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破产法笔记
破产法学习笔记
破产法学习笔记一、破产原因:(破产法第2条,司法解释一第1条)1、债务不能清偿,并且2、 1)资不抵债或2)明显欠缺清偿能力。
很显然,由于债权人并不掌握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状况,一般会以明显欠缺清偿能力来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不能清偿的标准及明显欠缺清偿能力的标准均可如下之二、三进行判断;而债务人申请破产,一般可适用资不抵债的标准。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即债务不能清偿,实际就是停止支付的标准):(司法解释第2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三、资不抵债的标准(解释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解释第4条)(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债权人申请破产或重整的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解释第6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申请破产与宣告破产的标准并不一样,宣告破产需要经过法院审查,而申请破产应是申请人有债务人应破产的初步证据。
根据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在债权人因强制执行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申请债务人破产,此时债务人只能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和解而异议,否则法院应受理债务人破产。
有担保物权人可否申请破产,通说认为可以。
(破产法学,范健,法律出版社,P63)自然债权人不具有破产申请权;公法债权人具有破产申请权。
(同上书,P64)六、债务人申请破产或和解的依据(第2条、第7条第1款)不能清偿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因此,如果有职工未安置的企业要破产,最好是通过债权人申请)七、债务人(包括破产程序中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申请重整的依据(第2条、第7条第1款、第70条)申请和解和破产的,就可申请重整;以及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企业破产法-破产法概说)【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三编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破产法概说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概念与特征(1)破产的本质是一种债务解决程序。
(2)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下,强制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3)狭义上理解,破产的概念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但在现代通常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而且包括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4)早期的破产概念具有明显的社会贬义,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破产法律制度在维护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预防破产、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5)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法中最基本的制度。
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破产清算制度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都是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的程序,两者相比,具有以下特征:①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法律程序。
a.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如重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债务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原因,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适用破产程序,只能适用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
b.在破产程序中,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为法律所禁止。
但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
②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强调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a.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而破产具有概括性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进行的执行程序的性质。
b.破产具有优先于一般债务清偿程序适用的排他性。
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其他与之相冲突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或清偿行为都应当停止;设有物权担保和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的执行程序除外;破产程序的启动还应具有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的效力。
③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
a.在债务人为自然人时,破产宣告将使其丧失一些社会任职资格;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破产宣告还将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德国破产法导论》札记
《德国破产法导论》读书笔记目录一、德国破产法概述 (3)1.1 德国破产法的立法体系 (4)1.1.1 德国破产法的主要法律 (5)1.1.2 相关配套法律 (6)1.2 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8)1.2.1 早期的破产法律和实践 (9)1.2.2 破产法的现代化改革 (10)二、德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11)2.1 破产程序的启动 (12)2.1.1 破产申请的条件 (13)2.1.2 破产申请的程序 (14)2.2 债权人保护 (15)2.2.1 债权人的权利 (16)2.2.2 债权人的义务 (17)2.3 破产管理人 (19)2.3.1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21)2.3.2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22)三、德国破产法的实践 (23)3.1 破产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25)3.1.1 受理程序 (26)3.1.2 审理程序 (27)3.2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28)3.2.1 清算程序 (30)3.2.2 分配程序 (31)3.3 破产救济措施 (33)3.3.1 债务人保护令 (34)3.3.2 破产重整与和解 (36)四、德国破产法的特色与创新 (37)4.1 德国破产法的国际化趋势 (38)4.1.1 国际条约的影响 (40)4.1.2 国际合作的实践 (41)4.2 数字化技术在破产法中的应用 (42)4.2.1 电子诉讼的推广 (44)4.2.2 大数据在破产预测中的作用 (46)4.3 绿色破产制度的发展 (47)4.3.1 环境保护与破产程序的结合 (48)4.3.2 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破产法中的体现 (50)五、总结与展望 (51)5.1 《德国破产法导论》的核心内容总结 (52)5.2 对德国破产法未来发展的展望 (53)一、德国破产法概述德国破产法,作为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被分为债务清偿法和破产法两大部分,债务清偿法主要规定了个人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程序,而破产法则主要适用于法人企业的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
企业破产法-知识点总结及流程图本文梳理绘制了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三种破产程序的要点及流程图一、企业破产法-总流程图二、重整程序流程图三、和解程序流程图四、清算程序流程图五、企业破产法知识要点整理(一)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包括三种破产程序: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的归结为倒闭清算事件。
破产法设立的这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直接选择适用三种程序之一。
债权人提出:重整、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和解,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可申请重整。
(4)在进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后,可经破产宣告转入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6)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二)破产原因(特定法律事实)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下列情形之一)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集中管辖)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申请书》+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责任人。
其中,清算责任人(清算义务人)无权选择不提出破产申请,只能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
3、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六)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应当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民事裁定书》。
破产法背诵要点
《破产法》背诵要点1.破产原因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一般原因①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资不抵债(债务人因素);②到期不还(债权人因素)+清偿乏力(债务人因素)。
——清偿乏力的认定:“人走,财无,执行难,扭亏难”(2)除上述一般原因外,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此条仅仅针对重整)。
2.关于破产程序的提起①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②清算义务人只能提清算,不能提和解和重整③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只能提清算转重整3.破产程序的相互转化①清算可以主动向和解、重整转化(消极可以主动申请转为积极);和解重整彼此不转;和解重整失败直接转清算(积极则只能被动转为消极)。
②出资人的两个特殊之处——出资额须达注册资本1/10以上,只能提转换程序(清算转重整)③转化程序只能在破产宣告之前,一旦破产宣告,则无法逆转。
4.重整或者和解方案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或者法院不批准,或者债务人不执行,将宣告破产(换言之,三个条件都满足,才会执行重整或者和解程序;否则,将宣告破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这是终局的兜底解决方案)。
5.管理人的指定和变更:去留报酬法院定(22条、28条2款、29条),聘用员工法院批(28条1款);列席会议受监督(23条1款、2款),职务执行双报告(23条2款、3款)。
6.管理人责任:(1)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债务人的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8.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无论债权的种类是否不同、到期与否,均可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第0412讲 破产法基础知识
第12讲破产法基础知识第六章破产法基础知识一、企业解散 VS破产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进入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应申请宣告其破产。
二、破产法学习脉络三、资不抵债 VS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是否一定资不抵债?——当然不是!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四、破产财产 VS破产债权五、债权申报 VS债权确认六、破产抵销权 VS破产撤销权 VS 破产取回权1.破产抵销权: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受理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到期,均享有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举例】A公司被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受理前5个月时,A公司将5辆轿车送给董事长的女朋友。
该行为就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一般由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
3.破产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举例】A公司被申请破产,A公司曾租用B公司的设备一台,B公司有权利要求取回。
*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
七、破产清算 VS重整二者都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区别在于:1.适用情形不同。
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
破产法具体知识点破产法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管理企业或个人无法清偿其债务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帮助债务人清算其资产以偿还债务,或者在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重组债务。
破产法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下面将逐步介绍这些知识点。
1.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进行破产清算或重组的一系列程序。
破产程序的第一步是债权申报,即债权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然后,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管理员来负责管理破产事务。
在清算破产中,债权人会根据其债权比例获得资产的分配,而在重组破产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会就一项重组计划达成协议。
2.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向破产法院提出的申请,以宣告自己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可以自愿申请破产,也可以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迫破产。
破产申请需要提交一份详细的财务报告,以证明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
法院会审查财务报告,并决定是否接受破产申请。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债务人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员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和拍卖。
销售所得将用于按照债权比例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通常适用于无法进行有效重组的情况,或者债务人没有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
4.破产重组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的一项重组计划,以重新安排债务的偿还方式。
破产重组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避免清算,保持其业务的运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务。
重组计划可能包括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偿还、利率降低等措施。
债权人必须在法院的批准下同意重组计划。
5.破产豁免破产豁免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裁决。
债务人必须满足法院规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破产豁免。
通常情况下,破产豁免只适用于个人破产,而不适用于企业破产。
破产法是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许多具体的知识点。
本文介绍了破产程序、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豁免等知识点。
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他们在破产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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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破产法读书笔记参考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最新注册会计师考证-第六单元-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笔记
第六单元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考点综述【考点1】“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解释1】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笔记摘要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情形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支持;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企业破产法培训总结
企业破产法培训总结
破产法是指为了保护债权人和重组或清算破产企业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培训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培训课程,旨在培养人们对破产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经过参加企业破产法培训课程的学习和总结,我对破产法的重要性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破产程序的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能够以公平的方式获取欠债偿还。
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利益顺序和分配方式,确保各个债权人按照应有的权益获得偿还。
这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其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的重组或清算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
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包括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
通过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可以实现对破产企业的有效重组或清算,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涉及到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问题。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
他们要负责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并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以最大程度的回报偿还债权人。
同时,他们还要监督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总结来说,企业破产法培训使我对破产法的重要性和应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破产企业重组或清算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并涉及到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问题。
通过深入学习和应用破产法知识,我们可以为破产企业及其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的法律保护和解决方案。
破产法知识总结
破产法知识总结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破产法这回事儿。
你知道吗,破产法就像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经济海洋中遇到风暴时的救生艇。
当生意做不下去,债务如山压顶,这时候破产法就登场啦。
破产法可不是随便闹着玩的,它有着一套严谨又复杂的规则。
比如说,破产清算,这就好比是给企业或者个人来一场彻底的“大扫除”,把所有的资产都拿出来,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给债主们。
那这顺序可重要了,就像排队买限量版的好东西,排在前面的先得,排在后面的只能眼巴巴等着。
还有破产重整,这就像是给一个生病的企业来了一次“大手术”,重新调整结构,引入新的资金,让它有机会起死回生。
这难道不神奇吗?咱们想象一下,如果没有破产法,那会是怎样的一个乱摊子?那些真的没办法再经营下去的企业或者个人,只能被债务追得无处可逃,整个经济社会不就乱了套?再说说破产申请的条件吧,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申请破产的。
这就好比你想参加一场重要的比赛,得满足一定的资格才行。
比如说,不能是故意装穷来逃避债务,得是真的没办法了。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那也是相当重要的。
这就像是一群债主们坐在一起商量怎么分蛋糕,每个人都想多拿一点,可又得按照规矩来。
破产管理人呢,就像是一个公正的“管家”,负责打理破产过程中的各种事务,要做到公平、公正,一点儿都不能马虎。
破产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就像我们人一样,要不断学习和进步。
它得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朋友,你说破产法是不是很重要?它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啊,了解破产法的知识,对咱们在经济生活中可是大有益处的!咱可不能对这么重要的法律一无所知,不然万一哪天遇到相关的问题,那不就抓瞎啦?。
商法学 破产法 -复习笔记
第三编★破产法背景:经营困难,法律程序。
单一的倒闭破产清算发展到拯救。
制度价值:小-经营者责任,中-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国家的发展第一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法基本概念一、破产(法)的概念1、狭义上: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广义上:挽救+清算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宣告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和解+重整)的总称。
二、破产法得性质(一)立法目的:1、规范破产程序,规范市场退出秩序,减少消极影响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拯救困境企业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4、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二)特征1、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2、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拯救法的统一(淘汰法)3、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三、破产法的立法体例(一)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主义*:实质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商人破产主义:仅适用于商人,法国意大利;2、一般破产主义(多数国家):适用于商人和非商人,德英美;3、折中主义:西班牙。
·我国是特殊的企业法人破产主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自然人不能适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重要的不可或缺,我国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让个人取得债务的豁免,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清算分配,确定各方权义。
Eg个人债务集中处理案。
温州个人214万债务,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月收入4K,疾病医疗费用,确无能力清偿债务。
方案1:18个月还完3、2万,之后6年内,行为限制令。
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没有能力还,不是老赖-能还而不还。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能力)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一)特殊情况:公法人、公益法人、自然人、机关法人不适用。
(二)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参照;金融机构--特殊。
法学考研破产法温习要点
重点知识点学习之破产法之一
1,破产治理人制度
2,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及无效)
3,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
4,重整
5,和解
知识点之一:破产治理人制度
一、破产治理人的任职条件(第24、29条)(1)治理人能够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依照债务人的实际情形,能够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治理人。
4 提示:治理人能够由单位也能够由个人担任,个人担任治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不得担任治理人的情形:
因故意犯法受过刑事惩罚;
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以为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
注意:治理人没有合法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二、治理人的产生(第22-23条)
(1)治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债权人会议以为治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改换。
(3)治理人依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同意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3、治理人的职责(第25-26条)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注意:治理人实施该项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破产业务培训简记版
破产业务培训简记版1、中国破产法(2006年)的出台,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2004年欧盟认定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中国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规范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2、南京可能会单独设立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平台。
现在的破产财产拍卖一直放在司法拍卖中进行,但是破产财产的拍卖不应当属于司法拍卖。
翡翠航空破产,拍卖了3架波音747货机,其中两架卖给了顺丰快递,还有一架还卖给了境外的客户。
3、中国的破产法学习的是德国和美国,学习德国的破产一般程序规定,美国的管理人制度。
4、浙江的府院联动做得很好,而清算组的方式不利于府院联动机制的开展。
5、管理人名册的动态调整、分级制度,有利于匹配案件难易程度和管理人的办案能力。
6、政府部门、银行等不知道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身份识别,存在现实的障碍。
7、香港有专门的破产管理署。
(2018年的大雪,爱不起)8、国际上的破产规范性文件,值得参考学习。
9、合并破产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存在滥用的情形,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大概会分为实质合并和形式合并。
实质合并,视为单一的企业,法人人格不再独立,资产统一分配、同一的比例,法律效果是单一企业破产的后果。
破产程序中的合并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实质合并破产不会延续到工商登记。
不能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理解破产法的实质合并,破产法本就是调整非正常状态下的公司的法律规范。
破产法上的实质合并,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界定,而是从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来界定。
举例——闽发证券破产。
程序合并强调的是合并审理、并按审理,合并在同一个法院管辖之下,法人人格是保持独立的,清偿率是按照各自公司的清偿率来计算的,程序合并是为了协调程序,选择对各方当事人更有利的方式,不排除在同一个重整程序中合并,以达到1+1大于2的效果。
(被❤️颐拍到我瞌睡)10破产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总结:1、破产案件受理难、破产管理人回避、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过期、衍生诉讼的管辖、破产财产的处置、宣告破产的依据、个别清偿、重整主体。
破产法培训总结(合集3篇)
破产法培训总结第1篇有破产原因才受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时破产案件正式开始,不受理则申请人上诉。
到期不还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可以偿付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钱没了、人失踪了、强执不能、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1、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原因只有一个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提出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5日通知7日异议10日裁定是否受理,特殊延长15日,受理周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一般22日,最长37日。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异议→裁定是否受理→送达通知: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异议:债务人有异议的,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受理:法院自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上级批,延长15日。
送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务人或清算组提出的破产申请(存在破产原因,自己杀自己,无异议期间,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法院裁定是否受理→送达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上级批,延长15日。
送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
裁定不予受理可上诉,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不符合破产情形的,裁定驳回,亦可上诉。
破产程序其他裁定均不具有可诉性。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债务人事务的管理和执行,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还钱给管理人。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有权决定解除(可能进一步造成亏损)或继续履行(有利可图)。
默示解除: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不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收到其催告后30天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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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破产法笔记
一、企业破产的经济根源:市场经济下两种交易方式,即时和信用。
信用多了,欠款就多了,加上合同关系债权的私密性,导致债务大于资产,出现了破产原因。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名字有误。
破不是目的,拯救才是原则。
三个程序有2个是拯救,因此应叫企业拯救法。
三、破产法概述:2007年6月1日施行,12章,136个条文,“总申请人(的)财产”,“费用债务申报会议”,“三个程序(重整、和解、清算)外加责任和附则”。
按照过程记忆:一个企业有了破产原因(1+2或1+1)被债务人或债权人等送到法院,主刀大夫管理人开始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理,然后再进行三种药方的救治,重大救治方案必须经院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裁定。
治病救命的钱的随时花(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四、破产法程序设计:破产法共设计了三种程序,即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两个活一个死)。
体现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理念。
好比,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
大厅是公用部分,1-7章和11章,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
8,9,10章。
各个房间能否打通?活与活不能通,其他互通。
分界线(阴阳界)是宣告破产。
破产受理的法律意义?;宣告破产
的法律意义?
破产法的程序本质属性:概括执行。
因此,始终要有执行程序的理念。
比如法院只能下裁定书,决定书,不能对实体权利进行直接判决等。
五、几个重点概念:
1、破产原因:破法第二条
2、债务人财产。
动态的。
理念是只能增加不能违法减少。
管理人伸手去往里抓,其他权利人伸手往外拉。
增加: 5种办法,(1)破产前的可撤销行为,(1年,6个月);(2)破产前的无效行为;(3)欠缴出资的缴纳(4)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追回(5)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减少:4种情况(1)权利人财产的取回(2)在途买卖标的物的取回和交付(3)破产抵销权(4)别除权。
注: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权,优先性(留置权优先,在建工程价款优先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优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回权,抵销权是在大厅里统一使用,别除权在各个房间不同使用。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说了算的人的钱和主刀大夫的钱不能耽误。
共益债务: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对债务人有利的债,不能耽误。
六、实践中,最关键的牛鼻子是: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是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两个基本点是一是债权
申报,二是制定破产分配方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