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超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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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法和法律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途径的选择
(二)仲裁与诉讼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不适用: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4.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
(五)仲裁协议
1.形式: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3.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七、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9项(很重要)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判决和执行
1.判决:(1)开庭并公开;(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执行措施(9项)
八、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九、行政诉讼
1.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但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十、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1)法人;
(2)分支机构: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2个不得”:
一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二是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要点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点2】例外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类型与效力:
1.类型——3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长期性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重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的固定期限合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列举情形;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效力:无效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特别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一)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l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l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劳动报酬: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资支付:
延长工作时间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
(加班报酬)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①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违反规定的责任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六、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共3项)
(一)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要点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要点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要点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服务期:
1.服务期没有统一的时间限定。
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竞业限制中的双方权责: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限定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七、医疗期
(一)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解释1】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者的工龄相关。
【解释2】计算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解释3】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各种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及是否有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解析1】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解析2】月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
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九、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仲裁时效中断与终止:3种情形: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②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4.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十、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提示】区分补偿金与赔偿金
1.订立劳动合同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履行劳动合同中: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提示】区分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
特别是: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
特别是: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有偿”行为
但“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包括:(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2.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7种)
二、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特别关注】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
【特别关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特别关注】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7)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8)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特别关注】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
【特别关注】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特别关注】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的税率——按照行业、类别: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余额计税的项目:
1.交通运输业两个余额计税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业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保险业
(1)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2)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余额计税
4.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一律全额计税
7.服务业
(1)旅游业务
①旅游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广告业:广告代理业,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转让无形资产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销售不动产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一)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减免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或国务院的其他规定:按行业划分了6类,共计60余条,按基础班要求。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重要提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其他未提及的行业,确认会计收入时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一般规定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特别关注】自2010年12月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7%、5%、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提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三、税目——11个应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具体项目共29项。
【其他规定】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其他规定】
1.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