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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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第十二次修改稿)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结合杭州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2)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总人口为准。

1、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设计费的40%计费。

2、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3、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4、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原则上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先期做过概念规划评估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2、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标准为:25万元/每个。

3、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费。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5、两年内修编,按计费标准的50%计费;两至五年内的修编,按80%计费;五年以上的修编按100%计费。

6、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建法[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选址原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标准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试⾏)1 总则1.1⽬的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作,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和实施⽔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范围本省⾏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适⽤本导则。

其它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

1.3内容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尽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作,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的编制应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地规划与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在合理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进⾏。

控规图集的编制⼯作要体现与总体规划的深化相接合,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相结合,与规划电⼦信息资料库建设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与阳光规划市民参与相结合。

2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2.1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

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地范围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但不得超过中⼼城区规划区范围。

2.2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原则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地布局结构、⾏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

旧城中⼼区每个单元的规模⼀般宜控制在2KM2-4KM2,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般宜控制在3KM2-9KM2。

2.3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组织⼯作控规编制单元由城乡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10.20•【文号】国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10.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杭州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是浙江省省会,东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数字经济创新中心和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先进制造业基地、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国际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杭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4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6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693.5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47.9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32.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与上海、南京、合肥等城市的协同联动发展,唱好杭甬“双城记”,加强杭州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随着“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我省进入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城乡建设正沿着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方向迈进。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管理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

城乡规划工作具有很强的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必须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

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

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

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浙江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成果数据汇交要求

浙江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成果数据汇交要求

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成果数据汇交要求2021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成果内容要求 (1)3 成果组织要求 (11)4 其他要求 (13)5 数据质量检查 (13)范围本汇交要求规定了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数据成果的成果提交要求、成果组织要求、数据质量检查要求等。

本汇交要求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数据成果的检查和汇交。

成果内容要求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数据成果汇交材料应包括电子成果数据1份。

电子成果数据包括:全套城镇开发边界成果、数据库成果。

1.1 全套城镇开发边界成果要求浙江省城镇开发边界数据成果包括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和表格文件。

成果文件类型主要为栅格、文档、表格等。

报省审批的全套城镇开发边界成果应符合浙自然资源厅函〔2021〕14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划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

1.1.1栅格文件图形文件采用JPG文件格式,分辨率要求在300ppi以上。

栅格文件名称按照“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序号+图件名称.jpg”的规则命名。

其中,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序号为2位数字码,不足2位前面补0。

栅格文件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城镇建设适宜性评价结论图、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图、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图。

1.1.2文档文件文本文件应包含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件,请示件中应有“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清晰美观。

文档文件名称按照“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文件名称.pdf”的规则命名。

其中,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

文本文件命名示例为:“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pdf”、“行政区代码+行政区名称+请示件.pdf”。

1.1.3表格文件成果中各类原始表格包括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统计表、城镇开发边界及各分区面积表、近期重点建设项目表、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拟补充方案表,采用xls文件格式,排版格式与打印稿相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浙科发高〔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 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浙土资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省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的规定(试行)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 〕121 号)要求,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查报批作如下规定:一、报批条件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周转指标;2、拟安排建设地块的用地规模不超过下达的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或周转指标;3、拟安排建设地块必须符合城市(镇)、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已完成立项和规划设计,落实项目资金;5、拟安排建设地块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已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等批前征地程序,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安置措施;6、拟安排建设地块不涉及违法用地。

二、审查报批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呈报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方案、土地征收方案),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19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修建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

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一、审查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规划环评内容的完整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促进规划环评编制质量不断提高。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36号);(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十)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十一)国家和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三、适用范围(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环评(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发〔2004〕98号的规定执行)的审查;(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简称“省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在新建、改造时,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产业园区升级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时,其开发建设规划环评的审查;(三)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重新或补充编制的规划环评的审查;(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规划实施后的规划跟踪环评,以及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省级产业园区规划跟踪环评的审查。

三区三线的划定方法及技术路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_20190711_

三区三线的划定方法及技术路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_20190711_

‚三区三线‛的划定方法及技术路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主讲人:张冬单位:陕西丝路城市发展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时间:2019年5月01背景问题02概念、原则、区别2.1‚三区三线概念界定2.2划定原则2.3区与线的区别03三线的特征3.1生态保护红线3.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3.3城镇开发边界04三类空间的划分4.1总体要求4.2划分方法及技术流程4.3空间规划底图编制4.4空间开发评价4.5三类空间划分与确认05三线的划分5.1生态保护红线5.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5.3城镇开发边界06三区三线空间管控CONTENTS目录01背景问题我国自然资源部成立并负责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监督,宣告了我国的规划改革已经确立了编制统领式的空间规划、重构空间规划体系的路径。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要求‚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简称‘三区三线’)‛,可以看出,经过了多地差异化的试点探索后,‚三区三线‛的划定成为空间规划的基本要求。

‚三区三线‛作为空间规划中进行自上而下刚性传导、统一管控的核心政策工具,在空间规划编制的探索阶段缺乏统一的概念、划定方法和管制措施。

比如广东省和浙江省在空间规划实践中界定的生态空间是包括农用地在内的广义的生态空间,而安徽省和宁夏界定的生态空间则是不包括农业生产和生活用地的狭义的生态空间。

控制线空间关系示意图(《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控制线空间关系示意图《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市县规划改革创新,整合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力量,不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组织编制了《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技术规范与编制导则(试行)》。

02概念、原则、区别⏹“三区三线”概念界定⏹划定原则⏹区与线的区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市委办发〔2009〕79号

(通知)市委办发〔2009〕79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5月13日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

第三条城市综合体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集约高效、彰显特色,有序推进、注重品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条城市综合体应当编制概念性规划。

概念性规划由相关区政府或做地主体组织编制。

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中,应当有环境影响评价篇章。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应面向国内外招标,引进国内外著名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相关设计。

第六条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地域的测绘成果、规划成果、地下管网、国防信息等项目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七条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复;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城市综合体概念性规划(城市设计),由市规划局会同所在区政府组织审查、区规划分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指标管理第八条城市综合体建筑容量和规划指标等管理,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中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应体现区域协调、功能复合、混合使用、集约高效的原则,各类性质用地的范围可不单独划分,但应明确各类性质建筑的面积比例。

(整理)《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整理)《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二零一一年六月项目名称:《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局项目编号:2009-ZL-026编制单位: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技术指导人:黄瑚、章建明项目审定人:刘长岐项目审核人:吴为项目负责人:郭雪斌项目参与人:张楠楠、应联行、王向阳目录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 (1)一、总则 (1)二、总体规划 (1)三、分区规划 (2)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3)五、详细规划 (4)六、专业(专项)规划 (7)七风景区规划 (14)八、概念规划 (15)九、城市设计 (16)十、选址论证报告 (16)十一、规划实施评估 (17)十二、研究类规划 (17)十三、规划成果汇编 (17)《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补充条款: (21)一、中心镇、中心村规划 (21)二、市政、交通模型分析及应用 (22)三、杭州市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规划人口数据 (22)四、杭州市市级以上需强制性控制的市政、交通设施,在控规编制中无需进行用地功能、指标调整用地的计费标准 (23)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本“指导标准”依据2004年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并结合杭州市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杭州市规划局下达直接委托的规划编制任务可按此标准执行;招投标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应标单位可参考本标准合理报价。

第三条执行本“指导标准”的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有关深度及质量要求。

第四条本“指导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由杭州市规划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第五条本“指导标准”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总体规划第六条市、县(市)域总体规划按0.7万元/万人标准计费。

注:(1)市域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分开编制;(2)县(市)域总体规划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不再单独编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02
•【字号】浙政办发〔2013〕101号
•【施行日期】2013.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
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10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保留的96项和下放的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保留和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规范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责任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管
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附件
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

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1.总则 (4)1.1 目标依据 (4)1.2 适用范围 (4)1.3 编制原则 (4)2.编制内容 (5)2.1 成果构成 (5)2.2 规划内容要求 (5)2.3 规划图纸要求 (13)3.成果格式 (17)3.1 纸质成果格式 (17)3.2 电子成果格式 (19)4.附表 (21)附表 4.1 规划指标体系表 (21)附表 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 (23)附表 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 (24)附表 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5)附录 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7)附录 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9)附录 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 (31)1.总则1.1 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

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1.3 编制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

2.编制内容2.1 成果构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

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计设[1987]2410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计设[1987]2410号

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1987年12月19日计设<1987>24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建委:根据我委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计设<1983>102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我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86)城规字第485号《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法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精神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编制了《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

经审查,同意颁发,从1988年1月1日起试行。

198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仅适用于承担国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收费。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事业费和收费范围的管理,重申(86)城规字第485号文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事业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掌握,用作下达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没有前期费用来源的详细规划等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费。

不足时,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补助解决。

新建工矿区和其它委托的规划设计任务,其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支付”。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诉我委设计管理局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规划局。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一、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详细规划设计、风景区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模型制作等的收费定额。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次、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市、县(市)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正文:---------------------------------------------------------------------------------------------------------------------------------------------------- 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001-199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绿化美化、沿街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街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50-1988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总则3.1、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3.2、城市街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街容卫生与秩序4.1、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4.2、行车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车行分流。

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台政办函〔2017〕83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3日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试点工作方案城市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规划,是城市发展的总纲、建设的蓝图和管理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199号)的要求,谋划城市中长期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落实“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国家战略、省委“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战略和市委建设“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核心地位,按照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改革的工作思路,超前谋划台州新一轮发展,探索新常态背景下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台州路径。

二、工作目标通过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以“统筹规划”和“规划统筹”为原则,把握好战略定位、空间格局和要素配置,坚持城乡统筹,落实“多规合一”;强化规划引领,推进绿色发展;明晰规划事权,突出审批重点;使城市总体规划成为统筹各类发展空间需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平台,真正成为城市党委政府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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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标准(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用文档目录1.总则 (4)1.1目标依据 (4)1.2适用范围 (4)1.3编制原则 (4)2.编制内容 (5)2.1成果构成 (5)2.2规划内容要求 (5)2.3规划图纸要求 (13)3.成果格式 (17)3.1纸质成果格式 (17)3.2电子成果格式 (19)4.附表 (21)附表4.1 规划指标体系表 (21)附表4.2 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 (23)附表4.3 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 (24)附表4.4 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5)附录1: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7).实用文档附录2:县(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图纸参考目录 (29)附录3: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CAD成果制图标准 (31).实用文档1.总则1.1目标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总体规划改革和全省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成果格式,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订本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县(市)域总体规划。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成果入库工作。

由国务院审批的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

1.3编制原则城市总体规划是全局性、综合性规划,在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要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实现强制性内容分类分级管控和刚性传递,并加强公众参与。

.实用文档2.编制内容2.1成果构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条文说明、规划图纸和附件。

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文件;条文说明是对规划文本条文的解释和使用说明;附件主要包括:规划编制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题研究和技术论证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其他需要向审批机关呈报的文件和情况说明。

2.2规划内容要求2.2.1现状和规划基础全面分析和评价现状生态环境状况、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等重大问题,以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2.2.2规划期限城市总体规划近期期限宜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衔接,远期期限原则上为20年,本轮城市总体规划远期期限为2035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

2.2.3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市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市辖区行政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与中心城区范围重合的城市可将两个层次规划内容合并。

县(市)域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县(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实用文档其中,城市规划区宜为县(市)域行政范围。

2.2.4发展战略和目标凝聚全社会发展共识,形成与“两个一百年”目标相衔接的城市发展愿景。

(1)战略定位:落实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结合本城市特点,确定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城市性质、城市职能,县(市)域总体规划应明确县(市)域的整体发展定位。

(2)发展目标:围绕战略定位,明确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宜居环境建设等规划目标及相应指标体系,做到具体指标可分解、可落实、可评估。

指标体系可参考附表“4.1规划指标体系表”。

(3)发展规模: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水、土地等资源环境综合承载力为硬约束,预测规划期内设区市市域城乡人口规模及与其匹配的建设用地规模,明确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内规划城乡人口、城镇人口、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中心城区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应细化制定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中心城区内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生态绿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用地统计表具体参照“附表4.2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用地统计表”、“附表4.3中心城区、镇城乡建设用地汇总表”、“附表4.4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5空间格局和功能布局(1)区域协调:衔接落实跨区域协调要求,提出与周边行政区域在资源环境利用与保护、空间发展布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实用文档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协调重点。

(2)空间格局:设区市市域和县(市)域应提出城镇化目标和策略,明确城镇体系结构,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区内各镇功能定位、发展规模、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等规划布局要点,明确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布局及建设标准。

应按照全域规划、陆海统筹要求,协调衔接各类控制线,整合划定生态控制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国土开发强度;科学划定生态、农业、城镇三类空间,确定相应规模、比例以及管控要求;控制生态廊道,厘清山水林田湖与城市关系,延续历史文脉,展现特色风貌,形成全域理想空间格局。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应明确城镇建设用地比重,加强城镇结构形态控制;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应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以及其他生态、农业空间,并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以及项目负面清单;城镇开发边界宜与生态控制线重合划定。

控制线划定可参考“附表4.5控制线要素构成表”。

(3)城乡用地布局:确定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城乡空间规划结构和用地布局,镇建设用地可采用镇建设用地(H12)或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大类表达;明确城市、镇开发边界外城乡统筹、村庄建设和线性工程的规划要求。

(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发展方向、空间结构、功能布局;明确分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研究城市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明确旧城更新范围、目标和策略。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实用文档空间布局可适当简化用地分类表达,提出分区规划指引。

2.2.6要素配置和支撑系统统筹全域资源要素配置,强化对专项规划指导作用。

根据城市在区域发展战略中承担的特色职能和自身特色,可有针对性地增加其他要素配置的规划内容。

(1)综合交通:设区市市域应提出交通发展目标、策略,确定市域综合交通体系,明确综合交通设施(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市域轨道和主要综合交通枢纽等)的功能、等级、布局,以及交通廊道控制要求。

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突出城乡一体化要求,深化区内城乡交通线网、各类交通设施与枢纽布局。

中心城区应提出路网密度、公交出行比例等城市交通发展指标,统筹城市对外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设施,提出城市交通发展策略;确定客运枢纽的布局、功能与用地控制,确定货运枢纽布局及物流系统规划;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快速公交的发展目标、场站、廊道布局以及用地控制要求;确定城市道路系统,提出快速路、主次干路的等级、功能、走向、红线和交叉口控制,以及支路的规划要求;提出停车场布局原则,明确停车分区,停车换乘等公共停车设施的布局、规模等控制要求;提出城市慢行系统(步行、自行车等)规划原则和指引;提出公共加油加气站及充电设施的布局要求。

(2)历史文化保护:明确设区市市域内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名录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原则和总.实用文档体要求。

明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古村落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进一步深化区内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村落及其他历史遗产名录,提出保护原则和总体要求。

中心城区应划定城市紫线,提出管控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城乡公共服务保障水平,明确有关量化指标;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明确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服务人口、设施规模,明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提出下层次规划落实其他各级各类公共设施配套的量化指标要求。

中心城区应确定公共服务中心体系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

(4)市政基础设施:设区市市域、县(市)域应进行水资源承载力供需平衡论证,明确水资源配置方案。

设区市市域应确定规划期内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明确涉及城市安全、有邻避效应及其他重要的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布局和要求;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层面应深化明确本区内能源、信息、给水、排水、环保环卫、殡葬等市政基础设施发展目标与规划规模,按照城乡全覆盖原则明确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及主要线网布局。

中心城区应进一步细化各类市政工程指标体系、设施用地布局及管线布局,划定城市黄线,提出管控要求。

根据城市实际,提出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的布局建设要求。

.实用文档(5)绿地与水系:确定绿地系统重要规划指标;确定绿地系统布局和建设要求;划定城市绿线,提出管控要求。

提出主要河湖水系布局和岸线管控要求;划定城市蓝线,提出管控要求。

(6)生态环境保护:提出水环境、空气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等制定保护目标,确定水、空气、声环境分区及执行标准;明确生态建设和生态修复的重点和措施。

(7)综合防灾:设区市市域应提出城乡综合防灾减灾目标;明确主要灾害类型(洪涝、台风、地震、空袭、地质灾害等)及其设防标准,根据需要提出危险品生产储存基地的布局和防护要求。

城市规划区(县(市)域)、中心城区层面应进一步明确防灾设施用地布局和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划定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以及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

(8)总体城市设计: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历史文化遗存,确定城市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明确城市设计深化要求;明确高度分区、视觉廊道、公共开放空间、天际线、地标等控制和引导要求。

(9)地下空间: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原则与目标,划定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的重点区域,提出地下空间规划管控和人防的总体要求。

2.2.7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强制性内容分类管控要求应在文本中单独成文。

(1)一类强制性内容.实用文档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①城市、镇开发边界,生态控制线。

②重点绿线:包括城市结构性生态绿廊,中心城区内重要的城市公园(原则上为公园面积4公顷以上),重要的滨水绿地(原则上为平均宽度20米以上),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绿地绿线。

③重点蓝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县级以上河道,小(二)型及以上水库,重要的湖塘(原则上常水位水域面面积4公顷以上),城市重要景观河道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河湖水系蓝线。

④重点紫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紫线。

(2)二类强制性内容结合城市规模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或者落实主要走向、布局等管控要求,并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下层次规划中落实坐标界线,包括: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边界;②重点黄线:包括中心城区内城市交通枢纽场站、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以及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城市发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高压走廊、城市气源、城市热源、城市通信设施等市、县级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区(县、市域)市、县级以上垃圾处理、殡葬等.实用文档邻避设施,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通道,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防护范围,以及规划认为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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