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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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
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豫环文〔2013〕233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有
关问题的批复
豫环文〔2013〕233号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开征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费的请示》(焦环保〔2013〕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环保总局《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环函〔2006〕144号)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收纳和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其处理工艺流程主要针对生活污水进行设施。

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核定征收排污费。

此复。

2013年12月12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
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12.30
•【字号】豫建城[2005]127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的
通报
(豫建城〔2005〕127号)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现将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至通报之日,仍未按省政府的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淅川、鹿邑、商水3个县。

对以上3个县提出严肃批评。

二、截至通报之日,未达到省定新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以下17个县(市):登封、开封县、林州、博爱、邓州、西峡、夏邑、柘城、泌阳、西平、上蔡、商城、巩义、镇平、内乡、遂平、息县。

对以上县(市)提出批评。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抓紧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按省定新标准足额征收。

以上通报的20个县(市),2006年元月份必须按省定新标准
征收污水处理费。

2006年1月15日前,以上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需将污水处理收费整改情况及有关收费证明材料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梁平府办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价格正文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办发〔2017〕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园区污水处理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排污者在申请签订《供用水合同》前,必须与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签订《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和《污水处理费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

第三条园区企业排放的污水,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不得擅自设置排污管道任意排放。

第二章污水纳管标准和要求第四条排污者排放污水须符合纳管标准。

工业污水污染物纳管标准按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执行。

第五条污水中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的,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者必须按标准规定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方可纳管,不得直接纳管。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清河县碧蓝污水处理厂:你公司《关于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费单价制定的申请》收悉。

根据《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着既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又同时兼顾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原则,结合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清河县城北工业废水处理站成本测算项目评审结果,并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报经县政府批准,经研究,暂定北区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费临时标准为:3.6元/立方米;此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是北区区域内洗毛、洗绒企业,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清价【201X】5号文件执行。

二、定价后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进一步节能降耗,确保污水处理高效率、低能耗运行;认真做好本次污水处理费定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收费大厅将制定的价格和执行日期进行公示,确保这次定价工作的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接此通知后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X年3月23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后,请按程序重新申报。

清河县物价局 201X年3月22日以上这篇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通知公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管理资料下载网,谢谢。

请示报告的格式及范文请示报告的格式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1、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2、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8〕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进展仍不平衡。

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滞后,已成为影响处理设施、管网配套建设和日常处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现将全省各市、县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一)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28个福州市区、福清市、连江县、平潭县、永泰县;厦门市区;漳州市区、龙海市、云霄县、东山县、南靖县、长泰县;泉州市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永春县、安溪县、德化县;三明市区;莆田市区;南平市区、浦城县;龙岩市区、永定县;宁德市区、霞浦县。

(二)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但实际收费标准未到位的市、县共22个长乐市、闽侯县、罗源县、闽清县;永安市、沙县、尤溪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仙游县;建阳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邵武市;漳平市、长汀县、连城县、上杭县、武平县;福安市、福鼎市。

(三)已按目标要求完成收费标准的审批工作,但实际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共16个漳浦县、诏安县、平和县、华安县;大田县、明溪县、清流县、将乐县;顺昌县、光泽县、松溪县;古田县、周宁县、屏南县、寿宁县、柘荣县。

(四)收费标准审批工作尚未完成的市、县有1个政和县。

二、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一)已达到目标要求的市、县共15个长乐市;厦门市区;石狮市;三明市区、永安市、宁化县、沙县、大田县;莆田市区、仙游县;南平市区;漳平市;福鼎市、屏南县、霞浦县。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68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切实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力争三年内以BOT模式在全省投资建设102个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为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性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91元/吨。

并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及工业企业纳管污水的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COD浓度值),分档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1、日处理能力(按实施规模计,下同)为1万吨(含)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2.81元。

2、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上至3万吨(含)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91元。

3、日处理能力为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24元。

如污水处理厂出现后续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按倒阶梯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即存量设施执行原处理规模收费标准,扩建部分按“原有处理规模加上扩建处理规模”后的污水处理规模,并依此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如污水处理厂的原有规模为日处理五千吨,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1元;扩建规模一万吨,合计为一万五千吨,扩建部分执行每吨1.91元的收费标准。

)4、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的,按其污染物COD值(mg/L)分档加收污水处理费:500<COD≤8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800<COD≤10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COD>1000的,不得纳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原则1、凡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文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31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31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1]313号)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1年11月6日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二者只能收一种。

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1997年6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超标排放污水后,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按照以上规定,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如果所排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另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1998年9月16日《关于辽宁省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8]109号),前述《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具体收费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辽河流域覆盖地区及其他城市”。

最新整理xx工业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doc

最新整理xx工业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doc

xx工业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的调整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月用水量计收。

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90元/吨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90元/吨调整为1.40元/吨;自备水源的按上述相应用水类别的标准计收。

二、污水处理收费的执行范围
西起七号路、东至十三号路,北起电厂出线走廊、南至兴港路和三号路东段,包括:中国石化xxx炼化有限责任公司、xxx诚德镍业有限公司(xxx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x新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xxx 圣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xxx出口加工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神华国华广投(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斯道拉恩索(xxx)浆纸有限公司、中石化xxx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欧米亚钙业(xxx)有限公司、xxx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xxx供电段等十多个企业和东方海岸大酒店、临时商业街、四号路沿线的部分饭店和宾馆以及区域内居民和北暮村、川江村、谢家村、南乐村,红花根等十多个自然村。

三、收费方式
由xxx市xx区路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按供水范围负责征收;自备水源的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四、资金管理
污水处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

执收主体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及时如数上缴xxx市财政部门;污水处理费资金的使用,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五、xxx市xx区路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8年元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06]104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06]104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通报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的通报(豫建城〔2006〕104号)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各市上报的资料,现将我省县(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今年一至七月份,信阳市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所属八县平均征收率达78%。

清丰县、南乐县自接到省建设厅6月份通报,特别是省政府7月26日电视电话会议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启动了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按照省政府要求,特对信阳市、清丰县、南乐县给予通报表扬。

二、今年一至七月份,未征收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有:登封、孟津、新安等3个县(市)。

按照省政府要求,特对郑州市、洛阳市及登封市、孟津县、新安县提出通报批评。

登封市、孟津县、新安县8月份必须开征自备井污水处理费,仍不开征者将给予黄牌警告。

三、今年一至七月份,濮阳县污水处理费收费率为 6.4%,西峡县污水处理费收费率虽然由上个月的8.7%提高到了15.62%,但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仍较低。

按照省政府要求,对濮阳县、西峡县提出通报批评。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认识,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

对于通报批评的市、县要将收费情况及整改措施,于2006年8月25日之前上报省建设厅城建处。

二○○六年八月一日——结束——。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尊敬的工业园区内各企业:
鉴于近期工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成本不断上升,为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转和持续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XX年XX月XX日起,工业园区将对内各企业收取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XX元。

二、请各企业于每月XX日前将当月管理费用缴纳至园区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及时与园区管理委员会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知,望各企业认真执行。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工信办法】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办法】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办法】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办法】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梁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园区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推动园区生态、低碳健康发展,梁平工业园区制定了《梁平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指园区污水处理机构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其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排放污水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排污者在签订《供用水合同》前,必须与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签订《污水统一纳管处理协议》和《污水处理费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等。

为保障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本办法规定园区企业排放的污水,实行统一纳管、集中处理,不得擅自设置排污管道任意排放。

本办法还规定了排污者排放污水须符合纳管标准。

工业污水污染物纳管标准按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文件执行。

污水中含有污染物质的,排污者必须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处理达到纳管标准,不得直接纳管。

同时,禁止向污水管网排放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如果意外事故导致含有禁止排放物质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排污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___、环保部门和污水处理机构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还规定了污水排放量和浓度的确定方法。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园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规定了污水处理机构在处理污水时需要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如果污泥被归类为危险废物,那么就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规定了排污者需要按期向污水处理费征收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并且每月10日前必须交清上月的费用。

对于逾期未缴纳费用的,要责令限期缴纳,如果还是逾期拒不缴纳,就会被处以应缴纳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琼府[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促进城镇污水处理事业发展的通知(琼府〔2008〕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水污染防治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琼府〔2006〕61号)精神,现就我省征收城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制定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体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三年内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补偿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水平。

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的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向乡镇延伸。

到2011年12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各类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平均不低于0.80元/立方米;为了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需要,总体上应接近于全国平均水平。

自2008年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他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认真抓落实。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虎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虎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1 / 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虎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9]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虎林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九年一月四日黑价格字〔2009〕5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虎林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虎政发[2008]105号)收悉。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审核基础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
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冀发改函[2010]474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延期的复函
(冀发改函〔2010〕474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请示》(廊发改环资[2010]323号)收悉。

该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环评批复、选址批复的基础上,办理了初步设计及批复、设备选型、施工图等相关手续;土地清偿费已支付、土地手续已组卷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尚未批复,因此未能开工建设。

对申请项目延长建设期限事宜,函复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项目延期建设事项不是重大变更事项,不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二、同意项目延期建设。

该项目核准证(证号为“冀发改投资核字[2009]44号”)中的“建设起止年限”延长至2012年12月。

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项目实施,争取早投产、早见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5•【字号】苏府办[2003]129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3]1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关于调整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意见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6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展计划委员会、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3]44号、苏建城[2003]2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调整我市所属五个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水平按照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五个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现行各地实际执行的水平,统一调整到与市区 1.15 元 / 吨的同等水平。

但是考虑到与邻近地区县(市)水平的衔接,确有困难的可先调整到1.00元/吨。

明年适当时候再调整到 1.15 元 / 吨。

由于污水处理费是随自来水销售而征收的,故在调整污水处理费时,同时相应调整自来水的销售价格。

二、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交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四、为了尽可能地不增加对社会低收入者的生活费用开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对领取了特困证书的职工家庭,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延期的复函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冀发改函[2010]47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11
【实施日期】2010.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复函
(冀发改函〔2010〕474号)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永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延期的请示》(廊发改环资[2010]323号)收悉。

该项目在完成项目核准、环评批复、选址批复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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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2]6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切实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力争三年内以BOT模式在全省投资建设102个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为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性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91元/吨。

并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及工业企业纳管污水的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COD浓度值),分档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1、日处理能力(按实施规模计,下同)为1万吨(含)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2.81元。

2、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上至3万吨(含)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91元。

3、日处理能力为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24元。

如污水处理厂出现后续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按倒阶梯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

即存量设施执行原处理规模收费标准,扩建部分按“原有处理规模加上扩建处理规模”后的污水处理规模,并依此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如污水处理厂的原有规模为日处
理五千吨,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1元;扩建规模一万吨,合计为一万五千吨,扩建部分执行每吨1.91元的收费标准。


4、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的,按其污染物COD值(mg/L)分档加收污水处理费:500<COD≤8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800<COD≤10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COD>1000的,不得纳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原则
1、凡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文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排放污水达到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的工业企业,可按本工业园区征收标准的20%缴纳管网维护费用。

3、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COD浓度超过1000mg/L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相关政策
1、凡工业园区之外,且向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中的工业企业类标准执行。

2、对个别水质复杂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组织有权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协议收费。

3、工业园区企业目前已向当地自来水公司缴纳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在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出台,且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投产收费后,不再向当地自来水公司缴纳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4、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要求,确保园区各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排放进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

5、鉴于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请各地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满,再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正式执行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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