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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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开征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2]68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切实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建设绿色生态江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力争三年内以BOT模式在全省投资建设102个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为确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性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确定我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为1.91元/吨。并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能力及工业企业纳管污水的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COD浓度值),分档确定不同的征收标准:
1、日处理能力(按实施规模计,下同)为1万吨(含)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2.81元。
2、日处理能力为1万吨以上至3万吨(含)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91元。
3、日处理能力为3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每接纳1吨污水的处理费标准为1.24元。
如污水处理厂出现后续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按倒阶梯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即存量设施执行原处理规模收费标准,扩建部分按“原有处理规模加上扩建处理规模”后的污水处理规模,并依此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如污水处理厂的原有规模为日处
理五千吨,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2.81元;扩建规模一万吨,合计为一万五千吨,扩建部分执行每吨1.91元的收费标准。)
4、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的,按其污染物COD值(mg/L)分档加收污水处理费:500<COD≤8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800<COD≤1000的,每吨污水处理费在正常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COD>1000的,不得纳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原则
1、凡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本文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排放污水达到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质的工业企业,可按本工业园区征收标准的20%缴纳管网维护费用。
3、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COD浓度超过1000mg/L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三、相关政策
1、凡工业园区之外,且向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中的工业企业类标准执行。
2、对个别水质复杂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组织有权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协议收费。
3、工业园区企业目前已向当地自来水公司缴纳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在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出台,且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投产收费后,不再向当地自来水公司缴纳污水处理费,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4、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协议要求,确保园区各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排放进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
5、鉴于开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请各地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全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自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式建成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再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制定正式执行标准。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