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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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市实行市、区、医院三级评审制度。辖区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区级评审专家组由辖区各产科医院专家组成,区级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幼保健院,区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由区妇幼保健院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区卫生局。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保密原则: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2次(3月份和10月份),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

五、评审方法

(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十二表格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见附件)。

(二)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一)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二)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七、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同时报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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