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诈骗罪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生活在不断的提高,人民的存款也在不断的增加,这样一来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点实施诈骗行为,诈骗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将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诈骗罪的处理方法,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是怎样的
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是怎样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盗窃罪、诈骗罪其实都是属于同一类型的犯罪,即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而要是在盗窃、诈骗的过程中,为毁灭证据而采取暴力手段的话,则就会被转化为抢劫罪,这个时候情况就严重多了。
《刑法》中针对不同的罪名作出了不一样的规定,那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刑法条文内容是怎样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诈骗罪具体如何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
2022最新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诈骗量刑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怎么处罚
In life, if someone gives help, it is lucky, and if no one gives help, it is desti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怎么处罚导读:根据《刑法》中的规定,犯诈骗罪的,一般数额较大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是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则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并处罚金。
而要是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以处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怎么处罚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数额、情节规定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虽然都是犯诈骗罪,但考虑到具体的数额不同、情节不一样,那么对行为人的量刑范围也是不一样。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隐瞒、恐吓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立案标准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欺骗,即使他人产生了错误认识。
欺骗的方式可以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文件、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以达到误导他人之目的。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欺骗性,否则无法构成诈骗罪。
比如,简单的撒谎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立案标准要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以取得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并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明显的占有目的,而非仅仅是满足个人的幻想、虚荣心或者艳羡欲望。
此外,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包括将财产据为己有、将财产出售获取金钱等手段。
再次,立案标准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财产损失。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结果性,即其行为导致了他人财产的实际损失。
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将其据为己有,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损失财产,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如果他人没有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财产损失,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但无法构成诈骗罪。
最后,立案标准还要求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诈骗罪是一种侵财犯罪,即被告人通过欺骗他人获得财物,导致他人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被告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以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为目的和结果。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他人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欺骗、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损失和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满足以上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并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相信⼤家都在⽣活中听说过诈骗罪,我国对诈骗犯罪⼀直是严厉打击的,那么,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2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2021年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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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刑法中的诈骗罪
解释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犯罪构成要素,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释刑法中的诈骗罪,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以及一些相关的问题。
一、定义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可以看出,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欺骗手段: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通过欺骗手段实施犯罪。
这些手段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欺诈性迷信等方式,目的是骗取他人的财物。
2. 非法占有: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违反他人财产权益的占有行为。
3. 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诈骗罪通常要求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
数额较大是指被诈骗财物的价值较高,多次作案是指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
4. 情节严重:诈骗罪的构成要求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这包括一些情节如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参与、使用伪造的公司或组织名义进行诈骗等。
三、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对于诈骗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
2. 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诈骗罪,刑法规定了更重的刑罚,例如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需要注意的是,刑罚的具体情况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四、相关问题除了以上的基本内容,还有一些与诈骗罪相关的问题:1.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诈骗罪?虚假宣传通常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虚假宣传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2. 诈骗行为是否包括网络诈骗?诈骗罪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包括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通常是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欺骗和非法占有行为。
3. 是否可以取得受害人的同意后继续实施诈骗罪?如果诈骗行为在取得受害人明知情况下进行,可能会对诈骗罪的构成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他人
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是指,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事实,
综合运用刑法第266条解释,由国家有关法律部门研究、发布的具体
的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从定义上看,诈骗罪可以用普通话表述为“以欺诈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案件涉及大量财物损失,则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十年。
这表明,我国
刑事司法机关对诈骗罪是采取严厉打击的立场。
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主要要素包括欺诈方式和财物数额。
欺诈
方式主要涉及使用虚假信息或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等行为,财物数额
主要涉及取得的财物数额,以及决定定罪和处罚量刑的财物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起诈骗案件属不属于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应首先查明案件是否涉及欺诈行为和财物,以判定案件是否属于诈骗罪;其次,根据案件的情节和数额,分析是否属于第266条诈骗罪司
法解释。
此外,当案件发生时,若有其他犯罪行为存在,应考虑犯罪成因和行
为结果,如盗窃、侮辱、威胁他人等行为,以确定犯罪性质,根据肇
事者的犯罪行为情节和财物数额,对其进行分类认定。
总而言之,第266条诈骗罪司法解释是表明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对诈骗罪是采取严厉打击的立场,强调依法惩处处罚。
因此,每个公民都应把考虑定罪量刑和犯罪报应作为良好的法律意识,以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我国法规怎么定性诈骗罪?
我国法规怎么定性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政府为了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诈骗的这种行为进行惩治,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结合办案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刑法和其他法规当中,针对诈骗罪有着严格的定性。
触犯本罪的话,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法规怎么定性诈骗罪?我国法规怎么定性诈骗罪?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Since there is nothing, then you are afraid of winning or losing, let it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是怎样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属于侵犯他人公私财物的一种犯罪,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这样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随处可见的,但其中只有达到了规定数额标准的,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在刑法中也对诈骗罪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接下来,就请跟随一起看看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内容吧。
一、刑法中诈骗罪的规定内容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诈骗罪的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诈骗罪的刑法条文有哪些
诈骗罪的刑法条⽂有哪些
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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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刑法条⽂有哪些
第⼆百六⼗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六⼗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条第⼆款使⽤欺骗⼿段骗取增值税专⽤发票或者可以⽤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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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名词解释_认定标准_处罚情况_刑法条文
诈骗罪的名词解释_认定标准_处罚情况_刑法条文诈骗罪的名词解释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常见的经济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最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在当今社会,诈骗犯罪日益猖獗,手段也层出不穷,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最新的诈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从诈骗金额和诈骗情节两方面来考量。
首先,从诈骗金额方面来看,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在大多数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具体的数额标准还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比如,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会将立案标准适当提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可能会相对降低。
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适用能够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实现公平公正。
其次,除了金额标准外,诈骗情节也是判断是否立案的重要因素。
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这种情况下,诈骗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因为其影响范围广,可能涉及众多潜在的受害者。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这些款项都是用于特定的紧急救助或保障民生的目的,对其进行诈骗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和善良,这种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这类人群往往在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上相对较弱,对他们实施诈骗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种后果的严重性表明了诈骗行为的极大危害性。
此外,对于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刑法条文
合同诈骗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一、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即行为人必须有使对方当事人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有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也可以表现为欺诈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碍对方当事人使其发生错误;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表现为本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的方式;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例如,误将劣质产品认为是优质产品,误将有重大瑕疵的标的物认为无暇疵,误认为欺诈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
这种错误,必须是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受欺诈人因听其描述,与看之样品而被蒙蔽,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诈骗罪构成及立案标准法律对诈骗罪的认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中国刑法诈骗罪条款包括哪些?
中国刑法诈骗罪条款包括哪些?A、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B、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期徒刑,并处罚金;C、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近几年,在诈骗犯罪活动中,出现了很多新手段,对老百姓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我国对于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一直比较大,并且在刑法中对于诈骗罪有明确条文,划分了立案和量刑标准。
那么▲中国刑法诈骗罪条款包括哪些?下面我国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中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条款▲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如何认定的
诈骗罪如何认定的诈骗罪如何认定的:民法典对诈骗罪怎样认定没有规定,诈骗罪属于刑事案件,刑法等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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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诈骗罪是怎么认定的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某些欺骗⼿段,甚⾄也追求某些⾮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5、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与⾮罪的界限1、与借贷⾏为的界限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不还的,或者编造谎⾔或隐瞒真相⽽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法占有的⽬的,也没有挥霍⼀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法占有的⽬的,有本质区别。
3、与招摇撞骗罪界限两者都使⽤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的、犯罪⼿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法利益为⽬的,冒充国家⼯作⼈员,进⾏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骗1000元是否能够触犯刑法
一、骗1000元是否能够触犯刑法诈骗1000元属于治安案件。
诈骗1000元虽然不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可以作为治安案件立案,会被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2.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诈骗立案以后可以撤案吗诈骗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经侦查后,如果出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最高检核准等情形,可以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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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法释〔2000〕12号)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说明]一、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
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新《刑法》修订前作出的,但时间只早三个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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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法对诈骗罪的法规/s/365628.html)精彩推荐: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产生与组成的法律规定/s/375250.html什么企业适合新三板/s/375249.html新三板首期指数是什么/s/375248.html企业上新三板定位价值链案例借鉴/s/375247.html公司小额交易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s/375246.html新三板扩容案例介绍/s/375245.html暂免征收民族自治地区挂牌公司挂牌费用的公告/s/375244.html新三板分层对股市有什么影响/s/375243.html新三板如何开户/s/375242.html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案例/s/375241.html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案例/s/375240.html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s/375239.html投资新三板股票有什么好处/s/375238.html公司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后有什么好处/s/375237.html新三板定增涉及哪些制度问题/s/375236.html新三板投资者享有的八大权利/s/375235.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s/375234.html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s/375233.html新三板原始股/s/375232.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s/375231.html新三板有什么影响作用/s/375230.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股权收购案例借鉴/s/375229.html新三板法律尽调之股权代持问题/s/375228.html新三板的由来是怎样/s/37522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s/375226.html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详解/s/375225.html公司申请挂牌或发行融资,中介机构核查有何要求/s/375224.html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披露后的审查和处理是怎样的/s/375223.html 新三板企业常见问题汇总/s/375222.html新三板分层制度解读/s/375221.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s/375220.html2017年中秋国庆新三板休市时间/s/375219.html新三板创新层的优点/s/375218.html如何判断新三板同业竞争/s/375217.html新三板挂牌案例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6.html新三板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s/375215.html新三板企业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14.html新三板挂牌中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缴纳问题/s/375213.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哪些/s/375212.html新三板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s/375211.html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有何特点/s/375210.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渠道有哪些/s/375209.html新三板出现同业竞争怎么办/s/375208.html新三板募资新规的主要内容/s/375207.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避税/s/375206.html企业借壳新三板之增发收购方式案例/s/375205.html新三板与主板的三大区别/s/375204.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s/375203.html解读新三板收购政策/s/375202.html新三板公司与中介机构如何合作/s/375201.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s/375200.html 新三板有什么意义/s/375199.html新三板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s/375198.html新三板的操作程序是怎样的/s/375197.html新三板挂牌公司有望迎来私募可转债/s/375196.html新三板并购,中小股东权益谁来保护/s/375195.html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什么要求/s/375194.html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区别/s/375193.html新三板公司怎么运用券商评价结果/s/375192.html新三板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s/375191.html新三板退市机制/s/375190.html新三板企业如何有效治理/s/375189.html新三板涉及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s/375188.html新三板企业连续存续两年怎么计算/s/375187.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2017最新)/s/375186.html 推进新三板发展意见的主要内容/s/375185.html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s/375184.html全国股转系统就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答记者问/s/375183.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s/375182.html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s/375181.html新三板怎么实现分层管理/s/375180.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对赌协议/s/375179.html如何理解新三板融资途径多元化/s/375178.html新三板融资方式有哪些/s/375177.html新三板权益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s/375176.html新三板分层方案出炉三大标准(2017最新)/s/375175.html已挂牌公司更换主办券商的操作流程/s/375174.html新三板公司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73.html新三板公司并购有什么好处/s/375172.html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s/375171.html新三板成功案例关联交易披露/s/375170.html新三板是什么/s/375169.html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挂牌审查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s/375168.html2017年新三板休市安排的通知/s/375167.html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2017最新)/s/375166.html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s/375165.html投资者如何看新三板企业资质/s/375164.html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新三板/s/375163.html新三板企业融资方式/s/375162.html新三板案例分析对赌协议/s/375161.html案例分析之新三板挂牌为何不成功/s/375160.html新三板公司设立定增特殊条款注意事项/s/375159.html如何防范经营者‘卷款跑路’/s/375158.html新三板挂牌要具备什么条件/s/375157.html新三板优先股业务指南/s/375156.html第三方支付是什么/s/375155.html谨防新三板企业变相保层/s/375154.html全国股转系统对出现问题的挂牌公司有何处罚措施/s/375153.html 借支付宝行骗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分析/s/3751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