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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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农银发[19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

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

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6.20•【文号】农银发[1994]137号•【施行日期】1994.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7号)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伦敦、香港、东京代表处,纽约分行筹备组: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馈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适应对外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为使代表处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海外代表处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设立的、受所在国(地区)法律保护的中国农业银行境外办事机构。

第二章代表处工作职责第三条代表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收集、反馈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掌握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信息,为农业银行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决策依据;(二)为农业银行国内各机构和客户发展同代表处所在国(地区)及周边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起媒介和桥梁作用,密切与国际金融界的交往。

宣传农业银行各项业务,提高农业银行的国际知名度;(三)为所在国(地区)和所管辖区域的客户提供资信、贸易、投资咨询,开拓金融市场;(四)及时并认真介绍国外银行先进管理经验,承担为农业银行培训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的任务,负责所在国(地区)有关院校、金融机构的联系、联络,配合总行有关部门落实培训计划;(五)根据农业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在所在国(地区)金融管理当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境外筹资和融资业务;(六)代表总行拜会所在国代理行并参加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事务和活动;(七)经行长授权代表农业银行签署有关文件,发布有关消息;(八)承办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7.05.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汇差资金管理办法》经过农业银行全国计划处长会议讨论制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度调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现资金营运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佳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系统内资金是指系统内人民币资金。

外币资金调度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同业往来资金调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对集中,利益兼顾。

统一管理:农业银行对系统内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是全系统资金管理中心,拥有全系统资金的配置权和调度调剂权,负责制定总分行的资金调度计划,核定分行归还借款、上存资金或借款计划;负责分行的资金平衡,及时兑付上存资金,提供计划内借款资金。

分级负责:分行是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的中间环节及辖内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辖区资金调度计划;执行总行资金调度指令;平衡辖区资金并保证辖区内的支付。

系统内资金调度调剂实行下管一级,不允许越级调度调剂资金。

相对集中:总行集中对二级准备金、向人民银行借款、上存资金和收回借款的管理。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确定集中的力度。

分行应适当集中辖区资金配置权,保证头寸灵活调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农银发[20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农业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对外合作与交往,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银行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系指对农业银行系统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地区)培训和境内涉外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外事管理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明确职责、讲求效益、严格管理。

统一政策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是指进一步明确各级行外事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讲求效益是指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应为全行经营管理需要服务,并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严格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外事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务出访系指行领导出席境外国际性会议,总、分行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赴境外参加专业性会议,进行境外专项考察和境外商务活动等。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农银发[1993]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农银发[1993]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下达各行,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信贷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外汇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目的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外汇,合理安排外汇贷款规模,引导和调整外汇信贷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外汇资金需要,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搞好人民币和外币的综合平衡,提高外汇信贷资产质量,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38号文《银行外汇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银复[1993]30号《关于实行限额管理控制下的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对本系统外汇信贷业务实行“统一计划,比例管理,限额调控,按季分析,半年考核”。

第三条各分行的外汇信贷计划全部纳入农业银行综合信贷收支计划,由农业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行外汇信贷年度计划。

各行在总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内,积极吸收外汇存款,合理发放贷款,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依据资产负债比例规定,各行积极组织存款,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合理安排贷款。

第五条外汇贷款实行年末限额管理。

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突破,谁突破,谁负责。

第六条各分行根据外汇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贷款限额执行情况,按季进行分析,季后十五日内上报总行计划部,同时抄报国际业务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农银函[1999]291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4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农银函[1999]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立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的要求,通过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全行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保证存款支付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监测计划期内资产负债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状况,指导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的资金营运活动。

第三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范围涵盖辖内全部本外币资金。

即遵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管理本外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所有项目活动,防止挤占信贷资金和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约束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实施信贷资源配置、指导分行资金营运活动过程的一项操作性计划。

总行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以约束分行资金营运行为;通过运用资金调度手段引导分行资金的优化配置,保证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联动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正确处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多种资金流相互联动关系的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以下简称农业银⾏)外汇业务的发展,规范外汇贷款管理,防范外汇贷款风险,提⾼外汇贷款资产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银⾏(以下简称⼈民银⾏)《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贷款系指农业银⾏对借款⼈⾃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以外币为计价单位的贷款。

进⼝信⽤证和对外担保视同外汇贷款管理。

第三条外汇贷款坚持统⼀授信、权限管理、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

第⼆章外汇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外汇贷款的对象(借款⼈)是经⼯商⾏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申请外汇贷款,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中国农业银⾏贷款管理制度》第⼗⼀条中规定的条件;(⼆)有合理、合法的外汇贷款⽤途;(三)有⽤外汇还本付息的能⼒;(四)能提供有效的进⼝贸易合同。

第三章外汇贷款种类第六条外汇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外汇贷款和中长期外汇贷款。

(⼀)短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外汇贷款。

(⼆)中长期外汇贷款,系指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的外汇贷款。

第七条贸易融资贷款。

贸易融资贷款是短期外汇贷款的特殊形式:主要包括外汇打包贷款、出⼝押汇、进⼝押汇和票据融资。

(⼀)外汇打包贷款,系指以国外开来的有效信⽤证正本为抵押,解决出⼝企业在⽣产、收购信⽤证项下商品过程中的外汇资⾦需求⽽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

(⼆)出⼝押汇,系指出⼝商将信⽤证项下或托收项下全套单据提交其住来银⾏或信⽤证指定银⾏,由该银⾏买⼊单据并按票⾯⾦额扣除从议付⽇到预计收汇⽇的利息及有关⼿续费⽤,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商的⼀种出⼝融资⽅式。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2•【文号】农银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2日农银发[20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满足我行客户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提高总行对全行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外币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

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农业银行境外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境外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6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

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11.25•【文号】农银发[1996]339号•【施行日期】1996.11.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1月25日农银发[1996]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此办法转发辖属分支行。

《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4]69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更好地执行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行。

第三条上述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付汇及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第二章经常项目下的结汇第四条境内机构收入的下列外汇均应办理结汇:一、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二、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三、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四、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五、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六、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七、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八、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九、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十、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的外汇收入;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十三、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向境外发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6.04•【文号】农银发[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06.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4日农银发[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外汇头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汇管发字第9号1992年9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方便企业用汇和加强对银行的管理监督,在多次调查研究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并下发《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作如下说明:一、《办法》第一条,关于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的管理,不包括外汇券账户的管理。

外汇券账户管理我局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办法》第二条所指现汇账户不包含外债户、还本付息户、调剂外汇户。

外债户、还本付息户的有关管理按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调剂外汇开立现汇账户可持外汇调剂成交单到银行开户。

《办法》从1992年11月1日起实施。

请各分局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二、现汇账户开户情况表三、分局及金融机构在执行“办法”中的注意事项。

附件一: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对公单位现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公单位系指国家机关、部队、院校、社会团体及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

所称现汇账户系指在境内经批准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

开户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6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170号颁布日期:2001-10-19 执行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

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美元或港币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美元或港币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币种贷:外汇买卖――交易户××币种借:外汇买卖――交易户美元或港币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美元或港币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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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113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1日农银发[199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外汇资金管理,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1997年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农银发[1997]18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保证外汇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以及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资金管理是指严格按照外汇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各属性、各种类外汇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监测与分析外汇资金流量,规范与控制外汇资金交易行为。

第三条外汇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分行)。

第二章外汇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则
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的外汇资金营运体制。

总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和管理中心,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度外汇资金,保证外汇资金营运的良性循环。

分行是全行外汇资金调度与管理的中间环节,主要职责是依据外汇资金营运计划及有关政策制度调控辖内外汇资金,保证分支行外汇业务经营的正常进行。

各分行要根据各项外汇业务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明确区分外汇资金的属性和种类,
并严格按照其属性与种类进行营运、核算与管理。

第六条外汇资产总量的增加应建立在合理的外汇负债增长的基础上。

除总量平衡外,要按照结构对称的原则,用外汇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制约外汇资金运用的期限长短。

第七条系统内各级行应保证外汇资产的流动性。

在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要按规定将外汇资产的流动性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八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应逐月进行现金流量的监测与分析,要对每月外汇业务经营成果、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等三方面所带来的现金流入、流出总量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考核净现金流入、流出量,以此监测与分析一定时期内外汇资金营运的合理性、外汇头寸状况及支付能力。

各外汇业务经办行要根据经营成果及各项外汇资金营运活动的实际状况,如实编制“外汇现金流量表”,按月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九条各行应严格外汇调剂、交易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明确权限,防范和化解外汇资金风险。

未经总行批准,分行间不得办理外汇资金调剂业务;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行不得与境内外同业发生外汇资金业务。

第三章外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
第十条外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根据外汇信贷计划及外币资金管理的政策制度,结合各分行外汇业务情况编制而成。

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计划安排辖内外汇资金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外汇资金营运计划按年度编制下达,分季考核。

对资金营运计划所列来源、运用项目的平衡差额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全额调度,来源大于运用的差额为归还总行借款或增加总行上存的调度计划;运用大于来源的差额为减少总行上存或增加向总行借款的调度计划。

第十二条总行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信贷计划的调整而调整各分行资金营运计划。

对违反政策规定挤占外汇资金,并扩大外汇资金缺口的,总行不予借款支持。

第十三条各分行应按日对辖内外汇资金头寸进行匡算、调度和摆布。

对外汇资金头寸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除对营业终了外汇资金头寸进行摆布外,要编制“存放总行外汇资金头寸预测表”,并按月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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