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进出口贸易业务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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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研究>> 2003年第12期
浅析进出口贸易业务风险与防范
发布时间:2004-01-06
黄贵流
我国已经加入WTO,意味着进出口贸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国际贸易活动更加频繁,影响进出口贸易风险的因素繁多,风险表现方式也多种多样。本文主要就贸易结算、贸易合同、贸易货物运输等环节,简述进出口贸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一、进出口贸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进出口贸易结算风险。
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国(地区)与国(地区)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跨越的空间大、时间长,涉及的环节多,进出口贸易双方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必须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信用证和银行保函四种,各种结算方式又有不同的类别,其风险程度亦不同。
1.汇付结算风险。汇付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该方式如果使用在资信可靠或关系密切友好的贸易伙伴之间,能高效、安全、及时、低成本结汇。对出口商来说,如果能争取到预付货款方式对其极为有利,但如果是货到付款方式,只要发运了货物就很难对进口商品进行有效控制。在此情形下,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如果进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最终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对进口商而言,争取货到付款方式有利,反之,如果采用预付货款方式,风险加大。
2.托收结算风险。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对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而拒付赎单或承兑后拒绝付款的风险。
3.信用证结算风险。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目前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支付过程基本上是“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出口商银行议付并索汇→进口商同开证行清算、赎单提货”几个环节。这种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但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基于贸易合同,而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在进出口贸易中存在风险,主要有:(1)外部环境因素,如贸易管制造成的取消出口许可证、外汇管制造成的延付或少付款项等产生的风险。(2)由于贸易商的工作失误、银行的工作疏忽、结算程序处理不当,以及信用证或单据中内容的含混不清、疏漏等具体技术细节的差错而造成的拒付、延付等产生的风险。(3)信用证结算欺诈性风险,主要是有关贸易当事人通过变造、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软条款”信用证等欺诈方法获取货物或款项而产生的风险。信用证结算欺诈引起的风险种类繁多,有受益人操作的欺诈,也有开证申请人操作的欺诈,还有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的欺诈等等。
4.银行保函结算风险。银行保函结算,对银行而言,是风险较大的业务。对进出口贸易商而言,其风险主要在于对方可能提供伪造、假冒的保函进行诈骗。
(二)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
根据引起风险的原因来划分,进出口贸易合同风险可以分为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交货与合同不符风险以及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风险。
1.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进出口贸易双方对合同的成立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纠
纷,引起贸易合同法律效力风险。可以分为:(1)与对方签订合同后,由于合同主体不合法引起合同无效产生的风险。(2)由于合同成立程序不合法引起合同无效产生的风险。(3)合同的目的和约定的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合同无效的风险。
2.交货与合同不符风险。贸易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品质、规格、交货数量、包装、交货地点等条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买卖双方对条款的理解差异或履行能力的不足等,导致交货与合同不符,引起合同纠纷而产生的风险。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一致;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一致;货物的包装与合同不符;货物规格与合同不同;交货地点纠纷等。3.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风险。合同欺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合同当事人(欺诈方)没有履约能力的欺诈。在这种欺诈类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是虚构的,或者确实有这么一个当事人,但这个当事人是一个注册资本很低的有限公司,他所负的只是有限责任,被欺诈的一方要想追回损失,是非常困难的。(2)合同当事人(欺诈方)有履约能力的欺诈。欺诈方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特别是合同中品质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和索赔条款常常被欺诈者利用。
(三)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风险。
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风险、提单风险、欺诈风险。1.自然风险和意外事故风险是指引起货物的毁损、灭失,或引起运期的延误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2.提单风险、欺诈风险包括:(1)倒签、预借提单欺诈,主要是承运人通过签发按信用证规定日期的提单给托运人,而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规定日期,或承运人在装船完毕前将提单预借给托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造成买方付了款迟收到货或收不到货的风险。(2)无提单提货欺诈,主要是承运人直接将托运人发出的货取走,之后承运人破产倒闭失踪等,造成买主难以收到货物的风险。
二、进出口贸易风险的防范
(一)建立相应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我国企业目前进出口贸易存在的风险,必须在财务部门内设立相应风险管理职能,完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风险评估、预警、分析系统,建立起各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每一项业务开展前都要进行业务利润水平测算,通过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对风险评估,要求业务员从事其所能提供风险抵押金相当的业务,完成业务后业务员可以从该业务净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金,并将此奖励金的较大比例划转到企业为其设立的业务员个人业务风险抵押金专户,由企业统一管理,该风险抵押金可以随业务员绩效提取不断累积,出现损失时则用于抵扣,直至该业务员离开企业岗位时,企业给予兑现其剩余的风险抵押金。在业务风险抵押金制度下,业务员必然形成对业务风险的评估、预警、分析的良好习惯。
(二)针对可能产生风险的各个环节加强内部控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1.进出口贸易信用证结算风险的防范。(1)做好单证相符的管理工作,出口商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认真做好信用证的审证、改证工作,同时做好制单、审单工作,之后将单证一起提交银行,对于议付行退回需修改的单据要及时修改,确保信用证及时、有效兑付。(2)贸易商应提高自身的信用证欺诈防范意识,首先应做好对交易伙伴的资信调查工作,主要是调查了解对方资产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历年业务活动中的信誉情况等等。其次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如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签订的信用证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关注信用证条款中的特别条款等等。(3)出口商使用信用证结算,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是否相符,是否属于伪造单据,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发布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