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法概论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一章节商法概述-精品文档13页
(一)第一阶段,鸦片战争前 (二)第二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商法 (三)第三阶段,解放后的商法
四、影响我国商法发展的历史原因 (一)自然经济的经济基础 (二)独尊儒术的思想文化 (三)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 (四)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
更多精品资源请访问
docin/sanshengshiyuan doc88/sanshenglu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1.概念 2.特征 3.确定
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 (一) 形式商法 (二) 实质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 营利性 (二) 技术性 (三)公法性 (四) 国际性
(五)兼容性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八、合法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原则
十一、商事营业维持原则
十二、商事营业双兼顾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国近代商法 (二)德国近代商法 (三)日本近代商法
二、商法产生的原因 (一)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
在要求 (二)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二.自己责任原则
(一)每个人都有独立自主的主体资格, 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 (二)人们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无行为则无责任 三.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
四、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 (一)商主体享有开业权 (二)商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 (三)商主体享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决定交易
性质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学(第一章)
商法学(第一章)商法学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以及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商法,一般认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上讲,商法包括全部的商事部门法,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而且包括了与商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运输法律等。
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本属于经济法的领域的法律。
狭义上讲,仅仅包括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即公司法票据法等不涉及公法规范的。
本课程中的商法是狭义上的商法二、商法的特征:(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指商事主体通过商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特征。
商法的各项制度,如商事主体的确定,商行为的确定,商事活动的目的,甚至包括上行为的具体制度,如合同形式,效率便捷性等,都是商法营利性的具体表现。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或者行为,而是特定的主体。
即,商行为或者商事主体。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于商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他对于商行为中各项环节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商法还必须及时反映社会实践中的需要,而商事活动变化非常快,所以商法的修订也更加频繁。
(四)、商法的公法性:商法是一个特别的私法,因为在该私法中,存在了大量的公法性规范。
如商事登记,商号规范等。
(五)、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习惯,商事交易行为,而商事加以本来就是一项跨国界的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更为明显。
三、商法的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组织形式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财产关系、组织关系3、商事主体公示法定——登记制度(二)、公平交易原则:1、法律地位平等。
2、诚实守信履行义务。
(三)、交易便捷、迅捷原则:1、交易便捷: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的规范交易便捷的有力保障。
简化协商过程2、短期时效:在商法中,各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都比较短。
商法总论 第1章 商法概述
商事法庭 商事判决
(一)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商人团体
2、商人法院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 很大
4、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等 观念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阅读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部分内容
1、属人主义。 2、在法律渊源包括: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 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3、在内容上往往涉及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 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 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4、商人习惯法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
如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如果不及时依相当方法检验 标的物,则推定瑕疵不存在。
(四)权利证券化
如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及票据等均是权利证券化的产物。
强制主义 维
护
交 易
公示主义
安
全
原
外观主义
则
严格责任主义
五、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
(四)严格责任主义
为保护交易人的合法利益,商法往 往责令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主体承担 更为严格的责任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法中主要体现为 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具有区别于民法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二、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 1889年法典修订而成的,在立法 原则上兼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 两种标准,又称为折衷主义。
190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是 资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 上保险法。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商法概论-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的概念关于商的几种不同认识1、《汉书》:“通财鬻货曰商”;2、《白虎通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曰商”;3、经济学普遍认为:“商乃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营业:1、持续性2、正当性3、营利性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分类1、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2、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3、形式商法与实质商法;4、广义商法与狭义商法;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
*比较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二)商法与经济法;(三)商法与劳动法;(四)商法与刑法;(五)商法与国际法。
第二节商法历史发展一、古代商法(公元四世纪以前)没有成文的商法典,也无专门的商法规范。
二、中世纪商法(公元395-1500年)1、商人主义特征明显;2、属于习惯法的范畴;3、地域特色明显。
欧洲三大海法:《康索拉度海法》《奥列隆惯例集》《维斯比海法》三、近代商法(16世纪-19世纪)开始了商事成文立法。
四、现代商法(19世纪以后)五、商法产生的原因1、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2、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一、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四)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二、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课程讲义
•
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二)法律特征:
• 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⒉内部属于合伙关系;
• 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的条件 • ⒈合伙人:人数、资格 • ⒉合伙协议:性质、记载事项 • ⒊合伙出资:出资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
• (七)破产费用 • ⒈破产费用的范围 • ⒉破产费用的偿付 • (八)破产变价及分配 • (九)破产案件的终结
• 七、和解程序 • (一)和解的概念 • (二)和解程序 • ⒈和解条件 • ⒉达成和解协议
• ⒊企业整顿
• ⒋清偿债务
• 案例讨论题
•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 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 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 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 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 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 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 案应如何处理?
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某银 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货款
• 25万元汇入该帐户。李某收到25万元后, 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即协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找实业公司要求退还货款, 实业公司以承包协议及约定而拒绝。据 查,该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请回 答:
• 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李某私立帐户的 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公司,李某以 欺诈的手段签定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 司无关。你怎样看待?
赵某退伙时,因销售洗衣机合同刚签 不久,故未将此事进行结算,便去外地 经商。该合伙企业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 解散。宏大电器公司要求偿还其代销洗 衣机得款项。
商法新编第二版课件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商法渊源的含义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与实质意义上的渊源
二、我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规章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其他辅助渊源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体例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商事立法的基本准则。 *商事主体进行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法律解释与商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一、商法的地位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商法的概念
概念:指的是调整商事主体及其在从事商 事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2.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 3.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4.商事普通法和商事特别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体系
二、商法的特征
1.营利性 2.技术性 3.公法性 4.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2.促进交易便捷原则 3.保障交易便捷原则 4.强化社会责任原则
第三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体例
三.商法的体例
民商分立体例
民商一体例
商法的体例
示范法典体例
单行法典体例
一、商法的萌芽时期 二、商人习惯法时期 三、商法国内化时期 四、商法一体化时期 五、中国的商事立法
第一章商法概论
3、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 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属于第四项。所以百货公司及供应商能依法 解除与纺织厂的合同。
四、教学基本要求和希望 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特 别是民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 特别法,这样,我们就必须强调商法理论与 民法理论的同源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法不 同于民法的特殊性。 2、应当处理好商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 内容的关系。商法学的内容比较庞杂,涵盖 的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讲完商法学 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这样的话,要根据具 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授课。
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第一,经营。经营有两个要素,一是看是否 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或者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 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 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
所谓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法规的总称。所谓“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因其商行 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商法学中,商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 意义上的商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 国家中,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着眼于规范的表 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例如:法国、德国、葡萄牙、 西班牙、日本、韩国等国均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订了商 法典。
三、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
《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商法概述
责任 第七回合:2021年1月29日,淘宝大战工商总局 阿里巴巴市值一夜蒸发680亿。
高等教育出版社
阿里巴巴PK工商总局
第八回合,2021年1月29日,商家质疑工商总局抽检结果:没假货,请让我们死个明白。 第九回合: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高度关注淘宝与工商之争 将加大电商整治力度。 第十回合:2021年1月29日,新华社细数中国电商九大痛点矛头直指淘宝。 第十一回合:2021年1月29日,工商总局网站删除对阿里行政指导白皮书。 第十二回合:2021年1月29日,阿里蔡崇信:工商总局白皮书错漏百出 有意针对阿里 第十三回合:2021年1月30日,阿里市值两日蒸发350亿美元。 第十四回合:温州个体商户送锦旗,声援国家工商总局查淘宝(赠签字打油诗和“淘宝体
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商法的分类 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实体法 〔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商法的特点 〔一〕私法与公法标准的融合 〔二〕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的结合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四〕商法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五〕国际性
10.徐学鹿:?论现代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法学杂 志?2003年第1期
11.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根本原那么?,载于?中外法 学?1999年第4期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第四节 商法的根本原那么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开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人习惯法说
近代商法 起源于欧洲 中世纪的商 人习惯法
该说认为近 代商法起源于 பைடு நூலகம்希腊法。古 希腊人制定的 《罗得海法》 即是古代商法 的最初形式。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1、商人法具有习惯法的性质(不具有国家制定 法的性质) 2、商人法是商人团体的自治法,奉行属人主义 原则 3、商人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最为发达的是海商 法 4、商人法 具有地域性
引入经济生活是指:相互交换和互通有 无——“通财鬻货曰商”。
(二)经济学上的解 释:
(三)法学上的解 释: 指以营利为目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的,从事媒介交 易的行为。不仅 即以盈利为目的, 包括流通领域,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更包括生产领域, 的行为。(买卖商) 比经济学上的 “商”广泛。
(二)中华民国的商法
1、1914年1月、3月先后颁布《中华民国公司条例》 和《中华民国商人通则》,均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1929年,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提出制定民商统一法 典的提案。 3、1929年——《票据法》、《公司法》、《海商 法》、《保险法》 4、1937年——《商业登记法》
(三)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外部边界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规范的性质不同 5、价值取向不同 6、调节机制不同 7、稳定性不同 8、适用范围不同
第三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
(一)关于商法起源的几种观点 古希腊起源说
I
罗马法说
该说认为近代 商法起源于罗马 法,罗马法后期 万民法中关于代 理、冒险借贷和 海运赔偿等规定 构成了早期商法 的基本内容。
指奉行民商分立 原则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 “商法”命名的法 典。
商法总论
政法学院 吴烈俊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原则 民商立法体制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事” (一)“商”及“商事”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的行为。 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 包括“买卖商” 固有商” 法律意义上的“商”,包括“买卖商”即“固有商”和“非固有 非固有商又可分为“辅助商” 第三种商” 第四种商” 商”,非固有商又可分为“辅助商”、“第三种商”和“第四种商”。 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 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一、民商分立体制 民商分立,也称民商分离, 民商分立,也称民商分离,是指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 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 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外另行 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 和商法区别对待。 和商法区别对待。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其主要立法依据是: 其主要立法依据是:
• • • • • 1、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民商分立便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民商分立便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2、商事立法随经济变化而发展,而民事立法则须保持相对稳定。 、商事立法随经济变化而发展,而民事立法则须保持相对稳定。 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4、商法的适用具有特定性,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商法的适用具有特定性,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5、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差异。 、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差异。
商法总论课件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3.、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性质差别
(1)民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 基于各种民事活动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社会关 系之总称,其中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 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等);不仅包 括等价有偿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具有有偿 性质的社会关系,其范围和内容较为广泛。
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它不仅包 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 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1、 特点 : 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2 、内涵 : 调整营利主体; 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 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 是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利之中
前面的话
把握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把握商法中重要制度与理论 勤看、多想、反复吸收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第二节 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商法的特征 第四节 商法的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 第六节 商法的体系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一、商与商事
(一)商
从词源上考察,古代汉语中,“商”是一种 计时单位,一刻成为一商,“商,刻也”。 商又被用作“估量”、“推测”,“商,从 外知内也”,后来商发展为与量合用。称为 “商量”,进而引申为协商之意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商事与商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则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形式包括各种有 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散见于民法、行政法 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商事的规定,以及有关 的判例规则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1.基本商行为 即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 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上述的绝对商行 为和营业的商行为。 2.辅助商行为。 即上述的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附属 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 (三)一方商行为和双方商行为 1.一方商行为 当事人一方为商行为的,称作一方商行为 2.双方商行为 当事人双方为商行为的场合,称为双方商行为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
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 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 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商事组织,亦即商事企业,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
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各国商法通常以 大量的强行法规则对商事组织加以调整和控制,以 强化商事组织各项规则要求。
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各国商法对商行为法律控制 往往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 任主义。
四、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一)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
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二)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交易定型化是保障交易迅捷的前提,包括交易形
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 商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 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在地登记机 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 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二)法律性质 1.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2.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 (三)意义 1.它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自己的经营身份、经营状 况、经营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2.它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主体及与 其经营相关的情况的了解。 3.它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
商事留置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和安全的要求,仅强 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
(三)商事债权的时效 商事债权的时效是指在一定的期间商事债权不行 使的状态的继续,而为请求权消灭原因的法律要件。
第五节 商事登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一)概念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
第六节 商业名称与商业账簿
一、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
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 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其与他人 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一)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1.商业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2.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 附于商主体 3.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
二、商事登记对象与管理机关 (一)商事登记对象 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主体 (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
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 管机构。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与程序
(一)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三、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的兼容性 1.法的兼容性体现在作为私法的商法却兼有公法
的性质; 2.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兼有任意法与强制
法的性质; (二)商法的技术性 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
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因“商行为”的专门性, 决定了其内容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
(三)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 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商法就是“营利 法”,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的法律。 (四)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 商事关系。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一 些商事关系中多了涉外因素。
(二)商业名称的选定及其限制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1.原则 (1)商号自由原则 (2)商号真实原则 2.我国的限制 (1)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2)商号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涉及法律所列举的 不得使用的事项。 (3)商号之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要求,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 的民族语言。
二、商行为的特征 (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同时也是商行为的特性。 (二)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所谓经营性是指营利行为的连续性、不间断性 (三)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从各国商事法的情况看,商行为与商主体之间的
关系常常是互为因果。 (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1.商行为是与风险的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 2.商行为是保密性与公开性并存的行为 3.商行为是注重商事效率的行为
事权利能力的统称。它是指商主体依据商事登记所 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商行为的资格限制。
(二)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商事能力作为商主体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的特殊权 利和能力,其取得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之限制 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六、商行为的特殊规则 (一)商事行为的代理 1.非显名主义 2.本人的死亡不影响代理权的存续 3.代理人的权限 (二)商事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的商习惯。
六、商法各原则间关系的冲突与协调 确立商法基本原则在效力上的层次性,即确立商
法的不同原则在商法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详 言之,在商法的诸项原则中,其基本的要求是交易 效率优先兼顾交易安全。
第三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 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 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 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一)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 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进行设立 登记。 (二)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 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有对合法商事主体的营利性 保护和资本保护的法律措施。 (三)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 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更是直接地为了企业维持和强 化企业组织。
态定型化和交易主体定型化两个方面。 (三)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商法对商事契约及有价证券的款式,多实行定型
化的要求,以利于实现交易的敏捷。 (四)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商法在责任的承担和免除方面都较之民法简单。
五、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一)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 商事法中的平等交易原则主要是指商事交易的主
(4)设分支机构的商主体,该商主体及其分支 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定要求。
(5)联营商事企业的名称可以使用联营的字号, 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商号。
(三)商号权及其保护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 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1.特点 (1)商号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2)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3)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 2.保护 (1)商号管理机关行使商号保护权 (2)商号权利人行使商号保护权
体间地位平等。 (二)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它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性的 控制作用。
(三)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商事法的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契约成立后至 履行前,如果发生了重大情事变迁,该当事人得请 求对方对契约为适当的变更,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 使交易恢复公平。
(四)固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 依其行为是否适用商法,可以将商行为区分为固 有商行为和准商行为。 1.固有商行为 即当然适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主要指绝对商 行为和固有商人营业上的商行为。 2.准商行为 即准用商行为法原则的行为,主要指拟制商人营 业上的商行为。
五、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与商
事项不予登记的制度。它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是 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因此,商事登记管理成 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1.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规定公众享有查阅商事登记簿、查阅与登记相关 的各项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2.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商主体之登记事项 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避,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 (五)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商事法中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 负担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创立本身就体现了 风险分散效用。
三、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以规定私人之间的带有私权性质的权利义务
大商人和小商人
四、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商事主体资格,是指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
务的资格。 (一)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始期 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的终期 (二)法人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 1. 2.事业单位依法被允许从事商事活动者,其商事
主体资格的取得与消灭,与企业法人相同。 3.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部门的商事主体资格的取
三、商事行为的立法规制原则 1.主观主义原则 2.客观主义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
四、商行为的立法分类 (一)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1.绝对商行为 绝对商行为是依行为的客观的商性质,并由商事
法律规定的,是当然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 2.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即依行为主体的营利性,在营业上集
中的反复的持续的行为。
(二)商事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准发照 4.公告
四、商事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
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
何种效力。 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具有
何种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