当落实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二)施工现场应当划定保护区,采取隔离、罩棚、覆盖等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和废弃物排放;(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并进行定期监测并报送有关部门。

十堰城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十堰城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十堰城区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立交桥、高架桥、隧道、涵洞、排水管涵、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铭牌、限载标识牌、护栏、防撞栏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养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十堰城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计划。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所管辖城市道路的日常管养机构,负责城区主、次道路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除市管道路以外城市道路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城市道路管理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和作业车辆等,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所辖区域内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道路,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维修:(一)市政府已明确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和维修的城市道路;(二)市级财政、市城投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

第八条以下城市道路,由各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和维修:(一)市政府明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的城市道路;(二)暂未明确的辖区内其它城市道路。

第九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制定市、区道路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ppp模式、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气系统、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重、管理为本、创新为要”的原则,全面提升市政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切实负起保障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

第二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第六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机构主要包括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等。

第八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中心是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直属的机构,负责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九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评估等工作的机构,可以设立多个分站,具体监管范围由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执法检查、技术评估等能力。

第三章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市政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质量管理责任制、技术管理制度、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质量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建立质量台账,做好质量记录,及时纠正问题,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章市政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遵循相关法规,依法依规开展市政工程建设活动。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行人和车辆
的安全通行,市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首先,对于道路的
设置和规划,需要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规划和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
规划道路的布局和种类。

在城市主干道和支路的规划中,要考虑到道
路通行量、路口设置、速度限制等因素,以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其次,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对于道路施工和维护也有详细规定。

施工单位在进行道路修缮或改建时,需要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计划,
并制定完善的交通疏导方案,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对于已施工完毕的
道路,市政部门会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平整和无障碍物,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另外,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对于车辆和行人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需遵守交通信号灯和道路标志,保持车距,避
免危险超车等违规行为。

对于行人来说,要遵守人行道通行原则,不
在车辆道路上随意穿行,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分权。

总的来说,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定,目
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道路通行的顺利。

只有市政部门和市
民们共同遵守并执行这些规定,才能建设出更加安全和便利的城市交
通系统。

愿我们的城市道路管理更加完善,让每一位市民出行更加便
利和安全。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3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4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二O一O年五月四日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一)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牙、路沿、边坡、挡土墙及其附属设施;(二)隔离带、隔离栏、安全旱岛等;(三)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四)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雨水检查井、污水检查井、雨水支管道、雨水收水口、雨水管道出水口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扬州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区城市道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确定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痩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给予经费保障。

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规划、公安、交通、城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为确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划定施工现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警示标识,指示施工区域。

2. 施工现场应做好防尘、防风、防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 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并配备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并保持设备完好。

二、施工工艺管理1. 施工单位应确定合理的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稳定、安全。

2.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使用伪劣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4.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艺流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

三、人员管理1. 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保障施工进度。

2. 承包商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施工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四、机械设备管理1. 施工单位应对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

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使用说明书,并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操作。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机械设备检修,修复或淘汰出现故障或老化的设备,避免安全隐患。

五、交通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合理的交通标示和临时交通设施,确保施工现场交通秩序。

2. 施工单位应与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的施工标志、线路等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周边居民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应急措施的顺利实施。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市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设(含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除大修工程外)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城市道路的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设施、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道路路网、管位、养护基地等布局和交通组织、路网改善计划以及城市道路主要技术参数。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建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库,并按照项目成熟度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安徽省市政道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道路管理条例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实施。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市政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市政设施建设,由投资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具体审查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和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承担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资质,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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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总则 (2)二项目范围管理 (3)三项目组织管理 (3)四项目合同管理 (4)五项目采购管理 (5)六项目进度管理 (6)七项目质量管理 (7)八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8)九项目环境管理 (10)十项目成本管理 (11)十一项目资源管理 (12)十二项目信息管理 (12)十三项目风险管理 (13)十四项目沟通管理 (14)十五项目收尾管理 (14)一总则1.目的为提高本公司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市政道路建设有关方面的项目管理。

3.作用本管理办法是公司内建立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明确公司各层次和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关系,规范本公司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管理行为,考核和评价本公司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管理成果的依据。

4.依据和引用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236-20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其它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标准等。

5.实施、修订和解释由本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实施项目管理办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并负责对相关条文的解释说明,及制订关于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详细细则、流程等。

6. 其他公司关于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管理除遵循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项目范围管理1.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范围管理包括为完成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设计、施工和供应等工作;过程包括项目范围的确定、项目结构分析、项目范围控制等,项目管理公司要制定项目范围管理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并对范围的变更进行检查、分析和处置。

2.市政道路工程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部应明确界定项目的范围,提出项目范围说明文件,作为进行项目设计、计划、实施和评价的依据。

3.项目管理部严格按照项目的范围和项目分解结构文件进行项目的范围控制;跟踪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建立文档;判断工作范围有无变化,对范围的变更和影响进行分析与处理;逐层分解项目至工作单元,形成树形结构图或项目工作任务表,进行编码。

三项目组织管理1.项目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职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精干、高效、多能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有市政道路建设相关的上岗资质证书。

2.项目管理以公司派遣项目部为主要方式。

一般应由公司任命或公开招聘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代表公司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全额全过程管理。

3.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包括项目目管理部、前期及资料管理、设计管理、现场管理、造价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及综合部等。

四项目合同管理1.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实施、控制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在合同签订之前应进行合同评审,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进行的审查、认定和评价。

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招标内容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②、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备性审查;③、合同双方责任、权益和项目范围认定;④、与产品或过程有关要求的评审;⑤、合同风险评估。

2.组织管理层应监督项目经理部的合同执行行为,并监督协调各分包人的合同实施工作。

3. 项目管理部应全面收集并分析合同实施的信息,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差;定期诊断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措施,并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

4.合同变更管理应包括:变更协商、变更处理程序、变更措施及其制定和落实、与变更相关资料的修改以及结果检查等工作。

五项目采购管理1.项目采购工作应符合有关合同及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数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符合工期、安全、环境和成本管理等要求,以保证道路工程的采购的材料符合项目建设要求。

2.采购过程中要对产品供应和服务单位进行合格评定,按规定对产品或服务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或不合格品应按规定处置。

采购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应遵循下列程序:①、明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采购分工及有关责任。

②、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

③、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格产品供应或服务单位,建立名录。

④、采用招标或协商等方式实施评审工作。

⑤、签订采购合同。

⑥、运输、验证、移交采购产品或服务。

⑦、处置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要求的服务。

⑧、采购资料归档。

3.项目管理部应采用招标询价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对采购报价进行有关技术和商务的综合评审,并应制定选择、评审和重新评审的准则,评审记录应保存。

项目管理部依据项目合同、设计文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有关采购管理制度编制采购计划。

4.项目管理部对特殊产品的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采取有效措施重点监控。

对于承压产品、有毒有害产品、重要机械设备等特殊产品的采购,应要求供应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资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要求的资格证书。

5.项目采用的设备、材料应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及相应现行标准要求。

检验产品使用的计量器具,产品取样、抽验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项目进度管理1.为了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进度得到有效控制,使工程建设全面、均衡、有序进行。

项目管理部与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道路工程建设在总工期内完成。

2.项目经理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管理:1)制定进度计划。

2)进行计划交底,落实责任。

3)实施进度计划,跟踪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纠正偏差,必要时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4)编制进度报告。

3. 在本道路工程开工之前,项目管理部要求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组织现场调查,结合本合同段的地质、水文、气候、施工干扰、沿线社会关系和自然客观条件;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施工不利因素;按照合同工期的时间要求编制可行的实施性进度计划。

依据总工期要求,项目管理部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制定阶段目标;建立健全进度目标考核、奖惩制度,确保进度计划目标的实现。

4. 项目管理部各级、各部门的人员要深入工地检查进度情况;以各种形式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遇到的问题、困难,为加快工程进度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七项目质量管理1.针对市政道路工程的特点、难点,为了实现本道路工程的质量目标,项目管理部应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0》族标准的要求,建立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道路、排水、绿化、计量、实验、测量、安全等各专业工程师为组员。

2. 质量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应满足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的要求以及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产品的质量要求。

3.项目管理部通过对本道路工程的所有人、机、材及方法、环境等要素的过程管理,实现过程、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目标;同时建立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程序,对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进行控制。

4. 项目管理部的各级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人员,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全员工程质量意识,对工程质量管理要“多管、多查、多看、严处理”。

5. 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季度、月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实行“项目管理部管理、社会监督”的双向质量监管方式,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目的。

6. 项目管理部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各部工程师负责制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管理部各级管理人员要深入工地现场,对工程质量勤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处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使工程质量处于全方位的控制之中。

7. 工地现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减少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在征得项目管理部同意后对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八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1. 项目管理部应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8000 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

2.项目管理部应根据风险预防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确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相关组织。

发生和处理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在项目设计阶段应注重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应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在施工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和安排施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安全、防火、防爆和职业健康等因素。

4.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本道路工程的各个专业工程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做好分析工作,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纠正发现的违章指挥和作业行为,并及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

5.项目管理部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经济效益的关系,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观念,把安全生产视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

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多宣传教育,多检查防范,排除安全隐患。

6.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管理部要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机械、车辆、设备要严格管理,机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不签订安全责任书、不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

7.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与道路工程相关的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以及《道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九项目环境管理1. 项目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通过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估,确定管理目标及主要指标,并在道路工程各个阶段贯彻实施。

2.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建立项目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组织培训,使各级人员明确环境保护的意义和责任。

项目管理部按照分区划块原则,对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在出现环境事故时,应消除污染,并制定相应措施,防止环境二次污染;并进行节能管理,有条件时应规定能源使用指标。

3.项目管理部应通过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文明意识和素质,树立良好的形象。

同时还应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定期进行评定、考核和总结,保证本道路工程能够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强制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周边按当地有关要求设置围挡和相关的安全预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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