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
9-Foreign Legal History-French law
Chapter 8. French LawSection 1.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French LawI. The origin of French law: before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1. 9th—13th century:(1) Two legal regions: the region of roman law/ statutory law/ personal law; the region of Germanic law/ customary law/ territorial law. (2) Legal sources: roman law; Germanic law; Canon law; local law.2. 13th—16th century:(1) From customary law to statutory law(2) Royal laws(3) Reform of roman law3. 16th—18th century:(1) Codification(2) Royal laws become the main legal source.(3) The implementation of customary law and canon lawII. The development of French law: after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1. The codes of Napoleon:The six Napoleonic Codes as the foundation of French law: Civil Code (1804), Civil Procedural Code (1806), Commercial Code (1807), Criminal Procedural Code (1808), Criminal Code (1810), and Napoleon’s Constitution (1804)2.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French law:The constitutional law, amendments of Civil Code, social law, and the EU lawSection 2.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I.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1.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2. Statutes a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 (公意)3. The supremacy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rigid constitution4. Human rights:(1) Natural and positive right(2) Binding character(3) Rights against the state or through the state5. Forms of government(1) Forms of state(2) Forms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II.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人权宣言),17891. Structure: preamble; 17 Articles.2.Principles(1)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2) Principle of sovereignty and separation of powers(3)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III.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Fifth Republic (第五共和国宪法), 1958 1. The legislative branch: Parliament(1) The Senate (参议院)(2) The National Assembly (国民议会)2. The executive branch: President(1) Constitutional powers: Art.5, 8-19, 49.(2) Presidential amnesties(3) The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The executive powers are divided between president and prime minister.3. The judicial branch: Courts(1) Judicial courts(2) Administrative courts(3) Financial courts4. The Constitutional Council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宪法委员会) (1) Membership9 members; one third of them are appointed every 3 years.3 members each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Assembly,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Senate.The former presidents of the Republic sit in the council.The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is selec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2) Powersa. The supervision of elections, both presidential and parliamentary and ensuring the legitimacy of referendums.b.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fundamental meanings of the constitution, procedure, legislation, and treaties.The Council can declare that a law is contrary to constitutional or treaty dispositions. The declaring renders the law invalid.IV. Administrative law1. Substantive law: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1) Constitution(2) Supranational norms(3) Statutes(4)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5) Regulations2.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1) Tortious liability(2) Contract liability3. Procedural law(1) Administrative courts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Courts of Appeal; Conseil d’Etat (国政院).(2) Judicial review: remedies and grounds for reliefLack of jurisdiction; procedural irregularity; violation of law; misuse of power.Section 3. Civil LawI. History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 (1804)The Napoleonic Code / Code Napoléon (拿破仑民法典)/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The French civil code was established under Napoléon I in 1804.The code forbade privileges based on birth, allowed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specified that government jobs should go to the most qualified.It was drafted rapidly by a commission of four eminent jurists and entered into force on 21 March 1804. The Code, with its stress on clearly written and accessible law, was a major step in replacing the previous patchwork of feudal laws. Historian Robert Holtman regards it as one of the few documents that have influenced the whole world.II. StructureIII. Comparison to the German Civil Code (BGB)See the attachment.法国议会(立法机关)机构的历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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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 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 者,他锐意改革,又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性法律。 主要内容有: 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 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 构。 4.设立共有6000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 高司法机关。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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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基本内 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罗马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世纪~前6世纪)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前3世纪) 《十二表法》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 法》的特点表现为: 1.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 2.程序烦琐,形式主义严重。 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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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在经历了漫长的20个世纪的发展之后,以 《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逐步形成了 以下基本特征: 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 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3.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数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楔形文字法除成文法之外,存在着习惯法体 系。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楔形文字法的产生 二、楔形文字法的发展 三、楔形文字法的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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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外国法制史》课件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12章 美国法
❖ ②?独立宣言?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独立宣言?由美国的资
产阶级民主派托马斯·杰弗逊等人起草,它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 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底,宣称:人 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 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 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 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去改变或者废除它,建立新的政 府。?独立宣言?高举革命的旗帜,列举了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 鲜明地表达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思想和政治主张。
❖ ③独立后的美国人民同英国的民族矛盾逐渐缓和。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和特点
❖ 一、美国法的渊源
❖ 1.普通法
❖ 如前所述,基于种种原因,美国最终还是选择普通
法作为美国建立新法律的根底。但是,正如1829年斯托 里大法官在“范内斯诉帕卡德〞一案的判决中指出的: “英国的普通法并不是全部都可以作为美国的普通法, 我们祖先把英国普通法的一般原那么带过来,并且以此 作为他们生来就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只带来并采用了适 合他们情况的那一局部。〞
❖ 美国是近代社会第一个通过剧烈的革命性变革实现
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它的宪法有一系列制度设计,如 分权制衡、正当法律程序、总统制共和政体、联邦制模 式等,对世界上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作为人类法律文 明的成果,它为人类的宪政实践提供了一种可批判性借 鉴的实例。
❖ 二、公司法
❖ 按照美国1787年宪法的规定,有关公司的立法权属于各州的
衡平法之诉〞的区分, 简化了诉讼程序;
❖ 通过制定法消除了土地法的封建因素; ❖在适用“遵循先例〞原那么时,美国法认为,如果固守
先例会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或不利于法律的开展时, 决不恪守先例。
外国法制史课件法硕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
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
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一、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
普通法(Common Law)指的是12世纪前 后发展起来的、通行于英国全国的普遍适 用的法律。
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 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 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英国消费者权益第一案 浆啤酒里的蜗牛
5.他物权 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人役权——使用权 收益权 居住权 役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质权和抵押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 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
债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是一种连锁关系; 第二,债的标的是给付,而所有权的标的是 物; 第三,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
屋大维和元首制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兴盛 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
罗马法学家
盖尤斯
伯比尼安
帕 比 尼 安 的 死 亡
(五)帝国后期 (公元3世纪——476年)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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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5章 古希腊法
❖古希腊没有出现象古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审判
人员和陪审团有时不懂法律,即使懂法律的,其兴趣也 不在于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款,而是发现所谓“公正”、 “正义”等抽象概念。
❖ (4)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公法对后
世国家的影响也较大,这无疑与其崇尚哲学、政 治学,注重对国家社会结构及其政体研究的文化 传统有关。如雅典,在奴隶制基础上通过一系列 立法改革,创立了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从梭伦立 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到伯里克利时代的“雅典 宪法”,雅典公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尤其是有 关民主政体及行政管理的法制已经相当完备。
约公元前15世纪,克里特文明衰落,古希腊历史进 入迈锡尼文明时期,考古发现有刻在泥版上的迈锡尼法 。公元前12世纪左右,迈锡尼文明趋于毁灭。
❖ 二、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1)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历史,因遗留
下来的“荷马史诗”而得名为“荷马时代”或“英雄时 代”。荷马时代末期,随着希腊各地经济的迅速发展, 氏族制度解体和阶级分化的进程加速,出现了许多有主 权性质的独立的城邦国家,各城邦国家的法律也随之形 成。
▪ 第五章 古希腊法
▪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 古希腊是欧洲最早进入文明社会的地区。古 希腊离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两个最早的文明中心 很近,无疑深受其影响;而且古希腊城邦国家很 早出现并持久存在,这为希腊文明的繁荣提供了 制度保证。古希腊的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思想对后 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 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
❖ (2)古希腊各城邦国家早期的法律均为习惯法
, 带有神权法的特征。
❖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各城邦普遍进入
《外国法制史》课件
• 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隶制。 • 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 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 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 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 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 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 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 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 • "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 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 "
* 2113 ——2006 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
* 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 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 度发达时期。 * 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
* 540 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
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
* 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 定为标志。p20
婆罗门-----祭祀
刹帝利-----武士 吠 舍-----平民 再生人
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 多为奴隶——非再生人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 不同,低种姓必须服从高种姓。 二、体现种姓制度的法律制度
1、在所有权上,私人所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但不同 种姓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婆罗门可以拥有一切财产。 首陀罗则只能有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
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
1、日耳曼法 2、教会法 3、城市法和商法 4、伊斯兰法
三、近、现代法
1、英国法
2、美国法
3、法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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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五、犯罪与刑罚制度
古埃及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犯罪与侵权不分、刑罚种类繁多、 广泛适用死刑和残害肢体刑等奴隶制刑法的典型特征。 国事罪。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六、司法制度
法老拥有最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 制,行政官员一般都兼任法官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
绪论
•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 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 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 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 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3
绪论
? “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
?
第一章 古埃及法
• 常考知识点 • ● 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 • ● 《博克贺利斯法典》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 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 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14章 德国法
(二)法西斯专政时期法的蜕变
1.颁布确立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性法律。 2.制定服务于法西斯统治的民事法律。 3.全面加强刑事镇压是法西斯专政的一个重要 特征。
(1)取消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要 求司法机关根据“人民健全的正义感”和“刑法 基本原则”,对法律未加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用“意思刑法”代替“结果刑法”。 4.对德国的法院组织实行彻底改造,取消了司 法独立等资产阶级司法原则,使法院成为法西斯 实行司法镇压的有力工具。
(二)统一后德国法律的发展趋向
德国的重新统一,也给法律制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 题。
首先,制定一部新宪法取代目前仍在适用的基本法, 已成为立法机关的当务之急,尽管基本法所构建的德国法 治社会的架构将成为新宪法的基础而基本保存下来。
其次,成功地完成对原东德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造使之 适应现存的法律秩序和管理模式,实现德国社会内部的和 谐统一,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一)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法律渊源的多样化和适用范围的 属地性 法律规范的分散性,是指封建德国不存在比较完整、 比较系统的适用于整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即使某一部门法 的情形亦如是。不同的邦、不同的领地均适用各自制定的 法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是指无论从少量的帝国立法还 是从为数众多的地方立法的内容来看,日耳曼习惯法、罗 马法、教会法的影响清晰可见。规范效力的属地性,是指 与长期分裂的政治社会相适应,德国封建法基本上是地方 法。
外国法制史(第二版)PPT 第 12章 美国法
二、衡平法
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殖民地和 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以后,大多数 州都采用了衡平法。
美国独立后,联邦和各州都继续采用衡平法, 但对于衡平法的司法程序作了较大改革。1798年 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 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1848年纽约州颁 布的《民事诉讼法典》废除了普通法与衡平法在 诉讼形式上的区别,
第一,当时北美殖民地的社会经济条件与英国相距甚 远,使封建时期的英国普通法很难适用于殖民地人民的生 活状况。
第二,虽然英政府通过制定种种法律和法令,加紧对 北美殖民地的压迫和掠夺,但在殖民地人民的强烈反抗下, 各殖民地仍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第三,殖民地人民对英国法本能地排斥。 第四,复杂烦琐的诉讼程序阻碍了普通法在殖民地的 适用,殖民地法律人才匮乏,法律书籍奇缺。 18世纪后,北美殖民地各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 普遍大量地援引英国判例。
这一时期,美国法实现了由封建的普通法向资产阶级 法的彻底转变。1865年,美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宣 布废除奴隶制度。1868年颁布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 通过对各州权力的限制,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充分的宪法 保障。在财产法方面,取消了对不动产转让的特殊限制, 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在诉讼制度方面,对烦琐的 诉讼程序进行了改革。
第三节 宪法
一、联邦宪法的历史渊源
(一)《独立宣言》
由杰弗逊执笔,于1776年7月4日经大陆会议通过。 《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
《独立宣言》以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 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 等,并具有天赋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政 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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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绪论
• 二、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பைடு நூலகம்
• (一)古代时期
• 古代时期一般是指奴隶制社会时期。就世界范围而言,其 时间起讫,约从公元前4000年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阶级 以及国家与法的时候起,到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以及其他条件存在 差异,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呈现出极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情况。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三、契约制度
• 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
• 古埃及最为流行的契约形式是借贷契约,借贷契约的标的 物主要是金钱和谷物。此外还有租赁契约以及合伙契约等。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的残余. 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 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要件。 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
•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 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 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中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有代表性的法律 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 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 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结束为开端一直发展至今的时期。现代时期,随着社会经 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进步,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1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出现 • 2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 • 3 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法律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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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发展概况
一、古代奴隶制法 (一) 古代东方法 (二) 古代西方法 (三) 古代东西方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 (2)政治制度不同 (3)宗教影响不同 (4)权力行使方式不同
2、共同点:
(1)法律本质基本相同 (2)发展形态基本相同 (3)适用范围相同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要式取得和略式取得 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 协议取得和非协议取得 原始取得和传来(继受)取得 (4)所有权的保护 (5)所有权的消灭
4.占有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 事实上的管领力。
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准占有——未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又在标的 物上行使权利的占有
(六)东罗马帝国时期(7世纪以前) 1、东罗马帝国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国法大全的编纂 (1)优士丁尼 (2)国法大全
罗马法发展简表
共和 十二表法 元老院决议 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 前期 451-450BC
共和 内事最高裁 外事最高裁 254BC科伦加努斯 后期 判官367BC 判官242BC
5.他物权 用益物权: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人役权——使用权 收益权 居住权 役权
◆共和政体的三级构造 ◆共和政体的民主化倾向 ◆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
——十二表法
(三)共和国后期(公元前3世纪一前1 世纪)
1、共和制向帝制的转化 三次布匿战争与罗马的军事改革
2、民主派的最后抗争:恺撒之死 3、罗马私法发展特征
——市民法、万民法体系的并立
对象 内容 来源
程序
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别
四、罗马法的分类
公法: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 私法: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市民法: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
律 万民法:外邦人相互间、外邦人与罗马人间的
法律 自然法:调整一切动物的法律 成文法/不成文法 市民法与长官法
五、罗马法的基本特点
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帝制 皇帝敕令 前期 129AD哈德良帝
《永久敕令》 212AD卡拉卡拉帝 《安敦尼努敕令》
特许解答权 五大法学家 [法学昌明时期]
帝制 《狄奥多西法典》 后期 《优士丁尼国法大全》
426AD《学说引证法》
三、罗马法的渊源
(一)习惯法 (二)议会制定的法律 (三)裁判官的告示 (四)元老院决议 (五)皇帝敕令 (六)法学家的解答
市民法
万民法
内事裁判官(BC367)外事裁判官(BC242)
罗马公民 公法较多
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 非罗马公民之间
所有权与债法
民众大会、元老院决 议,习惯法规范
形式主义
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 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 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 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 商业习惯与法规等。
更为灵活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 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 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东罗马 帝国过渡为封建国家以前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历史沿革
(一)王政时期(公元前8—公元前6世纪) ◆罗马城邦的建立 ◆王——元老院——民众大会 ◆塞尔维乌斯的改革 ◆习惯——习惯法
(二)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一前3 世纪)
3、联系点:
埃及、两河流域→希腊→罗马
二、中世纪封建法
(一) 中世纪东方法 (二) 中世纪西方法 (三) 中世纪东西方法的比较
1、不同点: (1)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 (2)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 (3)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
2、共同点: (1)公开的等级不平等 (2)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 (3)家族本位 (4)男尊女卑 (5)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
(四)帝国前期(公元前1—公元3世纪) 1、帝国的建立和鼎盛
屋大维和元首制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法学家法的兴盛 裁判官法的衰落:犹里安《永久敕令》
(五)帝国后期 (公元3世纪——476年)
1、罗马帝国的衰落 帝国分裂 、西罗马灭亡 2、罗马私法发展的特点:
皇帝敕令地位的上升 。 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法典编纂 :《狄奥多西法典》
(一)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 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
物的分类 (1)有体物与无体物 (2)要式转移物与略式转移物 (3)可动物与不可动物 (4)可有物与不可有物
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
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得创设。
自物权——所有权
第一讲 罗马法专题
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 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 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 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 服世界是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
古罗马大角斗场
万神庙
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一)人格 1.人和人格的概念
Homo Persona Caput 2.人格的内容
自由权 市民权 家长权
3.人格的减等 人格大减等 人格中减等 人格小减等 4.人格的始终
(二)行为能力 (三)法人 (四)婚姻、家庭法 有夫权婚姻 --------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三、近代资产阶级法的成立 四、20世纪以后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律
的发展
(一)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日益 完备
(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诞生 (三)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的崛起
第一,一些新的法律部门开始崛起。 第二,行政法的地位日显重要。 第三,法律的社会化倾向越来越突出。 第四,法律的民主化日渐受到重视。 第五,法律的统一化和国际化趋势加强。
他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
3.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权利人可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 全的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及禁止他人对其所有物为任何 行为的一切权利。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称所有权为“所有 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盖尤斯: 绝对性 排他性 永续性
(2)所有权的形式 市民法所有权 :主体 客体 转移方式 最高裁判官所有权 外省土地所有权 外来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