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华中师范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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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目标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华师行字〔2005〕6号)
为实现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的办学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与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管理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及学校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实现学校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
二、目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目标与单位目标相一致的原则。单位目标是学校目标的分解,学校目标依靠单位目标的实现而完成。
(二)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单位的工作目标及其责任与享有的权益及占有的资源相一致。
(三)学校宏观调控与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实行分级管理,管理重心下移,学校主要负责宏观调控和管理,注重检查与服务,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
(四)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目标的制定与考核能定量的尽可能定量,不能定量的要有定性分析。
(五)绩效优先的原则。目标考核重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各项指标的增长幅度,注重效益、业绩和贡献大小,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三、目标的制订
(一)目标管理年限。各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目标任务内容。院系所工作目标任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学生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与党建工作(含党风廉政建设)。
机关与直属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内容分为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共性目标包括:组织管理、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队伍建设(含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创新等。个性目标主要指各单位个性化的工作内容。
(三)目标制订程序
1.机关、直属单位目标任务的制订程序
1.1 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根据学校的总体办学目标和年度工作要点,科学而合理地制定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并送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报人事处。
1.2 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制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1.3 学校下达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
2.院系所目标任务的制定程序
2.1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总体办学目标和年度工作要点,科学而合理地把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并在与各院系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各院系所的年度工作任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2.2 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各职能部门分解的任务和单位的实际,研究和制订出本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送联系本单位的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报学校人事处。
2.3 各职能部门对相关院系所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提出反馈意见,院系所修改后报人事处。
2.4 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所制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5 学校下达院系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
四、目标的考核
(一)考核的标准。学校分别制定出机关、直属单位及院系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二)考核的步骤。学校根据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书》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的步骤为:
1.各单位自评。各单位组织本单位全体教职工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写出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工作总结,交学校人事处。总结要求客观、真实,严格按照年度目标任务书的内容逐项进行总结,总结材料在校园网上公开展示。各单位自评打分并提出自评等级。
2.学校分别成立以院系所领导及教师代表为主体的机关、直属单位目标考核小组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院系所目标考核小组分别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与各单位沟通,审核意见报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3.学校组成考核小组分别到各院系所进行考评;机关和直属单位由学校组织进行集中考评汇报,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考评。
4.校领导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打分。
5.学校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各考核小组、集中考评及校领导的考核意见,提出各单位的考核等级。
6.学校召开办公会议,对各单位的考核情况和考核等级进行审议,做出考核结论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三)考核的等级
1.院系所考核等级
1.1 单项考核等级。通过对各个单项进行考核,评出单项考核的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1.2 综合考核等级。根据各个单项的考核情况,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优秀:单项考核四项及以上为优秀,其余为合格;
合格:介于优秀与不合格之间。
不合格:单项考核两项及以上为不合格。
2.机关和直属单位考核等级
通过考核评出各个单项的成绩;根据各个单项的考核成绩及权重,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3.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3.1 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件。
3.2 造成学校声誉或经济的较大损失。
3.3 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学校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奖惩。
学校奖励综合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5000元、副职3000元,并按单位职工全年津贴总数的5%拨给奖励津贴(单位自主奖励),单位年终个人履职考核优秀的比例为15%-20%;考核成绩为合格的不奖不罚,单位年终个人履职考核优秀的比例为10%-15%。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单位,扣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年终一次性奖励津贴,单位年终个人履职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0%。评为优秀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个人年度履职考核时视同为优秀(指标单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