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整理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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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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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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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是一种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能源用户签订合同,使用能效措施进行能耗监测、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和长期运维的能源管理模式。
在不久的过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框架下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成员国,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免税或退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用户的能耗成本,鼓励能源市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相关联,但各地区也有可能制定具体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
上海市也发布了《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其中提到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与能源用户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如节能量的达标、设计方案的论证等。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通常需要能源服务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能源用户来说,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成本,还可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回报。
通过与能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管理和运维,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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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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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地方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汇总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我国自1997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不断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政策进行扶持。
为了让大家方便查找或者整体了解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南度度对国家和地区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进行了汇总。
国家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GB/T 2587、GB/T 3484、GB/T 1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GB/T 2589、GB/T 13234及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GB/T 13234及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236243f2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d9.png)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Hey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聊的可是个热点话题——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新变化!这可是关乎企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大事,赶紧搬好小板凳,咱们一起吃瓜聊政策!一、政策新风向,企业节能有“税”福!首先,咱们得明白啥是合同能源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找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帮忙改造设备、提高能效,然后双方按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这可是个双赢的好事儿,既能让企业省钱,又能推动环保事业。
现在,增值税即征政策一出,更是给合同能源管理添了一把火!政策大意就是,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让企业能更快享受到税收优惠。
这可是实打实的红包啊,小伙伴们,你们是不是已经迫不及待想要知道怎么领了呢?不过,别急,咱们先看看这政策背后的深意。
一方面,政府这是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推动绿色转型;另一方面,也是在给节能服务公司加油打气,让他们更有动力去创新、去服务。
这简直就是一场双赢甚至多赢的盛宴啊!二、内外视角看变化,企业如何应对?从内部视角来看,企业得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政策,看看自家是否符合条件,怎么申报、怎么享受优惠。
毕竟,这可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可不能马虎大意哦!而从外部视角来看,这个政策无疑会推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发展。
更多的企业会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这对于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绿色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呢?小编觉得啊,关键是要抓住机遇、积极应对。
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节能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共同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只有这样,才能在政策的东风下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三、展望未来,合同能源管理新篇章!随着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深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更多的企业会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推动节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更多的节能服务公司会涌现出来,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
这简直就是一场绿色革命啊!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个行业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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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01d4e4c6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2a.png)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聊的可是个大事儿——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新变动!这可不是一般的政策调整,而是关乎到无数企业和节能项目钱包的大事哦! 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这背后的“一、二、三”究竟有啥玄机吧!一、政策新动向,节能行业迎来春天?首先,咱们得说说这政策的新动向。
合同能源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来实现节能目标。
而这次增值税即征政策的调整,无疑给这个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
据了解,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了更为明确的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项目时,将能够享受到更加实惠的税收政策,从而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中去。
这对于整个节能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消息!二、内外视角看政策,影响几何?从内部视角来看,这次政策的调整无疑将激发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他们将有更多的动力去开发新的节能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这不仅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加高效、环保的节能产品和服务。
而从外部视角来看,这次政策的调整也将对环境和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节能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我们的环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碳排放将得到有效减少;另一方面,节能产业的发展也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政策背后,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当然啦,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是一帆风顺的。
这次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
我们不禁要问: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什么?又将如何影响未来的市场格局?首先,从政策调整的逻辑来看,这无疑是国家对节能产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家希望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节能领域中去,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从政策调整的目的来看,这既是为了促进节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应对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严峻挑战。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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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杨继美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的出现,既解决了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减排资金的短缺,又为高能耗企业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是一种崭新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主要源于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企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各项指标均呈成倍增长,具体数字详见下表:我国节能服务企业发展整体发展现状我国“十二五”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782家发展到2500家,•行业从业人员突破100万人,•其中大型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年产值5亿以上)50家,大型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年产值2亿元以上)100家。
面对我国节能服务企业的蓬勃发展,研究节能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便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节能服务企业涉及税种分析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它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
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涉及以下税种:1、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节能服务收入,包括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收入过程中涉及的动产销售及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缴纳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企业,还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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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陕西分公司 李江玲,周玉龙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旧称EMC,在最新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称为“EPC”]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主要形式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1]。
为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促进节能产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以推动该产业积极健康发展,包括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概述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2],明确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增值税,并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但由于该项政策并未明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截至最新政策出台前,国内基本没有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或享受该项优惠。
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0日进一步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3],在该文件中明确了上述三种税种享受减免优惠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增值税减免需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两部委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两部委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19d030402b160b4e767fcf98.png)
审批和供地 中 , 严格执行各类 土地 : 台数 ) 达到 1 0 0以上 , 基本满足国防 不到 1 0万台的装 配量 ,还有 巨大
使用标准和禁止 、 限制供地 目录 。 : 建设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的发展 空间。
2 0 1 4 . 1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9
受 让之 日起 , 在剩余 期限内享受规 节 能减排 技术 改造 项 目是 包含 与 三是 能源管理合 同期满后 , 节 政策 。 能服 务 公 司转让 给 用能企 业 的 因
实施 合 同能 源管 理项 目形 成 的资 批的总体要求 , 对 合同能源管理项 享受 的, 按公告规定执行 。
0
资 讯 l 权威
n f o r ma t i o n Re v i e w
两部委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刊讯 日前 ,税务总局 、 国 产 , 按折 旧或摊 销期满的资产进 行 目优惠实行事前 备案管理 。 对涉及 家发改委发布《 关于落 实节能服务 税务处理 , 折旧或摊销年限应 与合 多个项 目优惠的 , 按项 目分 别进 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
同能源 管理项 目的节 能服务企 业 ,
四是 在合 同 约定 的效 益 分享 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 门建立监管机
八是 明确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实行查账 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 的 , 期 内发生 的期 间费用 , 按照投资额 制 , 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可享受 企业所 得税 “ 三免三减 半” 和销售 ( 营业 ) 收入 额二 个 素计算 优惠政策 。 节能服 务企 业的分享型 应 分摊 比例 , 权 重各为 5 0 % 。
中力量 共 同完善意见》 提 出, 到2 0 2 0 年, 形成 传 日座谈会上获悉 , 国土部将修 订 : 较为完 善的工 业机器人产业 体系 , 《 划拨用地 目录》 , 扩大有 偿使用范 : 培育 3 - 5 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 围。同时 , 还要采取措施提 高工业 企业和 8 - 1 0 个配套产业集群 ; 工业 用地 价格 。探索实行租让 结合 、 先 : 机器人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 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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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以便更好地实施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通过与专业能源服务公司(ESCO)签署能源管理合同,对企业的能源使用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出一系列的节能方案和实施方案,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措施,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从而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的意义:1. 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碳排放。
3. 促进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4. 为国家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国家的能源安全。
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为了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我国自2006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对于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和能源技术设备的销售,政府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2)能源技术设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2. 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政府给予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2)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优惠。
3.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于从海外进口的能源技术设备和能源管理服务,政府给予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进口能源技术设备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减免;(2)进口能源管理服务的进口增值税的减免。
三、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自2006年以来,我国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促进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促进了企业的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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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
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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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嘿,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聊的可是个热门话题——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这可是关乎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的大事儿,咱们得好好说道说道。
一、新政出台,合同能源管理迎来“及时雨”首先,咱们得知道,合同能源管理(EPC)可是个好东西,它让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企业“联姻”,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能耗,实现双赢。
但一直以来,增值税的问题就像个“拦路虎”,让不少企业望而却步。
这不,新政一出,就像给行业下了场“及时雨”,让大家都看到了希望!新政的核心在于,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这可是实打实的优惠啊!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还鼓励了更多的企业投入到节能减排的事业中来。
这下,节能服务公司可以更加放手一搏,企业也能更加积极地寻求技术升级,双赢的局面指日可待!二、三大看点,新政细节引发热议说到新政,自然离不开那些让人眼前一亮的细节。
这不,三大看点已经成了大家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1. 即征即退,效率提升:以往,增值税的退税流程繁琐,企业往往要等上好一阵子才能拿到钱。
现在好了,新政明确规定即征即退,大大提高了资金回笼的速度,让企业有了更多的现金流去发展。
这简直就是给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2. 条件明确,操作性强:新政还明确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比如项目必须达到一定的节能效果,合同内容必须清晰明确等。
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浑水摸鱼”的情况,也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一目了然地知道自己能享受到哪些优惠。
这样的政策设计,真是既公平又高效!3. 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新政还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节能改造,这简直就是给科技创新插上了翅膀。
有了政策的支持,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投入研发,推动节能减排技术的不断进步。
这样一来,我们的环境也会变得更加美好!三、展望未来,合同能源管理前景广阔新政的出台,无疑给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未来,这个行业将会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方面,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细化,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合同能源管理的行列中来;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本的逐步降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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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2010.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
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
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
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
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配套文件——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2010.6.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