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金大米”事件看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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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金大米”事件看科学家的伦理责任
高杨帆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黄金大米”事件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进一步思考“黄金大米”是否安全,该不该拿儿童做实验。“黄金大米”事件暴露出目前一些科学家缺乏科研诚信和违规操作的现象,说明科学家应承担起相应的伦理责任。科学家只有承担伦理责任、才能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不断进步。我们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三方面: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未来伦理责任。 关键词:黄金大米;科学家;科研;伦理责任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70(2014)04-0023-06
收稿日期:2013-10-10
作者简介:高杨帆(1968-),男,湖北仙桃人,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湖北省科协委员,主要研究方向是科技伦理。
一、引言
2012年12月,中国食品界发生了一起“黄金
大米”事件,它入选当年中国卫生十大新闻,[1]
使得人们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讨论再次升温,同时某些科学家的违规操作行为也更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对科技伦理问题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对科技人员的伦理责任问题的研究则更晚,在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的看法上也是见仁见智。以往探讨食品安全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或是转基因技术的伦理问题。目前,科学界对某些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还存
有争议。[2]
“黄金大米”事件发生后,学者们开始关注“黄金大米”所涉及的科学家伦理责任问题的讨论。“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因色泽金黄而得名,它不同于正常大米之处在于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体增加吸收维生素A。科学家研制它是为了治疗维生素A缺乏症。2002年12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糖尿病消化道和肾病研究所批准了汤光文主持的“儿童植物类胡萝卜素维生素A当量研究”项目,荫士安是该项目申请的成员之一。项目内容是研究菠菜、金水稻即“黄金大米”和β-胡萝卜素胶囊中的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吸收和转化成维生素A的效率,探索预防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的途径。2003年11月,浙江省医科院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了美国NIH项目的伦理审查。2008年,该项目被转移至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场,与荫士安在该地开展的国内项目“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
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合并进行。但是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再次申请伦理审查,王茵根据荫士安提供的材料,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章以浙江省医科院的名义向汤光文出具了英文版“2003年的
伦理审查结果仍然有效”的证明。[3]
为开展国内的研究项目,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与湖南省疾控中心签订了课题合作协议书,试点设在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随后,浙江省医科院与湖南省衡南县疾控中心签订了课题现场试验合作协议书,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实验将用转基因大米或“黄金大米”进行实验。2008年5月20日至6月23日,含“黄金大米”实验组的试验在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实施。2008年5月29日“黄金大米”米饭是汤光文在美国烹调的,但是没有按规定向国内相关机构申报就将其携带入境。在学生家长和监护人知情通报会上,他们没有告知受试者家长和监护人试验将使用一种转基因大米,现场发放的知情同意书也并不完整,仅发放了最后一页。
很显然,“黄金大米”事件中科学家应当承担伦理责任。一般而言,责任往往与一定的职位相关联,指做好分内的事并承担相应的社会后果。伦理责任被认为是一种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等作为评判准则
的一种社会责任。[4]
伦理责任又是一种“元责任或元任务责任”,对“元责任”的理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初始责任,由角色和岗位先赋的某种义务;二是核心责任,即在诸多原初责任中找到起核心作用的责任;三是与行为后果相联系的应该负的主要责
2014年4月 第33卷第4期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ofLuoyangNormalUniversity
Apr.,2014
Vol.33No.4
任。[5]
程现昆认为对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主要是指,从造福人类这一科学的最高目标出发来控制某些科学研究项目和干预科技成果的应用。[6]85与此类似,曹南燕认为,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关注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7]任爱玲认为,关注科学的社会后果并引导人们获取一种更具价值合理性的生存方式是科学家的伦理责任。[8]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上面所提到的关注科技所造成的科技后果旨在造福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应包括其职业伦理道德规范。综合上述伦理责任的观点,我们认为科学家的伦理责任包括三个方面:职业伦理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和未来伦理责任。职业伦理责任基于当代社会绝大多数科学家把科学研究作为谋生的职业而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伦理责任基于科学家实验活动的社会影响深远而应承担的对社会负责的伦理责任,未来伦理责任基于科学家的活动后果往往是在未来才能体现出来而为此科学家应当承担为人类未来负责的伦理责任。
二、“黄金大米”事件中的伦理问题争论
(一)“黄金大米”是否安全
“黄金大米”是一种转基因大米,因此对其安全性的探讨也就落脚到了转基因食品甚至于转基因技术是否安全的问题上。转基因技术是一种有风险的技术,其应用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美国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生产最多的国家,是转基因作物的坚定支持者,但是截止到2012年7月31日,美国只批准了一种转基因大米,其批准前提是该产品权利人向美国农业部清楚表明无计划上市。欧盟通过的严限甚至禁止转基因大米进口的法规已经生效。2009年年底,中国农业部向华中农业大学研制的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了安全许可证书。“在转基因农产品商业化的路途上,安全许可的获得曾被誉为最难突破的一环。因此,中国或将因此成为第一个实现转基因水稻商业化的国家。”[9]可见,在主粮的转基因商业化上各国都非常谨慎。
各国之所以都如此谨慎,原因在于转基因食品具有未知的风险,通常认为转基因食品具有过敏性和毒性以及导致营养品质改变的问题。也有人认为,转基因作物一般可解决抗虫、抗病、抗除草剂等问题,可以使农业生产更加方便高效、减少农药使用,但路透社和枟纽约时报枠等的调查报告却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国外一家研究公司已经在实验室证明了转基因玉米会杀死雄性的精子导致不育。目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的安全性研究都是短期的,无法有效评估人类几十年或者多少代进食转基因食品的风险,科学家不能完全预知对生物进行转基因改造有可能导致何种突变或危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不安全。
“黄金大米”与一般转基因食品不同的地方是它含有维生素A,因而可以通过食用“黄金大米”来解决维生素A的缺乏症。而一些行家说,为了提供维生素A而搞转基因“金色大米”,其实得不偿失或弊大于利,因为摄取过多的维生素A会导致疾病甚至影响生育,譬如造成孩子出生缺陷或畸形。而且,以大米作载物,对消化吸收维生素A来说不见得有利,有利于消化吸收维生素A的是脂肪类食品。德国枟黄金谎言:黄金大米项目枠中说道,“其他已经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广泛分布的维生素A补充剂或强化维生素A的食物,保证维生素A缺乏症的控制更具有针对性和成本效益的替代”[10],该评论同时称“黄金大米”其实是一个“黄金谎言”。
(二)是否该拿儿童做实验
在“黄金大米”事件中,实验对象是湖南一所小学的学生,事件一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一些环保组织认为用中国儿童作为转基因大米的实验对象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此表示强烈谴责。科学松鼠会的一篇文章辩驳道:“用儿童做临床实验,在医学健康领域是很平常的事情。在美国临床实验数据库里,用‘孩子’作为实验对象进行检索,会返回近三万项研究。就黄金大米而言,安全性的评估已经通过,但它是不是能够如期地解决维生素A缺乏的问题依然需要验证。在成人中已经有过实验,而要知道在儿童中是否有同样的转化率,就只能在儿童身上来进行验证。各种针对儿童的疫苗、药物,也都需要用儿童来进行临床验证,才能够推广使用。”我们认为,科学松鼠会的这名作者可能误解了绿色和平组织的意思,绿色和平组织的质疑在于“黄金大米”的安全性有待评估,因而不能随意拿儿童来做实验,并不是说任何实验都不能让儿童作为被试者。对绿色和平组织这类的质疑,德国学者披露,“黄金大米”问世以来,只做过五个成人和几十个中国儿童的食用试验,两种试验的目标都是转基因成分吸收,而不是“安全性的评估”,“黄金大米”权利人并不否认这个披露。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相关工业指南上说,进
・42・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