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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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盗窃罪侵犯的是他⼈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公司的管理⼈员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

那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案件,都是规定在刑法第⼆编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罪名下,可见⼆者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罪名。

据《刑法》第⼆百七⼗⼆条的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为。

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的⾏为。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1.主体上,职务侵占罪要求的是特殊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般主体。

即⼀般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即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利⽤职务这⼀特殊主体构成,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之⼀。

2.客体上,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公司、企业法⼈的所有权。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因此,两罪对所侵犯的对象是⾃⼰持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公私财物,这是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区别,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客观⽅⾯上,职务侵占罪客观⽅⾯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或其他企业的职⼯,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的⾏为。

但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职务或⼯作上的便利,将⾃⼰本来“合法持有”但⽆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法地据为⼰有或者为第三⼈所有的⾏为。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为⽤秘密窃取的⽅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较⼤,可以是⾃⼰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的。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盗窃罪的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采取隐秘的、 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1)秘密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发觉。 (2)秘密具有针对性。即是相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 (3)秘密性必须贯穿于整个行为之始终。
职务侵占罪概念与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 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 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 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 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 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 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 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 “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盗窃罪概念与构成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
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是否可以盗窃罪论处?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 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于确有追究刑 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数额较大”的认定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所盗窃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 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 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 于“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 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 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 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研判

性 为 盗窃 。 四是 使 用诈术 窃 取他人 财 物 。
二 、盗 窃罪 与职 务侵 占罪 的研 判
( 一 )盗窃 罪与职 务侵 占罪辨析
职务侵 占罪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 : 从客体要件
敏( 1 9 8 6一) , 女, 浙 江富阳人 , 浙 江省杭 州市富阳市人 民检 察院检 察 员。

盗 窃罪 与职务 侵 占罪 的分别 解析
( 一) 职 务侵 占罪分析
根据 我 国刑法 第 2 7 1条 的规 定 , “ 公 司、 企业 或 者 其他 单位 的人 员 , 利 用职 务上 的便 利 , 将 本单 位 财 物 非法 占为 己有 , 数额 较大 的 , 处 五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或 者拘役 ; 数 额 巨大 的 , 处 五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 可 以 并 处没 收财 产 。 ” 由此 , 职务 侵 占罪 定 义 为 : 公司、 企
5 4 —
2 0 1 3年 第 2期

敏: 盗 窃 罪与职务 侵 占罪研 判
看, 职务侵 占罪与盗窃罪两者 同属于侵犯财物所有
权 的犯 罪 ; 从主观要件 看 , 两 者 都 是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他系凭借单位董事长驾驶员的特殊身份容易接近财 物的“ 工作之便 ” , 趁刘某不在车 内。 2 . 是否“ 具有合法权限持有 、 管理单位财物 ” 定 性 法则 判 断行 为人 是 否 具有 合 法 权 限持 有 、 管 理 单位
或者无期徒 刑 , 并处罚金 或者 没 收财 产。 ” 由此 可
知, 盗窃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窃取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的行 为 。 _ 2 要正确理 解盗窃罪 , 要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一是 行 为 , 盗 窃公 私 财 务 数 额 较 大 或 者 多 次 盗 窃 。二 是违 背他 人 意志 , 从 他人 占有 下 , 以和平方 式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

浅议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摘要】: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关键词】: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占”不同于侵占罪中的“侵占”,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侵占手段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方法,是广义的非法占有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社会生活中多发的犯罪,且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在犯罪类型上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犯罪方式上,职务侵占罪有时也可以同盗窃罪一样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犯罪客体上,两者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犯罪数额方面,二者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但二者作为两种犯罪存在着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内容、犯罪行为方面、犯罪手段及犯罪对象等方面的不同。

首先在犯罪主体方面,而盗窃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承认的法律拟制主体来看,概括而言,该罪的主体既包括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各特别法规定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如合伙、私营、外资企业等等,非公司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的、集体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或三资的。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重庆辩护律师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疑难刑事辩护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刑法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案情:小王是某超市保安,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

在2011年11月1日凌晨和同年12月15日凌晨,小王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9万余元及价值3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券。

后小王被抓获。

办案机关针对小王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小王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侵占公私财物,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护律师评析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点评本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虽然都是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但它们的本质却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体不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是非法占有的手段不同。

前者不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后者则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正是这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三是侵犯的对象不同。

前者可以窃取本单位以外的财物,而后者盗窃的财物则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四是数额的规定不同。

前者不仅可以由数额较大构成,而且即便是数额较少,但其行为若是多次,也应认定为本罪,而后者则必须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本案中小王在担任超市保安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偷配钥匙并非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遂不能以职务侵占定罪量刑,故其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定罪量刑。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作者:秦宏德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41期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呈现出新的形态,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主体与作案手段,正确认定和精确把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定罪量刑,对于保护非国有单位的利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挥刑法打击犯罪的职能和作用至关重要。

关键词盗窃、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述(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是一种常见的具有职务性质的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行为。

其特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归己所有。

该罪不但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还在一定程度上对本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职务行为的正常进行造成了破坏。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也是发案最高的。

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道的方式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通常情况下,职务犯罪和盗窃罪不会被混淆,因为在本质上,职务侵占罪是先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再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盗窃罪是直接采用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的方式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而且二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内容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只是在对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确定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行为等问题产生争议时,就会在司法实践中给这二罪的定罪量刑带来困扰。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数额规定相信我们在生活中都听说过侵占罪,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构成了侵占罪,那对于职务侵占的数额具体怎样认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数额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保卫干部材料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2011.2)

保卫干部材料分析题汇总(案例分析2011.2)

保卫干部平时操作题训练材料汇总第一大部分: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1中保安发现甲盗窃便将其扣押、检查其住所,后报警,民警询问甲26小时。

案例2中保安任某发现田某可疑,就将其捆绑盘问,并搜走财物并要求交赎金放人。

田某被放后报警,民警带治安员对任某进行询问检查,对任某处拘留5日。

案例3中保安发现小偷便拿棍追打至其倒地。

请分别指出、评析3个案例中保安的不当行为。

请问上述保安犯这些错误的原因是什么?案例1中民警的办案过程还有哪些错误?参考1、保安人员的不当行为有:材料1中,(1)保卫不报警,将甲扣押。

(2)保卫对甲的暂住地进行检查。

材料2中,(1)保安将嫌疑人带至保安值班室,对其捆绑,殴打、盘问。

(2)保安搜去田某财物。

(3)保安要嫌疑人拿钱赎回财物是敲诈勒索行为。

(4)保安拿了赎金后放走嫌疑人属贪赃枉法。

材料3中,保安用铁管打嫌疑人是错误,保安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构成了伤害罪。

2、保安犯错误的原因:(1)案例1中的保安对法律的无知。

(2)案例2中的保安不懂法,又贪婪,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

(3)案例3中的保安不懂正当防卫的条件。

3、案例1中民警错误之处:(1)民警询问查证时间已达二十六小时。

(2)没有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二材料1中医务人员侵吞救灾价值1万多元药品。

材料2中乔某酒后驾车出祸,乔某不顾倒地昏迷的女友离去,致使后车压死其女友。

材料3中廖某对饭店电饭煲投毒致人伤亡。

材料4中徐某、刘某驾车违法倒渣土被值班人员发现,值班人员跳上驾驶室外踏板阻拦,徐某、刘某驾车逃逸并推开值班人员致其摔死。

要求:1、试以犯罪构成的要件对该案予以分析,并指出这些构成要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予以定罪的意义。

2、(1)从客观方面分析,乔某对其女友之死,其犯罪行为表现为何种犯罪基本表现?为什么?(2)乔某对其女友之死,主观方面是否有罪过?如有罪过,则属于何种罪过?为什么?3、(1)该起投毒案中,廖某的犯罪行为指向了哪些犯罪对象?这些犯罪对象体现了何种犯罪客体?(2)该案中廖某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什么?两者有何区别?参考:1、该医务人员的贪污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实施了以侵吞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

职务侵占与盗窃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

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贪污与职务侵占的区别:1。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于廉洁性,公共财产所有权。

而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财务;但受托人贪污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财物,受委派的人贪污的财物可能不是公共财务。

后者是非国有单位所有的各种财产。

3: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特定条件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

后者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包括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因此内容标准要求“知道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国有企业改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以往的放权让利、政策调整进入到转换机制、制度创新的阶段。

大批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

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与职务侵占的案例分析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工作上的便利,前者是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形成的便利;后者是与职位无关,仅因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熟悉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而带来的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的便利。

因此,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若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若利用工作上便利,窃取本单位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究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工作上的便利。

在判断某人是否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权利时,不能只凭借社会习惯推定和被告人的口供,应该在综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规定、聘用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形式来予以判断。

1、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至8月份,被告人赵某等九人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油罐车从中石油某县油库往某地区配送汽油、柴油,在途经107国道某饭店时得知该饭店老板孟某某收油并留有联系电话,之后上述被告人在配送油品途经该饭店时,电话联系孟某某携带油桶在168饭店附近等候,被告人赵某等五人与孟某某交叉结伙先后窃取车上汽柴油共计37次(每次1至2桶,每桶25升),价值11843元。

评析:该案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赵某等六名司机虽为中石油职工(司机),但依其岗位职责,不具有管理或经手油罐车内柴油、汽油的职权,其之所以能获取油罐车内的部分柴油、汽油,仅因熟悉作案环境,以及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而不是利用其职权或职责范围内的合法条件。

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六名司机作为事实上的随车押运员,随之形成了对柴油、汽油的保管的职责或职权。

并对进出油库和加油站之间的汽油、柴油负有准确交接、安全无误的责任。

因此,其利用运输的职务之便,秘密窃取油罐车中的汽油、柴油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赵某等六人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河南分公司司机,其岗位职责均是从中石油淇县油库往新乡地区配送汽油、柴油。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从三个案例分析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转自:/php/20070917/39105.php案例一2005年11月上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汽车有限公司维修部工作期间,见公司维修部有一台千里马05款车的自动变速箱放在维修车间的房里,便产生盗窃念头。

于是就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打电话,问是否要自动变速箱,周某到该维修车间看了自动变速箱后,同意以4500元的价格买这台变速箱。

某晚,犯罪嫌疑人李某趁加班之机,将这台变速箱偷运出单位,低价销给周某,获赃款4500元。

破案后,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自动变速箱价值人民币12800元。

案例二2004年7月19日上午,马某在某信用合作社值班,当时在该社营业室值班的还有薛某,马某负责复核,薛某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马某趁现金员薛某去卫生间之机,将薛某负责保管的钱柜内10000元人民币盗走。

案例三陈某系某公司仓库的保安员。

2004年8月上旬,陈某和刚来该公司不久的同村人王某二人合谋,决定趁陈某在该公司仓库当保安值夜班时,由王某进入仓库内盗窃。

同年8月16日至21日,王某利用陈某在仓库值夜班之机,用陈某事先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拿到仓库值班经理的钥匙进入仓库内,先后三次从中盗取财物21043.56元。

盗窃与职务侵占特点区分以上三例案件,是盗窃还是职务侵占,存在不同看法,这就需要我们对盗窃和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区分其不同特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典型案例讨论

刑法典型案例讨论

两个当场的理由:“要想弄清上述道理,我们应当思考一下,都是用胁 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而且都危及人身安全,为什么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最 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死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低刑是管制,最 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唯一的理由就是,抢劫犯不仅面对被害人直接以当 场实行侵害行为(暴力)相威胁,而且强迫被害人必须当场交出财物,因 而往往使被害人处在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难得两全的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 也就是说,被害人只能在要么交出财物,保住人身安全,要么不交财物而 冒立即遭受被伤害甚至被杀的危险之间当场做出选择。但敲诈勒索罪则不 同,因为从实现威胁的内容到交付财物之间,有若干时日的时间距离,被 害人即使拒绝或者答应行为人要求,都不会当场使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 损害。这也正是两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的原因”。
3、两罪区分的新思考 (1)总体思路:财产罪分为取得罪与毁弃罪——转移占有
的取得罪与不转移占有的取得罪——违背被害人意志的夺取罪: 抢劫、抢夺、盗窃罪;利用被害人意志瑕疵的交付罪: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抢劫是取得罪,敲诈勒索是交付罪,即抢劫,不是基于被害 人的意思而取得财物占有的犯罪,而敲诈勒索,是基于对方的 瑕疵意思而取得财物占有的犯罪。因此,(交付情况下)是违 反被害人的意思,还是被害人意思有瑕疵是两月27日下午,被告人熊志华跟踪其妻李某至本市某宾馆大厦 内,见其妻李某在服务台办理房间登记入住手续,便立即打电话约其兄,并由其兄 又邀约三人赶往该宾馆门口会合。五人会面后,即一起闯入该宾馆607房间,发现 熊某正和张某在一起,即对张某一通拳打脚踢,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经微伤 甲级。之后,熊志华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表示不知李某已婚,并提出给熊 志华2万元了结此事。熊志华则表示要了结此事,张某至少得拿出10万元,威胁张 某立即打电话去筹钱,并强迫张某当场写下10万元的欠条。张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 黄某某,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某送4.5万元到朋友陈某处再转交给被告人熊志 华。然后,在熊志华的安排下,由熊志华之兄与“民子”等人将张某带往江西耐火 材料厂附近的一房屋内看押,由“宝宝”前往陈某处取走4.5万元。由于张某的朋友 报案,熊志华被抓获,张某被放回,其他同案人潜逃。 一审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二审以敲诈勒索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2. 争议问题:本案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案情介绍]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69。

9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67。

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案情分析]对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谋,利用其担任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单位工作中知悉的电脑操作系统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对象的方便条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标的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构成上的根本区别是客观行为不同。

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侵占罪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是刑法中两个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以及刑罚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种罪行进行研究分析。

首先,从定义上来看,盗窃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就行为方式而言,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是通过占有他人财物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从性质上来看,盗窃罪和侵占罪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盗窃罪是一种暴力性较轻的财产犯罪,其主要危害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益的非法侵犯。

而侵占罪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占有行为本身,强调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这也是侵占罪刑事责任的重点所在。

此外,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主客观因素的差异。

盗窃罪更加强调的是行为的客观性,即行为人以他人财物为客观对象,实施秘密窃取的行为。

而侵占罪则更加注重主观因素,即行为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实施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刑罚上,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量刑也存在着差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刑罚较为严厉,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和盗窃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判处不同的刑期。

而侵占罪的刑罚则相对较轻,主要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来确定刑期。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两种罪行在法律上被认定的危害程度不同。

此外,盗窃罪和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对于盗窃罪,通常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盗窃行为,如视屏监控、目击证人等,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侵占罪,则主要需要证明被告人的非法占有行为,并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记账材料、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侵占罪虽然都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罪名,然而两者在定义、性质、刑罚以及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深入研究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运用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了解并认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差异,也能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为自身利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中图分类号:密级:UDC :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 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之界定 ?? 以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为例研究生姓名: 谭贵龙学号 : tj201003010075校内指导教师姓名 :邓为职称: 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法律硕士学科: 法律硕士专业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摘要职务侵占罪自贪污罪中分离后, 由于其犯罪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理论界对此展开了大量研究、探讨。

时至今日, 在职务侵占罪的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存在诸多分歧。

为此, 本文选择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以案件所涉及的焦点及分歧意见为线索, 对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以及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以及职务侵占与贪污共犯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明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盗窃罪三者之区别,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约16000 字。

第一部分是案由及案情介绍, 根据案发的时间顺序, 详细叙述案情及影响案件的定性的行为和情节。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 行为人的性张珍贵、黄文章的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总结分歧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是法理分析,这是本文的重中之重。

文章首先从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盗窃罪的主体出发, 对三罪的行为主体作出了界定并进行了对比,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均是特殊主体身份,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身份 ; 其次,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范围和类型作出界定, 明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 客观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 再次, 界定“非法占有”的内涵和具体的表现形式 ; 最后, 是关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共犯问题, 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如何让处理的问题。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别及案例

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某游戏厅早上8点刚开门,甲就进入游戏厅玩耍,发现6号游戏机上有一个手机,甲马上装进自己口袋,然后逃离。事后查明,该手机是游戏厅老板打扫房间时顺手放在游戏机上的。甲被抓获后称其始终以为该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的财物。
一、意思分解
盗窃罪(第264条):
(1)盗窃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
(2)盗窃手段: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自己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侵占罪(第270条):(1)行为对象;(2)不法委托给付的财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3)“拒不返还”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上观点摘自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三,从认识错误的角度来分析
运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侵占和盗窃的认识错误:
如果在一个特定的场合,行为人合理的认为手机已经脱离了任何人的控制,社会的一般观念也认同这种判断的情况下,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就是侵占行为,即使事实上手机还在某人的控制之下。如甲在搽玻璃时不小心将钱包掉到楼下街道上,自己扒在窗口瞅着自己的钱包,以防别人拿走。乙经过时见四下无人,便捡起钱包走了,甲因为是聋哑人无法表达,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钱包被拿走。这里乙以为钱包是遗忘物(脱离所有其他人控制的物)而侵占的,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主客观相一致。虽然在客观上侵犯了甲的占有权,但不属于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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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占罪和盗窃罪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与客观方面上,都有所不同。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

微商发展是十分迅猛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快递行业,每年购物节时包裹是成千上万。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也是如日中天,但是随之发生了快递员监守自盗事件,此行为属于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请看下文。

案/情
入职快递公司(快递员工拿走1999元小米)
去年8月,杨某入职成都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运作员。

去年11月15日凌晨,杨某在这家快递公司的“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凌晨3时许,杨某发现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手机的快递包裹,他就采
取用大物件掩藏小物件的方式,让这个快递包裹躲过扫描,
拿走使用。

不到一星期,公司就发现这个手机包裹丢失,赶紧调取了“中转场”的监控视频,发现是本单位的杨某偷的,便报了警。

当日,警方将杨某抓获,并从他身上搜出被盗的小米手机,还从他居住的出租屋里找到了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

经鉴定,这部手机价值1999元。

杨某赔偿公司1999元,并被公司开除。

争/议(物价不到一万)
成都中院: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1、认为是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杨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之便,采取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因其侵占的财物价值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定罪起点1万元,依法不应以犯罪论处。

2、认为是盗窃罪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考虑到杨某当庭自
愿认罪,而且是初犯,被盗的小米手机已追回,可以对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焦/点(拿走客户1999元包裹)
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职务侵
占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所谓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条件,即管理、保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

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应视为本单位财物。

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成都中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杨某案中,快递公司基于快递合同而合法占有、控制托运人交付的涉案财物,并对财物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应视为快递公司的财物。

同时,杨某受快递公司安排,负责公司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具体经手涉案财物,其利用经手财物这一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窃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仅因侵占的财物价值1999元未达到定罪起点,才不以犯罪论处。

盗窃罪与职位侵占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1)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以上是整理的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的一些案例。

希望能够更好地帮你理解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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