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四、考核程序
(一)提交资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细则》 的要求组织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提出质量 管理体系考核的申请。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包括仅申请体外诊 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的),应提交以下 资料(书面与电子文档):
四、考核程序
(一)提交资料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 核申请书》(附表1)(第二类产品一式二份, 第三类产品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 标明主要控制点;
六、其他问题
(四)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解释。
六、其他问题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07年4月28日) 起实施。
附表: 附表: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 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 审查表 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 表 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 表
五、考核报告
(四)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论 分为: “通过考核”、 “整改后复核”、 “未通过考核”三种情况。
五、考核报告
(四) 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核 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
五、考核报告
(四) 经整改后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 “未通过考核”。
二、第二类、第三类考核范围 第二类、
(一)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应当按 照《实施细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制 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考核。
二、第二类、第三类考核范围 第二类、
(二)申请已有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考 核范围有效覆盖的产品首次注册,可以只进 行《实施细则》中“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 现场核查要求”的考核。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是指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下,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进行细化的管理,以保证其质量的有效性。
一、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1、采用国家规定的GMP质量标准,实行系统化的生产管理,建立质量负责人制度,把严格的质量控制放在首位;
2、建立良好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不定期的抽查,确保检测精度;
3、建立严格的原材料检验制度: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对原材料、中间品、成品等进行严格检验;
4、建立科学的检测制度,设置合理的检查点,逐步实施,确保诊断试剂质量的稳定性;
5、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对所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中间品、成品等进行全程跟踪,使得质量管理更加全面;
6、建立技术文件制度,完善技术文件,保证生产工艺的持续稳定。
二、质量保证措施:
1、按照GMP标准,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物料检验、工艺检验、用量检查、温度检查、时间检查、成品检验、数据记录等;
2、实施定期的现场检查,定期进行验收和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跟踪;
3、建立完善的技术文件制度,定期对文件进行更新,以确保生产工艺的持续稳定;
4、设置完善的质量追溯制度,全程跟踪原材料、中间品和成品;
5、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管理,定期查看生产设备,确保产品质量。
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管理制度标题: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管理制度一、引言体外诊断试剂盒是现代医疗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于提高疾病的早期诊断和监测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盒的品质和安全性,生产厂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规范生产过程并实施质量控制。
本文将介绍体外诊断试剂盒生产厂的管理制度,以保证产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生产流程管理1. 试剂原材料管理a. 建立稳定的供应链,并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能力和可靠性。
b. 对于不同的原材料,制定相应的储存、使用和清理标准。
c. 实施过期物料淘汰机制,以确保使用的试剂都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2. 试剂盒组装管理a. 设立专门的组装区域,确保清洁、无尘、无菌,并进行日常维护。
b. 制定严格的组装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步骤都符合标准流程。
c. 进行密封和包装,以保护试剂盒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3. 产品检验与质量控制a. 建立全面的产品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确保每个批次的产品质量稳定一致。
b. 使用仪器设备和试剂对产品进行全面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能测试。
c. 制定合理的质量控制范围,并建立质控样本库,用于定期验证产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员工培训与管理1. 培训计划a. 制定新员工培训计划,向员工介绍生产流程、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
b. 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并关注员工的持续发展。
2. 员工管理a. 设立明确的员工职责和工作目标,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其在生产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
b.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激励和奖励优秀员工。
c. 关注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健康,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心理平衡。
四、设备维护与管理1. 设备规范a. 选择合适的设备和仪器,以满足生产需求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 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和维护标准,定期进行设备校准和维保。
2. 设备管理a. 对设备进行分类和编号,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情况。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国食药监械〔〕239号附件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附录C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
其它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体外诊断试剂是一种用于诊断疾病、监测健康指标、评估治疗效果的辅助工具。
为了保障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需要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实施细则。
以下是一份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草案,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一、总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包括试剂的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
3.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二、生产准备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
2.试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并经过严格的验收和管理。
3.试剂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和环境要求,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4.试剂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三、试剂开发与验证1.试剂的开发必须符合试剂研发规范,并经过严格的验证和评估。
2.试剂的性能指标必须明确,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1.试剂生产必须按照严格的工艺流程进行,确保每个步骤的准确和稳定。
2.试剂生产线必须具备相应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异常。
3.试剂生产中应采用合适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试剂的稳定性和保质期。
4.试剂生产必须采取适当的灭菌措施,确保试剂的无菌状态。
五、质量控制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的检验、中间产品的检验和最终产品的检验。
2.试剂的质量控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合格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3.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妥善处理,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记录和档案管理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原材料采购记录等。
2.试剂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必须及时、准确并完整,确保可追溯性。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Word 文档
于对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理顺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再次修订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医疗器械司有关处室。
此外,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与有关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产品注册处传真:(010)6835 3365;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反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安全监管处传真:(010)8836 3234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审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注册申请的形式和产品分类、命名原则第三章产品研制第四章临床研究第五章注册检测第六章注册申请与审批第七章补充注册申请与审批第八章再注册申请与审批第九章产品标准的管理第十章复审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批件》及《补充注册申请批件》样表;2.有关产品管理类别的说明;3.首次注册申报资料要求;4.注册申报资料说明;5.境外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说6.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7.补充注册申报资料要求;8.补办注册批件申报资料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规章制度汇编
体外诊断试剂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用于人体检测、诊断疾病或者监测生理指标的试剂,包括但不限于体液检测试剂、生化指标检测试剂、免疫学检测试剂等。
第四条生产、销售和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必须具备生产资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符合要求。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入库管理,确保原材料符合要求。
第八条生产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环境和人员的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稳定可靠。
第九条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销售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必须具备销售资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销售单位必须做好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向用户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三条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体系,确保销售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退换货政策,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使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试剂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解读,避免误诊、漏诊。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通报。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四)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结论分为 “通过考核”、“整改后复核”、“未通过考核” 三种情况。 考核结论为“整改后复核”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考 核报告签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申 请复核时,应递交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经整改后 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 复核的时限与考核时限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复核 的,视同申请企业放弃本次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 整改复核工作由原考核部门负责。 考核结论为“未通过考核”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 本规定重新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考核。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特点: 考核范围有效覆盖——考核范围有效覆盖是 指一种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可以适用 于同类型品种的产品。
省局作用——第三类体系考核申报,第三类 考核结果报告均需由省局进行中转。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编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的基本原则
(分类原则、方法原理、制备技术、标记、材料物质等)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 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 4月29日)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
附表: 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资料审查表 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记录表 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意见表 5.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审查表 6.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 7.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核查报告表 8.产品抽样单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人类健康。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和机构。
1.3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生产管理2.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有生产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2.2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保证生产环境的清洁、无菌和合适温湿度。
2.3对于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材料和试剂应进行审查和认证,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标准。
2.4企业应建立合理的文件存档和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三、质量控制3.1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检测和验证,确保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2企业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3.3企业应建立合理的样品收集和分析方法,确保对产品质量的监控能力。
3.4企业应建立合理的不合格品管理和处理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不会流入市场。
四、安全保障4.1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产品的安全。
4.2企业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和安排急救设备,以应对意外事件。
4.3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4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快速追溯到产品的生产批次和分发渠道。
五、监督检查5.1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审核,确保企业的生产符合规定要求。
5.2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5.3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六、处罚与奖励6.1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企业,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6.2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企业,监督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以上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一份示例,具体实行细则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进行调整和制定。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设计开发、生产、 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 建立相 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四条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 理职责, 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 应当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 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 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 医学检验学、 生物学、 生物化学、 微生物学、 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应当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 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 专职检验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 高毒性、 强传染性、 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 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 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 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法定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 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 剂产品不属于本细则的管理范围。
其他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均执行本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第十一条 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一、总则二、试剂生产许可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注册资本,并在质控体系、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培训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方可申请试剂生产许可。
2.试剂生产企业申请试剂生产许可时,需提供相应的企业相关信息、管理制度、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要点等文件材料,以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和备案。
三、原材料采购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对原材料进行合理的供应商选择,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追溯性。
2.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且须进行严格的入库检验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生产工艺流程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试剂生产的每个环节都得到严格控制和监督。
2.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必要的检验,如原材料配比、反应条件、混合均匀度等。
对检验项目不得搓沙作风,应认真执行。
五、质量控制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试剂生产的质量稳定和剂型一致性。
2.进货、生产、中间检验、成品质量检验等各工序都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3.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不合格品处置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记录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设备设施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效率。
2.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进行相应的验收和记录。
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七、人员培训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在岗位培训过程中培养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2.试剂生产企业要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
3.试剂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八、文档管理1.试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试剂生产档案、检验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等。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一、生产资质和质量管理1.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核和复审。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手册、工艺流程和技术文件等,并依法保留试剂样品和记录,以备查验。
3.原辅材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建立供货商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4.确保生产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和无菌,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消毒、灭菌和无菌检验步骤。
5.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物和成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建立合理的记录和审查程序。
二、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1.根据试剂的特性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2.生产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的检验和接受、中间产物的监控和调整、成品的检验和测试等。
3.建立可追溯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每一批产品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和跟踪。
三、产品质量标准1.试剂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与产品的特性和用途相匹配。
3.试剂的质量控制应准确、可靠,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建立相应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应用指南,详细介绍产品的用途、操作方法、限制条件等。
四、持续改进和不良事件报告1.企业应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对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过程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召回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不良事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3.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收集用户的反馈和建议,对产品进行改进和优化。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1.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准入性。
2.政府应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进行政策支持和管理监督,加强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加强行业协会和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体外诊断试剂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高。
这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的市场竞争力。
体外诊断试剂GMP厂房 标准总结
PCR厂房标准二零一三年五月目录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1)1.1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 (1)1.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3)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5)2.1 总则 (5)2.2 空气洁净度等级 (5)2.3 总体设计 (6)2.3.1 洁净厂房位置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6)2.3.2 工艺布置和设计综合协调 (6)2.3.3 噪声控制 (7)2.3.4 微振控制 (8)2.4 建筑 (9)2.4.1 一般规定 (9)2.4.2 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9)2.4.3 防火和疏散 (10)2.4.4 室内装修 (11)2.4.5 装配式洁净室 (11)2.5 空气净化 (12)2.5.1 一般要求 (12)2.5.2 洁净室正压控制 (12)2.5.3 气流组织和送风量 (13)2.5.4 空气净化处理 (15)2.5.5 采暖通风 (16)2.5.6 风管和附件 (17)2.6 给水排水 (17)2.6.1 一般规范 (17)2.6.2 给水 (18)2.6.3 排水 (18)2.6.4 消防设施 (18)2.7 工业气体管道 (19)2.7.1 通常规定 (19)2.7.2 管道材料、阀门和附件 (19)2.7.3 管道连接和清洗 (20)2.7.4 安全技术 (20)2.8 电气 (20)2.8.1 配电 (20)2.8.2 照明 (21)2.8.3 控制、通信和防护 (21)2.9附录 (22)2.9.1名词解释 (22)2.9.2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的测试 (24)2.9.3洁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26)2.9.4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施工的要求 (26)2.9.5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对维护管理的要求 (27)2.9.6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壁厚 (27)2.9.7本规范用词说明 (28)3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 (28)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1.1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当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相适应。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一、定义
1、医学试剂:是指和医学诊断有关的,用于检查、检测和鉴定的,
包括学术研究用于的,在实验室中使用的,而且可以在实验室中复制的,
或者由厂家供货的,可持续使用的,设备、说明书以及传统的化学分析物
质等包括在内的,满足特殊要求的,抗体和诊断用的物品。
2、体外诊断试剂:数据量充足,可以得出可信结论的,体外诊断试
剂(IVD)可以被用于诊断、监护、治疗和预防疾病的设备、说明书和其
他相关物品,帮助医生确定诊断结论,并提供建议指导临床治疗。
二、生产要求
1、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制度》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具备资质,参照《体外诊断试剂企业资质认定文件》对体外诊
断试剂企业的资质进行认定;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系,向A类体外诊断
试剂生产企业提供质量管理、制造质量控制、质量审核、生产流程等服务;
3、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厂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及评价标准》,分类确定和评定体外诊断试剂,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符合标准,不影
响安全性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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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五月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四章文件与记录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六章采购控制第七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八章检验与质量控制第九章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控制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十一章不良事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十二章附则附录A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附录B 参考资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可单独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对人体样本在体外进行检查,用于对样本中的某个量进行检测或测量的体外诊断检验程序的化学、生物学或免疫学物质。
包括试剂、试剂盒、试剂用品、校准(品)物、控制(品)物。
第三条、本《细则》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和记录,加以实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人员与质量职责第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产品生产和质量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必须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应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应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了解相关质量体系标准。
第七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医学检验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或药学等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应具备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专门培训,专职检验员应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符合所从事的岗位要求。
第九条、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操作资格或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防护知识培训,企业应将此类人员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条、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和质量控制的各级人员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设施、设备与生产环境控制第十一条、厂房、设施与设备应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相适应,并应对厂房、环境、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内应无污染区;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布局应合理。
生产、研发、检验等区域应相互分开。
第十三条、仓储区要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各个区域必须划分清楚,防止出现差错和交叉污染。
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
台帐应清晰明确,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四条、仓储区域应保持清洁、干燥和通风,并具备防昆虫、其他动物和异物混入的措施。
仓储环境及控制应符合规定的物料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控。
如需冷藏,应配备符合产能要求的冷藏设备并定期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储藏温度。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其存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其储存区只允许专门人员进入并负责保管和发放。
第十六条、厂房应按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造成污染或潜在污染。
同一厂房内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生产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器具、物料,并按生产工艺流程明确划分各操作区域。
第十八条、部分或全部工艺环节对生产环境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应明确规定空气净化等级,生产厂房和设施应按照本细则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进行配备和控制。
第十九条、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应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
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昆虫及其他动物以及防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他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属于生物制品类(包括血液制品)或有其他专用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其工艺过程应符合《中国生物制品规程》2000版等专用要求,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第二十二条、具有污染性和传染性的物料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处理,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
有生物活性的物料其操作应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
进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应配备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
使用病原体类检测试剂的阳性血清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
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应分开、专用,严格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四条、应配备符合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配备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仪器和器具,建立设备台帐。
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
并应对设备的有效性进行定期验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第二十六条、工艺用水制水设备应满足水质要求并通过验证,其制备、储存、输送应能防止微生物污染和滋生,并不应对产品质量和性能造成影响。
制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维护。
应配备水质监控的仪器与设备,并定期记录监控结果。
第二十七条、配料罐容器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存的物料名称、流向,定期清洗和维护。
并标明设备运行状态。
第二十八条、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条、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三十条、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内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
定期对除湿设备进行维护,监测室内空气湿度。
第四章文件与记录控制第三十一条、生产企业应按YY/T0287标准要求和产品特点,阐明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二条、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程序文件:1文件控制程序;2 记录控制程序;3 管理职责;4 设计和验证控制程序;5采购控制程序;6 生产过程控制程序;7 检验控制程序;8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9 生产作业环境和产品清洁控制程序10 数据统计与分析控制程序;11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12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1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4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15 用户反馈与售后服务控制程序;16 质量事故与不良事件报告控制程序。
第三十三条、生产企业应至少建立、实施保持以下基本规程和记录,并根据产品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1 厂房、设施、设备的验证、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记录;2 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3 菌种、细胞株、试验动物、血清等物料的保管、使用、储存等管理制度和记录;4 安全防护规定和记录;5 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和记录;6 采购与供方评估管理制度和记录;7工艺流程图、工艺标准操作规程、8 各级物料检验标准操作规程;9 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记录;10 试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1 工艺用水规程和记录;12 批号管理制度及记录;13 标识管理制度;14 校准品/质控品管理规程及记录;15检测仪器管理及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记录;16 留样管理制度及记录;17 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18 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理制度及记录;19 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20 用户反馈与处理规程及记录;21 环境保护及无害化处理制度;22 产品退货和召回的管理制度;23 人员管理、培训规程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编制、更改、审查、批准、撤销、发放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受控的现行文本。
已作废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三十五条、应按程序对记录进行控制,制订记录的目录清单或样式,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处置的职责和要求,确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记录应清晰、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或涂改并按规定签字。
第五章设计控制与验证第三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设计控制程序,对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输出、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设计更改应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应按照YY/T0316-2003(IDT ISO 14971:2000)《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并能提供风险管理报告和相关验证记录。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和保存产品的全部技术规范和应用技术文件,包括文件清单、引用的技术标准、设计控制和验证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应围绕产品的安全有效要求,对产品主要性能、生产环境、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采购、工艺、检验及质量控制方式进行验证,应提供相应的验证资料。
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着重提供产品的研发和验证记录;分装产品应着重提供原材料的来源和质量控制方式。
应能提供产品的注册型式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
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四十一条、生产一定周期后,应当对关键项目进行再验证。
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工艺、质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辅料、主要生产设备等发生改变时,质检或用户反馈出现不合格项时,应进行相关内容的重新验证。
第四十二条、生产车间停产超过十二个月,重新组织生产前应对生产环境及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材料、关键工序、检验设备及质量控制方法等进行适当的重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