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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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汇兑往账业务

(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审核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

(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登记录入各要素;

(三)各机构对于录入成功的往账业务,换人作复核发送处理;

(四)复核发送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根据省级清算平台转发的回执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易成功的,至待打印任务栏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易失败的,根据业务状态查实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汇兑来账业务

(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一致的,系统作自动入账处理;

(二)客户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不一致的,系统作挂账处理。各机构应向汇出行发出查询,内部主管根据汇出行查复结果作出入账或退回处理判断,逐笔对挂账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章确认,经办人员根据内部主管审批意见在系统中作相应业务处理。

第五条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

(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

(二)付款人为单位的,各机构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人;各机构应留存有关债务证明,若按规定必须将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及时交付款人,由付款人签收;

(三)委托收款凭证交付款人后,各机构应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

(四)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在系统中作录入处理:

1.付款人为本行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

2.付款人为客户的,应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及时作付款处理;

(五)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

(六)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各机构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将债务证明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第六条委托收款(划回)来账业务

各机构收到发来的委托收款(划回)来账业务,应与留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填注收到日期,并将款项及时转入客户账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第七条托收承付(划回)往账业务

(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的托收承付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所附单证的张数与凭证记载是否相符;

(二)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第三、四联托收承付凭证专

夹保管,登记收到托收承付凭证登记簿,将第五联托收承付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提交付款人,并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

(三)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前登记录入信息,第三联托收凭证作为借方凭证;

(四)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本行提前付款的,可按照全额付款手续处理,但应在托收承付凭证上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第八条托收承付(划回)来账业务

各机构收到发来的托收承付(划回)来账业务,应与留存的托收承付凭证第二联进行核对,无误后,将款项转入客户账户。

第九条查询查复业务

各机构对发起往账或收到的来账业务存在疑问的,应使用查询交易向对方行查询相关业务信息。

各机构应坚持“有查必复”原则,对对方行发起的查询信息进行回复,查询和查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各机构应妥善保管打印的查询查复书,按查询书日期排列顺序、按年装订并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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