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
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形式召开。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淄博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淄博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共赢、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规划,强化风险防范,确保业主权益、安全和环境的综合利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提供便利化服务,满足业主需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开展执法监管,保障物业管理的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加强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费用明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收取、按次收取或者自行缴纳的方式。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不得虚假收取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和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护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应当时常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的维护应当按照像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安全、卫生、舒适。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物业设施和公共设备。
第五章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社区安全的管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人员,加强巡查和防范措施。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多篇)
淄博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淄博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淄博物业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淄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淄博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淄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淄博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淄博物业管理制度;(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四)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五)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使用;(六)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更新;(七)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八)监督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五)协调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有与其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五)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淄建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现将《2021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3月31日2021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全市落实突破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淄博红色物业”三年行动计划,以“建设美丽和谐社区,打造人民满意物业”为总目标,以“品牌建设年”为主题,强化党建引领,全域深入推进“红色物业”、绿色社区、平安社区和智慧物业建设,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实现“淄博物业,走在前列”努力奋斗。
一、全域推进“淄博红色物业”建设1.健全物业服务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
建强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党组织,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各区县通过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形式,建强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推进机制。
街道党工委全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或物业党建联盟,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事项。
推动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2.健全“红色物业”联建共建运行机制。
按照组织共建、活动共联、资源共享要求,全面落实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四方联动”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
主题: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一、概述近年来,随着社区规模和业主数量的不断增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性。
为了加强社区管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运作,制定并实施《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是至关重要的。
二、业主大会指导规则1. 会议程序1.1. 会议通知:业主大会应提前不少于十五天书面通知所有业主,并在社区公告栏、冠方全球信息站等渠道公布通知。
1.2. 会议议程:业主大会应明确制定会议议程,包括审议社区财务、选举业委会成员、讨论社区事务等内容。
1.3. 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应委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会议决议、意见等内容,并进行存档。
2. 会议决议2.1. 决议程序: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通过多数票通过,并应当有书面记录。
2.2. 决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由业委会负责执行,并且应及时向业主公布决议内容及执行情况。
3. 选举程序3.1. 选举程序:业主大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业委会成员的选举,包括提名、投票等环节。
3.2. 选举监督:业主大会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监督业委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公正、公开、公平。
三、业委会指导规则1. 业委会组织1.1. 组织构成:业委会成员应当由社区业主自行推举产生,且不得受到商业、政治等利益的干扰。
1.2. 组织程序:业委会成员应当通过业主大会选举程序产生,并应当公开进行。
2. 业委会权利2.1. 社区管理:业委会应当负责社区的日常管理,包括维修、卫生、安全等方面。
2.2. 经济管理:业委会应当对社区的经济进行管理,包括财务公开、预算编制等方面。
3. 业委会义务3.1. 信息公开:业委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社区的经济、管理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3.2. 社区建设:业委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建设、文化活动等,提升社区的文明程度和生活质量。
四、结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2023》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社区管理、促进业主自治、维护业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 业主大会的作用和意义
业主大会是指业主依法按照规定召开,行使业主集体意志,监督
和决定物业管理的民主机构。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是业主实现其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主渠道之一。
在业主
大会中,业主可以通过表决、提议等形式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职责是协助业主会议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整理业主投诉、建议解决方案、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
展工作、实施业委会决策、推动物业服务工作等。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
主大会下设的工作机构,拥有相应的决策和执行权。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守的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守的指导规则有:
1. 依法合规:在召开业主大会或进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时,必须遵
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2. 公开透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应该
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群众的监督。
同时,相关会议记录和决议应该保
存记录,便于查阅。
3. 合作协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合作,互相支持,互相协调,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 维护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站在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的立场上,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改革和创新,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要加强沟通,了解广大业主的真实诉求,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协商,推动解决,发挥民主参与、监督、制约作用,营造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为了规范淄博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淄博市政府制定了《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文将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管理房地产物业,包括建筑物的维修、养护、供水、供电、供暖、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部位的管理以及与业主、租户相关的服务活动。
三、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职责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解决居民的生活问题,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处理与居民的纠纷等。
四、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主体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并有权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主体还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居住环境的保障,包括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绿化等。
五、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主体有权收取业主物业费,并应当将收取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进行,并要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明细账单。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权限根据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小区内所有业主的集体组织,拥有决定小区管理事项的权力。
业主委员会则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主体的工作,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
同时,业主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物业管理不当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合法。
八、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为了推进物业管理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进,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淄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5日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民政、财政、公安、价格、公用事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
摘要: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概述
2.第五十八条的具体规定
3.第五十八条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正文: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概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五十八条是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规定。
二、第五十八条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一)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严重违法失职行为的;(三)业主大会议程中有重大事项需要决定的;(四)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其他情况。
同时,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应当将会议议程、时间、地点等情况提前通知业主,并做好会议记录,将会议决议及时公告。
三、第五十八条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应用
第五十八条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通过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频率和条件,使得业主能够及时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在实际应用中,第五十八条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09/12/01实施日期:2010/01/01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16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小区业主成立的一种组织,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可以表达小区业主的诉求等等。
这类型的组织是需要合法的开设、成立、表现的,必须要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最新进行。
下面我为您介绍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2022最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我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 50% 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 60 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一)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引言作为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我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本文将以列点的方式详细介绍该条款的要点和重要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的要点包括:1.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要在事先合理通知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2.业主委员会主席在业主大会上应当向业主汇报其所在期间的工作情况。
3.业主大会上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主席的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业主大会应当就业主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
5.业主大会上作出的决议应当被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6.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依法具有约束力,并且要求业主委员会依据决议执行相应措施。
7.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以确保业主们充分了解和参与。
8.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处理某些事项,并要求其进行报告和解释。
9.业主大会可以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其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结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促进业主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大会作为业主们讨论决策的平台,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业主权益的实现。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和执行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和指导。
通过遵守规则、加强沟通与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推动业主自治,建立和谐的社区生活。
以上是我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的详细解读。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强业主们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和参与度,推动社区的良性发展。
住建部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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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定义与作用
2.第五十八条的主要内容
3.第五十八条的具体规定
4.第五十八条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定义与作用
在我国,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用于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组织。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具有最高的决策权。
业主委员会则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大会执行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第五十八条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程序;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责;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三、第五十八条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具体规定如下:
1.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其成员数量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三人。
2.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物业。
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协调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
四、第五十八条的实施与影响
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组织、职责和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指导规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业主行使自身权利、参与小区管理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会的召开和管理,制定相关指导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业主大会和业主会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业主们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业主大会的召开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提前至少7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方式可以采取小区公告、短信、微信群等多种形式,确保所有业主都能及时知晓。
2.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一般选择在工作日的晚上或周末,以方便业主参与。
3.业主大会的议程应当包括小区管理的重要事项,如物业费用的使用、小区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等。
4.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业主的同意,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二、业主会的组织和管理1.业主会的组织应当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组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召集和组织业主会的活动。
2.业主会的活动内容应当围绕小区管理和服务展开,可以包括业主文化活动、志愿者服务、业主议事等。
3.业主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业主会的宗旨和职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业主会的正常运转。
4.业主会应当与物业公司、相关政府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改善。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有权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的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会进行表达和协商。
2.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积极参与小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3.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有权利参与小区的重大决策,对于小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事项有权进行表决。
4.业主大会和业主会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会的纠纷解决1.业主大会和业主会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业主大会和业主会的纠纷如涉及重大利益,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和支持。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45号
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5号)《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8日淄博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7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一节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第二节物业服务收费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促进美丽和谐社区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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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淄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淄博市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房屋销售合同中的购房人可以视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销售合同中的购房人超过1人的,应当确定1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委员会依据本规则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日常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代表大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辖区居委会或由1/5以上业主推荐的代表负责召集。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召集单位或召集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三)非新建物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
第九条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与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员组成应当包括社区居委会代表、业主代表,在建或新建小区还应包括开发建设单位代表。
物业公司可以接受邀请参加筹备组并接受筹备组委托参与具体操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数;(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四)参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依法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管理规约修订意见;(五) 业主超过100人以上的,组织推选业主代表;(六)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包括别墅区、高层住宅)以一套住宅为一票。
非住宅区以100平方产权面积为基准,业主所拥有的物业产权面积不足100平方的计一票;大于100平方的,业主所拥有物业产权面积除以100所得商(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即为该业主所拥有投票权数。
建设开发单位未出售或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按上述规定计投票权数。
第十三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力。
第十四条推选业主代表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进行。
筹备组应当将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代表条件、代表人数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通过筹备组和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一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候选人为二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二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业主代表产生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每三年为一届,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四)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五)决定有关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所有筹备期间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选票、公告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其进行归卷存档。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办事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是本小区业主的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主任可由是本小区业主的社区居委会委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名单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得票最多的前两至三名人员依票数多少顺序产生。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业主大会筹备组自行解散。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四)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大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二)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三)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应当在30日内,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听取和反映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协调解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催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七)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八)积极宣传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九)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后,将业主委员会印章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
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一人。
第二十八条经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三)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一)、(四)、(五)项情况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其他情况须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项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内部产生纠纷,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可向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会议第三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