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法学专业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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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专业复习考试大纲
第一篇理论法学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具体作用如下:
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三、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的概念: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二)义务的概念: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
的根本责任
(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与限度
(3) 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四、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
它是构成法的体系的最基本细胞。
(二)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五、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二)法的效力:
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法律关系中是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三)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义客体。
(四)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七、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一)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二章法的运行
一、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规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二、执法和司法: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
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三、守法和违法
(一)守法:
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二)违法:
违法,也称违法行为,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个人或单位)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或导致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违法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律允许限度的权利滥用、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的积极义务等。
第三章法语国家、政策和道德
一、法与国家
(一)法律离不开国家,依附于国家
(二)国家离不开法律,无法律不称其为国家
二、法与政策
(一)法与政策的区别:
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是一致的,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不公开的;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法律必须是公开的。
(2)政策
(二)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联系
1、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存在区别
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舆论确立的;社会主义法表现的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社会主义道德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之中;社会主义法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而社会主义道德着重要求的是人们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社会主义法是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实现的。
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相互作用
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密切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社会主义法在培养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素质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的精神。
社会主义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四章社会主义法制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要求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就是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这是法制建设的先决条件。
(2)有法必依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是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就是执法机关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4)违法必究就是任何人不管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存在。
这是法制建设的重
要保障。
以上四条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样社会才能和谐,人民才能幸福安康。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和前提(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阶段:经验和教训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1、没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没有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2、脱离了民主,没有实施集体领导,出现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
3、没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二、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性质及实现的标志和条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是: 1.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3.实现“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前者是指民主的制度、权利、结构、形式和程序均在法律制度中确定下来,使之具有法律的完备形态;后者是指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均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实现广泛的民主。
4.国家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和良性循环。
5.“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制度得到有效的保障。
6.在司法和行政活动中普遍地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
7.国家的法律秩序稳定,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幸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条件是: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第二篇应用法学
第一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保障
宪法保障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大多数人的民主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
3、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4、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秘密投票
5、差额选举
四、单-制下的地方制度
(一)普通行政地方
(二)民族区域自治
(三)特别行政区
五、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我国的各种经济形式
(二)公民个人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
六、文化制度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八、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从另一个角度说,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权
(四)人身自由权
(五)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六)社会经济权利
(七)文化教育权
(八)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
(九)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十)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七)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八)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挟助父母的义务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最高国家杈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职权
(三)全国人大代表及其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国务院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和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规范
1、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的分类
(三)行政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原则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三)合理行政原则
(四)程序正当原则
(五)高效便民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节行政组织
一、概述
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
二、行政机关组织法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竞争原则、功绩原则、法制原则、党管干部原则
(三)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道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
(2)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
(3)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
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基本概念
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三、中央部门行政规章
四、地方政府规章
五、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和形式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构成
衡量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决定性标准主要有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三方面。
-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三)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
(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违法后果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第五节几种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念和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
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二)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行政规章。
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
1、一般规定
2、简易程序
3、一般程序
4、听证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
3、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
三、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1、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并享有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专有权限。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针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设定
1、间接强制执行
2、直接强制执行
第六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复议保护的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
(2)受到行政复议审查的侵权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申请人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4、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程序
第三章其他部门法
第一节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
犯罪就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
切犯罪行为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刑事违法性;(2)社会危害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总和。
犯罪构成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一般要件:(1)犯罪客体;
(2)犯罪的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各的条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行;(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条件
四、未完成罪
(一)犯罪预各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二)犯罪未遂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三)犯罪中止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五、刑罚及其刑种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
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其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六、刑法分则中的几种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及其犯罪构成
(二)受贿罪及其犯罪构成
(三)渎职罪及其犯罪构成
第二节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权利神圣原则
(四)公共利益原则
(五)意思自治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的概念与分类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获得生命、具有生理属性的人类个体。
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
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以下几种:
1、完全行为能力人
2、无行为能力人
3、限制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