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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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立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立案流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预立案流程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预立案流程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1.在线注册账户: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网站上注册用户账户。

2.登陆系统:
•使用注册的账户登录预立案系统。

3.填写案件信息:
•在系统中填写案件相关信息,包括案由、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等。

4.上传案件材料:
•根据系统要求,上传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5.系统审核:
•系统可能会对您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完整性和合法性。

6.缴费:
•根据预立案的具体要求,可能需要进行相关费用的缴纳。

7.预立案结果通知:
•系统审核完成后,您可能会收到预立案结果的通知,包括是否通过预立案。

8.法院受理:
•如果预立案通过,您将得到法院正式受理的通知,并可以按照正式的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请注意,具体的预立案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而异,因此在具体操作前,建议您查看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或直接与法院联系,以获取最准确的指导。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5【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19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审理法官】戴怡婷王东勇吴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卢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卢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寿辉赵赫文王宇明【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卢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注册”相关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备选信号”的相关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对于偶然采集者,则先将内容备选,而后进行注册。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2卢泳等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1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正本--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

正本--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

知产宝司法数据分析报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编制单位简介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数位具有十年以上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于2014年联合发起成立,专注于提供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检索和知识产权法律数据分析服务。

截止2016年3月,知产宝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库收录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逾20万份及全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成为目前中国最齐全的知识产权数据专库。

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是依托于知产宝公司成立的中国首家知识产权司法数据专门研究机构,由国内外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数据分析专家等30余人组成,立志于开展和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大数据的研究。

知产宝致力于为中外企业级用户、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权威、便捷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数据服务。

知产宝,用数据实现创新价值,用数据服务中国经济!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0088)电话:010 8200 4006邮箱:service@网址:知产宝司法数据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0088)电话:010 8200 5878目录前言 (6)第一部分整体分析 (7)一、分析样本说明 (7)二、结案总体数据 (7)三、审判创新 (8)第二部分概括分析 (10)一、行政授权确权案件 (10)1.行政授权确权案件类型 (10)2.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案由分布 (11)3.行政授权确权案件撤诉率 (12)4.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12)二、民事案件 (15)1.民事案件审级分析 (15)2.一审民事案件类型分析 (16)3.一审民事案件原告胜诉率分析 (16)4.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分析 (16)5.二审民事案件类型分布 (17)6.二审民事案件撤销一审裁判情况分析 (17)7.二审民事案件调撤率分析 (19)第三部分专项分析 (20)一、技术类案件 (20)1.技术类案件类型 (20)2.技术调查官参审 (20)3.技术类案件原告胜诉率分析 (21)二、一审民事案件判赔金额分析 (21)1.总体数据 (22)2.商标案件 (23)3.专利案件 (23)4.著作权案件 (27)5.其他案件 (27)6.赔偿额最高案件 (28)7.全额支持诉求赔偿额案件 (28)8.各类案件判赔情况比较 (29)三、审理时间 (30)1.总体分析 (31)2.各类型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31)3.民事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32)4.行政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时间分析 (32)四、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数据 (33)1.涉外案件数据 (33)2.涉港澳台案件数据 (34)五、陪审员参审情况 (35)第四部分法官团队分析 (36)一、院长数据 (37)1.宿迟法官团队 (37)2.陈锦川法官团队 (42)3.宋鱼水法官团队 (47)二、庭长数据 (52)1.杜长辉法官团队 (53)2.姜颖法官团队 (56)3.张晓津法官团队 (61)4.张晓霞法官团队 (65)三、其他法官团队数据 (71)1.芮松艳法官团队 (72)2.姜庶伟法官团队 (77)3.周丽婷法官团队 (81)4.李燕蓉法官团队 (86)5.张剑法官团队 (90)6.赵明法官团队 (95)7.冯刚法官团队 (100)前言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核心。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UMC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UM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UMC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海若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张清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穆忠颖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陈京渝汉族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海若张清穆忠颖陈京渝【代理律所】北京铜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UMC公司;北京迪迈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诉争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审理。

【权责关键词】警告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裁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UMC公司补充提交了迪迈公司的企查查网页信息、他人年报节选、迪迈公司在相关网页发布经营喷灌机信息、相关判决书等。

上述事实,有UMC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网页、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

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

为进一步便利当事人立案,现将截至2019年8月12日北京市法院设有派出法庭的法院立案点受案范围和案件类型汇总公布如下,后续如有调整将及时进行更新,请以更新后的为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院本部(第一审判区)立案点(办公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一)本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范围内,法律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包括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还包括西城区内国家部委为被告、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再审申请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等案件类型;(二)破产法庭管辖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团河法庭管辖的案件。

二、北京破产法庭立案点(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首钢重型机械厂院内)受案范围:1、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3、跨境破产案件;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辖区范围:1、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在北京破产法庭立案;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本部立案。

三、清河法庭立案点(办公地点:天津市宁河区京山线茶淀站北京清河农场)受案类型:劳改罪犯又犯罪案件、一审刑事案件、劳改罪犯中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

辖区范围:清河农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东城法院第一办公区立案点(办公地点: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受案范围:民事案件(物权类、民事合同案件)、商事案件、速裁案件、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案件。

东城法院天坛派出法庭未设立案点,由第一办公区统一立案。

二、东城法院第二办公区立案点(办公地点:东城区永外定安里10号)受案范围: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民事合同、劳动争议、侵权类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涉医疗纠纷案件、执行案件。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洪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洪洲;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洪洲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洪洲【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威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牟琳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威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徐进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杜丹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牟琳张威岩徐进杜丹【代理律所】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洪洲;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王洪洲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一组证据:王洪洲及其经营的哈尔滨哈特啤酒有限公司(简称哈特啤酒公司)的基本情况,用于证明哈特啤酒公司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哈尔滨老字号”企业、“黑龙江省制造业老字号”企业。

1.哈特啤酒公司营业执照;2.哈特啤酒公司变更名称的证明;3.哈特啤酒公司历史沿革的期刊报道文章(1999-2020年);4.哈特啤酒公司所获得荣誉奖项;5.王洪洲的荣誉奖项。

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8【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69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当事人】黄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玉华【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明哲郭嫚【代理律所】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黄玉华;杰特布雷恩斯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直接证据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09:04:22黄玉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6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华,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颁布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7-05-19【实施日期】1997-07-01【有效性】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院将《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和行政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京高法发〔1994〕169号)修订为《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997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1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普通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案件;3、经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刑事、民事、经济、知识产权和行政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一)中级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涉港、澳、台的民事、经济案件;6、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7、不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8、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9、争议金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经济案件;10、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1、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涉港、澳、台不正当竞争、著作权案件;12、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著作权侵权案件;13、专利权属案件、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专利侵权案件;14、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商标侵权案件;15、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技术合同案件;16、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案件;17、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案件;18、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转让合同案件;1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费用案件;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案件、转让、使用许可合同案件和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权案件;21、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案件;22、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侵犯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案件;23、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24、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5、不服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6、外国人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7、港、澳、台人员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8、外商独资企业不服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29、国有大型企业不服停产、停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30、区、县以上人民代表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1、不服罚款、没收财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其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行政案件。

陈玉莲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玉莲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玉莲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6【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玉莲;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玉莲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玉莲【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贾雅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阴秀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贾雅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阴秀王贾雅茹【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玉莲;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使用在“燃气炉;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商标评审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另查一,双喜电器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载明: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双喜牌电饭锅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9年12月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中心授予双喜牌电压力锅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4年12月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授予双喜图形商标牌电饭锅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另查二,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有双喜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诉裁定等在案佐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刘一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一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一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一帆;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刘一帆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刘一帆【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千多【代理律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一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刘一帆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门店资料、网络平台信息、原材料采购及周边用品印制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二审诉讼中,刘一帆补充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信息查询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法院工作案件分类与归档指南

法院工作案件分类与归档指南

法院工作案件分类与归档指南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面临着繁杂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归档案件,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工作案件分类与归档指南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案件分类及归档方法,以帮助法院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刑事案件分类与归档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的分类与归档中,可以根据犯罪类型、案件性质、案件等级等因素进行分类。

常见的刑事案件分类包括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

在归档时,可以按照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案件受理日期等信息进行归档,以便于查找和管理。

二、民事案件分类与归档民事案件是指民事纠纷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民事案件的分类与归档中,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案件金额、案件类型等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将合同纠纷分为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

在归档时,可以按照案件受理日期、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进行归档,以方便查询和管理。

三、行政案件分类与归档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

在行政案件的分类与归档中,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案件主体、案件类型等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将行政处罚案件分为违法建设处罚案件、环境污染处罚案件等。

在归档时,可以按照案件受理日期、案件编号、当事人名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四、执行案件分类与归档执行案件是指法院对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工作。

在执行案件的分类与归档中,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执行对象、执行程序等进行分类。

例如,可以将执行案件分为财产执行案件、行政执行案件等。

在归档时,可以按照案件执行日期、案件编号、执行对象名称等信息进行归档,以方便管理和查询。

五、知识产权案件分类与归档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

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与归档中,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案件权利人、案件侵权行为等进行分类。

申国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国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申国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5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郭伟吴静【审理法官】谢甄珂郭伟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申国栋;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申国栋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申国栋【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申国栋【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通知书、本专利请求书、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

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规则是指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所使用的案
号编码规则。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定,案号的编码主要由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

首先,案号的第一部分为年份,表示案件受理的年份。

其次,案号的第二部分
为法院标识码,用于区分不同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院标识码为“BJIPR”。

紧接着,案号的第三部分为案件类型代码,用于标识不同类型的案件。

例如,专利案件的类型代码为“ZL”,商标案件的类型代码为“SB”等。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的规则中,案号的第四部分为序列号,用于标识同一
年度内受理的第几个案件。

序列号通常由数字组成,并按照案件受理的顺序依次增加。

最后,案号的最后一部分为校验位,用于确保案号的准确性。

校验位通常为一
个数字或者字母,通过特定的算法计算得出,可以帮助检验案号是否存在错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规则的设置是为了方便管理和归档,使得案件能够有序、准确地被记录和追踪。

同时,规则的使用也能够提高法院工作效率,便于检索和查询案件信息。

总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号规则是为了统一案件编号、方便管理和归档而制
定的一套编码规则。

它由年份、法院标识码、案件类型代码、序列号和校验位组成,确保了案件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9.18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8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王某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河北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玻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与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王某胜、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针对河北某电力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33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河北某电力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京73行初580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河北某电力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王某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3月14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哲、刘妍,上诉人王某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上诉人河北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伸缩式标高尺”的外观设计专利(见本判决附图),专利权人为王某胜,专利号为201530157998.1,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文版目录第一部分相关程序问题11、主体资格的确定11.1 【在先权利人的范围】11.2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11.3 【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时间】11.4 【引证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21.5 【未通知诉争商标受让人参加评审的法律后果】2 1.6 【诉争商标转让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影响】21.7 【追加诉讼当事人的范围】21.8 【异议事由与主体资格的认定】31.9 【涉外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32、审查范围42.1 【遗漏评审理由的法律后果】42.2 【第十三条与第三十条的选择适用】42.3 【超范围审查的法律后果】42.4 【补充评审证据】52.5 【商标驳回复审的审查范围】52.6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审查范围】52.7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审查范围】52.8 【商标行政诉讼中审查范围的确定】62.9 【“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同时适用】63、送达63.1 【送达地址的确认】63.2 【电子送达】73.3 【送达认定标准】73.4 【送达的举证责任】73.5 【送达程序不当】74、“一事不再理”的认定84.1 【“相同的事实”】84.2 【“相同的理由”】84.3 【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95、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处理95.1 【证据的提交】95.2 【重审裁决的审查程序】95.3 【提起诉讼的处理】106、其他程序事项106.1 【商标注册事项的认定依据】106.2 【起诉日期的计算】106.3 【商标评审部门的举证责任】106.4 【逾期作出被诉裁决的处理】106.5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提交与采纳】11 6.6 【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律后果】116.7 【诉讼费用的负担】116.8 【未告知合议组成员】116.9 【双方代理】126.10 【诉讼终结的适用】126.11 【当事人拒交“翻译文本”的处理】12第二部分相关实体问题127、基本规则127.1 【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127.2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137.3 【商标标志构成要素】137.4 【商标受让不影响相关条款的认定】137.5 【注册人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处理】138、商标法第十条的适用148.1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认定标准】148.2 【含有中国国家名称的标志】148.3 【含有外国国家名称的标志】148.4 【“欺骗性”的认定】158.5 【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158.6 【“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因素】158.7 【“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时间】168.8 【“已故知名人物”的保护】168.9 【“规范使用文字”的认定】168.10 【地名商标的其他含义】178.11 【已经获准注册“地名”商标扩展注册的判断】179、商标法第十一条的适用179.1 【判断主体】179.2 【概括适用条款】189.3 【具体条款的并列适用】189.4 【显著特征的认定范围】189.5 【新类型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189.6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189.7 【“第二含义”的认定】199.8 【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判断】1910、商标法第十二条的适用1910.1 【三维标志的功能性】1910.2 【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1910.3 【实现商品技术效果所需的形状】2010.4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2011、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2011.1 【驰名商标的举证】2011.2 【驰名商标的保护】2011.3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2111.4 【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的情形】2111.5 【驰名状态】2111.6 【复制、摹仿和翻译的认定】2211.7 【驰名商标的法条转换】2211.8 【已注册驰名商标在同类商品的保护】2312、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2312.1 【未经授权的认定】2312.2 【“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23 12.3 【适用要件】2312.4 【适用主体】2412.5 【“在先使用”的判断】2412.6 【“在先使用”证据的认定】2412.7 【“其他关系”的认定】2412.8 【商标法第十五条认定的例外】2513、商标法第十六条的适用2513.1 【误导公众的认定】2513.2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25 13.3 【申请主体】2513.4 【原属国在先保护原则】2613.5 【混淆判断】2613.6 【驰名商标保护的适用】2613.7 【将地理标志注册为普通商标】2613.8 【地理范围确定错误】2713.9 【法律条款的适用】2714、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2714.1 【商标代理机构的认定】2714.2 【商标代理业务的认定】2714.3 【诉争商标的转让不影响主体的认定】2814.4 【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范围的确定】2815、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2815.1 【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2815.2 【商标近似的判断规则】2915.3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2915.4 【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商标近似性的判断】2915.5 【市场调查报告的认定】3015.6 【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适用条件】3015.7 【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3015.8 【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3015.9 【三维标志商标的比对】3115.10 【共存协议的属性】3115.11 【共存协议的形式要件】3115.12 【共存协议的法律效果】3115.13 【类似商品的认定】3215.14 【具有主观恶意的认定】3216、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3316.1 【在先权利范围】3316.2 【在先权利时间的起算】3316.3 【外国人在先著作权】3316.4 【损害在先著作权的认定】3316.5 【作品的认定】3416.6 【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3416.7 【在先著作权权属的认定】3416.8 【利害关系人资格的认定】3416.9 【独创性高低对认定“实质性相似”的影响】34 16.10 【不构成损害在先著作权的抗辩】3516.11 【在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3516.12 【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3516.13 【姓名的范围】3516.14 【自然人声誉对姓名权的影响】3616.15 【肖像权的保护】3616.16 【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认定】3616.17 【外国企业名称的保护】3616.18 【“商品化权益”的表述】3716.19 【“商品化权益”认定的限制】3716.20 【“特定条件”的认定】3716.21 【恶意抢注适用仅限“未注册商标”】38 16.22 【恶意抢注的适用要件】3816.23 【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3816.24 【“已经使用”的判断】3916.25 【“有一定影响”的判断】3916.2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3917、商标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的适用4017.1 【“欺骗手段”的认定】4017.2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4017.3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认定】41 17.4 【“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情形的例外】4117.5 【“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适用的限制】4218、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适用4218.1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性的确定】4218.2 【“五年期间”的认定】4218.3 【超“五年期间”申请主体】4218.4 【“恶意注册”的认定】4219、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4319.1 【注册商标通用化的判断】4319.2 【注册商标通用化判断的时间点】4419.3 【新旧法的适用】4419.4 【使用的认定】4419.5 【“违法”使用的认定】4419.6 【使用主体的认定】4419.7 【非规范商品的认定】4519.8 【非规范实际使用商品构成核定商品使用的认定】4519.9 【维持注册范围】4519.10 【区分表的变化对商品类似的判断】4619.11 【在他人商标上贴附诉争商标的认定】4619.12 【一物多标行为的认定】4619.13 【一人多标行为的认定】4619.14 【“替他人推销”商标使用的认定】4719.15 【指定期间后的使用】4719.16 【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47附则47第一部分相关程序问题1、主体资格的确定1.1 【在先权利人的范围】商标权人及其他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所有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在先权利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吴建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建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建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建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吴建军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吴建军【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文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文俊【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建军【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驾驶员服装”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二已经核准转让至吴建军名下,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该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变更情况发生于被诉决定作出之后,诉讼费用仍由吴建军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吴建军在原审程序中明确表示放弃诉争商标在2501群组的“服装”、2503群组的“驾驶员服装”上的注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驾驶员服装”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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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类型
蒋利玮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实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审判的“二合一”。

相对于上海、广州而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大,类型多。

本文试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进行分析和梳理。

一、授权确权类
商标、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最主要的案件类型。

除此以外,授权确权类的行政案件还包括: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等等。

二、行政处罚类
行政处罚案件是不服行政机关就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简称《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提起的案件,不服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就侵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案件,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但是,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商标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案件,不服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就侵犯计算机软件以外作品著作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上诉以后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处理的案件,虽然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中未明确其管辖法院,但是依据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或者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其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排除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该规定明确排除了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

因此,海关依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处理的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中没有明确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但是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即有可能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至少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行政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行政登记类
行政登记类案件主要是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登记提起诉讼的案件,和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登记提起诉讼的
案件。

著作权登记由于只有证明力,允许以提供反证的方式推翻。

因此著作权登记不属于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类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北京市各区县工商局、版权局作出的商标、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假设当事人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工商局、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则经过复议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而不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五、强制许可类
强制许可类案件是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
的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六、其他
除了上述类型以外,还有: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中作出的视为撤回通知、专利权终止通知、费用减缓审批通知、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等等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商标审查中作出的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商标撤销申请不予受理通知等等提起诉讼的案件;不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更名决定的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类型繁多,难以穷尽,本文所介绍的只是常见类型,以供形成概要轮廓性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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