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内审管理办法模版
内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1月22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4)第三章审计原则 (5)第四章机构和人员 (8)第五章审计部门的权限 (9)第六章工作程序 (11)第七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13)第八章罚则 (12)第九章附则 (15)附件 (1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促进科学管理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本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发展。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本行风险框架内,根据本行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实施审计工作,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本行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五条内审办公室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职业规范,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第六条内审办公室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履行审计职责的有效性负有责任,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风险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检查、评价,接受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精编WORD版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66号(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有效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稽查、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本行管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合规经营、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以及管理情况等进行系统、规范的检查、监督和评价,促进我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安全、规范、有序运行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行审计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章审计部门和人员第六条本行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
第七条本行独立设置稽核部并按照员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一)专业水平。
具备审计、金融、财会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从业能力。
具备两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熟悉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稽核部总经理应具有六年以上审计、财会、信贷或支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并取得审计师或会计师、经济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道德及职业准则。
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开展时,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样本(2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样本____号(____月____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监会《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银监____发[____]____号)和省联社《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问责制度(试行)》(苏信联发[____]____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追究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
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人员。
第四条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职责分为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和审计人员检查责任。
第六条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的岗位责任。
(一)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要求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定期____审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审计工作领导,为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授予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严格要求审计人员廉洁自律;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审计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审计工作的基本办法,监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审计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审计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审计处理决定。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一)____审计人员学习。
定期____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制度
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制度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审计监督行为,促进本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金融方针、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本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管理。
辖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
第三条审计工作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以及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行设置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实施以及对审计人员的管理,负责召开审计工作例会,根据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讨论并作出审计结论。
第三章审计工作职责第五条审计工作以现场审计为主,以非现场审计为辅,通过“查、帮、纠、处”等工作手段,达到强化本行内部管理,促进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辖内网点安全稳健、规范有序运行。
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一)检查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本行有关规定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的正确落实与执行,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予以揭露制止,对执行不严、管理失位、违章操作等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建议本行修订、完善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检查被审计单位业务经营、风险控制、财务收支等情况,适时评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督促各支行保质保量完成本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单位工作经验。
对各支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等情况,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反洗钱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xx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xx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内部审计,是指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由农村信用社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风险为本”的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坚持机构或业务上的独立性,由审计部门独立开展,与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的反洗钱检查相互印证、补充,反洗钱部门开展的检查不能代替反洗钱审计。
客观性原则是指以事实为基础,以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过程与结果。
风险为本原则是指以风险为导向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将重要风险环节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严防洗钱风险。
第五条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并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增强预防、监控洗钱行为的能力与效果,降低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与合规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二章反洗钱审计方式和内容第七条反洗钱内部审计分为常规审计、特别审计两种。
常规审计,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所实施的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执行反洗钱法规情况的全方位审计,包括内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及其他相关职责履行情况。
特别审计,是专门针对反洗钱工作的某个方面(如客户识别、内控建设、可疑交易报告等),或者针对具体某项高风险业务(如电子银行、银行卡、代理汇款业务等)所进行的专题审计。
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履职审计工作,提高履职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确、授权充分、管理科学、信息化程度高的履职审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履职审计职责,协助银行管理层发现风险隐患,提升银行运营效率,确保银行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履职审计工作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协议及农村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合理、适度、公正、客观、独立,旨在帮助银行管理层及时了解业务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评价风险和效益,提出改进建议,保障银行业务运作的风险可控和安全稳定。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履行履职审计职责要分清履职审计工作与财务审计工作之间的差异,避免履职审计工作中过度重视财务核算,应重点关注业务流程、规范程度、风险隐患等方面,并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在注重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的同时,重在务实、重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履行自身法定职责,按照规定进行内部管理、自我监督,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完善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履职审计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履职审计工作,履职审计部门应当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能力,应当有一定的审计素质,同时应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对履职审计部门的工作开展进行监督指导,对部门考核进行定期评估,保证履职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领导及时与履职审计员沟通交流,积极支持履职审计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整改,不得干扰和阻挠履职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应当依据业务特点,制定适应性审计计划,并根据一定的周期、范围和人员等要求进行开展,重点审计范围如下:(一)资金运作、存款管理、贷款投放等业务,特别是对信用贷款、资产负债管理、理财产品、投资交易以及涉及重大协议、重大汇款的审计工作。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3篇)
2024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第二章审计职权一、审计执行监督权:审计部门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制止与纠正权:审计部门拥有制止、纠正、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行为的权力。
若制止无效,审计部门有权要求终止相关当事人的职权,并在必要时采取临时性的先封存后调查的措施。
三、建议权: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在限期内进行纠正。
对于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人员,审计人员有权提出调整建议。
对于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审计人员有权依据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在审计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审计人员在逐级报告的拥有越级报告的权利。
五、其他审计权力: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质询,并索取相关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整改结果。
稽核部门还有权派遣人员参加相关业务部门及被审计单位的会议。
第三章审计行为规范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均不得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正常的审计工作。
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廉洁审计“八不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高标准住宿、公费宴请;不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不无偿占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及有价证券;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公私费用。
第四章过错行为责任划分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针对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过错行为,包括未按法定要求收集证据、复查复核疏忽、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等,均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
第五章处理方式第十六条:针对审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其他处理措施,且以上处理方式可并处。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二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审计问责制度,提高审计工作效能,保障农村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是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涵盖了审计组织设置、工作分工、行责追究、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执行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等。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结合内部审计策略和风险管理等,制定相应的内部程序和规程,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
第二章审计组织设置与工作分工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内部控制是否完善。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研究并制订内部审计制度、规定、规程;(二)组织和开展农村商业银行的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工作;(三)向农村商业银行高层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制定和完善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五)收集、整理和分析农村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信息,提供风险预警和防范意见;(六)对农村商业银行重大事项进行特别审计;(七)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八)承担上级审计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行长任命,并直接向行长汇报。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应当与其他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培养和管理机制。
第三章行责追究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发现农村商业银行各项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农村商业银行高层管理报告,并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和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审计。
第三条审计组应根据有关程序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审计组独立实施履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履职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原则和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特殊情况可先到新岗位工作,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再根据审计结果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条履职审计应依据本行员工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管辖范围,并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员选拔任用、调动、考核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履职审计项目。
第八条任期审计实行周期循环制度,原则上一个任职周期进行一次审计。
离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为审计期间,重点审计最近一个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时。
第九条实施履职审计,应充分利用审计期间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实施履职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集体审定原则。
审计结论应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分工第十一条履职审计范围主要包括: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客户经理及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十二条履职审计工作按员工管理权限和“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分工。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责,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问责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是指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对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审计对象的选择、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程序的开展、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结果的跟踪等。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依法追责。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对象、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问责结果等。
第二章问责对象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内部审计对象: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被审计机构、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
(二)内部审计人员:指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对于问责对象要求公正、公平。
在实施问责时要坚持客观、公正、严肃的原则,不得追究不实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问责制度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提醒教育: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可以通过提醒教育来纠正和改进。
提醒教育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提醒、口头提醒、通报批评等。
(二)通报批评: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的方式进行问责。
通报批评的方式可以包括通知、会议、报告等形式。
(三)责令整改: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严重问题,可以通过责令整改的方式进行问责。
责令整改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会议决议、行政处罚等。
(四)调整岗位:对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或者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整岗位的方式进行问责。
调整岗位的方式可以包括调整职务、撤职、降职等。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工作需要,切实加强审计人员管理,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效,有效发挥监督评价职能,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审计人员管理办法》、《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本行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是本行审计业务的具体实施者。
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经理、副经理、审计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全行从事审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联社审计资格证书。
第五条审计资格证书可通过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
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无不良金融从业记录者,报经省联社审计管理部核准,可取得审计资格证书:(一)具有审计、会计、经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或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证书的人员;(三)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四)审计、会计及金融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财务会计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无不良金融从业记录者,可参加省联社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审计资格证书:(一)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财务会计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二)大专以上学历,且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人员。
(三)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八条审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具体年检事项由省联社统一安排部署。
第九条人事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管理档案,对取得审计资格证书人员应逐人建档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本行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依法依规对本单位法人治理及所辖机构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实施审查和评价,以促进全行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本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 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多数成员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但本单位财务主管不得担任委员。
第四条本行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配足审计人员,负责对本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本行审计部门的经费、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理)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六条本行审计部门的人员原则上按本行在岗员工总数的1.5%配备,最低不少于4人,并保持审计人员适度稳定性和业务连续性。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执业能力。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岗位培训,鼓励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对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批准审计机构的设置及中长期审计发展规划;审批审计具体制度、办法;对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
第十条本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审计工作。
主要职责:监督审计制度办法实施;批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指导审计工作开展;对审计机构的工作程序与工作效果进行评价;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复议结论有异议的,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终审等。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能,加强内部监管,特制定本问责制度,以明确各级内部审计人员的权责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主体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主体为各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条问责对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对象为具体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主管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问责形式对于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违规、不当行为,可采取以下问责方式:1. 通报批评:对轻微违规、不慎行为进行批评教育;2. 公开谴责:对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行为情况公之于众;3. 调整岗位:对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可将其调整至更适合的岗位;4. 取消奖励:对有相关处理记录的人员,取消其可能享受的奖励;5. 组织调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可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择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问责程序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发现违规、不当行为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2. 若初步调查属实,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将调查结果提请相关部门审批;3. 经审批同意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问责对象进行通报批评或进行其他问责措施,并将问责决定书面报备相关部门备案;4. 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有异议,可向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上级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复核。
第六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内部审计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将涉及的资料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问责结果的记录与通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违规、不当行为的问责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备案,以便日后查询和参考。
第八条审计人员的权利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如因问责行为遭受不公正对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问题。
第九条问责制度的完善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将不断完善与完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xx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简称内审)工作的管理,确保内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内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行章程及上级行社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工作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行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行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内审工作实行下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本行设立内审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有必要的支行(部)可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任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二)遵循内审工作道德规范,信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原则;(三)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内审工作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内审工作职责:(一)对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二)对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三)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四)对执行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五)对执行省农信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六)对内部控制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七)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评价;(八)对内部经济案件防范、查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九)对大额贷款管理情况和新增不良贷款进行审计评价;(十)对财务费用和资金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计评价;(十一)对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及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在任、离任专项审计评价;(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内审部门的权限:(一)内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审计对象及审计范围内的管理经营活动实施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并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二)内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地报送有关业务计划、报表和文件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报表、账册、信息数据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协助进行审计调查。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保障银行业务安全和良好运行,制定本问责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包括行级内部审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建立监督问责机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升,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问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六条内部监督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问责机制。
内部监督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程序的制定和执行、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等。
第七条自我监督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对自身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的机制。
自我监督的方式包括:自查自纠、自我批评、自我完善等。
第八条外部监督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额外的监督。
外部监督的形式可以是内外部审核、监管机构检查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问责程序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程序包括内部问责和外部问责。
第十条内部问责的程序包括:收集证据、调查核实、听证、作出问责决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收集证据是指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证据,确保问责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是指根据收集的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
第十三条听证是指在作出问责决定之前,对涉事人员进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正客观,确保涉事人员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第十四条内部问责决定应当在听证环节结束后作出,决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内部问责决定应当公布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通知中,并抄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六条外部问责的程序包括:投诉、举报、监管机构调查、法律诉讼等。
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行行业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审计职能,健全行业审计体系,切实发挥行业审计在促进农商行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农商行省级联社行业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商行联合社章程(修正草案)》、《农商行联合社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农商行稽核(内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省联社是指农商行联合社;办事处是指省联社驻各市办事处;市联社是指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级联社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业审计是指行业审计部门对辖内农商行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指导活动,是省联社强化监督、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自律、自控机制进行再监督的行为,是农商行自我监督、主动防范、查错除弊、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外部审计是指农商行委托具有一定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对其自身经营活动以及其它经济事项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行业审计部门是指省联社稽核部门、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
内部审计部门是指县级联社稽核部门。
第五条省联社将积极推进行业审计工作,适时建立区域审计中心。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省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能第七条行业审计组织体系由省联社理事会、省联社审计委员会、省联社总审计师、行业(内部)审计部门组成。
第八条省联社理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行业审计组织体系,对行业审计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批准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设置,以及中长期审计发展规划;(二)对审计委员会、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指导;(三)审批行业审计的具体制度办法;(四)为独立、客观开展行业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五)依据理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六)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方案;(七)听取省联社总审计师、省联社行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予以评价;(八)法律、法规或省联社章程规定以及社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三篇)
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适用于所有农村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由责任人、场所和设备、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责权制衡、评价考核、保密等七个方面构成。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一切决策和安排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责任人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责任人由行领导任命并书面委托,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责任人的职责包括:(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二)负责审计方案和审计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三)组织审计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上报并推动整改;(五)保护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六)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七)及时总结和反馈审计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八)自觉接受行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场所和设备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场所应满足审计工作的需求,具备必要的空间和设备,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场所的管理人员应保证内部审计场所的安全,防止外部人员进入并泄露审计工作的内容和数据。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设备应满足审计工作的需求,具备必要的技术和功能,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四章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任务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水平,加强对机构内部运作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机构的有效运营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开的原则,为机构的管理层提供有关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同时还要根据机构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与机构的外部审计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内外部审计的双向监督机制。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机构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机构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规程;(二)组织实施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审计调查等;(三)对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四)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向机构的管理层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五)协助机构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六)对机构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供相应的处理建议;(七)开展内部审计培训和知识的推广。
第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拥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向机构的管理层和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审计计划进行,且应与机构的外部审计工作相互配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科学、合理的审计方法和技术。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注重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及时、准确地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和处理情况。
2023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
2023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范本内部审计工作是农村商业银行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现和纠正内部管理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问责制度,以下是一个2023年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旨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益,保障银行的稳定运营和风险防控。
2. 原则: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科学。
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构内部审计工作问责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委员会。
三、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流程1. 举报与申诉:任何人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与申诉,应当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的时间和地点、参与单位和人员等相关信息。
2. 内部审计部门调查:内部审计部门接到举报与申诉材料后,应当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举报人或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委员会审议: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委员会审议。
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评议,并综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4. 决定问责措施: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综合判断,决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提出相应的问责措施。
5. 问责通知和执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委员会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人员,并将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报告上级机构和相关部门,确保决定的执行。
四、内部审计工作问责的具体措施1. 调整岗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人员,可采取下岗、调岗等措施,限制其在审计系统以及其他关键部门的任职,并建立相关的限制和约束机制。
2. 经济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影响,确定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如罚款、返还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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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简称内审)工作的管理,确保内审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内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行章程及上级行社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内审工作是以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行内部的规章制度等为依据,对本行辖属机构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达到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内审工作实行下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本行设立内审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有必要的支行(部)可配备适当的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遵循内审工作道德规范,信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原则;
(三)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内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内审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二)对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三)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四)对执行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五)对执行省农信联社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六)对内部控制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七)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评价;
(八)对内部经济案件防范、查处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九)对大额贷款管理情况和新增不良贷款进行审计评价;
(十)对财务费用和资金业务的合规性、风险性进行审计评价;
(十一)对支行行长(营业部总经理)及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在任、离任专项审计评价;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内审部门的权限:
(一)内审部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采取必要的方式对被审计对象及审计范围内的管理经营活动实施审计检查,被审计对
象不得以任何借口抵制或拒绝,并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二)内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地报送有关业务计划、报表和文件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报表、账册、信息数据等资料;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协助进行审计调查。
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拖延、隐瞒、伪造;
(三)内审部门就审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本系统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取证;有权随时检查被审计对象的库存现金(检查金库需备“查库介绍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
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情况或资料,不得推诿、搪塞、谎报;
(四)内审部门实施检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采用必要的方式获取有关资料,被审计对象不得隐匿、转移、伪造、涂改、毁弃;
(五)对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内审部门有权作出强令制止或纠正的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抵制;
(六)内审部门认为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停止执行;
(七)内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处理、处罚权,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内审工作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内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本行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年度
内审工作计划,实行审计项目及岗位责任考核制度。
第十条内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全面审计、专项审计、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等形式进行审计。
审计方式分为突击审计或预先下发通知书审计两种。
第十一条审计程序具体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处理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后续审计阶段和审计档案建立共六个阶段。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前具体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审计时,审计人员必须向被审计单位出示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证。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根据具体的审计业务运用不同的审计工具,通过审计抽样、统计分析、收集资料、分析性复核技术、观察等方法,对各类信息数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内容进行审计检查,并取得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审计小组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客观公正的现场审计事实认定书,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第十五条经审计查实的问题,内审部门应依照《审计处罚暂行规定》提出审计处罚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分管行长审核后提交行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最终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送被审计单位,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备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不合理的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监事会应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罚决定后15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议;如复审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复议。
在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罚照常执行。
第十七条对审计提出的审计结论和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载明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及有关复印件书面报本行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可对原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撰写审计报告报总行行长室,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及上一级审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审计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审计结果通报全行。
第二十条内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般审计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重大事件审计资料保管期限为16年至永久。
第五章审计人员工作规则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应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守审计规定、准则,诚信、勤奋并负责地完成审计工作;
(三)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谨慎利用和保护履行审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