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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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996年1月,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施行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责任制度。
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
施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贯彻执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是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机制、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国务院决定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参照执行。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在项目的总投资中,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3.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4.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5.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6.项目经理责任制
7.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进代建制”。代建制是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三、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1.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由业主或建设单位组建专门的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如基建办公室、工程指挥部等。在这种临时组建的管理班子中,专业管理人员往往不配套,或缺乏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待项目完成后即行解散,不利于经验积累,并为新建项目所借鉴。
2.委托咨询公司协助业主进行项目管理
也称传统模式,是国际上最通行的项目管理模式。由业主聘请咨询工程师完成项目决策阶段的各项工作;项目立项后,业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然后选择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与此同时,业主聘请咨询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
3.设计采购建造(EPC)交钥匙模式
由业主经过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EPC是英文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的缩写,即设计、采购、建造,也称交钥匙工程。在这种模式下,通常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4.代理管理模式
代理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PM)模式,是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项目施行全过程管理。负责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试生产等咨询服务,使项目达到预定的功能和目标。
5.管理承包模式
管理承包(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PMC)模式,是业主将项目委托给一家工程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项目决策阶段,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协助业主进行项目融资,并完成初步设计,在此基础上进行招标,确定(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阶段,由承包商完成施工图设计,并负责工程物资的采购和工程施工。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协调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设计要求。
6.BOT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造—运营—移交,主要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方式是指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获得某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偿还债务并获得回报。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四、工程项目代建制
(一)代建制的概念
“代建制”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的组织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的核心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项目建设的法人责职。实行“代建制”的关键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建单位严格按照代建合同实施代建任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如:政府部门的办公用房、环境保护、市政工程、水利设施、科教文卫体、民政与社会福利及其他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代建制的作用
1.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2.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3.克服“三超”现象
克服了过去普遍存在的建设项目“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
4.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三)代建单位的服务内容
1.前期工作阶段
(1)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4)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2.建设实施阶段
(1)组织施工图设计;
(2)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3)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4)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按项目进度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6)组织工程中间验收,会同政府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7)编制工程决算报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四)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4.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5.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立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