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一、职业卫生概述职业卫生是指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各种有害因素及其对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控制,以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科学和技术活动。
它涉及到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二、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它规定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为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提供了技术支持。
职业卫生标准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等。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职业病防治、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等多个方面。
四、GBZ2标准的主要内容1. 职业病防治: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职业病诊断、治疗和康复等。
2.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规定了工作场所环境监测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监测结果的评价等。
3.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检查方法和检查结果的评价等。
4. 职业卫生培训:规定了职业卫生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的评价等。
5.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方法和程序,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
五、GBZ2标准的意义GBZ2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职业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GBZ2标准是职业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职业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
效率为50%。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Fluorohydrocarbon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486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从事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职业活动过程中可吸入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和氟聚合物热解气引起急性中毒。
本标准突出了急性有机氟中毒的特点。
根据有机氟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将中毒性心肌损害列入中度中毒,使本标准的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短时吸入过量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或热解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
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Solvent Gasoline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8785-1988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活动中常可因接触汽油蒸气、液体而引起全身中毒性疾病。
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27-2002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溶剂汽油中毒是工业生产或使用中,接触汽油蒸气或液体所致全身性中毒性疾病。
急性中毒以神经或精神症状为主,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慢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衰弱综合征、自主神经功能紊乱和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的诊断;非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3 诊断原则根据短时间吸入高浓度汽油蒸气或长期吸入汽油蒸气以及皮肤接触汽油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受损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学调查和空气中汽油浓度的测定,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2002 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
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英文名称】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标准编号】【代替编号】【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2002年4月8日【实施时间】2002年6月1日【内容】第一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2-05-31 08:4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2]8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强制性标准:[1].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3].GBZ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4].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5].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6].GBZ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7].GBZ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8].GBZ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9].GBZ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10].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11].GBZ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12].GBZ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13].GBZ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15].GBZ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16].GBZ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17].GBZ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18].GBZ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19].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20].GBZ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21].GBZ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22].GBZ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23].GBZ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24].GBZ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25].GBZ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26].GBZ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27].GBZ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28].GBZ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29].GBZ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30].GBZ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31].GBZ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32].GBZ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33].GBZ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34].GBZ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35].GBZ35—2002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36].GBZ36—2002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诊断标准[38].GBZ38—2002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39].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40].GBZ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41].GBZ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42].GBZ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43].GBZ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44].GBZ44—2002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45].GBZ45—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46].GBZ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47].GBZ47—2002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诊断标准[48].GBZ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49].GBZ49—2002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50].GBZ50—2002 职业性慢性丙烯酰胺中毒诊断标准[51].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52].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53].GBZ5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诊断标准[54].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55].GBZ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56].GBZ56—2002 棉尘病诊断标准[57].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58].GBZ58—2002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诊断标准[59].GBZ59—2002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60].GBZ60—2002 职业性急性变应性肺泡炎诊断标准[61].GBZ61—2002 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62].GBZ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63].GBZ63—2002 职业性急性钡中毒诊断标准[64].GBZ64—2002 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65].GBZ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66].GBZ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67].GBZ67—2002 职业性铍病诊断标准[68].GBZ68—2002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69].GBZ69—2002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70].GBZ70—2002 尘肺病诊断标准[71].GBZ71—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72].GBZ72—2002 职业性急性隐匿式化学物中毒诊断规则[73].GBZ73—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4].GBZ74—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75].GBZ75—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6].GBZ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77].GBZ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征诊断标准[78].GBZ78—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79].GBZ79—2002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诊断标准[80].GBZ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81].GBZ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82].GBZ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83].GBZ83—2002 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84].GBZ84—2002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诊断标准[85].GBZ85—2002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诊断标准[86].GBZ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87].GBZ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88].GBZ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89].GBZ89—2002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90].GBZ90—2002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91].GBZ91—2002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92].GBZ92—2002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93].GBZ93—2002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94].GBZ94—2002 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95].GBZ95—2002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96].GBZ96—2002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97].GBZ97—2002 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98].GBZ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99].GBZ99—2002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0].GBZ100—2002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101].GBZ101—2002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102].GBZ102—20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103].GBZ103—2002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104].GBZ104—2002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5].GBZ105—2002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106].GBZ106—2002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107].GBZ107—2002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108].GBZ108—2002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109].GBZ109—2002 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110].GBZ110—2002 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111].GBZ111—2002 放射性直肠炎诊断标准[112].GBZ112—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113].GBZ113—2002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114].GBZ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15].GBZ115—2002 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116].GBZ116—2002 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117].GBZ117—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18].GBZ118—2002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119].GBZ119—2002 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120].GBZ120—2002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121].GBZ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22].GBZ122—200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23].GBZ123—2002 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4].GBZ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5].GBZ125—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26].GBZ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27].GBZ127—2002 χ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28].GBZ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29].GBZ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30].GBZ130—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31].GBZ131—2002 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2].GBZ132—2002 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133].GBZ133—2002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134].GBZ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35].GBZ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136].GBZ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137].GBZ137—2002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8].GBZ138—2002 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39].GBZ139—2002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0].GBZ140—2002 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141].GBZ141—2002 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142].GBZ142—2002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143].GBZ143—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推荐性标准:[144].GBZ/T144—2002 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45].GBZ/T145—2002 个人胶片剂量计[146].GBZ/T146—2002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147].GBZ/T147—2002 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148].GBZ/T148—2002 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149].GBZ/T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150].GBZ/T150—2002 工业χ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151].GBZ/T151—2002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152].GBZ/T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53].GBZ/T153—2002 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54].GBZ/T154—2002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55].GBZ/T155—2002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56].GBZ/T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157].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以上标准于2002年6月1 日起实施。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
效率为50%。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ICS 13.100C52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2007代替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2:Physical agents2007-04-12发布 2007-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部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及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189-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及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_2_-XX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7-04-12 发布2007-11-01实施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Z 2-2002。
(GBZ2-200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
效率为50%。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序号中文名1.安妥2.氨3.氨基吡啶(皮)4.氨基蟥酸铵5.氨基氰6.奥克托今7.巴豆醛8.百菌清9.倍硫磷(皮)10.苯(皮)11.苯胺(皮)12.苯基醚(二苯醚)13.苯硫磷(皮)14.苯乙烯(皮)15.吡啶16.苄基氯17.丙醇18.丙酸19.丙酮20.丙酮氰醇(按CN计)(皮)21.丙烯醇(皮)22.丙烯(皮)23.丙烯醛24.丙烯酸(皮)25.丙烯酸甲脂(皮)26.丙烯酸正丁酯27.丙烯酰胺(皮)28.草酸29.抽余油30.臭氧31.滴滴涕(DDT)32.敌百虫33.敌草隆34.蹄化铋(按Bi2Te3计)35.碘36.碘仿37.碘甲烷(皮)38.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叠氮酸蒸汽叠氮化钠39.丁醇40.1,3—丁二烯41.丁醛42.丁酮43.丁烯44.对苯二甲酸45.对硫磷(皮)46.对特丁基甲苯47.对硝基苯胺(皮)48.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49.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50.二苯胺5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52.二丙二醇甲醚(皮)53.2—N—二丁氨基乙醇(皮)54.二烷(皮)55.二氟氯甲烷56.二甲胺57.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8.二甲苯胺(皮)59.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仲—乙酸己酯)60.二甲基二氯硅烷61.二甲基甲酰胺(皮)62.3,3—二甲基联苯胺(皮)63.二甲基乙酰胺(皮)64.二聚环戊二烯65.二硫化碳(皮)66.1,1—二氯—1—硝基乙烷67.二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68.1,3-二氯丙醇(皮)69.1,2-二氯丙烷70.1,3-二氯丙烯(皮)71.二氯代乙炔72.二氯二氟甲烷73.二氯甲烷74.1,2-二氯乙烷75.1,2-二氯乙烯76.二缩水甘油醚77.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皮)78.二硝基甲苯(皮)79.4,6-二硝基邻苯甲酚(皮)80.二氧化氮81.二氧化硫82.二氧化氯83.二氧化碳84.二氧化锡(按Sn计)85.2-二乙氨基乙醇(皮)86.二乙撑三胺(皮)87.二乙基甲酮88.二乙烯基苯89.二异丁基甲酮90.二异氰酸甲苯酯(TDI)91.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92.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五氧化二钒烟尘钒铁合金尘93.呋喃94.氟化氢(按F计)95.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96.锆及其化合物(按Zr计)97.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98.汞金属汞(蒸汽)有机汞化合物(皮)(按Hg计)99.钴及其氧化物(按Co计)100.光气101.癸硼烷(皮)102.过氧化苯甲酰103.过氧化氢104.环己胺105.环己醇(皮)106.环己酮107.环己烷108.环氧丙烷109.环氧氯丙烷(皮)110.环氧乙烷111.黄磷112.茴香胺(皮)邻茴香胺(皮)对茴香胺(皮)113.己二醇114.1,6—己二异氰酸酯115.己内酰胺116.2—己酮(皮)117.甲醇(皮)118.甲拌磷(皮)119.甲苯(皮)120.N—甲苯胺(皮)121.甲酚(皮)122.甲基丙烯(皮)123.甲基丙烯酸124.甲基丙烯酸甲酯125.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26.甲基(皮)127.甲基内吸磷(皮)128.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29.甲硫醇130.甲醛131.甲酸132.甲氧基乙醇(皮)133.甲氧氯134.间苯二酚135.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136.(皮)137.久效磷(皮)138.糠醇139.糠醛(皮)140.考的松141.苟性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142.枯草杆菌蛋白酶143.苦味酸144.乐果(皮)145.联苯146.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47.邻苯二甲酸酐148.邻氯苯乙烯149.邻氯苄叉丙二(皮)150.邻仲丁基苯酚(皮)151.磷胺(皮)152.磷化氢153.磷酸154.磷酸二丁基苯酯(皮)155.硫化氢156.硫酸钡(按Ba计)157.硫酸二甲酯(皮)158.硫酸及三氧化硫159.硫酰氟161.六氟丙烯162.六氟化硫163.六六六164.—六六六165.六氯丁二烯(皮)166.六氟环戊二烯167.六氟萘(皮)168.六氯乙烷(皮)169.氯170.氯苯171.氯丙酮(皮)172.氯丙烯173.氯丁二烯(皮)174.氯化铵烟175.氯化苦176.氯化氢及盐酸177.氯化氰178.氯化锌烟179.氯甲甲醚180.氯甲烷181.氯联苯(54%氯)(皮)183.氯乙醇(皮)184.氯乙醛185.氯乙烯186.a—氯乙酰苯187.氯乙酰氯(皮)188.马拉硫磷(皮)189.马来酸酐190.马啉(皮)191.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192.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193.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194.内吸磷(皮)195.萘196.2—萘酚197.萘烷198.尿素199.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金属与难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200.铍及其化合物(Be计)201.偏二甲基(皮)202.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203.氢化锂204.氢醌205.氢氧化铯206.氰氨化钙207.氰化氢(按CN计)(皮)208.氰化物(按CN计)(皮)209.氰戊菊酯(皮)210.全氟异丁烯211.壬烷212.溶剂汽油213.N-乳酸正丁酯214.三次甲基三硝基胺(黑索今)215.三氟化氯216.三氟化硼217.三氟甲基次氟酸酯218.三甲苯磷酸酯(皮)219.1,2,3-三氯丙烷(皮)220.三氯化磷221.三氯甲烷222.三氯硫磷223.三氯氢硅224.三氯氧磷225.三氯乙醛226.1,1,1-三氯乙烷227.三氯乙烯228.三硝基甲苯(皮)229.三氯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230.三乙基氯化锡(皮)231.杀螟松(皮)232.砷化氢(胂)233.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234.升汞(氯化汞)235.石腊烟236.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237.双(基乙酸)二辛基锡238.双丙酮醇239.双硫醒241.四氯化碳(皮)242.四氯化烯243.四氢呋喃244.四氢化锗245.四溴化碳246.四乙基铅(按Pb计)(皮)247.松节油248.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I计)(皮)249.及其氧化物(按Ta计)250.碳酸钠(纯碱)251.羰基氟252.羰基镍(按Ni计)253.锑及其化合物(Sb计)254.铜(按Cu计)铜尘铜烟25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256.五氟氯乙烷257.五硫化二磷258.五氯酚及其钠盐(皮)259.五基铁(按Fe计)261.戊醇262.戊烷263.硒化氢(按Se计)264.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除外六氟化硒、硒化氢)265.纤维素266.硝化甘油(皮)267.硝基苯(皮)268.1-硝基丙烷269.2-硝基丙烷270.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皮) 271.硝基甲烷272.硝基乙烷273.辛烷274.溴275.溴化氢276.溴甲烷(皮)277.溴氰菊酯278.氧化钙279.氧化乐果(皮)280.氧化镁烟281.氧化锌282.液化石油气283.一甲胺(甲胺) 284.一氧化氮285.一氧化碳非高原高原海拔2000米海拔>3000米286.乙胺287.乙苯288.乙醇胺289.乙二胺(皮) 290.乙二醇291.乙二醇二硝酸酯(皮) 292.乙酐293.N-乙基吗(皮) 294.乙基戊基甲酮295.乙296.乙硫醇297.乙醚298.乙硼烷299.乙醛300.乙酸301.乙酸(2-甲氧基乙基酯)(皮) 302.乙酸丙酯303.乙酸丁酯304.乙酸甲酯305.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06.乙酸乙烯酯307.乙酸乙酯308.乙烯酮309.乙酰甲胺磷(皮)310.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311.2-乙氧基乙醇(皮)31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皮)313.及其化合物(按Y计)314.异丙胺315.异丙醇316.N-异丙基苯胺(皮)317.异稻瘟净(皮)318.异佛尔酮319.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320.异氰酸甲酯(皮)321.异亚丙基丙酮322.及其化合物(按In计)323.茚324.正丁胺(皮)325.正丁基硫醇326.正丁基缩水甘油醚327.正庚烷328.正己烷(皮)329.重氮甲烷330.白云石粉尘331.玻璃钢粉尘332.茶尘333.沉淀SiO2(白碳黑) 334.大理石粉尘335.电焊烟尘336.二氧化钛粉尘337.沸石粉尘338.酚醛树脂粉尘339.谷物粉尘340.硅灰石粉尘341.硅藻土粉尘342.滑石粉尘343.活性碳粉尘344.聚丙烯粉尘345.聚丙烯腈纤维粉尘346.聚氯乙烯粉尘347.聚乙烯粉尘348.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349.麻尘350.煤尘351.棉尘352.木粉尘353.凝聚二氧化硅粉尘354.膨润土粉尘355.皮毛粉尘356.玻璃质纤维357.桑蚕丝尘358.砂轮磨尘359.石膏粉尘360.石灰石粉尘361.石棉纤维及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362.石墨粉尘363.水泥粉尘364.炭黑粉尘365.碳化硅粉尘366.碳纤维粉尘367.矽尘368.稀土粉尘369.洗衣粉混合尘370.烟草尘371.萤石混合性粉尘372.云母粉尘373.珍珠岩粉尘374.蛭石粉尘375.重晶石粉尘376.其他粉尘职业377.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378.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379.高温作业分级标准380.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1.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序号中文名1.安妥2.氨3.氨基吡啶(皮)4.氨基蟥酸铵5.氨基氰6.奥克托今7.巴豆醛8.百菌清9.倍硫磷(皮)10.苯(皮)11.苯胺(皮)12.苯基醚(二苯醚)13.苯硫磷(皮)14.苯乙烯(皮)15.吡啶16.苄基氯17.丙醇18.丙酸20.丙酮氰醇(按CN计)(皮)21.丙烯醇(皮)22.丙烯(皮)23.丙烯醛24.丙烯酸(皮)25.丙烯酸甲脂(皮)26.丙烯酸正丁酯27.丙烯酰胺(皮)28.草酸29.抽余油30.臭氧31.滴滴涕(DDT)32.敌百虫33.敌草隆34.蹄化铋(按Bi2Te3计)35.碘36.碘仿37.碘甲烷(皮)38.叠氮酸和叠氮化钠叠氮酸蒸汽叠氮化钠40.1,3—丁二烯41.丁醛42.丁酮43.丁烯44.对苯二甲酸45.对硫磷(皮)46.对特丁基甲苯47.对硝基苯胺(皮)48.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49.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50.二苯胺51.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52.二丙二醇甲醚(皮)53.2—N—二丁氨基乙醇(皮)54.二烷(皮)55.二氟氯甲烷56.二甲胺57.二甲苯(全部异构体)58.二甲苯胺(皮)59.1—3—二甲基丁基醋酸酯(仲—乙酸己酯)60.二甲基二氯硅烷61.二甲基甲酰胺(皮)62.3,3—二甲基联苯胺(皮)63.二甲基乙酰胺(皮)64.二聚环戊二烯65.二硫化碳(皮)66.1,1—二氯—1—硝基乙烷67.二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68.1,3-二氯丙醇(皮)69.1,2-二氯丙烷70.1,3-二氯丙烯(皮)71.二氯代乙炔72.二氯二氟甲烷73.二氯甲烷74.1,2-二氯乙烷75.1,2-二氯乙烯76.二缩水甘油醚77.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皮)78.二硝基甲苯(皮)79.4,6-二硝基邻苯甲酚(皮)80.二氧化氮81.二氧化硫82.二氧化氯83.二氧化碳84.二氧化锡(按Sn计)85.2-二乙氨基乙醇(皮)86.二乙撑三胺(皮)87.二乙基甲酮88.二乙烯基苯89.二异丁基甲酮90.二异氰酸甲苯酯(TDI)91.二月桂酸二丁基锡(皮)92.钒及其化合物(按V计)五氧化二钒烟尘钒铁合金尘93.呋喃94.氟化氢(按F计)95.氟化物(不含氟化氢)(按F计)96.锆及其化合物(按Zr 计)97.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98.汞金属汞(蒸汽)有机汞化合物(皮)(按Hg计)99.钴及其氧化物(按Co计)100.光气101.癸硼烷(皮)102.过氧化苯甲酰103.过氧化氢104.环己胺105.环己醇(皮)106.环己酮107.环己烷108.环氧丙烷109.环氧氯丙烷(皮)110.环氧乙烷111.黄磷112.茴香胺(皮)邻茴香胺(皮)对茴香胺(皮)113.己二醇114.1,6—己二异氰酸酯115.己内酰胺116.2—己酮(皮)117.甲醇(皮)118.甲拌磷(皮)119.甲苯(皮)120.N—甲苯胺(皮)121.甲酚(皮)122.甲基丙烯(皮)123.甲基丙烯酸124.甲基丙烯酸甲酯125.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26.甲基(皮)127.甲基内吸磷(皮)128.18—甲基炔诺酮(炔诺孕酮)129.甲硫醇130.甲醛131.甲酸132.甲氧基乙醇(皮)133.甲氧氯134.间苯二酚135.焦炉逸散物(按苯溶物计)136.(皮)137.久效磷(皮)138.糠醇139.糠醛(皮)140.考的松141.苟性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142.枯草杆菌蛋白酶143.苦味酸144.乐果(皮)145.联苯146.邻苯二甲酸二丁酯147.邻苯二甲酸酐148.邻氯苯乙烯149.邻氯苄叉丙二(皮)150.邻仲丁基苯酚(皮)151.磷胺(皮)152.磷化氢153.磷酸154.磷酸二丁基苯酯(皮)155.硫化氢156.硫酸钡(按Ba计)157.硫酸二甲酯(皮)158.硫酸及三氧化硫159.硫酰氟160.六氟丙酮(皮)161.六氟丙烯162.六氟化硫163.六六六164.—六六六165.六氯丁二烯(皮)166.六氟环戊二烯167.六氟萘(皮)168.六氯乙烷(皮)169.氯170.氯苯171.氯丙酮(皮)172.氯丙烯173.氯丁二烯(皮)174.氯化铵烟175.氯化苦176.氯化氢及盐酸177.氯化氰178.氯化锌烟179.氯甲甲醚180.氯甲烷181.氯联苯(54%氯)(皮)182.氯萘(皮)183.氯乙醇(皮)184.氯乙醛185.氯乙烯186.a—氯乙酰苯187.氯乙酰氯(皮)188.马拉硫磷(皮)189.马来酸酐190.马啉(皮)191.煤焦油沥青挥发物(按苯溶物计)192.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193.钼及其化合物(按Mo计)钼,不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194.内吸磷(皮)195.萘196.2—萘酚197.萘烷198.尿素199.及其无机化合物(按Ni计)金属与难溶性化合物可溶性化合物200.铍及其化合物(Be计)201.偏二甲基(皮)202.铅及无机化合物(按Pb计)铅尘铅烟203.氢化锂204.氢醌205.氢氧化铯206.氰氨化钙207.氰化氢(按CN计)(皮)208.氰化物(按CN计)(皮)209.氰戊菊酯(皮)210.全氟异丁烯211.壬烷212.溶剂汽油213.N-乳酸正丁酯214.三次甲基三硝基胺(黑索今)215.三氟化氯216.三氟化硼217.三氟甲基次氟酸酯218.三甲苯磷酸酯(皮)219.1,2,3-三氯丙烷(皮)221.三氯甲烷222.三氯硫磷223.三氯氢硅224.三氯氧磷225.三氯乙醛226.1,1,1-三氯乙烷227.三氯乙烯228.三硝基甲苯(皮)229.三氯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按Cr计)230.三乙基氯化锡(皮)231.杀螟松(皮)232.砷化氢(胂)233.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234.升汞(氯化汞)235.石腊烟236.石油沥青烟(按苯溶物计)237.双(基乙酸)二辛基锡238.双丙酮醇239.双硫醒240.双氯甲醚242.四氯化烯243.四氢呋喃244.四氢化锗245.四溴化碳246.四乙基铅(按Pb计)(皮)247.松节油248.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TI计)(皮)249.及其氧化物(按Ta计)250.碳酸钠(纯碱)251.羰基氟252.羰基镍(按Ni计)253.锑及其化合物(Sb计)254.铜(按Cu计)铜尘铜烟255.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256.五氟氯乙烷257.五硫化二磷258.五氯酚及其钠盐(皮)259.五基铁(按Fe计)260.五氧化二磷261.戊醇262.戊烷263.硒化氢(按Se计)264.硒及其化合物(按Se计)(除外六氟化硒、硒化氢)265.纤维素266.硝化甘油(皮)267.硝基苯(皮)268.1-硝基丙烷269.2-硝基丙烷270.硝基甲苯(全部异构体)(皮) 271.硝基甲烷272.硝基乙烷273.辛烷274.溴275.溴化氢276.溴甲烷(皮)277.溴氰菊酯278.氧化钙279.氧化乐果(皮)280.氧化镁烟281.氧化锌282.液化石油气283.一甲胺(甲胺) 284.一氧化氮285.一氧化碳非高原高原海拔2000米海拔>3000米286.乙胺287.乙苯288.乙醇胺289.乙二胺(皮) 290.乙二醇291.乙二醇二硝酸酯(皮) 292.乙酐293.N-乙基吗(皮) 294.乙基戊基甲酮295.乙296.乙硫醇297.乙醚298.乙硼烷299.乙醛300.乙酸301.乙酸(2-甲氧基乙基酯)(皮) 302.乙酸丙酯303.乙酸丁酯304.乙酸甲酯305.乙酸戊酯(全部异构体) 306.乙酸乙烯酯307.乙酸乙酯308.乙烯酮309.乙酰甲胺磷(皮)310.乙酰水杨酸(阿司匹林)311.2-乙氧基乙醇(皮)312.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皮)313.及其化合物(按Y计)314.异丙胺315.异丙醇316.N-异丙基苯胺(皮)317.异稻瘟净(皮)318.异佛尔酮319.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320.异氰酸甲酯(皮)321.异亚丙基丙酮322.及其化合物(按In计)323.茚324.正丁胺(皮)325.正丁基硫醇326.正丁基缩水甘油醚327.正庚烷328.正己烷(皮)329.重氮甲烷330.白云石粉尘331.玻璃钢粉尘332.茶尘333.沉淀SiO2(白碳黑) 334.大理石粉尘335.电焊烟尘336.二氧化钛粉尘337.沸石粉尘338.酚醛树脂粉尘339.谷物粉尘340.硅灰石粉尘341.硅藻土粉尘342.滑石粉尘343.活性碳粉尘344.聚丙烯粉尘345.聚丙烯腈纤维粉尘346.聚氯乙烯粉尘347.聚乙烯粉尘348.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349.麻尘350.煤尘351.棉尘352.木粉尘353.凝聚二氧化硅粉尘354.膨润土粉尘355.皮毛粉尘356.玻璃质纤维357.桑蚕丝尘358.砂轮磨尘359.石膏粉尘360.石灰石粉尘361.石棉纤维及含10%以上石棉的粉尘362.石墨粉尘363.水泥粉尘364.炭黑粉尘365.碳化硅粉尘366.碳纤维粉尘367.矽尘368.稀土粉尘369.洗衣粉混合尘370.烟草尘371.萤石混合性粉尘372.云母粉尘373.珍珠岩粉尘374.蛭石粉尘375.重晶石粉尘376.其他粉尘职业377.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因素容许浓度378.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上限值379.高温作业分级标准380.眼直视激光束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1.激光照射皮肤的最大容许照射量38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mium Induced Nasal Disease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798-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在电镀作业中接触广泛,如防护不当,作业者可发生以鼻中膈黏膜糜烂、溃疡、软骨部穿孔等为主的铬鼻病。
为早期正确诊断及处理鼻部损害,以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职防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铬酐、铬酸、铬酸盐及重铬酸盐等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鼻部损害称为铬鼻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六价铬化合物引起的职业性鼻部损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密切接触六价铬化合物的职业史和有关的临床表现,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鼻部损害,结合作业环境劳动卫生学调查,方可诊断。
4 诊断标准铬鼻病患者可有流涕、鼻塞、鼻衄、鼻干燥、鼻灼痛、嗅觉减退等症状,及鼻黏膜充血、肿胀、干燥或萎缩等体征。
凡有以下鼻部体征之一者,即可诊断为铬鼻病。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一、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21世纪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
它以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为宗旨,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
该法律确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有:政府卫生及相关行政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以及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等四方。
法律明确了上述四方之间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分别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职业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策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突出了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事业病防治监管中的职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能以及各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运行制度,即政府监管与指导、用人单位实施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自律、社会监督与参与以及职业卫生服务技术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鼓励科学防治。
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37-2002职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Lead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11504-1989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根据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结合国内外文献进展,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将原标准中的“铅吸收”一项改为“观察对象”。
尿铅指标由原0.39 μmol/L(0.08mg /L)调整至0.34 μmol/L(0.0 7mg/L),以利于铅中毒的预防。
2.根据临床经验,将尿铅诊断起点值由原0.39 μmol/L(0.08 mg/L)调整为0 .58μmol /L(0.12mg/L),以减少假阳性。
3.根据3588例的调查中,引进职业接触限值(可接受上限值)与诊断下限值(诊断值)的概念,并以诊断值作为诊断分级的基础,对原标准中的轻度中毒诊断起点作了较大的修改。
既体现了单项指标的作用,也突出了多项指标综合诊断的重要性,使诊断更趋合理。
4.在治疗原则中加入了口服络合剂二巯丁二酸。
5.原标准中将多种测定方法列作标准的附录,鉴于多数与现已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方法相同,故加精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西安市中心医院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沈阳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湖南医科大学卫生系、广西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四川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绍兴市防疫站、甘肃省白银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景德镇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镇江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研究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
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