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功能及作用
民商法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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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摘要:民商法是权利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出现使市场参加者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有力保障,同时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发展。
本文就此针对其功能与作用进行分析,旨在更好地把握和理解民商法。
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一、民法通过对人格的保护率先确立了市场参加者的主体资格格是民法。
罗马法——一部曾被恩格斯誉为体现了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在其体系构建中,率先将其分为人法、诉讼法、物法,并认为,对于所有适用的法律,首先必须将人法的意义进行加以审视,明确哪些人具备权利主体资格。
基于此,罗马人不只是将人法置于首要地位,更重要的是在人的主体资格的取得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罗马法相关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要具备所谓的“人格”,就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并有资格从事合法的各种民事活动。
但是根据罗马法另一规定,人如果要成为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家族权、市民权、自由权缺一不可。
而通常情况下,这三种权利只有家长同时具有,他们才具有完全的人格,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对一般自然人而言是不可能同时具有的,因而其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人格,难以作为权利主体。
由此看来,罗马法其实在人格的保护方面是很不完善健全的,但值得肯定的是它开创了历史的先河,率先从法律上对人格权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罗马法这种人法首要地位的有关思想获得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的传承。
在这些民法典中,规定了所有的人都应是平等的人。
总之尽管当时的民法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且受尊重的人格,但实质上并非使他们获得了合理、充分的保护。
为此,现代民法在基于民法典对抽象人格予以规定的基础上,从抽象人格中细分出了若干具体人格,以实现更好地让人受到保护,譬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在具体的契约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得到更好地解决。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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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简单介绍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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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民法典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称,是对个人和私人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对民法典的详细介绍:
1. 民法典的定义: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和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个人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2. 民法典的组成:
通常情况下,民法典由多个章节或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又分为若干条款。
其中包括民法总则、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合同、不当得利等多个重要领域。
3. 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配合,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它和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4. 民法典的功能:
民法典的功能主要包括:确立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规范个
人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5. 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
民法典的制定一般是由国家的立法机构(如国家立法机关或议会)负责,需要经过专家学者的研究和讨论,以及广泛的社会征求意见,最终经过立法程序正式通过。
由于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民法典可能会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6. 民法典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民法典通常是一个国家的民事法律框架,作为该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交往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经济交流和合作中,民法典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对法律环境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总之,民法典是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综合体系,它的存在和有效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护个人权益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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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
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适⽤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范围:民法的适⽤范围指民法的效⼒。
1、对⼈的适⽤范围:⾃然⼈(公民、外国⼈、⽆国籍⼈)法⼈和合伙。
民法典理解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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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理解与解释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功能是规定和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以及调整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
以下是对民法典的理解与解释:1.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主要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为基本原则。
通过规定合同、所有权、责任等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民法典的内容:民法典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如人格权、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继承等。
这些规定涵盖了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公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3. 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人都有享有生命、健康、姓名权等基本权利,同时也需要履行合同、维护社会公德等义务。
4.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保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5. 财产权与所有权:民法典对财产权和所有权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和组织对财产的合法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对不当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予以保护。
6. 继承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继承的方式和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的继承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7. 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8. 解决民事纠纷:民法典强调了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性,倡导采取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维护公平正义。
以上是对民法典的简要理解与解释。
民法典作为法律制度的基石,为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了解和遵守民法典,个人和社会能够建立健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https://img.taocdn.com/s3/m/f596b319eff9aef8941e06c5.png)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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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试析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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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平等的这个层面上 ,主要 是对商 品关系进行进 一步的
商业 活动 中财产 和 人身权 利 ,是 以法 律 的形式 维护和 保障 国家人 民经济利益 的安全 。其本质是对 公法 保护 ,
保护 ,它 的主要 功 能和作 用 ,是 维护 民事 为主 体 的在 商法 发展 的规律 。可 以说 民商 法是 以市场 经济 为依 托
全 部 归纳 到商业 法 的范 畴之 中。规 定公 平、平 等、相 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民商法的制定、内容、性质、特征及
等 商业 利益 关系 ,并对 以个人 名义 独立 从事 商事行 为 发展和变化 ,几乎完全取决于社会经济基础 。一个阶级在 和 以企 业、集 体行 为进 行商 业活 动 的状况集 中规范 。
经济上的支配地位 ,必须要于在政治、法律上的统领。民
我 国在 商法 的发 展 中, 自始 至终 保持 引 导作用 ,随着 商法的制定必须是维护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所以,经济 ( 下转第 1 6 2页 )
◇ 管理观察 ・ 2 0 1 4 年2 月上旬出 版
公共 管 理
关系 ,在 当前诚 信缺 失愈 演愈烈 的大 背景 下 ,通 过培 可 以推 动市场 诚信 体系和 制度 建设 ,促进 社会 主义 市
课题 组成 员:高姗 姗、范 秋 迎、张 倩、齐 蕴博 、
育 和践 行社会 主义 核心价 值观 引领 市场诚 信 建设 ,既 陈博 场 经济 的有 序健 康发展 ,又 能够有 效推动 社 会主义 核 参考文献 :
心价值 观 的传播 与践行 ,促 进社会 主义 文化 大发 展、
大繁荣 。
民商法 的最 大功 能和作 用就 是推 动商业 的公平竞 争 。在我 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体 制改革 和 民商法 的实践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其中,核心点是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6001b521482fb4daa58d4b58.png)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功能:民事立法的准则。
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立法)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守法)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司法)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调整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必要限制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对待有两种意义:✓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都一视同仁,每一个人都被视为“同样的人”。
✓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对同一类别的人一视同仁。
既意味着平等对待,也意味着差别对待。
近代民法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即人格平等。
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不同,现代民法的平等原则:侧重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我国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出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司法)是公平原则的核心。
体现了公平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守法)公平原则以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基础和前提,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上位原则。
法国民法典1134 合同关系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德国民法典242 债法确立……瑞士民法典2 民法~公序:国家的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的作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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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作用详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约束个人行为,也规范有组织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法律的功能、意义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的功能1.社会规范功能法律是一种约束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事。
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促使个人以法律作为准绳,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的约束。
2.权利保护功能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机构来保护这些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社会秩序维护功能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法律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4.争议解决功能法律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提供了一套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律框架下,当发生争议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了自发私刑等不良后果。
二、法律的意义1.稳定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实施使人们对法律的约束感到强烈,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效地遏制了社会犯罪活动,使社会秩序更加安定。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存在可以使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在保护权益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与作用
![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与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fdea1fa8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c.png)
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与作用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具有强大的力量和作用,不仅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力量和作用。
一、法律的力量1. 规范行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约束着每一个公民的行为,确保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规定了犯罪和相应的刑罚,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等。
这样,法律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实现公正法律作为公正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指导,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承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分贫富、职位或社会地位。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权益,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弱势群体的受压迫。
3. 制衡权力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具有制衡权力的功能,防止政府、组织或个人滥用权力。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保护公民不受不当侵犯。
它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依法行使职权。
当权力被滥用时,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法律的作用1. 社会稳定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它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有序和可预测的环境。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能够安心生活和工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减少了人们之间的争端和冲突。
2. 经济发展法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流程,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界定了合同关系和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经济活动的信心。
有法可依,商业活动才能够有序进行,投资者才能够在法治环境下获得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吸引国内外资本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https://img.taocdn.com/s3/m/c6371ac4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0.png)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
![民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5e00f571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1a.png)
民法的体系名词解释引言:民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完备的体系,即一系列法律条文和原则的组合。
本文将对民法的体系进行详细解释,以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
一、民法体系的定义与构成民法体系是指将民法中的法律条文和原则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层次和关联的系统。
它由多个组成部分构成,包括了民法的各个分支或领域的规则、原则和制度。
1.1 民法分支民法分为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权、继承权等多个分支。
每个分支都有一系列的法规和原则,用于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
各个分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建了民法体系的基础。
1.2 法条和原则民法体系的核心是法条和原则。
法条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以规定和保护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益。
原则是指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般性规则和准则,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民法体系的层次结构民法体系具有明确的层次结构,包括了上位法、下位法和特殊法等层次。
2.1 上位法和下位法上位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总规范性法律,对下位法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下位法是指由上位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具体化法规。
民法体系中,民法典是最重要的上位法,各个分支的法条和原则都受其约束。
2.2 特殊法与一般法特殊法是指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
它在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用以补充和完善一般的民法规定。
例如,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都是特殊法,它们对民事行为的规范具有独特的特点。
三、民法体系的功能与意义民法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维护法律秩序民法体系通过规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正。
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为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3.2 保护个人权益作为民法的核心目标,保护个人权益是民法体系的重要功能之一。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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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
03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
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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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的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准 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有利于降低交 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平等原则的指导 下,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有 效保障。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平 等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 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
等的义务。
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公正地适用法 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不 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合法性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符合法律 的目的和价值,不得违反法律的
宗旨和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也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
一。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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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秩序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规 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保障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民 事主体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 率。
简述民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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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功能
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它具有多种功能:
1.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
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
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3.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
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4.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
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
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此外,民法还可以促进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从而有效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更多详情,建议查阅法律领域专业文献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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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民法典总则是民法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而且也是民法典规范的总体框架,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将围绕“论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体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民法典总则的功能1. 基本的法律原则民法典总则是民法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它规范了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行为表现,阐述了法律中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价值,并成为民事活动中行为规范的基础和准则,具有基本的法律原则的功能。
2. 规范的总体框架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规范的总体框架,具有横向协调和纵向衔接的功能。
对于民法典各部分的解释、协调和衔接提供了基础,以此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3. 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民法典总则为后续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基本的规范要求,尤其是在制定与民事权利、父母子女关系、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规时,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指导作用。
总则中的“人的尊严和自由”、“公平、公正、公开”等杂志法制的基本要求也影响后续的法律制定。
二、民法典总则的体系民法典总则的体系是对其规范属性的组织和体现,它的实质是由若干类别或者问题构成的各种法律规则的整合和系统化。
在民法典总则中,总体框架的划分通常是先把规则划分成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两个部分。
下面,本文将从这两个方向来介绍其体系1.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总则的根基,是整个民法规范的起源和准则。
举个例子,民法典总则中提出的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时,将成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和依据。
基本原则包括人的尊严和自由、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权利义务对等等方面,这些原则是制定民法规范的前提,也是司法实践的基础和准则。
如果这些原则不能被充分保证,那么人民的权益会受到侵害,而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也会被破坏。
2. 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的核心,它在制定民法规范时,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例如,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的个人和财产的保护制度是民法规范的核心制度之一,如果这个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严格实施,那么社会治安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公正和合理的社会秩序也会被破坏。
论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及其实现机制
![论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及其实现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2a9dba30a1c7aa00b42acbe7.png)
论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及其实现机制作者:孙永兴来源:《求知》 2020年第8期孙永兴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同时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
这部意义重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权利保障的宣言书”。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权利保障功能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其重要功能在于保障各类民事主体随着时代发展而产生的各类民事权利。
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民利益为中心。
民法典对权利的保障,体现在以下方面:1.创设了广泛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平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而法人又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等类型。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是公民和法人;1997年《民法总则》对法人的分类也只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两个类别。
享有权利的民事主体范围的扩大是民法典权利保障功能增强的重要标志。
2.规定和创设了广泛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核心权利受到了民法典的特殊重视,我国民法典设专门一编即第四编人格权,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
除了这些一般民事主体广泛享有的民事权利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若干特殊民事权利,比如第 185 条对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第16条、第 1155 条对胎儿利益的保护,第 1141 条对“双缺乏”继承人利益的保护等。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就意味着在中国实现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无差别保护,这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取得了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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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
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
论文摘要: 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在一个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市民社会是优位于政治国家的,它的健康有序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促进人的自我解放”则可谓民法社会功能最高层次的实现。民法是人法,它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一方面要构建和维护“私人”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它也在整体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标准的人的模板。这是一个理性的、赋予公共精神的人,他将民法所确认的一切尚处于客观权利状态的私权积极地实现为现实的主观权利。试想如果人人深受民法的这种引导与影响,并像那位民法所树立的标准的人一样,“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他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不仅是一个非常幸福的主体,而且也是一个极为丰富和高尚的主体;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4](P7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为人类展示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大道”。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条件的不同,人的差异是很大的。在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任何民事主体或多或少都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4](P70)民法全面地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目的应在于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实现这些权利。基于此,笔者在抽象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时,所运用的是“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非“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更不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
深刻、全面地揭示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是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所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我们容”以及“核心内容的具体展开”两个层面进行。所谓“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这是对民法社会功能的高度抽象和概括。相对于下文的“具体展开”而言,它具有本源性。“具体展开”只是“核心内容”在各个领域所必然产生的影响。实质上,通过解读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我们会发现其本身也是呈递进关系,逐步深入,互为因果。“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是民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第一步,更是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影响。私权,即私法上之权利。它“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认识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3](P114)可以说,私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手段,民法对它的“确认”就是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简言之,民法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树立了“私权神圣”的观念,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彰显了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的本色。“平等地确认私权”是民法通过创设“权利能力”的概念,并强调民事主体在获得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地位,而得以实现的。
第二,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契约”理念。它是“平等选举”、“政治监督”与“政治责任”等制度设计的思想依据。而“社会契约”理论正是古老的民法契约理论不断沉积演化而形成的历史结晶。就这一问题,梅因专门指出“社会契约”理论应源于民法契约理论而非其所预设的“自然状态”。他在研究早期的契约形式“耐克逊”时指出:“在一个契约合意下的人们由一个强有力的约束或连锁连接在一起,这个观念一直继续着,直到最后影响着罗马的‘契约’法律学,并且由这里顺流而下,它和各种现代观念混合起来”“罗马‘契约’法律学提供了一套文字和成语,充分正确地接近当时对于政治责任问题所具有的各种观念。”[8](P178,195,176,174,156)这实际已经说明,民法上的“契约”制度流传到后来,就已向社会文化与政治领域浸润与扩展;第三,民主政治中最可怕的是社会成员的政治冷漠和消极,它需要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公共精神。而培育参与政治的公共精神的途径,当然不在政治领域,不在于空洞的政治号召,而在于民法所调整的并表现于民法文化的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民法要求人们以公益精神严格履行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从而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平衡。它还以返还遗失物、无因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等制度直接指导和鼓励人们关心他人、关注公共事务。[7]综上所述,民法应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作为一种“基石”其“发力”的方式仍是“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所以,我们将“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抽象为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这种对民主政治的作用仍然只是核心内容在人类政治生活领域所带来的一种必然的客观后果。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现代民法转型。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惩戒。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
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惩戒等为其内容。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等等。
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
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如果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民事生活是人们每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
首先,民法与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就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主决定事关自己福祉的事情,真正平等地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虽然“人民当家作主”似乎只是一个宪政理念,但它却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厚的渊源。对此学者曾有过经典的概括,“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6]因为:第一,民主政治的实现是以承认个人人格独立、平等,肯定社会个体有其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并且充分地相信人们能够理性、自主地决定自己事务为前提的。简言之,民主政治是以确认社会普通个体主体地位为基础的。而纵观人类历史,民法无疑是确立这一民主前提的“第一人”。它通过赋予个体平等的权利能力,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并通过构建和维护庞大的“私权体系”,肯定了个体各异的、独立的利益诉求。不仅如此,民法还以理性人的假定前提及意思自治等相关制度设计承认和保障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鼓励人们独立自主地争取权益。独立、权利、平等、自由、意思自治等民法精神直接培养了社会成员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决策的民主观念和思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