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基本标准(20201122011242)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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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门诊部诊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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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门诊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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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标准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综合门诊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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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精选范本。
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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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基本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435 更新时间:2007/10/11门诊部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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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的设置标准————————————————————————————————作者:————————————————————————————————日期: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ﻫ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ﻫ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ﻫ(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ﻫ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ﻫ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ﻫ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ﻫ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ﻫ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ﻫ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ﻫ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ﻫ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ﻫ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 超诊断仪。
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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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门诊部设置标准一、场所1. 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1)方便群众就医,符合卫生学要求,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2)环境整洁、安静,候诊设施完善;(3)具备与开展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必备的诊疗设备;(4)有明显标志牌。
2. 场所面积要求:(1)诊疗室、观察室和药房等合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2)设有观察床的,每床占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二、科室设置1. 个体门诊部应设置以下科室:(1)诊断室;(2)治疗室;(3)观察室;(4)药房;(5)消毒供应室。
2. 科室布局要求:(1)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等科室应分开设置,独立成立;(2)科室设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流程合理。
三、人员配备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人员:(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并从事相应专业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医师;(2)至少有1名护士。
2. 人员资质要求:(1)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聘用其他人员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设备配备1. 个体门诊部应配备以下设备:(1)基本设备:氧气瓶、心电图机、血压计、电冰箱、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等;(2)专科设备根据开展诊疗科目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五、药品管理1. 应使用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药品;2. 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并制定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取用等制度;3. 应建立药品台账,记录药品的购进、发出和库存情况。
六、诊疗规范1. 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2. 应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3. 应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4. 应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妥善保管医学资料。
七、卫生环境1. 场所内应保持整洁,垃圾袋装后及时清理,做到地面无碎屑、痰迹等;2. 场所内应设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场内吸烟;3. 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胸牌,仪容整洁;4. 场所内应设有专门的外科洗手设施和器械消毒设备。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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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和诊所是医疗机构中提供非住院医疗服务的单位。
虽然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机构而异,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
1. 设施和环境: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包括适当的室内空气质量、良好的照明和通风系统,以及满足残疾人士和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
2. 资质与执业许可:门诊部和诊所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专业医疗人员的执业许可证,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3. 医疗设备和设施:门诊部和诊所应根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能够提供基本的诊断、治疗和急救服务。
4. 卫生控制与感染预防:门诊部和诊所应制定卫生控制和感染预防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医疗废物的处理、手卫生、器械消毒和灭菌等。
5. 医疗文书和记录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确保医疗文书和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病历、医嘱、诊断报告
等。
6. 应急准备与管理:门诊部和诊所应具备应急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或疾病暴发时能够有效应对。
7. 专业人员和培训:门诊部和诊所应拥有合格和经验丰富的医疗专业人员,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以确保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
请注意,具体的门诊部和诊所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拥有组织的规模和特殊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当地法规和医疗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操作规程。
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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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
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
部门确定。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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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北京市综合门诊部是北京市医疗卫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机构。
为了确保门诊部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设施标准1. 综合门诊部应具备适宜的场所,包括接待区、候诊区、医生诊室、检查室、治疗室、药房等功能区域。
2. 接待区和候诊区应设有舒适的座椅和足够的座位数量,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3. 医生诊室应设有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工具,以便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4. 检查室和治疗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以满足常见疾病的检查和治疗需求。
5. 药房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具备存放药品和配药的条件。
二、医务人员标准1. 综合门诊部应有足够数量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2. 医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能够准确诊断和治疗常见疾病。
3. 护士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技能和责任心,能够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4. 药剂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正确配药并提供药品咨询。
三、服务标准1. 综合门诊部应提供全天候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就诊和得到必要的治疗。
2. 综合门诊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排班制度,确保医务人员能够有序地进行工作。
3.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患者转诊。
4.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对患者的健康教育,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和预防措施。
四、管理标准1. 综合门诊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
3. 综合门诊部应定期进行医疗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4. 综合门诊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之,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患者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希望通过这些标准的实施,能够提升综合门诊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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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基本标准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435 更新时间:2007/10/11门诊部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E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
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门诊部,诊所,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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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诊所,设置标准
门诊部和诊所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科室设置:门诊部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包括急诊室、内科、外科等必设科室,以及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选设科室。
诊所则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基本科室。
2. 人员配置:门诊部和诊所的人员配置需满足一定要求。
门诊部需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诊所则至少需有1名注册护士。
此外,医技科室需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 房屋要求:门诊部和诊所的建筑面积均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诊室、治疗室、处置室等科室应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4. 设备配置:门诊部和诊所均需配备基本设备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基本设备包括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等。
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此外,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5. 规章制度:门诊部和诊所均需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6. 注册资金:门诊部的注册资金需到位。
以上是门诊部和诊所的设置标准,具体设置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医疗机构等级而有所不同。
在设置门诊部或诊所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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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基本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㈡科室设备X光室:X线机化验室: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消毒灯。
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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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1.门诊部应设置候诊区、诊疗区、输液区、取药区、行政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2.根据需要可设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检验室、影像室、中西药房等辅助功能区域。
二、人员资质1.门诊部应配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其数量和资质应与门诊部的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2.门诊部应配备相应的护理人员,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门诊部应配备药剂人员,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4.门诊部应配备清洁工作人员,负责门诊部的环境卫生工作。
三、诊疗设备1.门诊部应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如诊察床、诊察锤、血压计、听诊器、心电图机等。
2.根据业务需求,门诊部可配备相应的检查设备,如B超、X光机、CT等。
3.门诊部应定期对诊疗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药品管理1.门诊部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门诊部应配备合格的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3.门诊部应配备合格的药品检验设备和人员,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
4.门诊部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盘点,确保药品的库存和使用的规范和安全。
五、医疗废物处理1.门诊部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门诊部应配备合格的医疗废物储存和处理设施,确保医疗废物的储存和处理符合规定。
3.门诊部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确保医疗废物的处理安全和合规。
六、规章制度1.门诊部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医生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药剂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2.规章制度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门诊部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门诊部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七、环境卫生1.门诊部应保持环境整洁、美观,空气清新,设施设备摆放有序。
2.门诊部应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和消毒工作,确保环境卫生符合规定。
3.门诊部应配备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和设备,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管理。
综合门诊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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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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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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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
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理位置:门诊部应该位于市区或者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患者前
往就诊。
2. 医疗设备:门诊部应该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如心电图、血压计、
血糖仪等,以及常用的诊断工具和药品。
3. 人员配置:门诊部应该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能够
满足患者的就诊需求,并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
4. 诊疗项目:门诊部应该能够提供常见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等诊疗
项目,以及基本的常规检查和化验项目。
5. 基本服务:门诊部应该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卫生条件,提供方便
快捷的挂号和就诊流程,尽量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6. 信息管理:门诊部应该具备规范的病历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方便
医护人员查看患者的病史和诊疗信息,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7. 环境设施:门诊部应该提供舒适的候诊区域,设有洗手间、休息区
和饮水设施等基本配套设施,以满足患者的基本需求。
8. 安全管理:门诊部应该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设备、
紧急处理流程和医疗事故报告等,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患者的权益。
以上是北京市综合门诊部基本标准的一些要求,但具体的标准可能还
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有所差异。
最新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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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2009年07月29日来源:卫生部网站【大中小】为加强对门诊部和诊所的管理,提高门诊部和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日前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门诊部和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标签:基本标准门诊部诊所寻医问药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 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
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㈢其他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
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
(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四、设备㈠基本设备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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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
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门诊部基本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4451更新时间:2007/10/11
门诊部基本标准
一、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 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II、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岀书面改进意见
1、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 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 见。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I、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9、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及证件
2、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查、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 行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的抽查考核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
4、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上通知 申请人。
历城行政审批卫生医疗机构许可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办理部门
历城区卫生局业务科
申请范围
取得历城区卫生局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单位或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历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设置申请书;2、提交相关材料;
3、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发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通知书》;4、审查;5、批准设置
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提交材料 办理地点 办理期限 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
办结时限
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咨询电话
88112854、88112855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许可
2010-03-03
申报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报条件
办理所需证件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
设计平面图。
办理流程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E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所需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 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历城区卫生局业务科
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30天
工作日9:00-17:00
88112854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6-23
事项名称
办理部门
申请范围
办理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