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分类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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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4《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2011年5月原国家局印发了《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审评原则进行了规定。

由于没有分类管理,加之审评尺度未结合化妆品原料的特点进行细化,在我国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屈指可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20年6月16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条例》已调整为基于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即对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较高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另外,将对新原料设定3年监测期,即在监测期内,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拥有新原料的使用权,每年应定期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

为配合新《条例》的发布实施,需要制订系统、详实的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以指导规范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新原料的注册或备案。

二、起草原则与思路(一)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一致虽然新《条例》对部分风险性较小的新原料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但在安全性方面并没有放松要求,因此,本《规范》中对新原料申请注册与办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要求是一致的。

(二)与国际法规接轨1. 注重高风险原料管理(1)备案范围中较高风险新原料资料要求同注册新原料根据国内外对功效化妆品的分类和我国《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功效宣称分类用语,对比研究后发现“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化妆品”的使用风险较高,上述几类产品有的在美国作为“OTC药品”;或在日本作为“医药部外品”;或在韩国作为“医药外品”严格管理。

化妆品行业分析

化妆品行业分析

化妆品行业分析现在大多数人都会用化妆品,女生基本上出门都会化妆,我国的化妆品消费快速发展。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2023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国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化妆品消费也迅速崛起。

2023年中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国,2023年我国化妆品的市场规模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1.5%,仅次于美国的18. 5%。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形象与颜值的时代,化妆品越来越成为一种刚性需求。

未来我国化妆品零售额将突破4000亿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限额以上化妆品零售额为2514亿元,同比增长13.5%。

( 注: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

)截止至2023年1-10月中国限额以上化妆品零售额为2094亿元,同比增长3.88%。

到了2023年底,全国化妆品零售额为达2619亿元,同比增加9.6%。

预测2023年全国化妆品零售额将达到2963亿元,未来五年(2023-2023)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8.23%,并预测在2023年全国化妆品零售额将突破4000亿元,达到了4065亿元左右。

国产化妆品品牌逐渐崛起从我国化妆品各公司市场份额占比前十来看,国内公司只有上海上美、百雀羚与珈蓝集团,并且市场份额总计仅有17.97%的占有率。

但是近几年,随着我国本土化妆品品牌的质量提升,产品技术的研发,不断贴合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一些国产品品牌的化妆品市场份额有着明显的提升,如百雀羚的市场份额从2023年的1.4%增长至2023年的2.3%,位列市场份额的第二位;自然堂从2023年的1.3%增长至2023年的1.7%,位列品牌市场份额第5位,国产化妆品牌崛起趋势明显。

我国化妆品行业存在问题分析1、高端市场被国际品牌主导。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7月14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6月24日附件1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以发现问题和排查风险隐患为导向,组织实施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处理、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承担国家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

地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要求,承担化妆品抽样检验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者义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1:目录正文 (1)1 范围 (1)2 术语和释义 (1)3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2)附录一、化妆品禁用组分 (4)表1 化妆品禁用组分(1)(2) (4)表2 化妆品禁用植(动)物组分(1)(2)(3) (92)附录二、化妆品限用组分 (98)表3 限用防腐剂(1) (98)表4 限用防晒剂(1) (104)表5 限用着色剂(1) (107)表6 限用染发剂(1)(3) (128)表7其他限用组分 (135)附录三、化妆品检测和评价方法 (147)一、理化检验方法 (147)(一)总则 (147)(二)禁用组分 (150)第1节4-氨基偶氮苯和联苯胺 (150)第2节4-氨基联苯及其盐 (154)第3节8-甲氧基补骨脂素等4种物质 (158)第4节α-氯甲苯 (162)第5节氨基己酸 (166)第6节斑蝥素 (169)第7节苯并[а]芘 (171)第8节丙烯酰胺 (174)第9节补骨脂素等4种物质 (178)第10节氮芥 (181)第11节二噁烷 (183)第12节镉 (186)第13节汞 (189)第14节环氧乙烷和甲基环氧乙烷 (194)第15节甲醇 (198)第16节马来酸二乙酯 (201)第17节米诺地尔 (205)第18节铅 (209)第20节砷 (218)第21节石棉 (224)第22节维甲酸和异维甲酸 (231)第23节维生素D2和维生素D3 (235)(三)限用组分 (238)第1节6-甲基香豆素 (238)第2节α-羟基酸 (244)第3节二硫化硒 (250)第4节过氧化氢 (253)第5节间苯二酚 (255)第6节可溶性锌盐 (257)第7节奎宁 (259)第8节硼酸和硼酸盐 (261)第9节羟基喹啉 (264)第10节巯基乙酸 (266)第11节水杨酸 (272)第12节酮麝香 (275)第13节游离氢氧化物 (277)第14节总硒 (279)(四)防腐剂 (282)第1节苯甲醇 (282)第2节苯甲酸及其钠盐 (289)第3节苯氧异丙醇 (296)第4节苯扎氯铵 (299)第5节苄索氯铵、劳拉氯铵和西他氯铵 (301)第6节甲醛 (303)第7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等12种物质 (309)第8节氯苯甘醚 (312)第9节三氯卡班 (314)第10节山梨酸和脱氢乙酸 (316)(五)防晒剂 (318)第1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等15种物质 (318)第2节二苯酮-2 (324)第3节二氧化钛 (327)第4节二乙氨基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 (329)第5节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331)第6节亚苄基樟脑磺酸 (333)第7节氧化锌 (336)(六)着色剂 (338)第1节酸性黄36等5种物质 (338)第2节酸性紫43等7种物质 (344)第3节着色剂CI 16185等10种物质 (347)(七)染发剂 (353)第2节对苯二胺等32种物质 (356)(八)去屑剂 (361)第1节水杨酸等5种物质 (361)(九)抗感染药物 (364)第1节氟康唑等9种物质 (364)第2节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物质 (369)第3节依诺沙星等10种物质 (371)(十)激素 (375)第1节雌三醇等7种物质 (375)第2节氢化可的松等7种物质 (384)(十一)有机溶剂 (388)第1节二氯甲烷等15种物质 (388)(十二)其他 (393)第1节二甘醇 (393)第2节化妆品抗UV A能力仪器测定法 (397)第3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等10种物质 (399)第4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8种物质 (404)第5节钕等15种元素 (409)第6节pH值 (412)第7节乙醇胺等5种物质 (414)二、微生物检验方法 (419)(一)总则 (419)(二)菌落总数 (421)(三)耐热大肠菌群 (424)(四)铜绿假单胞菌 (427)(五)金黄色葡萄球菌 (430)(六)霉菌和酵母菌 (433)三、毒理学试验方法 (435)(一)总则 (435)(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436)(三)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438)(四)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440)(五)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443)(六)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47)(七)皮肤光毒性试验 (451)(八)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454)(九)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61)(十)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464)(十一)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67)(十二)体内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 (470)(十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473)(十四)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476)(十五)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479)(十六)致畸试验 (483)(十七)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486)四、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 (491)(一)总则 (491)(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492)(三)人体试用试验安全性评价 (495)五、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497)(一)总则 (497)(二)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 (498)(三)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 (504)(四)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测定方法 (506)正文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在《条例》中,与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需要关注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化妆品分类规范》或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有四个要点。

1.化妆品的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相比,有部分词语改动,最明显的是“消除不良气味”从新《条例》中删去了。

我不认为可以简单理解“消除不良气味”功效的化妆品从化妆品范围里被剔除了。

以“消除不良气味”为功效的化妆品在全球许多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化妆品定义的变动只是不突显这个功能。

下面会讲到除臭类产品的具体情况。

所以单看《条例》第三条定义,变化并不明显。

2.化妆品的分类第四条(部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原文简单归纳,可以形成下面的表格,以区分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以及化妆品中的特殊与普通两类。

但是并不清楚,对吗?例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原有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几类特殊化妆品类别应该归到哪里?是非化妆品?还是普通化妆品?以“育发类”为例,在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以下三类宣称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有助于减少脱发••有助于减少断发•按照新《条例》,在化妆品中将被保留并且区分为两类:A. 通过改善发质预防断发——普通化妆品B. 通过改善头皮状态预防脱发——特殊化妆品而通过“参与人体生理活动促进头发生长的”育发类,将纳入药品管理,成为非化妆品。

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目录1. 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则 (1)2.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界定 (2)3.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各项技术要求 (2)3.1 产品基本信息 (2)3.1.1 基本属性和产品分类编码 (2)3.1.2 新原料使用情况(如有) (3)3.1.3 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产品 (3)3.2 产品名称 (3)3.2.1 产品名称基本要求 (3)3.2.2 产品中文名称各部分要求 (4)3.2.3 命名依据 (4)3.3 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 (5)3.3.1 产品配方整体要求 (5)3.3.2 祛斑美白剂相关要求 (5)3.3.2.1 祛斑美白剂的使用 (5)3.3.2.2 作用机理科学依据(如需) (6)3.3.2.3 原料功效评价报告(如需) (8)3.3.3 原料安全信息 (8)3.3.4 贴、膜类产品 (9)3.4 产品执行的标准 (9)3.4.1 生产工艺简述 (9)3.4.2 感官指标 (9)3.4.3 理化微生物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9)3.4.3.1项目设置 (9)3.4.3.2 控制指标 (10)3.4.3.3 质量控制措施 (10)3.4.4 使用方法 (10)3.4.5 安全警示用语 (10)3.4.6 贮存条件 (10)3.4.7 使用期限 (10)3.5 包装标签 (10)3.5.1 标签样稿 (10)3.5.2 全成分标识 (11)3.5.3 特别宣称和其他文案内容 (11)3.5.4 祛斑美白相关宣称 (11)3.5.5 进口产品原包装与中文标签一致性 (11)3.6 产品检验报告 (11)3.6.1 产品检验总体要求 (12)3.6.2 理化微生物检验项目 (12)3.6.3 理化微生物检验结果 (13)3.6.4 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13)3.6.5 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检验结果 (14)3.6.6 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14)3.6.7 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检验结果 (15)3.6.7.1 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15)3.6.7.2人体开放使用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15)3.6.8 祛斑美白功效等效评价 (16)3.7 安全评估资料 (17)本指导原则旨在为注册申请人进行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报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基于注册申报资料开展审评和技术核查工作提供技术参考。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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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royl Arginate HCL) ,“化妆品中最大允许浓度 0.4%使用
范围和限制条件:禁用于唇部、喷雾和气雾产品;标签上必须标 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避免接触眼睛,若发生需要采取相应
措施”。“三氯叔丁醇”、“脱氢乙酸及其盐类”、“戊二醛”
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从“禁用于喷雾产品”修改为“禁用于喷
2022 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主要修订内容
次修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文件,框架基本不变,共 分八章。表 1《规范》(2015 版)和《规范》(2022 版)征求
意见稿章节对比 《规范》 (2015 版)
《规范》(2022 版)
第一章 概述:包括范围 、 术语和释 概述:包括范围、术语和释义、
局部淋巴结试验:DA” 、“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 、
直接多肽反应试验”、“体外 3T3 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体外哺乳类细胞微核试验”。修订
检验方法 2 项,即国家药监局 2019 年第 12 号公告中的“细
菌回复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此外,结合注册备案检验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部分试验要求进行明确,如细化预试验要求、 明确剂量设计、数据处理和结果判断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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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化妆品人体检验的基本原则,从“化 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学检验并出具书面证明, 毒理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毒理学试验不合格 的样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修改为“化妆品人体检验之前应先完 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并出具书面证明,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 产品不再进行人体检验”。且根据《条例》、《化妆品功效宣称 评价规范》等要求,删除了方法中适用产品类别的描述。根据医 学研究进展及注册备案检验工作经验,调整完善了受试者的入选 排除要求、不同剂型产品的取样方式等内容。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化妆品产品的统计及监督管理,用于判断产品的归属。

第三条(分类依据)采用线分类法,按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对化妆品进行细化分类。

第四条(编码结构)采用层次码,代码分五个层次,依次为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各层次分类编码目录见附表1-5。

第五条(分类规则)第一层至第五层编码按先后顺序组合在一起,层间用〃-〃进行区分。

每层用2位数字或字母表示代编码。

涉及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或使用人群时可按既定的编码顺序由小到大依次排列。

第六条(功效宣称)功效宣称应对化妆品直接功效宣称进行编码,且编码的功效宣称应具有相应的科学依据。

第七条(作用部位)作用部位应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产品施用部位进行合理选择。

第八条(产品剂型)产品剂型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依据划分,与生产许可项目保持一致。

第九条(使用方法)产品使用方法应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定义要求,选择一种进行编码。

第十条(套装组和产品)两剂或者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以及不可拆分的组合套装产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新功效)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或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产品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乂乂月XX 日起施行。

附表:1.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2.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目录3.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目录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编码目录5.化妆品使用方法分类编码目录附表1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编码目录附表2化妆品作用部位分类编码目录附表3化妆品产品剂型分类编码目录附表4化妆品使用人群分类编码目录附表5化妆品使用方法分类编码目录。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障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落实《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一、检查要点适用范围(一)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见附1)开展检查。

附1共有检查项目82项,其中重点项目29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项目5项,其他重点项目24项),一般项目53项。

(二)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见附2)开展检查。

附2共有检查项目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重点项目包括关键项目2项,其他重点项目7项),一般项目15项。

(三)对既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又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依据附1和附2分别开展检查。

—1—二、检查分类及判定原则(一)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1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

经核查,检查项目均符合规定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1.存在1项(含)以上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的;2.存在关键项目瑕疵数与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6项(含)的;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16项(含)的。

(二)生产许可延续后现场核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向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人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附1组织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为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三)日常监督检查1.对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附1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监督检查;发现符合上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结果为“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符合《化妆品—2—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形。

从新版《条例》对功效宣称的规定看功效评价的必要性与前景

从新版《条例》对功效宣称的规定看功效评价的必要性与前景

TOPIC专题52消费者选购化妆品的根本依据是功效,直接依据是影响功效的因素,包括成分、原料、配方、口碑、品牌等。

为了吸引消费者,很多化妆品销售时会明确标识出这些因素,比如某国产精华的原料与某国际大牌一样。

可以说,对化妆品功效宣称是化妆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

也因此,有些不良商家为了盈利,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搅乱了化妆品市场的秩序。

良莠不齐的化妆品市场,呼唤更为严格的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监管制度。

较之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相关责任人与处罚措施等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规定更新了了现有化妆品市场的一些规则。

在2021年正式施行后,这些处于上层建筑地位的规则,必定会衍生一些新的细分产业、新生职业,比如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前端——功效评价标准、方法制定的健较之旧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相关责任人与处罚措施等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可以预见的是,这些规定更新了了现有化妆品市场的一些规则。

在2021年正式施行后,这些处于上层建筑地位的规则,必定会衍生一些新的细分产业、新生职业,比如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前端——功效评价标准、方法制定的健全与完善,新评测机构、新评测岗位等的出现,化妆品宣传策略与宣传用语的变化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安全用妆、与国际化妆品产业接轨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与完善,新评测机构、新评测岗位等的出现,化妆品宣传策略与宣传用语的变化等。

化妆品功效宣称,牵一发而动全身,必将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消费者安全用妆、与国际化妆品产业接轨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功效评价法规体系正在建立与健全我国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功效评价的相关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也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优质产品与品牌、净化行业环境,使我国化妆品行业向着合法合规方向发展的过程。

化妆品的分类及相关的内容3篇

化妆品的分类及相关的内容3篇

化妆品的分类、工艺等相关内容3篇化妆品的定义背景:化妆品是指用于改变人体表面的外貌、清洁、保养和修饰作用的化学制品,包括护肤品、彩妆品、香水、美发产品等。

化妆品的发展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埃及、中国和印度等国家。

化妆品的发展经历了从天然原料到化学合成原料、从简单配方到复杂配方的演变。

所需材料:化妆品的原材料包括天然原料和化学合成原料。

天然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动物提取物、矿物质、海藻等;化学合成原料包括表面活性剂、防腐剂、香料、色素、增稠剂、乳化剂等。

制作工艺:化妆品的制作工艺包括原料采购、原料检验、原料配比、混合、加热、冷却、灌装、质量检验等环节。

化妆品的制作工艺需要严格控制每个环节的质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国家法律法规: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

目前,我国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所需的各种资质、标准和程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生产标准:化妆品的生产需要遵守一系列的生产标准。

目前,我国化妆品的生产标准主要包括《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控制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检验等。

贮藏方法:化妆品的贮藏方法对于产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化妆品需要存放在干燥、阴凉、通风的环境中,并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化妆品的贮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过期的化妆品应及时淘汰。

产业链供应上下游要素:化妆品产业链的上游包括原料供应商、化学制品厂家等;中游包括化妆品生产厂家、代工厂等;下游包括零售商、网络平台等。

化妆品产业链的供应上下游要素包括原材料、生产设备、人力资源、销售渠道等。

未来的发展动向:未来,化妆品产业将会朝着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化妆品生产将逐渐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注重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分类

(一)我国化妆品的分类按照我国化妆品生产、销售和有关化妆品法规实施情况,我国化妆品一般可分为七大类,即护肤类.发用类.美容类.口腔类、芳香类.气雾剂类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气雾剂类化妆品由于工艺特殊,有别于其他类别的化妆鼠特殊用途化妆品由于生产该类产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所以,尽管这两类产品使用目的和部位方面与其他类产品有交叉,但部分别列为一类产品较为合理.1.护肤类(1)、洁肤用品:清洁霜和乳液.洗净用化妆水,浴油.浴盐,泡沫浴剂.浴皂、磨砂膏、卸妆油和膏等。

(2)、勺护肤用品:雪花膏.冷霜.润肤霜(包括营养霜.晚霜,珍珠霜等)。

护肤嗜嘱膏和嗜喱水.手和体用护肤霜和乳酸.浴后润肤油,剃须后润肤剂泡括霜、乳液、水刑和皂.粉剂等).日光浴后护肤油和膏等。

2.毛发类(1)、清洁毛发用品:通用型香波(透明和膏状).药效型香波(祛臭,酸性于衡.去头屑和止痒.滋养型香波等).调理型香波(二合一香波、油性、蛋白质和定型香波等)、特殊型香波(香气香波、损伤型头发用香波.儿章香波.染发香波和干洗香波等)。

(2)、护发用品:护发素.发油.煽油.发乳、发蜡.免洗护发索(爽发霜)、润发嗜嘱等。

(3)美发用品:原型发腔.定型嗜喱水和嗜喱膏等。

3、美容类①唇和鼻美容用品:唇膏(透明、液体.彩色、变色和液品唇膏等),护唇油膏、唇线笔和鼻影笔等。

②胭脂:干粉。

蜡基、膏状胭脂,湿粉等。

3、眼部美容用品:染睫毛膏.眼影膏.眼线笔和眉笔等。

4、指甲美容用品:指甲油.指甲光亮剂.指甲营养型和指甲油清除剂等。

⑤香粉类:扑粉,水粉.彩虹粉、粉饼和水粉饼、粉条.粉底霜.艳丽粉饼和爽身粉等。

4.口腔用品牙膏(膏状和嗜喱状)、嗽口液,牙粉.牙粉饼和口腔清新剂等。

5、芳香化妆品1、液体芳香用品:香水、古水、花露水、香体露和除臭香水等。

2、固态芳香用品:香粉、清香袋、香水条、香锭和晶体芳香剂等。

6.气雾剂制品润肤露.润肤摩丝.剃须摩丝、染发摩丝、发油、驱蚊露、祛臭剂和止汗剂等;7、特殊用途化妆品生发水.染发剂(暂时性.永久性和半水久性).烫发剂,脱毛剂.美乳霜.苗条霜.除臭剂.祛斑剂(汗斑和肝斑)、防粉刺制品和防晒.晒黑.防晒斑制品(霜.乳液和油剂)等。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2年11月29日—12月9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cn。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意见建议反馈表模板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2年11月28日附件1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法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责任主体)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从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对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四条(质量安全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义务,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Cosmetic)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含义是“化妆师的技巧”或“装饰的技巧”!一、、化妆品的定义(本文由韩国姬媛坊化妆品提供)按照国函(89)62号“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理”第二条所规定的化妆品定义,“是指以涂檫、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这是中国当前对化妆品的法定定义。

它实际上向我们暗示了它的以下几个主要作用:1、清洁作用;2、护肤作用;3、营养作用;4、美容作用,5、特殊作用,二、、化妆品的分类(本文由韩国姬媛坊化妆品提供)1、按使用目的分类:a)清洁类化妆品,用于洗净皮肤、毛发的产品;b)基础化妆品,指化妆前,用于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的产品;c)美容化妆品,用于美化面部和头发的产品;d)疗效化妆品,即特殊用途化妆品。

2、按使用部位分类:a)肤用化妆品;b) 美容化妆品;c) 发用化妆品;d) 特殊用途化妆品。

3、按剂型分类a) 液体化妆品;乳液;b) 膏霜类;粉类;块状;棒状。

4、按年龄分类a)婴儿用化妆品;b) 少年用化妆品;c) 成人用化妆品。

5、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a)乳剂类;b)粉类;c)美容类;d)香水类;e)香波类;f)美发类;g)疗效类。

三、化妆品的“三性” (本文由韩国姬媛坊化妆品提供)1、功能性:必备的特性,但又不可随意夸大2、安全性:确保使用者不受到损害3、稳定性:产品市场生存的关键所在四、护肤品与美容品的区别(本文由韩国姬媛坊化妆品提供)化妆品品种繁多,按外部形态,可分成膏霜类、乳液类、粉类、液体类; 根据用途,可分清洁类、护肤类、粉饰类、治疗类、护发类、美发类、固发类、美体类等。

用于美容专业的化妆品,一般分为两大系列:美容护肤品与美容化妆品。

A、美容护肤品:其功能为清洁、保养皮肤,或对问题性皮肤起到治疗作用。

1、清洁品:可去除皮肤表层的彩妆、油垢、污垢;或者去除表皮外层的老化角质,即死细胞,起到深层清洁的作用。

2022最新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2022最新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六条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1—理选择对应序号。

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七条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八条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九条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第十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2—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序号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A新功效不符合以下规则的01染发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02烫发用于改变头发弯曲度(弯曲或拉直),并维持相对稳定注:清洗后即恢复头发原有形态的产品,不属于此类03祛斑美白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04防晒用于保护皮肤、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损伤注:婴幼儿和儿童的防晒化妆品作用部位仅限皮肤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6祛痘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注:调节激素影响的、杀(抗、抑)菌的和消炎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7滋养有助于为施用部位提供滋养作用注:通过其他功效间接达到滋养作用的产品,不属于此类08修护有助于维护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状态注:用于疤痕、烫伤、烧伤、破损等损伤部位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09清洁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着物10卸妆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妆等其他化妆品11保湿用于补充或增强施用部位水分、油脂等成分含量;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减少水分流失12美容修饰用于暂时改变施用部位外观状态,达到美化、修饰等作用,清洁卸妆后可恢复原状注:人造指甲或固体装饰物类等产品(如:假睫毛等),不属于化妆品—3—序号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13芳香具有芳香成分,有助于修饰体味,可增加香味14除臭有助于减轻或遮盖体臭注:单纯通过抑制微生物生长达到除臭目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15抗皱有助于减缓皮肤皱纹产生或使皱纹变得不明显16紧致有助于保持皮肤的紧实度、弹性17舒缓有助于改善皮肤刺激等状态18控油有助于减缓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积,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现象不明显19去角质有助于促进皮肤角质的脱落或促进角质更新20爽身有助于保持皮肤干爽或增强皮肤清凉感注:针对病理性多汗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21护发有助于改善头发、胡须的梳理性,防止静电,保持或增强毛发的光泽22防断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断裂、分叉;有助于保持或增强头发韧性23去屑有助于减缓头屑的产生;有助于减少附着于头皮、头发的头屑24发色护理有助于在染发前后保持头发颜色的稳定注:为改变头发颜色的产品,不属于此类25脱毛用于减少或除去体毛26辅助剃须剃毛用于软化、膨胀须发,有助于剃须剃毛时皮肤润滑注:剃须、剃毛工具不属于化妆品—4—附表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序号作用部位说明B新功效不符合以下规则的01头发注:染发、烫发产品仅能对应此作用部位;防晒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02体毛不包括头面部毛发03躯干部位不包含头面部、手、足04头部不包含面部05面部不包含口唇、眼部;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06眼部包含眼周皮肤、睫毛、眉毛;注: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07口唇注:祛斑美白、脱毛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08手、足注:除臭产品不能对应此作用部位09全身皮肤不包含口唇、眼部10指(趾)甲—5—附表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序号使用人群说明C新功效不符合以下规则的产品;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01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02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03普通人群不限定使用人群—6—附表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序号产品剂型说明00其他不属于以下范围的01膏霜乳膏、霜、蜜、脂、乳、乳液、奶、奶液等02液体露、液、水、油、油水分离等03凝胶啫喱、胶等04粉剂散粉、颗粒等05块状块状粉、大块固体等06泥泥状固体等07蜡基以蜡为主要基料的08喷雾剂不含推进剂09气雾剂含推进剂10贴、膜、含基材贴、膜、含配合化妆品使用的基材的11冻干冻干粉、冻干片等—7—附表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序号使用方法说明01淋洗根据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选择编码02驻留—8—。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五)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五)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

《条例》学习笔记(五)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之外的化妆品都是普通化妆品。

关于普通化妆品的细分类别,在《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算上祛斑美白(仅物理遮盖)有23类普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

但是,化妆品的分类与归属判断需要同时考虑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和使用方法。

比如:•功效宣称为祛痘(含去黑头)的普通化妆品,其作用部位仅能对应面部;••功效宣称为脱毛的普通化妆品,其作用部位仅能对应体毛,不包括面部;••使用人群为婴幼儿(出生~3周岁)的普通化妆品,有5种功效宣称:清洁、滋润、保湿、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3~12周岁前)的普通化妆品,有14种功效宣称:清洁、卸妆、滋润、保湿、美容修饰、毛发造型、芳香、护发、修护、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防断发;••凡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的化妆品,都按特殊化妆品管理。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有许多要求是与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一致的。

例如: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相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基本要求相同(资料的具体要求有待《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出台)。

在《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目录结构中,能大致看出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主要异同。

第一、二、五、六章是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的共同章节;第四章第一节是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一般要求;第四章第二节是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专有章节;第四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是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和注册证延续的专有章节。

共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普通化妆品专有章节第四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第二节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公开进口产品增加收货人备案变更年度报告产品备案注销特殊化妆品专有章节第四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第三节注册管理第四节注册证延续对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我比较关注哪些问题呢?01落实告知性备案与信息公开新《条例》的立法思路明确了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行业创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中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中国法规对化妆品的分类和定义根据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怎么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判断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范畴,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1.产品的使用方法应是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如揉、抹、敷等,而以口服、注射等方式达到美容目的的产品不属化妆品范畴。

2.产品施于人体的部位应是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而牙齿、口腔黏膜等不在此范畴。

3.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也是化妆品与药品的本质区别。

目前,我国法规定义的化妆品不包括牙膏和其他与口腔黏膜接触的产品。

三、怎么区分非特殊类化妆品类别?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我国将非特殊类用途化妆品分为五类:(1)发用品。

一般发用产品,包括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等;易触及眼睛的发用产品:包括洗发类、润丝(护发素)类、喷发胶类、暂时喷涂发彩(非染型)等。

(2)护肤品。

一般护肤用品,包括护肤膏霜类、护肤乳液类、护肤油类、护肤化妆水、爽身类、沐浴类等;易触及眼睛的护肤品,包括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3)彩妆品。

一般彩妆品,包括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眼部彩妆品,包括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睫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等;护唇及唇部彩妆品,包括护唇膏类、亮唇油类、着色唇膏类、唇线笔等。

(4)指(趾)甲用品。

包括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5)芳香品。

包括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所有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类化妆品和非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必须经CFDA审批。

综普咨询,一家备案技术团队,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公司已建有高素质的资深技术团队,和前端申报顾问团队。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2021年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年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1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第五条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六条作用部位应当根据产品标签中的具体施用部位合理选择对应序号。

宣称作用部位包含“眼部”或者“口唇”—2 —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眼部”或“口唇”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七条宣称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化妆品,编码中应当包含对应序号,并按照“婴幼儿”“儿童”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八条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当按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并按照驻留类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功效宣称要求管理。

第九条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应当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第十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2.作用部位分类目录3.使用人群分类目录4.产品剂型分类目录5.使用方法分类目录—3 —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4 ——6 —作用部位分类目录—7 —使用人群分类目录—8 —产品剂型分类目录—9 —使用方法分类目录—10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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