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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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099号

【发布日期】1994-05-04

【生效日期】1994-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4日厦府〔1994〕综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将尚未完工的商品房提前出售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经营者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已领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

(四)已在本市银行开立预收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五)已完成基础工程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该项建筑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六)政府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预售商品房须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案;

(四)建筑施工合同书;

(五)预售方案(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售楼方式、时间、地点等);

(六)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数额的证明;

(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八)批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接到预售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对批准预售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第七条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专用于已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第八条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预售广告,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刊登预售广告。

第九条第九条预售商品房,预售单位应与预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应于签约后四十五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第十条预购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如需转让的,转让双方应签订转让合同,并于签约后四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连同原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经营者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公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开始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经营者应在六十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未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和《福建省房屋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系指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以及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第三条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应履行法定产权登记手续而未登记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或权属依据不充分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诉讼保全措施的;

(五)登记机关认为依法不能抵押的。

第五条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第六条第六条抵押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抵押房地产的座落、结构、层次、面积、使用状况、现值;

(三)担保债务范围;

(四)抵押期限;

(五)担保债务的清偿方式和期限;

(六)抵押物灭失或毁损时的补救方法;

(七)违约责任与补救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十)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抵押当事人双方应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抵押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

(五)抵押合同书;

(六)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核准或他人同意方得设定抵押权的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条第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自接到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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