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舞弊风险内部控制手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舞弊风险内部控制手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二OO四年六月目录1手册概述11.1防范舞弊风险的定义1 1.2防范舞弊风险内部控制手册内容1 1.3内部控制手册遵循性要求1 1.4颁布及生效日期22防范舞弊风险控制环境22.1行为道德准则2 2.2防范舞弊责任3 2.3积极的工作环境3 2.4雇佣和提升适当的职员5 2.5培训5 2.6舞弊行为的处理和追究6 3舞弊风险的评估83.1识别舞弊风险8 3.2评估舞弊风险9 3.3管理舞弊风险10 4防范舞弊财务控制114.1防范资产舞弊11 4.2防范会计信息舞弊13 4.3防范税务舞弊15 5防范舞弊的信息与沟通165.1防范舞弊的内部沟通16 5.2防范舞弊的外部沟通17 5.3防范信息系统和技术舞弊18 6防范舞弊风险监督196.1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19 6.2内部审计师20 6.3管理层221手册概述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
从不断暴露的会计丑闻及财务欺诈案看,舞弊已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
舞弊行为造成公司资产受到侵蚀、吞占,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不能真实反映,影响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益,国家税收流失。
舞弊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公司、股东及国家的利益。
1.1防范舞弊风险的定义防范舞弊风险是指为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遵循,而在系统内部实施一系列控制制度和措施,以控制和减少舞弊的滋生和发展。
1.2防范舞弊风险内部控制手册内容防范舞弊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是保持一个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
我公司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同时,针对舞弊风险,不断完善防范舞弊风险的控制机制,并根据COSO报告1内部控制框架,制定了《防范舞弊风险内部控制手册》。
本手册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财务控制、信息和沟通、监督五个方面阐述公司防范舞弊风险的控制机制。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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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类条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足额支付保 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 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 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101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备案编号:国寿产险(备案)[2009]N 153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范文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目录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二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三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第四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奉节支公司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10月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2月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XXXX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分别在美国纽约和香港两地上市。
在中国保险市场居领先地位。
截止到XXXX年,中国人寿已经在全国各省份及重点城市共设立了36家分公司。
公司是提供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中国大陆最大的专业化商业寿险公司,隶属国务院领导,已有50多年的悠久历史,规模最大,客户最多,覆盖最广。
中国人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龄,是国内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肩负中国寿险业探索者和开拓者的重任。
中国人寿占全国寿险市场57%的市场份额,销售网络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共设有县以上4800多个分支机构,建立城乡代理网点52500个,另有兼业代理机构1XXXX年个,聘用个人代理人员88万余人。
公司遍布全国的广泛分销网络由个人代理人、直销人员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提供个人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
截至XXXX年6月30日,拥有超过10554万份有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1.5亿份个人和团体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保单,拥有和管理的有效长期寿险保单超过 1.2亿份。
到XXXX 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总保费收入达到3220.52亿元,总资产达到15846.11亿元,可运用资金超过12200亿元。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 A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区域收展人员管理办法(A版)(2015年修订)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收展人员的组织管理 (6)第三章收展人员的招募 (10)第四章收展人员的归属关系 (12)第五章收展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8)第六章委托报酬 (36)第七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6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收展人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B类),向公司收取佣金,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收展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 收展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词定义如下:(一)FYC:是指新单首年佣金,包括个险长险主险首年佣金、附加险及短期险首年佣金。
公司定期公布列入FYC 统计范围的短期险和附加险产品列表。
在计算收展人员委托报酬时,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不计入FYC;短期险佣金是否计入FYC由省级公司确定。
在进行收展人员职级考核时,短期险佣金可计入FYC;交叉销售非个险渠道产品的佣金是否计入FYC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规定。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管理规定范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公文种类 (3)第三章公文格式 (8)第四章行文规则 (11)第五章发文办理 (14)第六章收文办理 (21)第七章公文归档 (23)第八章公文管理 (24)第九章附则 (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各级公司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文包括党内公文和经营管理公文两大类。
党内公文,是公司党委及其部门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经营管理公文,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公文处理工作要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属经营管理性工作不以党委名义行文;凡属党内事务不以公司名义行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安全。
第五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公司综合行政部(或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级公司并负责指导下级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
综合行政部(或综合管理部)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用公文种类( 一) 决议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 二)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公司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告重要事项。
( 四)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 五) 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公司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下发规章制度;传达要求下级公司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报表和注释,以及保险单、复职申请书、健康声明、体检报告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费的交付第二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的责任自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时,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阶段和第二阶段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和合同有效期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方式和日期交付给本公司,并取得证书妥善保管。
如果公司派人来取货,应发货并要求妥善保管凭证。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载明的交付日期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之间;如果合同未在宽限期内交付,合同的有效期从宽限期结束后的第二天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未付保险费的利息应从已付保险费中扣除。
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包括一次性交付、年度交付、半年度交付和月度交付。
年度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相应日期所在月份的1日至月末;半年缴纳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半年的1日至生效日对应的月末;每月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1日至月底。
申请人可以吗?≡ 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本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期限分为批发支付、10年支付、20年支付和30年支付。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限,但支付期限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填写复职申请书和被保险人健康声明,申请复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个人养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本合同所含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险单、复职申请、健康声明和其他协议组成。
保险条件第二条凡年满65周岁的健康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人或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费和养老金的支付第三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投保人支付第一笔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每年生效日期的对应日期为生效日期。
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按月支付、按年支付和批发支付。
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支付即时养老金或延期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有三种方式:按月领取、按年领取和批发。
批发领取养老金的起始日期是下个月的相应日期。
延长养老金起始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期,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0、55、60、65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间和养老金领取期间。
保险费交付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单中约定的养老金开始支付之日前一天。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至死亡时止的期间为领取养老金期间。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费,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2.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保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十年的养老金;被保险人中途死亡,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十年养老金,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继续保留,保险人支付增加的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增加的养老金以保险单中约定的初始支付金额为基础,年增长率为6%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增长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柜面服务标准(试行)
前言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柜面服务质量/环境/行为管理体系,确保柜面服务专业、快捷、规范、标准,在保监会颁发的《寿险柜面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基础上,结合公司柜面管理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本标准。
明确的服务标准,能明示于人,规范于人,从而达到有效的管理目的。
本标准对柜面服务时间、服务环境、服务时效、服务礼仪、服务纪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力求对各项工作都有具体的要求,使之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使柜面服务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
建立服务标准,只是服务标准从无到有的过程。
只有当服务标准落地执行,真正转化为全系统30000多名柜面人员的自觉行为时,才能实现柜面标准化服务,真正形成公司柜面品牌示范和整合规模效应,使我公司成为行业柜面服务标准建设的引领者和实践者。
服务永无止境,服务标准也并非一成不变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
标准试行过程中,分公司应密切关注客户和销售人员的需求,关注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不断检验和持续改进柜面服务标准。
在标准起草及全国范围内征集意见过程中,得到了分公司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此谨表示诚挚感谢!希望本标准能广泛适用于公司各级柜面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从而全面推进公司的标准化服务,全力打造中国人寿的优良服务品质。
业务管理部二OO九年五月目录第一篇总则 (1)1.1范围 (1)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柜面定义 (2)1.4服务准则 (2)1.5服务目标 (3)第二篇服务功能标准 (3)2.1柜面设置 (3)2.2服务功能 (4)2.3服务区域 (5)第三篇服务环境标准 (6)第四篇服务时间标准 (8)4.1服务时间规定 (8)4.2服务准备时间 (9)4.3受理业务时间 (10)4.4 营业后的整理时间 (12)第五篇服务时效标准 (13)5.1一般要求 (13)5.2柜面单笔业务时效 (14)5.3承保时效 (14)5.4收付费服务时效 (15)5.5保全服务时效 (16)5.6理赔服务时效 (16)5.7咨询投诉处理时效 (18)第六篇服务礼仪标准 (19)6.1一般要求 (19)6.2个人礼仪标准 (19)6.3服务礼仪标准 (25)第七篇服务质量管理标准 (26)7.1技能管理 (26)7.2品质管理 (27)7.3意见管理 (28)第八篇服务纪律标准 (29)8.1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29)8.2业务处理,规范操作 (29)8.3对外服务,准时满点 (29)8.4听取意见,虚心谦和 (30)8.5轧账归档,清晰有序 (30)8.6现金收付,安全准确 (30)8.7遗失物品,主动归还 (30)8.8办理业务,客户至上 (31)8.9工作时间,不涉他务 (31)8.10突发事件,冷静处理 (31)第九篇服务考核标准 (32)9.1 考核目的 (32)9.2考核方法 (32)9.3考核内容 (33)9.4考核结果评定 (34)附表A:服务功能考核标准 (35)附表B:柜面职场环境考核标准 (36)附表C:柜员服务礼仪考核标准 (3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柜面服务标准(试行)第一篇总则1.1范围本标准确立了柜面服务功能、服务环境、服务时间、服务时效、服务礼仪、服务质量管理、服务纪律及服务考核等方面应遵循的规范要求,旨在实现全系统柜面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全面提升公司柜面服务水平和服务品质,提高客户满意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0〕55号)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养老险发〔2009〕14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9年11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进行的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依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共有四名股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陆亿元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捌拾贰亿陆仟肆佰柒拾万零伍仟元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3、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叁拾亿元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4-18层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元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各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均须一次性缴足。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目前,公司各股东认购的股份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如下:三、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pdf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 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 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 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 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 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建筑,如车库、游泳池、厕所、围墙、 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中国人寿 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基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业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责任。
第五条公司实行股份制,股份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支持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商誉和股东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董事总经理;(四)确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五)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三)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四)检举和控告公司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计划;(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三)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四)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志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志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7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张志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123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志军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1]96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张志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并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任命情况。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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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下载支持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款合同书(意向版)合同编号:甲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传真:联系电话: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传真联系电话: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规、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下存款协议:第一条特别承诺、甲方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并不包括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1不提前支均为甲方保险客户保费和中间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担保,。
取带代款额度80%、甲方以大额存款的方式存入乙方的款项,不得为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2乙方也不得接受甲机构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乙方的债务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甲方的存款所提供的担保。
、乙方及乙方分支机构若与甲方保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生任何纠纷,乙3扣划、方及分支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存款利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延迟支付本金利息等行为。
、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4..欢迎下载支持.word版本可编辑.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入的款项将按国家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
5、乙方承诺在向监管部分或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报送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年度和季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6、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甲方存入乙方的存款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7、甲方已获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有权签订本合同,乙方对此已完全知晓。
第二条存款金额及期限1、甲方共分次合计存入乙方人民币亿元。
2、存款的期限均为年零天。
3、存款起讫日期详见本合同款项下乙方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该证书即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划款时间及方式甲方共分次向乙方划款,期限如下:第一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次划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上述划款期限内具体的划款时间及帐户等信息,以乙方的书面划款指令为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1、甲方的资金每一次划拨到达乙方指定帐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份,金额各位当次划拨资金金额,存期为年零天,自每次划拨资金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算,本合同款项下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必须特别注明“大额存款”和按“年月日,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大额存款合同条款执行”字样。
2、乙方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应具有先进的防伪功能,并将其中一项核心防伪功能书面告知甲方。
3、在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将甲方质押的目的仅限于甲方转让,向第三方质押、“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业务相关企业资金周转使用和理财使用。
甲方转让“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联系方式等信息书地址、的,在签订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将受让人名称、面通知乙方。
协议存款利率第五条,随基准利率变动而浮动(基准(浮动利率)%(一)存款年率确定为。
利率为国家法定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在双方确定大额存款利率后,该笔存款到期前,整基准利率,按以下公式确定利率:+基准利率调整幅度;大额存款利率=调整前的大额存款利率—调整钱的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调整幅度=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存款利息自利率调整之日起分段计息。
若中国人民银行向下调整基准利率,存款利率不调整。
乙方有义务在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下大额存款合同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二)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存款利率调整方式,如协商不成,双方按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前一日利率执行。
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到期未支取,(三)利息。
(四)存款不计复利。
(五)如在大额存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规定、政策、甲乙双方制度等导致甲方根据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利率获得的收益实际减少时,甲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如协商不成,均同意应友好协商,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保险企业大额存款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在存款期限内,则即保险资金大额存款所对应资金的法定准备金由甲方缴纳法定准备金,办法,自政策调整之日起,按照协大额存款双方“成本与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原存款的利率水平进行相应调整,付息方式和浮动方式不变,调整公式如下:调整前利率—甲方准备金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后利率甲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六条利息的支付(一)自甲方存款资金到达乙方制定帐户之日起开始计息。
如甲方依本合同第三方的约定分次划款,则依据甲方存款资金分别到达乙方指定帐户的时间开始计算当次存款利息。
(二)存款的日利率计算公式为: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利息:乙方按季向甲方支付利息,付息计算至存期中没季度末月的20日,21日入账,遇到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到期支取本金时利随本清,所本金归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节假日或休息日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利息支付以转账方式划入甲方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四)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营业部户名:保险公司账号:第七条本金的归还在合同约定的存款到期日前十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复印件、“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相关授权文件,乙方应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甲方收到的合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授权文件等明细内容,并承诺在合同到期日将归还本金。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本金划入前条在人民银行收取利息的帐户。
第八条提前支取1. 除非出现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否则甲方不得提前支取乙方亦不得提前偿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出现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第五条第五款或者本合同甲方可以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或甲方发生流动性风险等情况,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协议存款利息。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提前支取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存款本金及提前支取日前的利息偿付甲方;如因本合同第一条第六款或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等影响甲方利益的情况而提前支取的,还应同时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存款地点及帐户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存款放在省市,存款帐户等具体信息以乙方的划款指令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及挂失处理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
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重新办理新的存款手续,挂失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甲乙任何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2)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4)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1、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即视为违约,违约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付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2、乙方保证按约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应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按第十一条的约定解除合同。
3、乙方若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接受甲方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拒收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4、甲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
5、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划款指令的,应向甲方支付当期划款指令款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1、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及双方有约定的情况外,双方对存款的利率、数量均负有保密义务。
2、任何乙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被显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应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由于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遇有前述情况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情况对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通讯方式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应通过专人送达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专人送达自另一方签收之时视为送达;传真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邮寄自投寄后五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各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解决时,甲乙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存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