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
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
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
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释疑(完整版)针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实施后,银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特整理系列问答并在中国外汇官方微信、中国外汇网及中国外汇APP等刊登。
敬请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Q:资本金结汇是否还需要审核验资报告?A:不需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号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即可使用(含结汇)。
Q: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是必须100%,还是最高100%?可以分次意愿结汇吗?选择意愿结汇后还可以选择支付结汇吗?A: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最高100%,可以分次结汇。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支付结汇使用其外汇资本金,也就是说意愿结汇与支付结汇制是并行的,结汇企业既可以选择意愿结汇也可选择支付结汇。
Q:银行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哪些真实性证明材料?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相关规定,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自行确定审核材料,履行真实性审核职责。
Q:是否已经取消单笔5万美金备用金结汇的要求?A:是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对单个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使用资金(含直接结汇使用和从结汇待支付账户中支出)仅有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规定,无结汇次数及单笔额度限制。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四十九)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四十九)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11.11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四十九)
问:需要向国外汇一笔外汇,是货物贸易类一年的保险费,需要哪些资料?
答:境内机构一般应向境内保险机构投保。
若上述费用汇出属于真实合法的,则该笔付汇属于保险服务费用,应提供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满足金融机构展业尽职的要求。
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交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六十九)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六十九)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6.18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六十九)
问:A某上午存入5000美元,因需要购买理财,从自己汇户上取出3000美元再存入自己的钞户,需要提供证明吗?
答:需根据具体业务情形确定,如办理的业务为直接从汇户划转到钞户的账户间划转业务,无需审核存钞证明;如先从汇户提取3000美元外币现钞后,再存入现钞账户,由于当日存钞累计超过了5000美元,因此需审核现钞来源证明,即3000美元对应的提钞单据。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借:100 美元(D04 表“D0410 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
5 / 16
问题 13:对于 D 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 (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 “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 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
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 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 出)”。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 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 0。
问题 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 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 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 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 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 E01 和 X01 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 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 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
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 QFII 和 RQFII 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 [2014]18 号 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非居民机构 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在建立 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 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 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 号 6.9.20“D05-1 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 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三)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三)问题1:如何理解《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四十九条有关关联关系中的“重大影响关系”?例如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是否可视为关联公司、进出口交易双方能不能算具有“重大影响关系”?答:“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
进出口交易双方没有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不能视为“重大影响关系”。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定义,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兄弟公司可视为关联公司。
问题2:“非关联代垫款”是否仅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规定的内容?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综发…2020‟11号)第三条关于贸易新业态(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下涉及的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其他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代垫业务,应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非关联代垫合理性、超长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础合规性等因素,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处理,或逐级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问题3:服务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是否有提前购汇期限、是否允许跨行、是否允许同名划转?审核原则是什么?答:根据《指引》第四十九条,对于服务贸易项下付汇,无提前购汇期限、跨行、同名划转限制,但银行应按实需原则审慎审核相关交易背景,确认交易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办理。
问题4:服务贸易退汇是否有合理期限?答:无期限限制。
银行应根据真实合规和实需的原则,对服务贸易退汇期限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合理审核,并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对于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应在交易附言栏目注明“特殊退汇”。
问题5:税务备案表的编号规则是什么?答:《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流水号格式为14位数字: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1 / 16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年1月13日版)目录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 ........................................................................... (3)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 ............ 3 问题2: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指什么? ............................................ 4 问题3: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模块,会提示某申报主体Z02表有错误,是指什么? ......................................................................... .............................................. 4 问题4:哪些机构是国际组织?VISA、Mastercard和SWIFT为什么不是? .................. 4 问题5:请问A01-1和A02-1表中“本期利润总额”、“本期被投资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本期宣告分配利润”、“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年末从业人数”的填报原则? ......................................................................... ............ 5 问题6:请问境外直接投资者减持境内申报主体A股股份如何申报? ........................... 5 问题7:B02表应如何认定境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 ................................................ 5 问题8:C01表应如何填报?H01表和H02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何报? ........................ 6 问题9:背对背业务,如背对背金融衍生品业务,即银行机构同时与境内客户和境外机构签约,使得境内境外两笔合约的风险相互抵消,银行机构不留头寸,因此不承担风险(表外业务),请问C01表还需要报送这些业务吗? ........................................................ 7 问题10:请问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填报? ......................................................................... ..... 8 问题11:反馈给申报机构的“不含汇率因素的非交易变动”是指什么? ........................... 9 问题12:什么叫资产注销?客户销户是资产注销吗? .................................................... 10 问题13:债务减免的业务如何报送? ......................................................................... ....... 11 问题14:什么叫居民身份的改变?本机构的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居民身份是否会改变?.......................................................................... ............................................................... 11 问题15:D02表资产余额,是否应剔除减值准备? ........................................................ 12 问题16:外汇局反馈的D05-1和D06表中包含了存贷款负债本金余额,这些项目FAL系统未要求报送,请问外汇局是如何获取的? ................................................................. 12 问题17:D05-1和D06表没有币种、国别、双方关系等项目,请问在报送金额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 12 问题18:除了D05-1和D06表有全零数值不需报送的要求外,其他各表是不是有类似要求?.......................................................................... ........................................................... 13 问题19:D05-2表中“本月末应付利息余额”和“上月末应付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0:请问D表中“上月末余额”、“上月末应收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1:进口黄金的银行需要在E01中报送“非货币黄金”进口吗?E01表的“保险”数据与I系列报表保险数据有哪些区别? ......................................................................... ........ 14 问题22:RQDII业务需要在H02表中申报吗? ............................................................... 15 问题23: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如同时存在境内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1H02表中应由谁负责申报? ......................................................................... ........................ 15 问题24:H01、H02表中非交易因素变动包括哪些?各类投资工具的非交易因素填报数值多大算合理? ......................................................................... ............................................ 15 问题25:银行出口风险参与是否需在X01表中进行报送? ........................................... 16 问题26:大银行代理小银行(比如农信系统,无海外分支机构)的客户做贸易融资,如何报送X01表? ......................................................................... ....................................... 16 问题27:原始币种填报了“黄金”等贵金属的业务,外汇局反馈的折美元金额特别大,这是为什么? ......................................................................... ................................................ 17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相关技术问题 .. (17)问题1: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国家新增“IOS国际组织”,何时执行? ....... 17 问题2: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有哪些核查功能? ...................................... 17 附件 ........................................................................... (18)1:国际组织名录 ........................................................................... ........................................ 18 2:中央银行名录 ........................................................................... . (26)2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答:综合申报主体的Z01表和Z03表信息,申报主体被分为五种“居民机构类型”:“本地机构”、“外国子机构”、“外国分支机构”、“联营(合营)机构”及“未分类机构”,是通过申报主体报送的Z01报表基本情况表和Z03表组织架构的股东情况计算而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汇问题解答讲解
外汇业务问题解答汇总(2013.01.01-2013.03.30)答疑1:预付报告的“报告金额”怎么填写?咨询: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值为5千美金,预计在4月28日进口。
我司已经在3月21日支付了50%的货款,预计在4月22日支付剩余的50%货款。
在外汇检测系统里面做预付报告的时候填写“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我填的是货值5千美金,递交的时候,系统提示说“已报告金额合计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报告不成功”请问是什么原因呢?如果在“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填的3月21日支付的50%货款数字的话,那是不是可以提交成功呢?如果这样是不是要做两次预付报告?盼回复,非常感谢!答:见3.11答疑《报告里的“报告金额”是什么意思?》答疑2:余款是不是该做报告咨询:30%的定金我做了预收,也做了预收货款报告,70%的余款在发货之前收到了,我做了预收,但是在余款收到后的30天之内出口了,所以余款是不是就不用做预收报告了???答:第二笔预收款(也就是70%的那部分)收款距出口不到30天,可以不用做预收报告。
如果你公司已经做了,只要预计出口日期与实际出口日期在同一自然月,就不用再管它了。
如果不在同一自然月,则需要尽快用修改或调整的功能去改过来。
答疑3:来料/进料加工合同还要不要到外汇局备案?咨询:请问来料/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还要去外管局备案吗?答:自2012年8月起均无需再备案,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的合同、外经贸局的《加工业务批准证》和海关的《通关手册》等资料,以备今后的现场核查。
答疑4:报关单未结关,监测系统无出口信息咨询:您好!我司在一月底出口的货物,因为船公司的数据有问题,船公司一直未能在海关做结关,导致在外汇监测系统上未显示出口信息,该如何处理?如果客人付款会不会导致系统中总量差额超标,该怎么处理?期盼您的回复,非常感谢!!答:1、与船公司、海关多沟通,尽快结关。
一般结关后7天数据能进入本系统。
2、会。
这个没法处理,你把第一个问题处理好了也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答: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1)专线-接口;(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
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1)、(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
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答: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
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
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七十三)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七十三)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23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一百七十三)
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如何报送?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为月度统计,采用零报送制度。
各申报主体应于月后10日内通过外汇局指定的数据平台报送各项数据,且除外汇局另行通知外,遇节假日不顺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外汇业务数据报送效率,优化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以下简称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4所列报表,由通过纸质报表报送调整为通过报表系统报送。
其他内容仍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访问报表系统,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报表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报表系统。
保险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访问报表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三、保险机构通过报表系统填报电子报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经总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送报表,并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报表系统;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三期,2014年10月15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非银行类债务人的哪些外债需要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报送?在外汇局登记的外债是否需要通过上述方式报送?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类债务人需要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的,由外汇局负责进行外债登记,并通过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采集交易数据,不需要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报送数据。
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的贷款、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应在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并采集数据,此类数据不需要由债务人再重复报送。
非银行类债务人不需要进行外债登记的,如各类应付款、存款等,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要求报送外债数据。
问题2: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D08应付款)数据?答:境内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进行报送。
其中,银行类债务人的应付款实行逐日逐笔报送(即截至当日末有余额的应付款应逐笔报送),非银行类债务人的应付款可选择逐日逐笔,或每月月末逐笔(即报送截至月末有余额的应付款)。
具体报送流程为:第一步,必须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如果是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应保证签约1 / 25信息的报送批次早于第一笔变动信息的报送批次,否则会由于系统中不存在签约信息而导致后续应付款变动数据报送不成功。
如果是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应先报送签约信息,再报送后续应付款变动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签约信息仅描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关于该笔债务的约定,并不会直接形成应付款余额,只有变动信息才最终形成或影响应付款余额。
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149页-152页内容,“其他外债”签约信息包括“外债编号”、“债务人代码”、“债务类型备注”、“起息日”、“签约币种”、“到期日”、“是否浮动利率”、“年化利率值”、“债权人代码”、“债权人中文名称”、“债权人英文名称”、“债权人总部所在国家(地区)代码”、“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对方与本机构的关系”等。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交易业务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之一。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管理,保证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必须对外汇业务数据进行准确采集和统计,为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完整、可信的数据支持。
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2 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流程外汇业务数据的采集流程包括数据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四个阶段。
在数据准备阶段,金融机构需要明确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头寸情况、风险实时监控、客户交易信息等等。
在确定数据类型后,需要设定相应的数据采集流程和数据存储格式。
在数据采集阶段,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或者其自身的交易平台来获取外汇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实时的价格数据、开仓平仓数据、持仓数据、交易账户信息等等。
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API接口,FTP下载等。
在数据分析阶段,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存储格式和数据类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抽取。
主要的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清洗、去重、数据格式化和数据可视化等。
通过这些处理,金融机构可以获取更为准确和精细的数据指标。
在报告生成阶段,金融机构将经过处理和抽取的数据生成统计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报告内容需要包括外汇市场信息、外汇交易流水、外汇持仓情况、客户交易信息等,以确保监管机构获得完整且可信的数据。
3 数据采集的问题与解决方法为保证外汇业务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需要解决以下问题:3.1 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是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由于数据源的差异和数据本身的质量问题,存在数据错误或者丢失的情况。
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数据采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比如设置数据校验规则等。
3.2 数据不一致性问题由于数据采集来源的多样性,不同数据来源的格式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数据的不一致性。
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9]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文)相关问题解答编者按: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以下简称“汇发[2012]36号文”),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有关银行自身业务数据和账户数据报送的要求和接口规范下发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帮助各银行更好的理解与实施接口开发工作,现就汇发[2012]36号文中,在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做出统一解答。
一、离岸账户是否属于汇发[2012]36号文的账户信息报送范围?答:账户数据采集范围取决于开户主体的性质,离岸账户应该按照汇发[2012]36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2]42号文”)中,未提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汇发[2011]49号文”)中的账户内结售汇数据从何时开始联调测试和报送。
请问该部分数据从何时开始报送?答: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自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启用后开始报送,各银行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联调准备工作。
外汇局将与汇发[2012]36号文的内容一并进行联调测试。
三、汇发[2012]42号文中规定,凡是与资本项目账户有关的同名划转都应该报送。
请问资本项目账户包括哪些?答:请参见汇发[2012]36号文附件2的6.5账户性质中所包括的资本项目账户类型。
四、针对一类业务,如果银行选择界面录入,是否可由分支行自行录入?答:可以。
五、对外担保是否包含离岸部提供的担保?答:不包含。
六、QFII月度资产负债信息中,“股指期货成本”字段如何填写?答:可填为0。
七、QFII机构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信息的“结算日”字段指的是交易所交易日还是银行交易日?答: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
八、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属于现钞户还是现汇户?答:如果不特批为现钞户,则为现汇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版问题解答0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 2 / 32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答: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
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3 / 32其具体报送流程为: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QFII 和RQFII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2014]18号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非居民机构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0“D05-1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存款(如非居民个人的准备金或备付金),应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6.6.6.15“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并于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中报送每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
非居民个人存款签约登记实行分币种、分国别汇总报送。
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1“D05-2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问题4: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应付款)数据?答: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首先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可按照以下规则(二选一)报送“6.6.2外债变动信息”:一是根据该笔应付款变动情况报送逐笔变动信息。
即在相关应付款增加时做“提款”报送,在减少时做“还本”报送。
4 / 32二是月末时一次性报送应付款变动信息。
即与上月末相关应付款余额比较,该应付款余额增加的做“提款”报送,余额减少的做“还本”报送。
如,上月末某笔对外应付款余额为100美元,本月末该余额为12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提款20美元。
如果本月末该应付款余额为7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还本30美元。
问题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E01和X01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
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问题6:如何判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国家/地区和部门划分?答:为了便于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报送QFII/RQFII境内投资数据,及确保QFII/RQFII在国家/地区和部门归属上的一致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正式实施后,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按月度发布和更新《QFII/RQFII机构名录》(截至6月末,见附件1)和《上交所和深交所金融业上市公司名录》(见附件3,其他境内上市公司部门分类为“其他企业和个人”),5 / 32供H01(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相关)、B06(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申报主体使用。
问题7:银行卡业务、应付利息等可能因冲账形成负数,如何处理?答:根据申报主体的反馈意见,银行卡交易金额、应付利息等可能出现因冲账而形成的负数,而目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规定的校验规则是必须大于等于零。
考虑到冲账业务的合理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数据采集规范的部分校验进行调整。
同时,补充部分校验关系,以便申报主体控制其报送数据质量。
其中,对于因冲账等因素造成相关数据为负值的,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有关调整具体见本次答疑最后一题解答。
问题8: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自身有的国别和币种,在填报时如何处理?答: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发生了相关业务,或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的,在填报国别时可填写为ZZZ,币种可填写为XXX,以代表无法适当归类。
同时,申报主体应将缺失的国别和币种代码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便于外汇局更新国别和币种代码表。
对于因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而填写的,申报主体应改进其数据报送工作,避免长期、持续填报这类信息。
另需说明的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中所有可以填写为ZZZ、 6 / 32 XXX的项目,应按照大写字母半角字符的规则填写。
问题9:非QFII(含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数据报送主体是谁?答:首先应判定该基金份额/单位是境内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还是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
对于在境内证券市场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6表中;对于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境内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4表中。
问题10: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为月后十个自然日内报送,部分银行反映,由于十一长假的因素,10月报送数据时间较紧,能否报送截至28日或29日末数据?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应为截至月末的数据。
考虑到首次报送正值十一长假,2014年9月数据可宽限至2014年10月15日前报送。
问题11:在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在B06表中增加一项,即“非居民投资者属性”,请问应如何填报?答: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B06表中新增了“境外投资者属性”一栏,主要用以反映非居民通过各渠道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情况。
该项目的选项分别对应:1.QFII;2.RQFII;3.沪股通;4.其他。
B06表填报主体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7 / 32 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不受该调整的影响。
问题12:采用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对于Z02表应该如何填报?答:与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一致,采用界面方式报送Z02表(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应完整填写全套36张表表号、表名和业务信息。
问题13:对于D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出)”。
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0。
其次,对于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的存贷款项目,原则上其“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和“本月利息收入(支出)”均为0。
问题14:对于E01报表,为了便于采数,是否可以在实际收到或付出资金的月份才申报相关交易?答:原则上,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报表统计基本原则。
如8 / 32果申报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其业务,但却按照实收实付原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E01表或其他报表的话,将破坏整套报表内部隐含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勾稽关系,造成整体数据的不平衡。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100美元,每年12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1200美元。
如果该机构仅有这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E01表和D04表数据隐含了以下勾稽关系:借:100美元(D04表“D0410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贷:100美元(E01表的1207“金融服务收入”,对美国)同时,每年1至11月,该机构D04表“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中的资产余额也会不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