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笔背对背信用证业务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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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合作及金融创新在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运用

-------案例分析

王田秧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两个独立的案例分析,探究深圳银行如何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理和资金优势,在控制风险、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同时,进行国际结算业务金融创新,为深圳金融同行提供可借鉴可讨论的具体方案。

深圳拥有国有或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类中资金融机构十八家,外资银行在深圳的机构也达到近三十家。与香港和国外相比,深圳的银行数目虽然还远远不够庞大,但在中国,就银行种类和个数来看,深圳已是名列前茅的城市之一。虽然深圳的经济大环境优良,但面对众多银行的激烈竞争,每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得不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地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进行金融创新。下面两个案例从国际结算业务这个“点”出发,从最普通的结算业务操作谈起,揭示在深港合作条件下,金融创新的内容和思路,这或许对深圳金融同业有所借鉴。

案例一

深圳由于毗邻香港,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有其绝对的优势,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迅速(见表1),已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在贸易结构中,深圳的特点是加工贸易占绝大多数,但近几年一般贸易和转口贸易亦有一定的增长。香港一直以来,尤其是对中国大陆来说,是重要的转口贸易地之一,中国大陆特别是深圳地区的许多进出口业务是经过香港来完成的。深圳也在利用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叙做转口贸易,案例一讲述的正是一笔成功的银企共同合作完成的转口贸易业务。

深圳市历年外贸进出口总额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深圳市2000年~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转口贸易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蕴藏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且货物一般不进中国大陆,从识别贸易的真实背景到控制整个贸易过程,都有一定的难度。银行在为叙做转口贸易客户提供国际结算方式和贸易融资服务时,如何既控制风险,又获取收益,就要看每家银行在控制贸易融资风险方面的具体能力。

转口贸易的一个重要结算方式就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作为信用证业务的一个品种,其概念是指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证为担保或附属担保来开立的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另一份跟单信用证(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中的受益人作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深圳S银行一客户A从新加坡United overseas chinese banking limited singapore收到一出口来证,出口货物为轴承,金额为日元34,646,462.,该货物的供货贸易商为香港某客户B(实际供应商为日本某客户),客户A需以出口来

证为担保,开出同样货物、同样条款但金额小于来证的信用证,从香港进口轴承(货物从日本装船至上海)再出口该货物至新加坡。下面我们来具体观察一下,针对此笔复杂的贸易情况,深圳S银行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

S银行首先对新加坡出口来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该证为不可撤销、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全套开证行指定人抬头提单,货权已转让给开证行。就此S银行揭示出以下风险点:

1、由于该国际贸易较为复杂,涉及四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大陆、香港、日本、新加坡)及多名贸易关系人,要经过货物流转、单据流转和资金流转不同环节,贸易过程控制有一定的难度,因而银行叙做该项贸易融资业务风险较大。

2、深圳S银行开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后,若收到的单据未发现不符点,深圳S银行须对外承兑。在S银行对外承兑后,若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未能按时出货或所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导致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无法正常收汇,深圳S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这是深圳S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

3、若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按时开出,而香港第二受益人B客户如果受日本供货商牵制,无法按时供货,申请做延期修改时,必须先确保第一位出口信用证做延期修改,否则会同样出现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无法按时装货、交单,导致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无法按时收汇,进而影响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对外付汇资金来源。

根据以上风险点,深圳S银行在充分考察客户A资信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以证换证”这个崭新的贸易融资概念,即银行通过贸易过程控制,以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为保证凭据,开立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用于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或成品,然后银行监控客户安排加工出口或不加工的再出口,待货物出口收汇后,用于对外支付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款项。就此深圳S银行重点从信用证条款设计和进出口贸易全过程控制进行风险防范。

根据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条款,S银行对开出的第二位进口信用证,从技术角度,提出以下条款要求:

1、第二位进口信用证装期、效期应比第一位出口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及效期提前,以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深圳受益人A客户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单。

2、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金额应小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两者之差即是深圳第一受益人A客户的利润。

3、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应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期限相匹配,以保证深圳S银行在第一位出口信用证收汇后,再进行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汇。

4、由于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货物来源为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进口货物,为真正控制进口货物货权,以保证出口货物货源,需将第二位进口信用证海运提单做成以深圳S银行为指定抬头人即To order of shenzhen S bank。在这种情况下,进口货物只有经过S银行背书后才能转让。

5、为保证进口货物的安全,将价格条款定为CIF,即要求香港第二受益人B 客户负责对货物的运输及保险。

6、信用证类型选择为迟期付款信用证(available with issuing bank by defer payment),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为开证行——深圳S银行的利益。

除了精心设计信用证条款外,深圳S银行同时提出对贸易过程的控制措施:

1、深入了解客户A从事该行业的时间长短,以及与香港客户、新加坡客户、日本客户的交易往来记录。

2、因第二位进口信用证的付汇来源为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收汇款项,为保证第一位出口信用证的正常收汇,深圳S银行指派个人素质较高的客户经理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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