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巴基斯坦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巴基斯坦,位于南亚次大陆,是连接亚洲和非洲的重要枢纽。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巴基斯坦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然而,在贸易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贸易纠纷和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巴基斯坦贸易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某中国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巴基斯坦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B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巴基斯坦卡拉奇港。
然而,在货物抵达巴基斯坦后,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条款的审查首先,我们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体。
在本案例中,合同中关于货物质量的要求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存在争议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根据合同条款,A公司应向B公司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产品。
然而,由于合同中未对“国际标准”进行具体说明,导致双方对质量要求产生分歧。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具体的标准,如ISO标准、国家标准等,以避免争议。
2. 货物检验与争议解决在货物抵达巴基斯坦后,B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此时,我们需要分析以下问题:(1)货物检验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巴基斯坦《货物检验法》,进口商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检验。
在本案例中,B公司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然而,如果B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检验请求,则可能失去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
(2)检验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检验结果应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在本案例中,如果检验机构为巴基斯坦官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其检验结果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检验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其检验结果可能无法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
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途径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法:合同法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基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十大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法律案例不仅反映了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以下列举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律案例,旨在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案,为我国涉外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政府诉讼1. 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指控其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华为随后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跨国公司的合规问题以及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华为作为跨国公司,在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美国政府对华为的制裁,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合规方面的风险。
本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国际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中美贸易战1. 案例简介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导致全球贸易环境恶化。
在此背景下,众多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法、反倾销法以及关税问题。
3. 案例分析中美贸易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反倾销调查、关税争议等。
企业应关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贸易战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与IBM合作纠纷1. 案例简介2012年,阿里巴巴与IBM合作开发云计算平台,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导致合作失败。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跨国合作的法律风险。
3. 案例分析本案中,阿里巴巴与IBM的合作纠纷揭示了跨国合作中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企业在跨国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四、案例四: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并购案1. 案例简介201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达成并购协议,但最终未能成功。
国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严重的纠纷。
原告称,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销售和声誉。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告则辩称,其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立案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货物质量检测报告、邮件往来记录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明确,证据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遂予以立案。
二、证据交换法院通知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国际贸易合同;2.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与被告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被告曾承诺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4. 市场销售情况报告,证明货物质量问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 与原告的邮件往来记录,证明原告曾对货物质量表示满意;3. 市场销售情况报告,证明货物质量问题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三、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根据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则认为,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与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矛盾,法院采信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2. 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3.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法律案件——XX国际贸易纠纷案,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被告(乙方)是一家外国进口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1000美元/吨,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6月底前装船,并在2019年7月底前到达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在货物装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了装船通知。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乙方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仅为950吨。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足是由于装船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并非其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数量不足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四、法院判决1. 货物数量不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1000吨货物。
然而,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950吨,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00吨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美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承担货物差价损失。
由于货物数量不足,乙方遭受了货物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具体金额为5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国际法律师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因违反当地法律而引发的纠纷。
企业名为“华兴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8年,华兴集团在东南亚某国A市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华兴集团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导致项目多次停工,甚至引发了当地民众的抗议活动。
随后,A市法院判决华兴集团赔偿当地政府及民众损失,并暂停项目施工。
华兴集团不服判决,遂寻求国际法律师的帮助。
二、案情概述1. 投资背景:华兴集团在2018年看中了A市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潜在的市场前景,决定在该市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
项目预计总投资10亿美元,包括购物中心、酒店、办公楼和住宅等设施。
2. 合同签订:华兴集团与A市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项目由华兴集团投资建设,A市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和一定的优惠政策。
3. 施工过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华兴集团发现当地法律法规与国内有所不同,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和劳工权益等方面。
4. 纠纷发生:由于华兴集团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导致项目多次停工。
当地民众认为华兴集团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于是组织抗议活动,要求华兴集团停工并赔偿损失。
5. 法院判决:A市法院判决华兴集团赔偿当地政府及民众损失,并暂停项目施工。
华兴集团不服判决,寻求国际法律师的帮助。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法: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
华兴集团与A市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华兴集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构成违约。
2. 环境保护法:华兴集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劳动法:华兴集团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能保障劳工权益,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 国际投资法:本案涉及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保护与争议解决机制。
华兴集团作为外国投资者,在A市投资过程中,应享有相应的投资保护待遇。
电大《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doc
电大《国际贸易法》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 复习资料(1620)五、案例分析题案例1A ( 1 7周岁)、B (1 9周岁)两人来到屮国,欲向C服装公司订购一批服装到本国销售。
其中,A來自甲国,该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16周岁;而B来白乙国,乙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为20周岁。
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不考虑16至18周岁的特殊情况)。
问:在这种情况下:A与C服装公司、B与C 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岀口合同是否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A与C 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均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
根据有关规则,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首先依当事人的本国法,但依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如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时,可以依行为地法。
因此,A (17周岁)依其本国法为冇行为能力,行为地国亦承认其缔约资格;而B (19周岁)虽然依木国法为无行为能力的外国人,但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法律亦承认其具有缔约能力。
A与C服装公司、B与C服装公司之间签订的服装进出口合同均不会因当事人的资格问题而影响其合法效力。
案例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于2002年底签订一份ill 口合同,约定于2003年1刀1日起至2003年12刀31 U止销售S商品800-1000公吨,具体交易另行逐笔商定,价格条件为CFR屮国某港口,包装分A、B式,价格相同。
2003年2 月10H,该外商來电订货:“请发货S商品600公吨,A式包装,每公吨350美元,3月底以询发货我方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工厂联系货源,因设备限制,工厂此时只能提供C式包装的S商品。
于是我进出口公司立即与外商协商并于3月5 Fl发!1|电报:“S商品采用C式包装可以供货350公吨,可否接受请3刀10日以前复电,现价每公吨375美元。
” 外商3刀8 LI 复电:“你5 口电C式包装可以接受,订货350公吨。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1.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
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
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0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3.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解读国际商法案例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
解读国际商法案例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国际商法案例解读: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导言:在如今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产生的纠纷与争议日益频繁。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各国商人、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国际组织所关注的焦点。
国际商法案例提供了宝贵的解决经验和借鉴,本文将基于国际商法案例,以解读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为主线,深入探讨其中的规则和策略。
一、案例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案例描述:某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在交付商品后,外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
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货款。
经过分析,该案例可以涉及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机制。
1. 国际贸易法规的适用:在该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国际贸易法规。
根据《国际贸易法公约》等相关规定,合同成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都需要依据国际贸易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
2.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考虑到跨国纠纷的特殊性,双方可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与裁决。
根据案情,选择合适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非常重要。
在这一案例中,双方可以考虑国际商会(ICC)仲裁等机构,选择与贸易争端有关的仲裁规则。
3. 实施仲裁裁决的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结束后,需要将裁决结果实施到国内法域中。
双方应了解各国具体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并在需要的时候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例二:《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案例描述:一家国内电商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合作开展电子商务,但因双方对商品品质和数量有争议,引发了纠纷。
针对这一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经验总结:1. 跨境电商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起草应考虑到跨境交易的特殊性,并明确约定商品品质、数量、价格等具体条款。
同时,要留意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2. 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对于电子商务纠纷,双方可以选择线上纠纷解决机构,如国际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心等。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己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O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
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
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 通过在美国生产)。
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高。
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 27% (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年5月16 0,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
美国指出,1993年7 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
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 1. 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1. 出口退税(Export Tax Rebate)案例: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出口贸易,决定对部分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
一家服装厂将其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获得一定比例的出口退税。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竞争优势,提高出口量和市场份额。
2.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案例:国与其他多个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了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该条款,国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实施了较低的关税税率,以及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免。
这样一来,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有利于提升贸易伙伴间的经济合作。
3.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案例:国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国供应原材料。
然而,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该公司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供应义务。
根据国际贸易法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不需要向国支付违约金。
4.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农业产业,实施了关税配额政策。
根据该政策,每年只有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按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超过配额的进口将按照较高的关税税率征收。
这样一来,国可以控制农产品的进口量,保护国内农民的利益。
5. 最低限价(Minimum Import Price)案例:国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实施了最低限价政策。
根据该政策,进口其中一种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最低限价,否则将被视为倾销行为,将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这样一来,国可以防止低价的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伤害,可以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6. 技术壁垒(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案例:国制定了进口化妆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将无法进入该国市场。
这样一来,除了贸易壁垒以外,该国还通过技术壁垒来限制进口化妆品的数量和品质,保护国内化妆品企业的竞争地位。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
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
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
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
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理由?A公司提出的第(1)、(3)、(4)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不合理。
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应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案例】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国际货物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条件下,货物装船后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货物装船后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卖方仍然无须对该项损失负责。
【案例】中国一出口商与美国一进口商签订一份CIF合同,向美国进口商出售一级红豆100公吨。
合同规定:“CIF纽约每公吨386美元,3月份装船,出口商在纽约提供单据,采用T/T方式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4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描述:小明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贸易业务,与各国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最近,小明与一家来自德国的家电零售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为小明公司向对方销售1000台空调,并约定在合同生效后2周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周,由于国际运输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船运公司暂停了货运船只的航班,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货。
小明立即联系了对方客户并说明情况,但德国客户却坚持要求按时交货,否则将取消订单并索赔。
在考虑了各方利益及合同内容后,小明向公司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建议对方客户延期发货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保留双方关系并尽力履行合同责任。
二、合同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国际贸易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合同是有效的,其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小明与德国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2.不可抗力:根据国际贸易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可免除合同责任。
在本案中,疫情导致的运输中断符合不可抗力的标准,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责任。
3.违约责任:虽然小明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但可以考虑向对方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调整发货时间或责任分配,以达成共识并避免进一步冲突。
三、解决方案:在经过公司律师的专业建议后,小明决定向德国客户提出延期发货的请求,并愿意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以表达诚意。
通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最终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同意延期发货至疫情结束后,具体发货时间另行商议确定。
2.小明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作为延期发货的补偿,具体数额为订单总金额的10%。
3.双方保留对合同的解除权,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通过以上协议,小明公司成功解决了与德国客户的纠纷,保留了合作关系并减少了风险。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的学科。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经典案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仅在实践中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学者们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
第一,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美国—中国玉米案》是一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它涉及美国对中国出口玉米的反倾销措施。
在该案中,世界贸易组织裁定美国反倾销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一裁决对国际贸易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国际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关于国际投资的案例。
《阿根廷债务危机案》是国际投资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在该案中,阿根廷因债务危机进行重组,但遭到部分债权人的起诉。
最终,国际投资仲裁庭做出裁决,支持了部分债权人的诉求。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国际投资法中合理重组和债务违约的讨论,为国际投资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第三,关于国际金融的案例。
《利比亚对美国的金融制裁案》是一个典型的国际金融案例。
在该案中,美国对利比亚实施了金融制裁,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这一案例涉及国际金融法中的制裁措施和国家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践应用,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希望广大学者和从业人员能够重视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的研究,不断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国际贸易法 -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 -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二: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食品一批,限对方在5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发盘,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个月以后,芝麻制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上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我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
”对此,我方公司已获悉芝麻制品行情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1)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走的芝麻制品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公约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三:买卖双方签定一笔服装买卖合同,规定在某码头将货交船运公司。
卖方将服装装箱、刷唛、注明合同号码之后将货物存放在该码头仓库,等待发运,但装运前,仓库意外失火该批服装被烧毁。
问:根据联合国公约,该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担?案例四: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
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近年国际贸易法真实案例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法作为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法律领域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近年来国际贸易法领域出现的一些真实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细化分析,以期对读者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实际应用有一定的。
二、案例分析2.1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进行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最近,美国政府对中国进行了钢铁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认定中国在钢铁产品的出口中存在倾销行为。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对认定存在倾销行为的国家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表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1.1 案件经过美国对中国进行的钢铁产品反倾销调查可以追溯到2018年。
当年,美国国内钢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政府在保护国内产业的同时,也开始对钢铁产品的进口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是美国进口钢铁产品的主要来源之一,并且存在倾销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美国政府依据国内法律和国际贸易规则,对中国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验证。
经过多轮谈判和磋商,美国最终认定中国存在倾销行为,并对中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了针对性的反倾销税。
2.1.2 案件影响该反倾销调查对中美两国的钢铁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美国对中国的钢铁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导致中国的钢铁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对美国的反倾销措施表示不满,并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美国的钢铁产业造成了损失。
2.2 案例二:欧盟对亚洲汇总附件:该案例涉及欧盟对亚洲某些国家进行的反补贴调查。
根据欧盟的反补贴法规定,如果某个国家的出口产品受到该国政府的补贴,导致在欧盟市场上形成不正当竞争,欧盟可以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对该国的进口商品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
2.2.1 案件背景亚洲某些国家因为其出口产品受到政府补贴,以低价竞争欧盟市场,引发了欧盟的关注。
国贸案例实训
国贸案例实训第一篇:国贸案例实训实训二作业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1、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则应选用什么术语?不属于。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买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若对方一定要我方保证到货时间,应该选择D组到达贸易术语。
2、我某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试分析美方此举是否合理?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注意,合同中你们用的是FOBVesselNewYork,这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六种解释中的一种。
不是我们中国用的《2000通则》中的FOB。
其中有较大的差异。
如果,采用FOBVesselNewYork,《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
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 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
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案例二: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食品一批,限对方在5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月8日发盘,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
”半个月以后,芝麻制品的市场价格明显上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我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
”对此,我方公司已获悉芝麻制品行情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1)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走的芝麻制品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公约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案例三:买卖双方签定一笔服装买卖合同,规定在某码头将货交船运公司。
卖方将服装装箱、刷唛、注明合同号码之后将货物存放在该码头仓库,等待发运,但装运前,仓库意外失火该批服装被烧毁。
问:根据联合国公约,该损失应由卖方还是买方负担?案例四: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复到有效。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之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法有关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案例2案情简介: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案例3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 确定争议点与律师辩论
H 最终书目陈述(事实,争议点和法律适用)
I
裁决书 -- 法院执行令
h
8
本案法律适用
1 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法律适用 (香港法)
2 A 仲裁地法律
3 B 合同履行地法律
4C
原告所在国法律
5D
被告所在国法律
2 关于本合同效力,解释和确定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适用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h
19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海牙规则》(1921/1931); 《维斯比规则》(1968/1977),《汉堡规则》(1978/1992)以及中国 的《海商法》
承运人基本义务 有关承运人免责的规定 承运人责任范围和限制 诉讼时效
h
2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有关提起质量异议的时间规定
h
2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外贸实务要点
1. 寻找贸易伙伴 2. 书面合同和条款的斟酌
(质量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支付条款等) 3. 了解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基本常识 4. 专业律师早期介入 5. 商会和驻外商务领事的作用
h
24
保障措施条例
GATT 19条规定对某些进口产品的紧急措施; WTO的保障条款协议 议定书16条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 工作组报告中242段关于对中国产纺织品的特别保障措施
h
4
国际仲裁法的一般规定
1 仲裁条款的效力 2 A 仲裁意思表示 3 B 仲裁范围确定 4 C 仲裁地(机构)选择 2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确定无效合同责任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h
5
3 仲裁裁决的执行
4 A 司法审查
5
B
一般执行程序
6 C 《纽约公约》
7 D 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h
6
香港国际仲裁制度
进口许可及费用
买
B3
无义务
方
B4
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h
14
A6 A7
卖 A8 方
A9
A10
费用划分 通知义务 交付单据 查对包装和标记 其他义务
B6 B7 B8 B9 B10
h
费用划分 通知义务 接受单据 货物检验 其他义务
买 方
15
国际贸易结算和支付方式
1 一般支付方式
2
A 信用证
h
18
托收支付流程(D/A)
付款人
1
(进口商)
66 5 5 4
3
代收行
7
委托人 (出口商)
2
8
托收行
1. 合同规定承兑交单付款方式; 2. 装运货物后,填写托收委托书, 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一起交托收行代收货款; 3. 寄交代收行; 4 . 向进口商做出承兑提示; 5 进口商承兑后获得全套货运单据,代收行保留承兑凭证; 6. 汇票到期代收行向进口商做付款提示,进口商付款; 7. 电告收款成功,并转帐; 8. 将货款交出口商。
h
1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中国W公司 诉
外国L公司
h
2
律师声明
为避免案件当事人利益招受不测损害,防止不当使用可能造成的误导,本POWER POINT制作者,上海镜 天城律师事务所顾百忠律师特别声明: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拷贝使用于任何目的。
h
3
本合同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
质量条款 (略) 贸易术语(CFR) 支付方式(D/A) 仲裁条款(香港) 法律适用(未选择)
h
12
B 买方的基本义务 -- 收取货物(Receive)--Reject,Acceptance,Revoke;
-- 支付货款 (D/A) -- 妥善处理货物(Mitigation duty)
h
13
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义务
A1
供货
B1
付款
A2
卖 A3
方
A4
出口许口及费用 安排运输并付费
交货
B2
免责声明
1. 本账号发布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和个人收集, 仅用于技术分享交流用, 版权为原作 者所有. 2. 文档内容纯属来自网络意见, 与本账号立场无关.涉及政治言论一律相 应删除, 请大家监督. 3. 请下载试用后二十四小时内删除, 试用后请购买正版地资
料或资源. 4, 如有侵犯原您地版权,请提出指正, 我们将立即删除相关资料.
信用证支付流程
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88 2
开证行 (付款行)
1
3 6 7
受益人 (出口商)
45 5
通知行 (议付行)
1. 合同规定信用证支付; 2. 申请开证; 3. 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寄通知行; 4. 核对后将信用证交出口商; 5. 按合同和信用证备货装运后,交单议付;银行审单,垫付; 6. 寄开征行或指定付款行索付; 7. 开证行或指 定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 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h
25
纺织品谈判争议
中国纺织品出口迅速增长的事实 对进口国家的冲击 对242段条文的不同解释 双方不得已的妥协 中国纺织品占领世界市场,势不可挡
h
26
2
( 39条)--大量案例
2 《公约》有关根本违约的规定
3
(25条)-- 大量案例
3 本案的质量条款(17,18条)
h
21
我们对反诉的答辩和解释
1 质量异议未能在合理期限提出
2
(导致卖方无法提供补救)
2 质量问题必须具体明确,损失计算必须客观量化 (对方做不到 )
3 3 风险已经转移(争议点:Damage or Defects)
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 仲裁示范法和仲裁规则(UNCITRAL) 3 仲裁程序 4 A 通知 5 B 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6 C 仲裁管辖异议(仲裁庭决定) 7 D 首席仲裁员指令(协商与充分陈述原则)
h
7
E 证据披露规则的使用(Discovery rule)
F 庭审中的证人使用(Direct/Cross exams /Re-direct)
h
9
演示文档标题
演示文档内容
h
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Incoterms 2000 2 A 分4 组共13个术语 3 B 常用术语:FOB,CFR 和CIF 4 2 本案使用术语CFR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h
11
A 卖方的基本义务 -- 供货(DELIVERY) -- 安排海上运输 -- 交付单据(提单,保险单及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单证)
4 4 关于确定质量问题的实体法
5 (CSIG判例,英国买卖法,香港买卖法,美国UCC,中国合同法 )
h
22
代理本案的几点体会
1 证据组织和证人使用 2 A 基本证据 3 B 证据披露规则的使用(Discovery rule) 4 C 庭审中举证义务的转移 5 D 质证对方证人和‘修补’ (Re-direct exam) 2 对国际商贸法律和比较法的了解 3 仲裁成本控制(fee and cost)
3
B
汇付
4
C
托收(D/P和D/A)
2 D/A托收程序(本案)
3 A 卖方装货后获得提单(B/L)
4 B 提单的法律特征
h
16
C 交付单据,委托两地银行收款
D 买方在当地银行承兑获单,提取货物
3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4
* 银行的通知和保管单证义务
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
* 银行的首付义务
h
17