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什么是病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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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什么是病人的

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摘要】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种类,对于维护人的尊严,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尤为重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厘清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基础上,将患者隐私的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对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免责事由进行阐述,分析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以及对如何完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隐私权患者侵权责任免责Stud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atients’Privacy ABSTRSCT As a kind of personality,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ersonal rights. Patient privacy, as an important type of privacy, It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maintenance of human dignity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health. there will be a very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build a relatively perfect protection of patient privacy law system for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paper defines the scope of the privacy of patients in the concept of privacy and the privacy

of patients based on the described characteristics. the author explained the tort liability on the privacy of patients, components, means commitment, exemptions, and analyzed the status of the patients and in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cy, as well as putting forward his own views on how to improve patient privacy protection of the law. Keywords: Privacy Right, Patient, Privacy Tort Liability, Exemptions 古人云:“医者,父母心。”这是古人对医者道德修养的精辟之谈。在个人权利不断地、普遍地受到重视的社会,在开始倡导“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时代,人们借助法律手段保护个人隐私和秘密的空间不受侵犯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尤其是在比较敏感的医疗服务中,人们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需求越来越高,患者隐私权保护的价值与功能日益显现。对患者权利的尊重既是患者的需求,也是促进我国医疗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更是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一、患者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目前学者们对患者隐私权的概念持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对于其不为或者不愿被他人知悉的包括其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他人知悉,并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1]有的学者认为,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所享有的,要求医方对其合法获知的有关患者个人的各种秘密不得泄露,并排斥医方非法侵犯的个人权利。[2]有的学者则认为,患者的隐私权指的是患者拥有保护其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

身体缺陷、特殊经历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扰的权利。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可以更好地揭示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的特点。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具备隐私权的一般特征是一种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但由于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患者隐私权又具有自身的特性,表现在:(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是患者和医方工作人员患者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与医疗机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患者的定义有广义、狭义之分。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患者是狭义上的患者,特指到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有些人虽然是没有生病,但他到医疗机构接受了医疗服务(如进行血压检测),也和医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人也是患者。特殊情况下胎儿也可以成为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因为在胎儿时期,某些隐私信息资料如基因信息资料保护的是否妥善可能会影响到其出生后的生存权利。患者隐私权一般是由患者本人行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由患者的监护人行使。如涉及到患者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昏迷不醒及病入膏肓的急诊病人时,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患者隐私权。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是医方,包括医方的全体工作人员。从患者进入医疗机构开始享受医疗服务时,医方就负有保护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的隐私的义务,无论是主治医师还是病案管理员等其他医院工作人员都是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二)患者隐私权的权利部分放弃性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务人员提供的是一种有利于患者疾

病诊疗、身体康复的服务,患者基于对医生的信任和自身健康的需要,情愿把自己的有关信息告诉医生,同时医生为了了解病情,也需要获知患者与疾病有关的信息或是进入患者的私人领域,例如对患者病例、症状、生活习惯的询问,对患者隐秘部位进行必要的检查等。此时,在合理诊疗范围内,在医生的要求下,患者对于自己的隐私权应当是可以以放弃的。但这种隐私的放弃是有限制的,只有与诊疗有直接关系的医护人员,在必要的诊疗范围内,才可以获知患者的这些信息,且在获知之后必须对此予以高度保密,不得随意泄漏。(三)患者隐私权的客体和时间相对特定性一般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了权利主体的私人事务、私人领域及个人信息中一切与公益无关的、不想为人所知的内容。患者隐私权是自然人进入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时产生的,所以其客体也就相对特定,应界定于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被医方合法获知或探触的、与诊疗行为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隐私的客体只局限于与诊疗活动本身直接相关的信息,它也包括患者提供的其它信息,如姓名、年龄等个人一般情况。这类信息也是医方合法知悉的、与诊疗行为间接相关的患者隐私,也是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之一。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客体的确定时间也有相对特定性。它只能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这一特定期间所体现出的私人信息。[3]这个特定期间是在医方接受诊疗服务时所透露的个人信息作为患者隐私存续的期间,不只是患者在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期间。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后,医方将其在诊疗期间的隐私不适当地散播出去,同样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二、患者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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