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宁波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通知》确立的原则框架,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2017年6月6日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我市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积分制公共服务以及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浙江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依照本规定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
浙江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2016-2017年杭州市居住证遗失补办流程及手续(怎么补办)总体来说,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浙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3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流动人口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参与程度不断加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这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省、市两级政府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申领条件及优惠待遇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发放和申领条件、有效期及所享受待遇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条件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县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非本市县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一)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已在本市区(县)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6.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7.无犯罪记录。
(二)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荣获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居住地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
三、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以下待遇:1.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知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根据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或随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其随行的7周岁以下子女可与当地儿童一样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
4.其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享有与本地居民子女同等的免费政策。
5.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6.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可报考汽车驾照。
8.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
萧山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使用范围(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三)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
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仅限于本区签发或签注的证件,并且仅在本区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区居住的非杭州市市区户籍的人员。
(一)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其中16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的同时,由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或派出所发给其《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未满16周岁或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人员,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包括首次申领为暂住证),在我区连续居住满3年;2.有固定住所;3.有稳定工作;4.已连续在本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不包括补缴);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无违法生育子女行为;7.无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荣获本区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民政府或居住地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或当选为本区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经本区区级(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直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
海宁新居民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须知1.申领的基本条件在海宁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2)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3)有固定住所(包括购买或自建的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用人单位分配给流动人口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房屋,也包括租住、借用拥有使用权的房屋等情形);(4)有稳定工作(是指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合法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的情形);(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6)已参加本地基本养老保险;(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海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其落户海宁的条件另行规定。
属于在海宁投资创业或当地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办法及可以享受的待遇另行规定。
2.审批程序新居民事务部门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浙江省居住证》由镇(街道、开发区)新居民事务所受理审核,市新居民事务局审批、签发。
3.相关管理(1)取消居住证年检制度,自10月1日起停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相关信息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要求来获悉。
(2)流动人口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注销并收缴其《浙江省居住证》,并按《条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流动人口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重新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颁发或者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也不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请携带以上条件的有关证明性材料(需加盖有关部门的公章),就近到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新居民事务所,或者到新居民事务局办证服务大厅(长埭路268号)前去办理。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杭州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杭州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不断壮大,杭州已经成为了众多人才的发展热土。
但是,很多人在前往杭州之后,还需要办理居住证,便于更好地在这个城市里生活和工作。
那么,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杭州人才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及流程。
第一步:了解居住证的定义居住证是指非户籍居民在城市居住定居时的身份证明,居住证签发范围包括城市居民、流动人口及来杭务工、就读、投资等的人员。
居住证相当于非户籍居民在杭州的“身份证”。
第二步:查看办理条件在办理居住证之前,需要确认一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
下面是办理居住证的条件:1. 本市常住户籍家庭成员;2. 其他已在本市稳定居住3年以上,符合法规规定管理的一般居民(包括外籍人士);3. 其他符合本市人才发展政策的各类人才;4. 家属随迁人员、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外籍家庭成员、投资者等非户籍人员。
第三步:准备齐全材料在办理居住证之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办理材料。
下面是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1. 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旅行证件;3. 本人有工作单位的,需出示本人的劳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明;4. 本人无工作单位的,需出示本人的资产证明;5. 出租房屋租约、产权证、同意开具房屋居住证明的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家庭成员居住证明等;6. 入境人员还需提供护照、入境印章等相关材料。
第四步:到公安局办理办理居住证需要本人亲自到杭州公安局办理,以下是具体办证流程:1. 到居住所在派出所进行登记,确认相关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
2. 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大厅进行居住证申办事项确认,领取申请表格并填写。
3. 到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窗口进行居住证申办提交,由受理工作人员核查材料并收费。
4. 待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审核通过,领取居住证并签名确认。
总的来说,杭州人才居住证的办理条件及流程并不太复杂,需要注意的是准备好相关材料,并确认自己符合办证条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6〕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新《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居住证管理(一)居住证申领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
指流动人口在绍兴市区、县(市)范围内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2.合法稳定就业。
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参加居住地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持有居住地颁发的工商执照6个月以上;(3)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4)与居住地集体(单位、个人)签订并履行农业生产经营承包合同6个月以上;(5)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情形。
3.合法稳定住所。
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在居住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2)居住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且用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齐全的居住地用人单位集体宿舍;(3)居住在具有合法产权且符合安全条件,并已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出租登记的房屋;(4)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嘉政办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09〕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禾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
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突出以人为本。
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
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在《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协助开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
杭州居住证办理条件和流程
杭州居住证办理需要以下条件:1、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收入,并持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2、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稳定住所,并可以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3、外来人口在居住地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的;4、外来人口在居住地有缴纳社保,纳税满一年以上的。
居住证办理的流程: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杭州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
杭州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杭州作为世界出名的⼭⽔园林城市,吸引了⽆数的游客到此观望,甚⾄⼀些⼈爱上了杭州,想留在杭州居住,他们也渴望⼀张杭州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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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哪些杭州市公安局发布的居住证办理服务指南中规定:申请条件:流动⼈⼝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申报居住登记之⽇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浙江省流动⼈⼝居住登记条例》第⼆条第⼀款本省⾏政区域内流动⼈⼝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以及居住证持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本条例。
第⼗六条流动⼈⼝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居住时间⾃申报居住登记之⽇起计算。
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浙江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平、公共财⼒和资源承载能⼒,结合调查摸底情况,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实际的居住证制度配套政策,主要包括具体可操作的居住证申领条件、居住证持有⼈可以享受的具体政策待遇以及居住证持有⼈量化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等。
申请材料⽬录纸质申请材料采⽤A4纸,⼿写材料应当字迹⼯整、清晰。
(⼀)本⼈有效⾝份证件或者⾝份证明,原件1份,免冠近照2张;(⼆)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三)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1份;(四)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原件1份;(五)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原件1份;(六)当地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才证明:原件1份。
办理基本流程(⼀)受理。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浙江省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根据浙江省申领居住证的相关规定,流动⼈⼝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情况下,符合⼀定的条件,即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在居住地连续就读等条件之⼀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浙江省办理条件是什么1、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以市区为居住范围,办理居住登记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时间⾃申报居住登记之⽇起计算,连续居住时间以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的居住登记信息为准。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市区连续缴纳(不含补缴) 满⼀年以上(含⼀年,下同),且符合与⽤⼈单位并在市区连续⼯作满⼀年以上、或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年以上、或在市区注册登记为个体⼯商户并连续经营满⼀年以上、或在市区签订农业(⼟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年以上、或以其他形式在市区从事⾃主创业就业满⼀年以上的情形。
申请⼈须提供申请当⽉处于就业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年(不含补缴)的凭证,并根据不同就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在⾃屋的,申请⼈须提供或使⽤权证明。
⽆⾃购房屋⽽租赁他⼈房屋的,该房屋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且符合《市居住安全管理若⼲规定》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房屋出租⼈应协助申请⼈(承租⼈)提供已签订⼀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宅基地使⽤权证明、出租登记(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
4、连续就读应以在市区全⽇制⼩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年以上进⾏认定。
⼆、办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哪些好处1、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2、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3、符合有关规定的流动⼈⼝随同⼦⼥,在学前教育阶段和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相关教育政策;4、育龄夫妻⽣育第⼀个⼦⼥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办理⽣育服务登记,并享受相关服务;5、已经建⽴并缴存,如与⽤⼈单位终⽌,且不再在本市就业的,其个⼈住房公积⾦账户内的缴存⾦额(包括单位为其等额缴存部分)可以⼀次性⽀付给本⼈;6、符合特殊困难救助条件的,可以享受特殊困难救助;7、依法参加职⼯基本的困难⼈员,可以在市区惠民医院或者本市医院爱⼼门诊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有减免政策;8、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9、按规定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续;10、办理市区公园年票;11、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12、按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13、居住地⼈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浙江余杭区居住证办理流程
浙江余杭区居住证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表格
5.户口迁移证明(外地户口)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网上预约
1.进入余杭区政务服务网站
2.点击“居住证办理”选项
3.填写个人信息并选择预约时间
三、到居住证办理窗口
1.按预约时间到指定窗口办理
2.递交必要材料
3.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审核
1.派出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审核通过,出具居住证预审表
五、派出所审核
1.派出所对预审表进行审核
2.如审核通过,领取居住证预审表
六、领取居住证
1.持预审表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2.核对证件信息并签署相关文件
以上是浙江余杭区居住证办理流程的详细步骤。
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政务服务中心。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浙江居住证制度
浙江居住证制度浙江居住证制度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浙委办〔XX〕75号),《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暂行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我省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全省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及时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
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工作人员,配备相应设备。
公安、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工商行政管理、科技、建设、外事办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使审核发证的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持证人可享受的待遇得到落实,确保《居住证》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居住证》的制作和签发《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基本内容。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各地公安、人事部门不得向《居住证》申领人收取工本费等费用。
?《居住证》的签发机关为市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局。
《居住证》及《申领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登记表》应当加盖签发机关的印章,印章暂用户口专用章代替。
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居住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应纳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
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采用省、市两级建库模式,由省公安厅开发后,供各地公安机关免费安装使用。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有效期限由各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居住证有效期限一般应为1年、2年,最长不超过3年。
杭州萧山居住证办理条件
杭州萧山居住证办理条件
一、居住证办理条件:
1、公民是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居住,自愿申请萧山身份证。
2、如果是现役军人,要出具有效的军官证、转业证等有效证件后才可以办理萧山居住证。
3、无犯罪记录。
4、年龄在年满18周岁以上(指申请人)。
5、居住地满足居住要求:应当住在萧山市范围内的合法住宅,或者其他居住环境,且可正常居住活动。
二、办理萧山居住证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申请人);
2、有效证明人身份存档;
3、拟居住地不动产证明复印件(需交纳房屋租赁合同);
4、本人申请萧山居住证的证明书;
5、居住地有关联系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6、可证明本人工作、学习状况及其书面证明;
7、缴纳有关费用。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
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为居住证叫声好“居住证”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进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肯定和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共处科学理念;不仅增强了全社会对进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认同感,而且提升了进城劳动者融入城市的归属感。
居住证是比暂住证更进步、更文明的管理制度。
暂住证使“本地人”和“外地人”泾渭两隔,“外地人”的概念由此得到固化和强化。
居住证与暂住证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均有质的区别。
居住证含有某种程度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解决外来工的问题,实质上主要就是投入的问题,要解决这么多外来工的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财政需要拿出很大一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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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
第十一条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二)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申领表。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及发证工作,专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并经公示后发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居住证申领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已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离开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到外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居住证有效期内,姓名、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居住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居住人员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有违法生育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后,居住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居住证延期审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见附件)
附件2
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编号:是居住人员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居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人员、出租人、被携带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3、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4、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5、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6、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7、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具体时间。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居住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
11、街路巷: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街、路、巷。
12、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地详细地址,具体到幢、单元、号、室等。
13、联系电话:填写可以联系到相对应人员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等。
14、婚姻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5、文化程度:根据居住人员的学历选择。
16、政治面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7、职称技术等级: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无等级的选择“无等级”项。
18、居住事由: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9、住所类别:根据居住人员的居住住所选择,其中集中公寓是指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专门建造供居住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单位内部是指企业自行建造供居住人员居住的宿舍。
20、工作单位:填写相对应人员的工作单位。
21、从事职业:填写相对应人员现从事的具体职业或工种(下同)。
属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总经理”、“中医师”、“记者”等;属商业、服务人员的,填写“售货员”、“厨师”等;属生产、运输一线工人的,填写“钳工”、“泥水工”、“汽车司机”等;属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的,填写“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属个体劳动者的,填写“个体修理摩托车”等;属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填写“临时泥水工”等;属无业人员的,填写“无业”。
22、单位地址: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具体门牌号。
23、单位责任人: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24、登记及发证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25、来本地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所在市区或县(含县级市)的具体日期,并且以居住人员到达后相对固定未长期离开的日期计。
26、预计居住时间:填写居住人员计划在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居住的大致时间。
27、证件签发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发证的具体日期。
出租房情况(仅适用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填写)
28、出租房档案号(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承租房屋的档案号或编号。
29、起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承租开始日期。
30、停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停租日期或承租到期日期。
携带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
31、关系:填写相对应人员之间的关系,如“父子”、“母女”等。
32、有无预防接种证: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33、是否在居住地上学: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就业情况
3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选择。
35、参保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参保情况选择。
计划生育情况
(仅适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填写)
36、夫妻是否同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37、生育子女数:填写居住人员的生育情况。
38、婚育证明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
39、怀孕避孕措施: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延期注销恢复情况
40、延期到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居住证延期审验后的到期日期。
41、注销日期:填写注销机关的注销日期。
42、恢复日期:填写恢复机关的恢复日期。
其他
43、记事:填写居住人员的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
44、承办人签名:由受理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5、申报人签名:由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6、填表日期:填写受理居住登记的具体日期。
47、相片:男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正面的右上角,女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反面的左下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